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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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织古文《尚书》是“伪书”的证据,一条最严重的罪名,说它是搜罗群书引文而编造出来的。元吴澄曰:“梅赜二十五篇之书出,则凡传记所引《书》语,诸家指为‘逸书’者,收拾无遗……比张霸伪书辽绝矣!” [ 1] (卷首《目录》)清李巨来称古文二十五篇是“搜集群书征引《尚书》原文,特以己意联属其间”[ 2](《古文尚书辨伪》卷二《书古文尚书冤词后》),伪造而成的。现代也有学者说:古文《尚书》是“自一些古籍中搜集文句编造了二十五篇”[ 3],(p608,《<尚书&及其整理研究情况》)。经笔者反复稽考查核,发现事实完全不是如此。现提出以下六条证据,予以澄清。

第一,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比较,古文为正确、合理。

例1:《孟子·滕文公下》引《太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则取于残,杀伐用张,于汤有光。”[4]按古文《泰誓中》作:“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取彼凶残,我伐用张,于汤有光。”[5]《孟子》引文“则取于残”,文理不通;“杀伐用张”,杀气腾腾,不合武王救天下民的宗旨。古文“取彼凶残”,显示出武王的正气,文理也通畅;“我伐用张”,显示征伐的威武,而没有杀气腾腾的感觉。两相比较,显然是古文正确、合理;而《孟子》则记忆不清,错引两处。

例2:《墨子·非命上》引《太誓》曰:“纣夷处,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乃曰:‘吾民有命。无廖排漏。’”[6]按此《太誓》文在《天志中》《非命中》均有称引,因大同小异,故这里从略。与上述《墨子》所引相对应,古文《泰誓上》作:“惟受罔有悛心,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祇,遗厥先宗庙弗祀.……乃曰:‘吾有民有命,罔惩其侮。’”[5]《墨子》引文“不肯事上帝鬼神,祸厥先神禔不祀”,两个“神”字重复,“祸”字用法不当;“吾民有命,无廖排漏”,文理不通,无法释读。古文“弗事上帝神祇,遗厥先宗庙弗祀”,文从字顺,无重复“神”字;“吾有民有命,罔惩其侮”,可见纣恃“有民有命”,还在胡作非为。两相比较,显然是古文正确、合理;而《墨子》因三派学生所记,难免错漏白出,不能通读。

例3:《墨子·非命下》又引《太誓》曰:“天有显德,其行甚章。为鉴不远,在彼殷王。谓人有命,谓敬不可行;谓祭无益,谓暴无伤。”按古文《泰誓中》作:“惟受罪浮于桀……谓己有天命,谓敬不足行;谓祭无益,谓暴无伤。厥监惟不远,在彼夏王。”《墨子》引文“为鉴不远,在彼殷王”,文理不通:武王伐纣时正是殷朝,何能说殷“不远”?殷王没有推翻,还在横行作恶,怎能“为鉴”?古文“厥监惟不远,在彼夏王”,正指出殷纣的下场将与“彼夏王”桀一样。又,“谓人有命”亦不若“谓己有天命”之词意清楚。这里的比较,又是古文正确、合理;而《墨子》则记忆不清,甚至把“夏王”误成“殷王”。

例4:《荀子·臣道》篇引《书》曰:“从命而不拂,微谏而不倦,为上则明,为下则逊。”杨倞注:“《书》,《伊训》也。” [7]按古文《伊训》作:“从谏弗咈,先民时若。居上克明,为下克忠。” [5]此处《荀子》既然是引《伊训》之文,而《伊训》是伊尹训王的话,他怎么会教王“从命而不拂,微谏而不倦”呢?这是完全不合情理的。而古文“从谏弗咈,先民时若(顺)”,正符合伊尹训王的语气和道理。两者相较,显然是古文正确、合理;而《荀子》则篡改《书》意,为其所用。

例5:《荀子·尧问》记楚庄王引“中蘬(当作‘仲虺’)之言”曰:“诸侯自为得师者王,得友者霸,得疑者存,自为谋而莫己若者亡。[7]《吕氏春秋·骄态》亦记楚庄王引“仲虺有言”曰:“诸侯之德,能自为取师者王,能自取友者存,其所择而莫如己者亡。”[6]按古文《仲虺之诰》作:“能自得师者王,谓人莫己若者亡。[6]众所周知,仲虺是商汤的大臣,他作“诰”的目的是要汤以德怀民,永保天命,不会谈到“诸侯之德”的问题,故引文所述“诸侯”和“诸侯之德”肯定是荀子、吕氏或楚庄王捏造出来的。再说“得师者王、得友者霸”的“王霸”之论,是春秋战国间儒家的专利品,怎能按到商朝仲虺的头上?可见三者相较,又是古文正确、合理;而《荀子》《吕览》根据当时的情势篡改《书》意,昭然若揭。

由上五条例证可见,旧籍所引《书》文往往错漏,篡改之处甚多;而古文则显得正确、

合理。这表明古文《尚书》是真实的古文献,决不是旧籍引文的凑合。

第二,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比较,古文为完整、全面。

例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5]按古文《大禹谟》记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5]《左传》引文没头没尾,无上下联系,不知如何引起这句话;古文则论述帝德“好生”的宗旨,并及其它许多赏罚的原则。两相比较,显然古文为完整、全面,中心明确,内容丰富;而《左传》所引,突兀一句,难明其背景和用意。

例2:《墨子·非乐上》引《汤之官刑》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乃言曰……上帝弗常,九有以亡,上帝不顺,降之百殃,其家必坏丧。”[6]按古文《伊训》作:“先王……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5]比较上述二者,显然是古文完整全面,论列“三风十愆”,其刑也严厉、明确,当是真古文献;而《墨子》所引,仅列“巫风”,其刑含糊,文句不通,可能记忆不清,又不核对,故成如此。

例3:《墨子·非命上》引《仲虺之告》曰:“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之恶,龚丧厥师。”《非命中》《非命下》所引略同。按古文《仲虺之诰》作:“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值得注意的是,墨子为了论证其“非命”(没有天命)的思想,竟然篡改《书》之原文,将《仲虺之诰》中“式商受命”一句略去(《非命》三篇皆然);而“商受命”是当时一句流行语,在商朝的文告中俯拾即是。篡改《书》意为其立论作证,本是先秦诸子的一贯手法。墨子这条引文,略去对其立论不利的一句,幸真古文《仲虺之诰》尚在,戳穿了墨子删节原文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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