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合集下载

保险法概述课件

保险法概述课件

保险法概述课件1. 课程介绍本课程将对保险法进行概述性讲解。

保险法是一门涉及保险行业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保险合同、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课程将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学员全面了解保险法的根本概念、原那么、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践案例。

2. 保险法的根本概念2.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指国家为标准保险活动而制定、公布和实施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2 保险法的作用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开展。

3. 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3.1 公平原那么保险法着重强调保险合同的公平原那么,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在订立和履行中应平等对待。

3.2 自愿原那么保险活动应当基于自愿原那么,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要求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

3.3 合法原那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4.1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根本要素、订立程序和履行义务,并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4.2 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5. 保险法的实践案例5.1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保险合同纠纷的起因、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使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适用。

5.2 保险行业监管案例选取一些典型的保险行业监管案例,分析监管主体的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效果,从而加深学员对保险法实践的理解。

6. 课程总结本课程通过对保险法的概述,使学员对保险法有了初步的了解,掌握了根本概念、原那么和适用范围。

同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学员对保险法的应用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相信能够提升学员在保险法领域的专业素养,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保险法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保险法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一) 保险与救济
1 行为,救济方和被救济方之间不存在双向的权 利、义务的制约,更无等价有偿的对价条件.
2 或公民个人,只要自愿就可以成为救济人,法 律对其资格并无其他限制。
3 救济的适用对象(被救济人)是不特定的, 不受限制。
4 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或者金钱,均来自于 救济人自身的财力,也不需被救济人支付对价。
与此不同,建立人身保险所需的保险利益 是为保险法所规定的血缘关系(如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存在着配偶、子女、父母关系)或 社会关系(如债权人以其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 而以自己作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故而强 调投保之时,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 利益,一般并不刻意要求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之时存在保险利益。
5 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济人自愿决定。
(二) 保险与储蓄 1 适用范围不同。 2 法律性质不同。 3 实施条件不同。
(三) 保险与赌博 1 性质不同。 2 目的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4 作用不同。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我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 故应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
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 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 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 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
(1)预防措施。 (2)抢救措施。 (3)经济补偿措施。
(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1 市场经济将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 心内容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 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 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 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 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

保险法课程ppt

保险法课程ppt

• (一) 一特定危险为前提
• 一般认为,可保危险应具备以下要件: –1.纯粹性 –2.可能性 –3.不确定性 –4.意外性 –5.未来性
(二) 以团体共济为目的
•1. 众人协力

•2. 合理分摊 •3. 损失补偿
(三) 以商业经营为手段
三、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
• (一)、保险与储蓄 • 1、实施方法不同:需保险利益存在VS只需对存款 享有所有权 • 2、在给付与反给付关系上,其前提条件不同 • ①储蓄:个别均等 • ②保险:综合均等 • 3、两者的目的有所不同 :应对确定事件VS应对 不确定事件
• • • • • • • • •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单赠与之效力) (三)继续性 依合同所生之债在时间上有无继续 性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 的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五)最大诚信性 (六)附合性 依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处之地 位,可将合同分为附合合同和议商合同 (七)属人性 (personal contract)又称对人 性。保险合同具有强烈的属人性。 (八)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九)诺成性
• • • • • • (一)保险法的二元结构 1、保险合同法 2、保险业法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1、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分立立法 2、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合并立法
第四节 保险法的沿革
• • 一、保险法的形成 首先,从保险法产生时间的角度来说,其 发展先是由习惯法到惯例集,再由惯例集到成 文法,最后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保 险法立法的真正成熟和完善的标志; 其次,从保险法适用空间的角度来说,先 有海上保险法规,后有陆上保险法规; 再次,从保险法内容的角度来说,先有财 产保险法规,后有人身保险法规。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保险法概述(ppt 31页)

保险法概述(ppt 31页)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
20
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 •
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20.1 0.920.1 0.909:4 2:0209: 42:02October 9, 2020
生活总会给你谢另一个谢机会,大这个机家会叫明天 6、
。2 020年1 0月9日 星期五 上午9 时42分2 秒09:42 :0220.1 0.9
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
*
16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
(第136条)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第137条)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自身风险有监管保证稳健
1.办理再保险,降低自身风险。
(第103条)
2.未按要求办理再保险,调整相关高管。(第140条)
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114条)
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第26条)
*
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1.解除保险合同权利
(第15条)
*
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2.保证保险利益
(1)分立合并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
❖ 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奠定基础 ❖ 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 三、现代保险成长与火灾(陆上)保险 ❖ “火灾基尔特” ❖ 英国伦敦大火
❖ 3、被救济对象不特定;被保险人特定; ❖ 4、救济无需对价;保险需要相应对价; ❖ 5、救济范围由救济人自定;保险范围按照约定。
(二)保险与储蓄
❖ 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 价证券的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 的行为。与保险的却别在于:
❖ 1、适用范围不同;保险仅限于补偿意外
❖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补偿性) 和人身保险(返还性和给付性)两大类型
❖ 3、保险法的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天灾人祸; 纯粹危险 ❖ 2、以危险地集中和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 保险人集中危险;投保人转移危险 ❖ 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概率论;大数法则 ❖ 4、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5、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 (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 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 (三)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保险 ❖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25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26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法概述》课件

《保险法概述》课件

公司策略
规模、投资、消费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务
数字技术
提高效率,改善用户体验
区域趋势
新市场和新商品的展望和预测
《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在这个崇尚保障和风险管理的时代,保险法愈发重要。本课程将带您穿过保 险法的迷雾,为您呈现大幅重要的知识要点。
保险法的背景和作用
保险法是保障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框架。了解它在信用和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功效。
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的角色和职责
合同保障
合法合规的保险协议
打击欺诈行为
预防、防范和打击骗保
1
人寿保险
对个人意外伤亡赔偿保障
2
汽车保险
所有者对维修、损失和责任的理赔
3
财产保险
对被盗、毁坏或损坏的财产赔偿
4
灾难保险
自然和天气灾害带来的赔偿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特点
合同是任何事物的关键部分,保险合同更是如此。了解合同基本原则和必要要素,可以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 参与。
合同定义
合法合规的保险协议
意向表示
保险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应该如何确保保险法公正执行,并监视公司的行业成果?教您如何跟踪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并且维护您的权益。
证券交易委员会
保险交易的调查与执法部门
中国银监会
监督器具创新性责任保险的 机构、法规和会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技术和法律趋势的把握与遵循
保险法的最新发展和未来展望
对保险法进行了解并不仅仅是帮助自己保护,它还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法律。在您做出决定之前,要了解当前 的最新进展和方向。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深入了解保险法的原则和规定,包括讨论公司的责任和细节、一些普遍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以及更多。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保险法概述(共31张PPT)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高管人员有监管
高管管理有监管——合规 1.高管任职要具备任职资格。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
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
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偿付能力有监管,保证安全 1. 健全监管体系,实施监控。 (第138条) 2.偿付能力不足 ,重点监管。 (第139条)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实行接管。 (第145条)
*
公司有保证
条款、费率有监管 公司有监管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
*
公司有保证
有规定
有保证
有监管
*
公司有保证
公司设立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设立有规定——资格保证 1.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67条) 2.设立条件:高管、章程 (第68条) 3.审批时间:六个月 (第71条)
审批中的“高考”
*
公司有保证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
公司有规定
公司业务开展有规定——资质保证 1.规定了对象 (第6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规定了范围 3.公司业务范围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第95条)
*
对公司有监管吗?
这么大一家公司,我可争不赢你们! 保险公司要是赔不出钱来我找谁去! 保险多少钱都是你们说了算!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四、保险监管1.保险监管的必要性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机构3.保险监管的实施与法律责任五、保险纠纷处理1.保险纠纷的类型与原因2.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3.保险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正文: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调整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自1995 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疾病医疗等多种风险。

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保险赔偿的公平、合理和及时。

四、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风险等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实施。

保险法第1章PPT

保险法第1章PPT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9页
四、我国保险法的范畴
我国就法律体系而言,与英美、大 陆法系国家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既 非民商合一,也非民商分立体制, 基本上是民法和经济法并存状态。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0 页
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经 济合同关系,应纳入民法范畴”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合同总论 保险公司 经营规则
保险合同 人险合同 财险合同 设立 变更 解散 破产
业务范围 分业经营 准备金; 自留保费 偿付能力 资金运用 再保险 行为准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3 页
保险中介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副则
代理人 经纪人 条款 费率 偿付能力 准备金 保险中介 行政 民事 行事 海上保险 外资机构 农业保险 实施时间
1、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 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 2、地域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 及的全部领域。 3、时间效力 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9 页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7 页
二、 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保险法》第184条规定: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 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第185条规定:农 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规定。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8 页
三、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7页
两大法系有以下不同点
1、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法;规范的立法; 2、法律结构不同 “单行法+判例法”;“法典” 3、法官的权限不同 “创法”;“释法” 4、法律分类不同 “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

第一章 保险法课件

第一章   保险法课件

(四)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将保险 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五)社会保险与普通保险 根据保险实施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分为社 会保险与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2.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 3.保险实施对象不同。 4.保险金给付方面不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第16条)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外,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 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 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 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的地位 保险法的法律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
二、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概况
1.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也是法国式的 保险立法的代表。 德国是德国式保险立法的代表,其保险立法 稍晚于法国,且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对 保险契约加以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指投 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失去 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 件。其主要含义有二:其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其二,保险利益是保险 合同生效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关系具有其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诚信 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 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二)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的比较
1、二者法律渊源不同
Mansfield大法官在Carter v. Boehm一案中对最大 诚信原则进行了权威论述:
1、保险依其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 险。 2、保险从经营目的区分,可分为营利保险与社 会保险。 3、保险依保险人所负保险给付责任的先后关系, 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4、基于保险赔偿的性质不同,保险可分为损失 补偿性保险与定额给付性保险。
二、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立法体例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 称。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大体采用如下形式: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2)将《保险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 业法。 (3)制定保险法典公布施行。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和构成 所谓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
(1)合法性 (2)经济性 (3)可确定性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
(1)现有利益 (2)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774年英国人寿保险法:“任何人或团体不得以无任 何利益关系的他人之生命或其他危险投保,也不得以 赌博目的加入保险,否则违反本法规定而订立的保险 合同一律无效。”
2、二者所体现的法律思维方式存在差异
在具有代表性的普通法法律职业者学说、思想、 技术是相信经验而不相信抽象概念,宁在经验的基础 上,向每一个案件中正义所需要的那样,由一案到下 一案谨慎前行,而不是事事回首求诸设立的一般性。
保险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 保险人没有保留所知道的任何情况,从而诱使保险人 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背景作出错误的风险 评估。保留这一情况就是欺诈,从而使保险单无效。 尽管被保险人是因为错误而没有告知,无任何欺诈的 故意,但保险人仍然受到欺骗,保险单无效的原因是: 是实际风险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了解并愿意承保 的风险不同。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法 2、保险特别法 3、保险业法 4、社会保险法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二)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2、《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三)我国《保险法》的适用 1、时间适用 2、空间适用 3、对人的适用
三、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二)保险的构成
1、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关系 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4、保险的分摊金必须合理
(三)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四)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要在投保时存在而且保险事 故发生时也应存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将失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以订约时存在为必要,合同订 立后丧失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防止赌博 2、防止道德危险 3、贯彻保险的填补损失的功能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