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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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探析

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探析

【关键词】分娩;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5)o4一o244—04

案例

2oo0年4月l1日上午。已怀孕8个月的原告文

某以其丈夫吸毒可能会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和今后对

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影响.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要求引产,以终止妊娠。当时由经治医师袁某接诊,医师向其说明了怀孕的月份大,作引产产出的胎儿有存活的可能性。经文某同意后,收入该县人民医院的产科,当日1o时为文某抽羊水4 rnl注入雷佛偌尔100mg。4月

12日2时许,宫缩开始,4时4o分分娩出一活女婴。接产医生即告知陪护的文某母亲张某,问是否抢救,张说:“不抢救”,随即将婴儿用草纸包上抱出产房,接着将婴儿从医院三楼的垃圾通道中扔掉至一楼。早上6点多钟,该县人民医院的清洁工李某在一楼清理垃(收稿:20xx—07—14;修回:20xx—10—10)

圾桶中垃圾时。发现垃圾中有一活着的婴儿,将其抱

回自己家中交给了妻子照看,下午抱到病房。不久婴

儿由文某的母亲抱走。文某住院7天,于18日健康出

院。其女取名文丹。后文某发现文丹发育不良,经检

查,患脑瘫(属多因一果):(1)孕8月引产的新生儿为

早产儿,早产儿可发生一系列的并发症。缺血缺氧性

脑病是最常见的并发症,可致脑瘫;(2)引产儿出生后

亲属从楼上扔下去弃之,可致新生儿脑部外伤,颅内

出血可导致脑瘫;(3)引产儿为早产儿,未能得到很

好、及时的治疗和康复,加上喂养是否得当,是否有条

件进行早期教育及智力开发,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是

否得到保障,等等均影响新生儿的智力发展,可导致

脑瘫;(4)引产儿之父为吸毒人员,毒品可致胎儿窘

迫、生长迟缓、出生时呼吸抑制、新生儿窒息、智力低

下;(5)利凡诺引产存活下来的新生儿为正常的已有

不少报道。原告文某以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违约为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民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李设球(1961一),男,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获湖南省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院长,高级法官。

【通信作者】杨伟(1970一),男,汉族,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现任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副庭长。tel:+86—736—5462340

①技术陪审员系与法官同坐在法官席,与法官一同审案,协助

法院处理技术问题的专家,是完全忠实于法庭。忠实于科学的专家。1999年《英国民

事诉讼法)第35.15条及有关诉讼指引规定,法庭可以委任一名技术陪审员协助法庭。法庭可以指令技术陪审员就诉讼程序中待裁决之事项为

法院准备报告,以及指令技术陪审员出席全部或部分开庭审理。就有关问题向法庭提出建议。他不出庭以言词方式作证或接受交叉询问.并与

当事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参见张卫平著:《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4月第1版,第112~123页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2卷(第4期)

40余万元。

讨论

对于案件的审判,有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

纠纷。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之间是一种医疗

服务合同关系,其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订

立过程中.原告不要小孩的堕胎目的和意见表示明

确,被告尽管没有书面承诺帮其实现该目的.但因无

医疗风险告知记录和不同意表示.应推定为已经承

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采取阻止活体胎儿

娩出的医疗措施.导致了残疾患儿文丹的出生.给原

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负担。因此,被告应承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万余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人民医院

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文某明确表示不要胎儿,某县人民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活胎的出生.对此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违约侵权的后果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文丹脑瘫形成的原因属于多因一果.医院的过错并不是形成文丹脑瘫的直接和惟一的原因,文丹的损失不应当由医院全部承担,某县人民医院赔偿文某部分损失25万余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违约责任的事实不能成

立。某县人民医院对文某大月份引产,采用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引产术,严格地履行了引产手术的程序,正常地使用药物,成功地实施了引产,终止了妊娠。活婴的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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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常规引产手术中的意外,这种意外事件的

发生,医院在用药、手术上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因此医院不应承担意外事件发生的责任。判决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医疗侵权纠纷?非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审理此类

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这是本案的重点,也是

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性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已引起了社会各

界的高度关注,如何处理好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更是法学界与医学界共同探讨的话题。医疗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解决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

在认识上发生争议的案件,属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此类案件涵盖面广,既包括医疗事故纠纷,也包括非医疗事故纠纷。①医疗事故类案件有相对较为严格的· 245 ·

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较易把握,引发的争议相对较少。而非医疗事故类案件,因表现形式多样.行为特征复杂,加之目前尚无直接而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增加了司法实践处理的难度,产生的争议相对较多。本文拟针对实践当中引发争议较多的非医疗事故类纠纷案件进行理论探析。

准确把握非医疗事故类医疗纠纷案件的前提是

要界定非医疗事故类医疗纠纷的内涵与外延。由于非医疗事故类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导致理论界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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