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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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体。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也不是国家至上的法律(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3)国际法是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4)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动
国际法的渊源
概念: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渊源的范围: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同一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仅适用于国际法许可的范围之内
2二元论:不同法律体系: A/.渊源不同:习惯~成文法.B/法律关系不同:个人~国家C/.法律实质不同:从属法~平等法
3自然调整论或法律规范协调论 4.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属不同法律体系,又相互联系完善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习惯:普遍公认或至少为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是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条约:经正式批准或核准的条约自生效或公布之日起成为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或核准时,可以决定条约的实施办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人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组织:中央政府4主权
国家的承认
1、概念: 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2、性质A构成说:一个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承认是构成国家资格的条件B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并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行为,是对新国家已C经存在这一事实的确认
政府承认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
承认的效果(1)建立外交与领事关系(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切权利得到尊重(3)对新政府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4)溯及效力: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国家继承
1、概念❒一国对其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内容
(1)条约继承: A人身条约不继承B和平友好条约: 非人身条约继承C边界条约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A. 国家财产❒与领土关联B.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继承(国债、地方化债务)❒恶意债务不继承C. 国家档案
二)政府继承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1 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2 逆条件的承认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
→条约: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
→国家财产:原属国民党政府的一切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均自动转属我国政府→债务
外交保护
(一)概念: 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1、国际不法行为2、国籍(诺特包姆案)3、用尽当地救济
: A 必须用尽可能利用的一切法律手段 B 国内救济手段,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
C 受害人寻求所在国的当地救济,但却遭到了司法拒绝
(三)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双重犯罪原则3、罪行特定原则4、或起诉或引渡原则5、死刑不引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渡)
(1)准予引渡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拒绝引渡
A. 应该拒绝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2)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3)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护权利的;(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5)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8)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B. 可以拒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 ❒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
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二)庇护的对象:政治犯(三)域外庇护
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国家领土的构成
❒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含飞地)和岛屿
领水指围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陆地内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海水域(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领空指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资源。
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时际法: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应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的问题。
1.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领土主权
2. 时效:国家长期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
3.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领土转移给他国
4.征服
5.添附:因土地新的形成或增长而使国家领土增加的方式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
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法律制度
1、沿海国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2、无需占领或公告
3、沿海国在大陆架的管辖权
4、大陆架上赋税预计其上空
5、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6、外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
划界
1、等距离中间线
2、公平原则——北海大陆架案
中国的大陆架问题
中国大陆架极为广阔,属于宽度超过200海里的18个国家之一。渤海、黄海海底全部,东海2/3(最宽处400海里),南海1/2以上。除渤海外,都存在与邻国的划界问题:
黄海→朝鲜;东海→朝鲜、韩国、日本;南海→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
专属经济区
1、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洋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
2、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它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
自成一类的海域::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3其他国家的权利: A航行和飞越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与这些自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