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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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范本(三篇)

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范本(三篇)

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范本____年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救助基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医院救助基金在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管理不善、资金浪费以及救助对象不符合资格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院救助基金,确保救助资金能够精准地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控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提出一份针对____年的医院救助基金管控方案,旨在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筛选机制1.制定明确的救助对象标准救助对象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财产和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患病情况等因素。

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确保救助对象的资格符合规定。

2.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审核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审核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

3.加强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

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救助和资金浪费。

二、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1.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申报和审批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建立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资金使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三、优化医疗救助基金的运作模式1.加强医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专门的医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加强对管理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建立医院救助基金的监督机制建立医院救助基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号)文件精神。

为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以致我市医疗机构垫付急救费用,从而造成沉重的垫资负担。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设立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医疗机构职责,规范紧急救治标准和程序,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着力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助范围(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市属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专项资金申请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本着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市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低保医疗救助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身份确认程序。

市属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身份。

对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应报当地社会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审核医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情况。

对确认无法查明身份和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局,并填写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情况表(附件)。

(四)资金核报流程。

市属医疗机构每半年集中汇总填报已审核确认的应急救助患者信息,向市卫生计生局提交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申报补助。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七政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七政办规〔202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七台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第四章医疗救助方式和待遇标准第五章经办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七台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二)坚持政府负责、医疗保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三)坚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四)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后可享受医疗救助。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背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的爆发频率有所增加,如新冠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这些疾病给国家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迫在眉睫。

二、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以最大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有效应对突发传染病的爆发和扩散,降低疾病对社会和经济的危害。

三、政策建议1.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了有效应对疾病应急,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收集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机构的资金。

该基金将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的各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包括疫情监测、防控物资采购、医疗救治等。

2.建立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实验室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

实施早期疾病监测、信息共享和预警,及时发现、报告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增加应急物资储备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面临传染病疫情时的应急需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疾病,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疗设备、防护物资和急救药品等,确保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在应急救助制度中,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力度,加强中国和国际合作,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同时,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疫苗研发和药物研究,积极寻找新的应对策略。

5.组建应急救助队伍成立专业的疾病应急救助队伍,培养和选拔熟悉应急救助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将承担应对突发疾病疫情的任务,提供医疗救治、应急物资配送、社会心理援助等多方面支持。

6.健全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建立流程规范的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同时,建立健全的社会媒体管理体系,遏制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传染病威胁。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救灾机构、国际合作项目,共同研究和应对疾病应急救助方案。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紧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精品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紧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精品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紧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向中国科学院大学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注册在学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帮助学生度过难关,安心学业,特设立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紧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本基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且其家庭无法全部承担医疗费用的注册在学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

第三条本基金救助重大疾病病种原则上确定为:癌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手术、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意外创伤、大型手术,或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第四条本基金的资助资金来源为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募集的款项,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由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条本基金对学生个体提供的资助额度为0.5万-2万元,不超过受资助者医药费自费金额(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治疗费用单据)的50%。

资助标准一般可参考下表,但具体金额须根据学生重大疾病患病程度、家庭经济状况、自费额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本基金的资助原则:一、有限资助原则,即紧急救助基金只是用于应急之用;二、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病情的轻重程度、自费经费的额度来综合评定资助标准;三、一次资助原则,即每个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紧急救助。

第七条本基金审批程序:一、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研究所/院系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基金会。

三、基金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大学主管领导,以及教育基金会、学生处、门诊部和研究所/院系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四、审批通过后,基金会在15天内将资助金发放给受资助者。

第八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紧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一份三、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京外研究所学生提供复印件一份)四、家庭收入证明一份(由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或父母单位人事处开具)五、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5日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精神,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一)沈阳市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二)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按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支付(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救助对象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患者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保障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疾病应急救助,是指医院在紧急情况下,对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援助。

第三条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应当遵循紧急救治、免费救助、及时援助、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第六条救助范围主要包括:(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创伤、急性中毒等危及生命的疾病;(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三)其他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

第三章救助程序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流程,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第八条救助对象到达医院后,应及时告知救助政策,并协助患者或家属办理救助手续。

第九条医院应当及时审查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救助。

第十条医院应当定期汇总救助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医院自筹。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合理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违反本制度,未及时救治救助对象或未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医院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

以上旨在保障患者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医院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行为。

疾病应急救助体系预案

疾病应急救助体系预案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发生的各类疾病突发事件,包括传染病、中毒、意外伤害等,以及因疾病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疾病应急救助指挥部疾病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计划和方案;2. 组织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演练;3. 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4. 负责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5. 向上级部门报告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情况。

(二)疾病应急救助专业工作组疾病应急救助专业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培训;2. 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使用;3. 负责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4. 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现场的组织、协调和指挥;5. 负责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四、应急响应(一)预警1. 当疾病疫情发生时,疾病应急救助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 预警信息包括疾病类型、传播途径、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响应1. 当疾病疫情达到预警级别时,疾病应急救助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2. 疾病应急救助专业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力量,开展救治工作。

3. 针对疫情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如隔离、消毒、防疫宣传等。

(三)解除1. 当疾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达到解除应急响应条件时,疾病应急救助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2. 解除应急响应后,疾病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总结评估,改进应急救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资金保障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疾病应急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2. 疾病应急救助人员的培训、演练;3.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4.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评估、总结。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国卫医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综合,社会救助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救助对象。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二)救助病种种类。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1号)和《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14〕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为保证救助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运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职责见《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具体职责见《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章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第四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身份确认按照以下程序。

(一)经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请求协助认定患者身份。

(二)辖区内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主动确认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附件2)。

(三)若明确为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经治医疗机构可以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四)若72小时内公安机关未出具身份审核认定表,则初步认定患者无法查明身份。

经治医疗机构自患者就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以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第五条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本省困难患者身份确认按照以下程序。

(一)患者须向经治医疗机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参保患者的新农合证或医保证复印件及患者困难情况证明。

(二)材料齐全者由医疗机构申请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三)材料不齐全者由经治医疗机构填写《江西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参保、救助、困难情况审核表》(附件3)一式四份分别送至民政、人社、卫生等相关单位协助审核,协助审核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审核表》,进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程序。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原则,建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一)基金设立。

设立**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区级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

(二)基金筹资。

区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设立10万元的**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后每年度视具体情况再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充。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三)基金管理。

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区卫健局、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区红十字会。

(四)基金监管。

成立由区财政局、区卫健局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赛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一)救助对象。

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我区行政区域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或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不明患者的认定。

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或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有疑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先采取询问患者本人、家属、陪伴人员,以及查验神志不清患者随身物品等方式初步核实患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应填写《**区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3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3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12.30
施行日期
2015.12.30
文号
河政办发〔2015〕133号
主题类别
卫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急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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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5〕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结束——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我国疾病形势日益严峻。

许多重特大疾病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对医疗保障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

二、目标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治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动全民健康保障的实现。

三、重点任务1. 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重特大疾病的范围和定义,同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确保医疗救助政策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增加基金投入政府将增加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财政投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基金的捐赠力度,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 完善医疗救助机制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机制,确保重特大疾病患者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并降低其负担。

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标准和程序,加强救助对象的认定和管理,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4. 扩大救助范围适时调整和扩大救助范围,使更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能够得到救助。

对于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的患者,给予更多的救助力度,确保救助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5.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加强对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四、工作步骤1. 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2. 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对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和参与度,形成社会共识和支持。

3. 强化机构建设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6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专项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

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四、救助范围(一)救助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包括: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

“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 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二)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1.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04•【文号】财社[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8月4日财社[20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加强和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会同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应当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直辖市可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市(地)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地)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渝卫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卫发﹝2017﹞9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红十字会,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红十字会,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规范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对《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红十字会2017年9月7日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修定本实施细则。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医院建立“生命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医院生命救助基金1. 目标与背景:- 目标:建立医院生命救助基金,为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患者提供资金援助,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 背景:许多患者面临着医疗费用过高、经济拮据的困境,因而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治疗和救助。

2. 基金来源:- 捐赠:通过个人和企业的捐赠来筹集基金。

- 资助:医院可以将部分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基金。

- 合作伙伴:与其他有共同目标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共同筹集基金。

3. 筹款活动:- 公开募捐:通过在医院设立募捐箱、组织募捐活动、公告募捐项目等方式公开募捐。

- 筹款活动:组织医院义诊、讲座、慈善演出等活动,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捐赠。

- 捐赠渠道:提供多种捐赠渠道,包括线上捐赠、银行转账、现金捐赠等。

4. 资金使用:- 评估标准: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根据患者的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资助标准。

- 申请与审批:患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医院负责人或专门委员会的审批。

- 资助方式:根据患者需求和资金状况,资助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提供医疗保险、提供药物等。

5. 沟通与公示:- 沟通渠道:医院应建立与患者及社会各界互动沟通的渠道,例如设立热线、开设专门网页等。

- 公示机制:定期公布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6. 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 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基金的评估,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医院生命救助基金将能够帮助更多有需要的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社会关爱和医疗服务水平。

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应急救助管理制度范文应急救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应急救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应急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以及之后的应急救助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助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了拯救生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紧急救助行为。

第四条应急救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预防为主、谁人有责的原则,确保救助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应急救助组织体系第五条应急救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应急救助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内的应急救助工作。

第六条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应急救助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应急救助的网络化指挥系统,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应急救助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建设本地区的应急救助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发布应急救助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行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助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救助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配备应急救助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应急救助措施第十条应急救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预警措施: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迹象,提前准备应对措施。

2. 疏散措施:在发生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根据情况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 抢救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等救援行动。

第四章应急救助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应急救助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制定应急救助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各行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助制度,制定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应急救助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应急救助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保持随时出动的状态,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助工作。

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

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

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疾病应急的管理和应对能力,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抗击疾病风险的能力,特制定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以规范疾病应急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二、基金设立疾病应急基金由政府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款、医疗保险费用等。

基金资金用于应急医疗救助、疾病防控、医疗保障等相关领域。

三、基金管理机构1.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组建,负责疾病应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医疗行业代表等。

基金管理委员会具备决策、监督、审议、评估、公开等职能。

2.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职能包括基金资金的筹集、保管、投资、使用、监督等。

四、基金使用1.应急医疗救助基金资金用于应急医疗救助,包括对突发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等紧急情况的医疗救助、医疗队支援、医疗物资储备等。

2.疾病防控基金资金用于疾病防控,包括对疾病的监测、检测、预防、控制、治疗等,提高疾病传播的防范能力。

3.医疗保障基金资金用于医疗保障,包括对低保、重病、慢性病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基金监督1.政府监督政府层面对基金的采购、使用进行监督,保障基金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基金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基金评估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基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七、其他规定1.基金管理机构和委员会成员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金,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基金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以上为疾病应急基金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疾病应急的管理和应对能力,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社会抗疾风险的能力。

希望各级政府、医疗机构、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疾病应急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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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6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省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专项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

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四、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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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包括:
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

“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 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二)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

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列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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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

(三)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

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基金用于支付上述救助对象下列急救医疗费用。

包括:
1.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五、基金支付流程
(一)申请。

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详见附件)。

2.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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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低收入家庭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5.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7.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二)审核。

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填报《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详见附件)。

基金经办机构汇总上述资料后分送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根据各自的审核职责,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

(三)审批。

基金经办机构汇总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拨付。

基金采用“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

1.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预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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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经常承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3. 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对基金申请进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4. 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对基金上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六、基金监管
(一)医疗机构应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接受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立即开放绿色通道实施紧急救助,并在院内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对疾病应急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二)加强内部督查。

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省级、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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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落实。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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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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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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