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风电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1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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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XX风电场保险方案
保险类别: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1)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分包商及相关利益方。
业务性质:建设、拥有、经营、维护和管理山西右玉县XX风电场,并销售生产的电力。
投保地点:中国山西省右玉县
保险期限:1)建筑安装期:待定
2)保证期:24个月
保险标的:41.25MW风力机组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总承包商负责的全部工程和设备,并包括业主负责的全部工程和设备,以及风电场接入电网
系统的配套输变电工程。
承保范围:保障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以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遵从保单内的除外责任。
保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扩展条款(附后)
保险金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39000万元
总保额:RMB39000万元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00
特殊风险赔偿限额:因地震、洪水、暴雨、风暴引起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总保额的90%为限
保险费率:2‰
总保险费:RMB820,000.00
绝对免赔额:1)适用于第一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RMB20,000.00
试车期RMB30,000.00
其他意外RMB 10,000.00
2)适用于第二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RMB10,000.00
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3.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00元。)
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赔偿限额:RMB3,000,000.00元)
5.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最高赔偿限额:RMB2,000,000.00元)
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
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万元)
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万元)
10.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1.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累计:
RMB200万元)。
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1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15.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
万元)
16.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
元)
17.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8.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19.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
20.工棚、库房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22.预付部分赔款条款
23保额调整条款
24.公估人条款
25.错误和遗漏条款(最高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6.扩展人身意外险条款
27.保费支付条款
司法管辖:本保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其余部分根据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标准保单条款
第二章保险条款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I.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 责任范围
1.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1.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2.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2.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2.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2.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2.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2.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2.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II.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1. 责任范围
1.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1.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2.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2.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4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2.5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2.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III.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