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案件的保险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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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宾馆休息时猝死,也应认定为工伤

培训期间宾馆休息时猝死,也应认定为工伤

KEJI2017年1月(上)7培训期间宾馆休息时猝死,也应认定为工伤编辑同志:3个月前,我丈夫受所在公司的指派,出差前往外地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上课、吃、住都是在培训机构指定的宾馆进行。

岂料期间,我丈夫却在晚上于宾馆休息期间不幸猝死在房间内。

事后,基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工伤不包括猝死即突发疾病死亡,更何况我丈夫并非死于培训期间或教室,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蒋某蒋某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你丈夫的情形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可知,判断你丈夫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从本案情形来看,一方面,你丈夫是由于因工外出培训期间猝死;另一方面,你丈夫在培训机构安排的宾馆休息是因工外出的组成部分,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决定了同样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正因为公司未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必须为所导致的后果买单。

廖春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复杂家庭如何继承遗产?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

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

投保意外险不理赔猝死 属疾病身故范畴

投保意外险不理赔猝死 属疾病身故范畴
投保意外险不理赔猝死 属疾病身故范畴
据BBC报道,10月9日,英国一架轻型飞机的飞行员在飞行期间突然病倒并死亡,机上的唯一一名乘客被迫临时上阵,在地面飞行教练指导下,成功将飞机降落在机场。警方表示,这名飞行员已死亡,但目前还不清楚死因。
近年来,“猝死”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过劳猝死、运动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保障猝死吗?哪些保险对猝死赔付?
专家指出,猝死是否赔偿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保险条款约定;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诱因。如保险条款对猝死有约定,按照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关于猝死诱因,如确定为外来因素的,意外保险可以赔付。
参照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不难看出上述诱因有的是外来的因素,如外界温度、疫苗、药物、医源性等,因此,不能仅凭猝死一个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追查其猝死的诱因,这主要靠病理诊断、尸体解剖及流行病学调查。
建议二:投保含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附加险
附加定期寿险、含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可增加猝死的保障额度。
案例:李先生,1975年出生,教师。2010年2月投保年年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年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定期寿险保额20万元,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含身故保险责任),20年交、年交保费7479元。今年4月,李先生突发脑出血身故。保险公司在15日内向他的受益人给付4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世界卫生组织定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猝死的病因主要是心肌梗死、脑出血、肺栓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
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属疾病身故范畴,显然不符合意外伤害中“外来的,非疾病的”要求,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投保意外伤害险猝死是不能获得赔付的。

船员在船休息期间猝死

船员在船休息期间猝死

船员在船休息期间猝死,雇主责任保险人是否免责?摘要: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系雇主责任保险,以船东对船员依法承担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也属海上责任保险;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合同下,根据船员工作性质,即使船员在船上房间内睡眠休息,也认定为“在岗船员”;船员猝死,保险人通知船东对死因进行医学鉴定,不免除保险人仍负船员因疾病死亡而构成除外责任的证明责任,也不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某海运公司为其所属船舶投保船舶保险及1/4船舶碰撞附加险和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其中,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

船舶靠港期间,船员丛某某在交接班过程中被发现在房间内死亡,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为猝死。

保险公司知悉后,派人到事发地了解原因,并要求海运公司密切配合有关方面对死因做出医学鉴定。

后海运公司与死者遗属签订协议,补偿30多万元。

经海运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丛某某属工伤。

因保险公司拒赔,海运公司诉至海事法院。

保险公司则辩称,丛某某猝死为保险除外责任,且系在房睡觉时死亡,不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因猝死引起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在人身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保险领域,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合同下船员猝死索赔纠纷,海事审判实务中尚不多见。

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二:一是船员在船睡眠休息能否认定为“在岗”?二是船员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保险除外责任?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的基本含义海上运输是高风险行业,船员在船上工作难免发生伤亡事故,多数情况下,船东将要对船员的伤亡承担责任。

分摊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可为救济,但目前环境下,覆盖面仍显有足,民营航运企业尤甚。

船东为转嫁赔偿责任,往往投保责任险或为船员投保海上人身意外险,中国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即为此类责任保险。

保险猝死定义条款

保险猝死定义条款

保险猝死定义条款保险猝死定义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被保险人因猝死而导致的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责任的条款。

猝死是指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测和避免的意外死亡事件。

保险猝死定义条款的存在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在意外猝死的情况下,其家庭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援助。

保险猝死定义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条款会明确对猝死的定义进行阐述。

猝死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的、突然且无法预知的死亡事件,通常是由于心脑血管疾病、突发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

猝死的特点是发生迅速,无法通过常规的医疗手段及时挽救。

条款会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猝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以弥补因猝死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条款还可能规定了一些限制和排除责任的情况。

例如,保险猝死定义条款可能会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患有某些已知的严重疾病或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已知自己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故意购买保险,以获取不当利益。

保险猝死定义条款的存在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明确的猝死定义和赔付责任可以帮助其准确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费率,从而保证其经营的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保险猝死定义条款的存在可以确保在意外猝死的情况下,其家庭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援助,减轻因家庭经济突变而带来的负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猝死定义条款并非所有保险合同中都会包含,具体是否包含以及条款的具体内容需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而定。

因此,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并在有需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理解和建议。

保险猝死定义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猝死的定义和赔偿责任,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猝死的认定

猝死的认定

猝死的认定浙江省衢州甫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0)衢柯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1月10日)【案情】2008年9月5日,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 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4000元,保险费148元。

2009年7月4日,徐某在家不慎跌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徐某的受益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徐某意外身故保险金60 000元。

2009年9月9日,某保险公司公司作出理赔决定书,以发生的事故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由决定不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148元。

2010年3月17日徐某受益人作为原告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书正文】原告:卢某。

原告:徐甲。

原告:徐乙。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原告卢某、徐甲、徐乙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牛雪仁独任审判,于2010年4周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某、徐甲、徐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衢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后因案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某、徐甲、徐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衢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浙江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徐甲、徐乙起诉称,原告卢某系徐某之妻,原告徐甲、徐乙系徐某的儿女。

2008年9月5日,徐某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为60 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4000元。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一份,徐某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148元。

2009年7月4日,徐某在家不慎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猝死认定工伤的条件

猝死认定工伤的条件

猝死认定工伤的条件
猝死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

猝死事件应该在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而非在劳动者外出休息或者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发生。

二、猝死与劳动相关。

猝死事件应该与劳动过程或者工作环境有一定的关系,即工作的性质、工作的强度或工作的环境因素可能成为可能导致猝死的因素。

三、猝死是突发性事件。

猝死应该是突发性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有明显的突发性和突然性,不能是合理预见和预防的疾病或者因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

四、排除个人原因和其他非工作相关原因。

除了考虑工作因素外,还需要排除劳动者个人原因和其他非工作相关因素对猝死事件的影响,以确定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总的来说,猝死认定为工伤需要从时间和地点、与劳动相关性、突发性以及排除个人原因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且经过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才能认定猝死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因病猝死赔偿标准

工人因病猝死赔偿标准

工人因病猝死赔偿标准工人因病猝死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患病突发猝死时,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的一定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人因病猝死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具体介绍工人因病猝死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工人因病猝死属于工伤范畴,其家属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金。

具体来说,工人因病猝死的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笔补偿金的标准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是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人死亡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人因病猝死的家属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的确定将考虑到工人死亡前的工作年限、家庭经济状况、被抚养人数等因素,以及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况等因素。

根据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人因病猝死后,还应当向劳动者的家属支付相应的丧葬补助金。

这笔补助金的标准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支付,以解决工人家属因工人猝死而产生的丧葬费用。

总的来说,工人因病猝死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工人因病猝死的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经济补偿,以减轻因工人猝死而产生的经济困难。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人因病猝死的家属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工人因病猝死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保险合同中猝死的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中猝死的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中猝死的举证责任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保险合同中猝死举证责任的合同:保险合同中猝死的举证责任合同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1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3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猝死事件时,投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相关权利义务。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的权利义务3.11 投保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人猝死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3.12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等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信息。

3.13 投保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应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3.2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21 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提出的猝死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

3.22 保险人有义务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审核处理。

3.23 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作出赔付决定,并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4. 违约责任4.1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人错误赔付,投保人应退还已赔付的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若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理赔或拒绝赔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此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

5. 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务合同工猝死赔偿标准

劳务合同工猝死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合同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工作强度大、劳动环境恶劣等原因,劳务合同工在工作中发生猝死的案例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劳务合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务合同工猝死赔偿标准。

一、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合同工猝死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丧葬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比例为:(1)配偶每月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 其他费用:包括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赔偿标准1. 丧葬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比例为:(1)配偶每月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赔偿程序1. 劳务合同工猝死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赔偿费用。

3. 死者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对劳务合同工猝死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劳务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猝死”应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猝死”应赔付保险金
因素后 认
为 , 险合 同 没有 直 接 约 定 猝 死 是 否 保 属 于承 保 范 围或 是 免 责 范 围 ,因 此 , 应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死 亡 是 否 属 于
向被告 提供 了被 保 险人的 生前全 部
病 史 , 被保 险人 不 存 在潜 在 疾 病 完 对
事故发生之 日至尸体火化时止 , 并未
向原 告 主 张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尸 体 解 剖 , 是 认 可 了公 安 机 关 做 出 的 猝 死 而 结 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告 不 能证 明 被 其 所 主 张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足 由 潜 在 疾 病 所 致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不 利 后
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 款中
所 约 定 的“ 有 疾 病 的 急性 发 作 ” 既
被 告 辩 称被 保 险 人 洒 后 不 听 劝 阻 进 入 温 泉 池 ,但 未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证 明被 保 险 人 系 酗 酒 后 泡 温 泉 ,公 安 机 关 的调 查 报 告 对 此 也 未 认 定 。在 被 告 不 能 举 出相 反 证 据 的情 况 下 ,应 认 定 本 案 被 保 险 人 猝 死 属 于 非病 理 性 死 亡 ,被 告 的 免 责理 由 不 能成 立 。浦 东法 院 因此 判 决保 险 公 司承 担 所 约 定 的
“ 意外 伤 害 ” 的约 定 、 方 当 事 人 对 死 双
根据 《 险法》 保 和涉 案保 险条 款
的有 关 规 定 , 益 人 在 索 赔 时 原 则 上 受 应 承 扫 保 险事 故 性 质 、 因 和损 失 程 原 度 的证 明责 任 。在涉 案 保 险事 故 发 生 后 ,原 告 方 已经 及 时通 知 了被 告 , 并

浅析关于意外险中猝死是否赔付的研究

浅析关于意外险中猝死是否赔付的研究

宋依然,等:浅析关于意外险中猝死是否赔付的研究财政与金融浅析关于意外险中猝死是否赔付的研究宋依然,高龙威(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保定071001)[摘要]近年来,猝死案件可以说是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最富有争议的案件类型。

通过对近几年猝死案件的分析,得出案的焦点大多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举证责任问题、保险条款中的。

文章依据近几年猝死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做比较进而总结出影响赔付结果的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改变当前局面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以后猝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免责条款;域[DOI]10.13939/ki.zgse.2020.31.0491猝死的含义以及与意外伤害的关系“死是否外保险赔付范围”在险中的定义十,因“猝死不赔”常常成为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在例中,保险人常引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①,认为猝死是患者“因病突然死亡”,并为由拒偿。

者认为,对死都不相同的,这些说明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现形式,不说明诱发猝死的因素是疾病,更不能成为猝死是否被赔付的依据$者认为可将猝死的因素分为“病理性因素”和“非病理性因素”,即死可病,但是也不排病以外的外界事故因素诱发。

外害包括“非病理性因素”,不包括“病理性因素”,所以在举证充分的条件下,保险人可以不赔付“病理性猝死”。

2影响保险公司赔付的因素在无浏览了近五年的相例后,笔者发现别案件的受益人因举证不当而败诉外(保险不赔),刍大多数均判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即险付)。

为什么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的猝死案件在争议的前提,判决结呈现出一边倒的局势?笔者的特异性,提出了判决结果的因素。

2.1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是否及时举证对件证责任的问题,实务往往观点$第一,被险人猝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而死亡。

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民》“谁主张谁举证”贝农则要求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猝死为“非病理性因素”导的猝死。

保险公司对意外死亡的认定标准

保险公司对意外死亡的认定标准

保险公司对意外死亡的认定标准
保险意外死亡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内容和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意外死亡是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人人身死亡。

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在没有防范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事先前是不能去预见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如王某走在街上,车辆失控造成王某意外死亡;
2、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导致死亡,如突发的车祸、被歹徒袭击、高空抛物造成死亡、食物中毒身亡等,如自身疾病所造成的死亡,心脏病等,不属于外来事故;
3、突发的: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短时间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事故,如游玩落水、触电、高出跌落,猝死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
4、非疾病的:不是因为疾病伤害导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如癌症,是因为其他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

如何判断是不是由于意外死亡所导致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的合同,合同里面有对意外保险的范畴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哪些意外事件属于保险范围内,以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会赔偿哪些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界定意外保险的范围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来进行具体的规定。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家人及亲属要对合同进行阅读对照,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0则第二部分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十个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新华社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保险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一起意外伤害保险案件作出判决。

2022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去世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费为23020元。

保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死亡,保险公司应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费。

2022年10月1日,周女士的丈夫突然死亡,被警方认定为猝死。

保险公司仅按照疾病死亡标准73元支付23787.00元。

家人对此不满意,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说,她的丈夫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的保险费,因此她要求保险公司额外支付23020元的赔偿金。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丈夫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男)因心肌梗死住院。

在此之前,郭的单位为所有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保单上注明郭的儿子是受益人。

5月25日,郭的病情稳定,准备出院,但他因与室友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愤怒,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的儿子立即提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郭某的死亡属于他人愤怒,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件简介:被保险人鲁某,男,40岁。

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为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保险金额5000元。

2000年11月4日,LV独自在山上打猎(在许可区域内持有持枪执照),意外从树上摔下来,伤了腿。

陆想爬上道路等待救援。

在路上,由于天气寒冷,他得了肺炎。

两天两夜后,他被发现在路边,死于肺炎。

4.“意外”是对谁而言的案件简介:2000年10月15日,一家公司的买家刘某住在一家酒店。

房间里有“禁止吸烟”的标志,但刘仍在床上吸烟。

猝死是怎么定义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

猝死是怎么定义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

猝死是怎么定义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意外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对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与⼤家共同探讨。

⼀、猝死的定义猝死是指⾃然发⽣、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中华⼈民共和国公共安全⾏业标准——猝死⼫体的检验》(GA/T170-1997)猝死⼀个貌似健康的⼈,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突然的、出⼈意外的⾮暴⼒死亡(⾃然死亡)。

猝死的时间限度,⽬前⼀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时以内者。

⼆、对猝死的认定⽬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种死亡的表现形式,⽽⾮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

简⽽⾔之,死亡原因是本⾝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两种。

病理性死亡⼀般是由⾃⾝疾病引发,可以称之为纯粹的猝死。

⾮病理性死亡⼀般有两情形,⼀种是多因⼀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内因,⼀般表现为外因在先,诱发内因,这种多因⼀果的复杂死因,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完全拒赔,应根据外因的⼤⼩给予适当的赔偿为宜。

另⼀种是死因不明型,那么这种情形也符合意外险的特征即外来的、突发的、⾮本意的、⾮疾病的。

也可以说它是符合意外险的保险范围。

三、法院的审判观点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

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

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疾病的”要素。

四、在猝死案件中应把握的重点猝死的争议焦点还是在死亡原因上,对死亡原因的查明是关键。

作为投保⼈、被保险⼈家属⼀⽅,在发⽣猝死后应⽴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般会对死亡原因进⾏查明,如果对保险公司的检验结论不认同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机构对死因进⾏检验。

加班后回家猝死赔偿标准

加班后回家猝死赔偿标准

加班后回家猝死赔偿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加班成为许多人的常态。

加班过度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猝死。

加班后回家猝死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加班后回家猝死。

加班后回家猝死是指因长时间工作导致身体疲劳过度,加之其他原因导致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发生心脏骤停等情况,最终导致死亡。

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并不罕见,特别是在一些高强度工作环境中,员工长时间加班、连续工作日过多,身体无法承受而突发猝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加班后回家猝死,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

目前大部分情况下,雇主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但对于加班后回家猝死的赔偿标准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

在实际情况中,加班后回家猝死的赔偿标准通常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受害者的工作情况:如果受害者长时间连续加班,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承受不了而发生猝死,雇主有一定的责任。

2. 雇主的管理责任:雇主是否有加班管理制度,是否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保障员工的健康等方面也会影响赔偿标准。

3. 受害者家属的诉求:受害者家属对于事件的认识和诉求也会影响赔偿标准的确定。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雇主是否存在疏忽行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受害者的家属损失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加班后回家猝死的赔偿金会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方面的费用。

由于加班后回家猝死的情况较为复杂,责任划分不清晰,赔偿标准也存在争议,有时候受害者家属可能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促进雇主提高劳动安全保护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明确加班后回家猝死的赔偿标准,加大对雇主的监督力度,提倡合理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在加班文化盛行的今天,加班后回家猝死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雇主应该重视员工的身体健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加班,减少加班后猝死事件的发生。

非工伤猝死和工伤猝死

非工伤猝死和工伤猝死

非工伤猝死和工伤猝死
猝死是指突然发生的、不可预测的死亡,通常发生在健康状况良好的人身上。

猝死可以分为非工伤猝死和工伤猝死两种类型。

非工伤猝死是指在非工作环境下发生的猝死,而工伤猝死则是指在工作环境下发生的猝死。

两者虽然都是突发事件,但其发生的原因、处理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的认定都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谈谈非工伤猝死。

非工伤猝死通常是由于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突发疾病引起的。

这类猝死通常发生在非工作状态下,比如在家中、在公共场所等。

对于非工伤猝死的处理,主要是进行尸检鉴定死因,并通知家属进行后续处理。

在法律上,非工伤猝死通常不会涉及到劳动关系,因此相关责任的认定也相对简单。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工伤猝死。

工伤猝死是指在工作环境下发生的猝死事件。

这类猝死通常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等因素有关。

对于工伤猝死,首先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和鉴定,确定其是否与工作环境有关。

如果确认是工伤猝死,那么相关的劳动保险和赔偿责任就会涉及进来。

此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赔偿家属、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

总的来说,非工伤猝死和工伤猝死虽然都是突发事件,但其处理方式和相关责任认定有所不同。

非工伤猝死通常不涉及劳动关系,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而工伤猝死则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和鉴定,涉及到劳动保险和赔偿责任。

无论是哪一种猝死,对于预防和减少猝死事件的发生,都需要我们重视工作环境、个人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和保护,以减少这类不幸事件的发生。

保险猝死赔偿标准

保险猝死赔偿标准

保险猝死赔偿标准猝死是指因突发的心脏病或其他疾病在短时间内导致的意外死亡。

对于许多人来说,猝死可能是突如其来的,这对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保险猝死赔偿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保险猝死赔偿标准是指在被保险人因猝死而导致的家庭经济损失方面,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的赔偿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明确猝死赔偿标准,以便在被保险人遭遇猝死时能够给予及时的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猝死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猝死后,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身故保险金。

这部分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以及赔偿比例。

因此,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保险猝死赔偿标准还包括对被保险人家属的经济援助。

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猝死可能会给家庭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对于家庭中的老人、儿童或者其他无法自行谋生的家庭成员来说。

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对被保险人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最后,保险猝死赔偿标准还应当包括对被保险人家庭的心理援助。

猝死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往往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尤其是对于直接目击猝死的家庭成员来说,可能会导致心理创伤和精神困扰。

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对被保险人家庭进行心理援助,以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新投入生活。

总之,保险猝死赔偿标准是保险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关系到被保险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猝死赔偿的条款,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被保险人家属应有的赔偿,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保险猝死赔偿标准

保险猝死赔偿标准

保险猝死赔偿标准猝死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瞬间造成死亡的疾病或者意外事件。

对于这种突发性的死亡事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将就保险猝死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保险猝死赔偿标准一般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执行。

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需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条件。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会对于猝死事件的定义、保险金额、理赔条件等进行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其次,保险猝死赔偿标准还会受到保险产品类型的影响。

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猝死事件的赔偿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寿险产品中的猝死赔偿一般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而意外险产品中的猝死赔偿可能会受到事故类型、责任范围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保险猝死赔偿标准还会受到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影响。

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有遗传性疾病史等。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重要的健康信息,导致猝死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存在健康状况不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或者减少赔偿金额。

最后,保险猝死赔偿标准还会受到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政策和规定的影响。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制定不同的理赔政策和规定,对于猝死事件的理赔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对不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总之,保险猝死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在猝死事件发生后进行理赔时所执行的标准和规定。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条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执行猝死赔偿标准时也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产品类型、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以及内部的理赔政策和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猝死赔偿标准。

猝死工伤保险赔多少

猝死工伤保险赔多少

猝死⼯伤保险赔多少⼯伤是指职⼯在⽣产劳动或⼯作中负伤。

⼯伤保险就是专门为⼯伤设置的⼀个险种,但是好像有很多⼈对于这⽅⾯的内容不太了解,那么你知道猝死⼯伤保险赔多少吗?想了解更多关于猝死⼯伤保险赔多少的知识,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猝死⼯伤保险赔多少猝死⼯伤保险能赔付多少钱是因⼈⽽异的,因⼯去世的赔偿项⽬:(⼀)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属于⼯伤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1)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作时间和⼯伤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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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晓君(一审主审法官)【内容提要】当前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尚无统一的审理思路。

本案的审理首先从剖析猝死性质与承保范围的关系入手,认为应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猝死是否符合意外伤害的要素特征;其次,保险受益人对猝死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完成初步证明后,反证义务适时转移给保险人;最后,在保险人不能证明其由被保险人意愿或内在原因所致时,应认定猝死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承保范围,从而适度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意义和社会效果。

猝死案件的保险责任认定■案号一审:(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74号【案情】原告:何仪方、吴乃栋、吴朝相。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保险人吴德伟于2009年8月26日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省旅游。

被保险人单位委托上海益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包括被保险人)购买了被告经营的保单号为000012123296088的合众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代码3013),保费每人4元,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遗体遣送费用等。

其中伤害保险金额最高为13万元,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乘上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起,至旅程结束离开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止。

到达海南的第二天即2009年8月27日21时左右,被保险人进入康乐园酒店内温泉池泡温泉,后被发现仰躺在温泉池池底,被救出后经酒店医护人员及120急救车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现场进行勘查及对尸体的尸表检验后,2009年9月4日海南省万宁市公安局出具琼万公鉴(医)字[2009]第278号死亡证明,得出结论为猝死。

由于原告方不同意公安机关对被保险人进行尸体解剖,被告也未明确提出尸体解剖的要求,2009年9月19日,被保险人尸体被火化。

原告方在事故发生之后2009年8月28日即通过上海益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被告报案,并于2009年9月25日向被告递交理赔材料,案件号为310006366672903。

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出具理赔结案通知书,告知原告方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故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原告系被保险人法定共同受益人,其关系分别为被保险人的妻子、儿子、父亲,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方认为:1.猝死不仅包括因疾病而致的猝死,还包括不明因由的突然意外死亡,可能存在病理性以外原因导致的猝死。

2.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的生前全部病史,并就被保险人单位、同事向警方作证,说明被保险人生前并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导致猝死的疾病。

3.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突发的、非本意的,也是非疾病的,应属于被告所承保的意外伤害致死。

被告认为原告无法证明非疾病意外猝死,但因病猝死的举证责任应在被告。

被告辩称:1.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是猝死,从医学角度是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因此本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猝死不构成保险事故。

只有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条件,才构成意外伤害。

3.免责条款中没有约定猝死,但其中第(12)项已约定“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的情况下责任免除,猝死前一般都查不出病因,诱因一般是内部原因而非外在原因。

【审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保险人死亡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二)当事人双方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三)被告是否及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一、本案中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

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所以对被告责任的判定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加以认定。

涉案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进行了释义,其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同时具备才构成意外伤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对涉案事故是否具备非疾病因素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1.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

对于猝死的原因,应结合猝死的定义和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

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被告认为猝死均由潜在疾病导致的抗辩不能成立。

2.本案被保险人的猝死不能认定为具有疾病因素。

因为公安机关未认定被保险人因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而是认为猝死的诱因有精神、心理因素、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

被保险人的生前医疗记录也未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不同意对被保险人尸体进行解剖,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曾提出不同意见。

在此情况下,尚不能认定被保险人猝死是由疾病所致。

二、被告应对不能举证证明死因是既有疾病或潜在疾病而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保险法和涉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

在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已经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生前的全部病史,对被保险人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

此时,被告主张被保险人猝死是由既有疾病或潜在疾病所致,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在原告不同意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被告始终未主张对被保险人进行尸体解剖,而是认可了公安机关作出的猝死结论。

法院认为,在原告和被告就被保险人猝死原因存有争议而原告已尽初步证明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应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在被告不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被保险人猝死属于非疾病原因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同理,被保险人猝死具有意外、突然的特点,超出其自主意识之外,在被告不能证明其由被保险人意愿或内在原因所致时,应认定具备了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要素。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在饮酒后未听从酒店工作人员的劝阻进入温泉池,酒店温泉区域也已明确告知游客酒后不能泡温泉,所以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但本案并无证据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系在酗酒后泡温泉,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对此也未认定。

即使被保险人确属在饮用不确定量的酒之后泡温泉,被告也未能证明这已构成被告可以免责的事由,或在其所承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范围之外。

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应赔付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3万元。

①许崇苗、李利:《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0页。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人身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认定涉讼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泡温泉猝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该问题涉及两个主要因素:一是猝死和意外伤害的关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涉及猝死保险责任的认定不仅要结合猝死事实和意外伤害条款约定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要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查明事实、确定法律责任。

一、猝死能否归入意外伤害(一)意外伤害的界定保险条款一般均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涉及意外性,客观方面主要涉及外来性和突然性,三者缺一不可。

1.就外来性而言,首先,必须有来自外部或外界的致害源,与身体有物理或化学的接触,并且该致害源能通过内在因素对身体起到物理或化学的伤害作用;其次,致害源还必须是非疾病的,即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险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现实中常见的致害源有器械伤害源、自然伤害源、化学伤害源和生物伤害源。

2.就意外性而言,必须是不可预料或非所企图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即“非本意的”,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

事先没有预见包括无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形,无过失是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伤害的发生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违背主观意愿,即被保险人非所企图的原因,其中排除被保险人在能够充分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形下有意识、有目的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的情形。

3.就突发性而言,是指突然发生的,侵害过程较为短暂,在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

长期生活在某种环境、条件下日积月累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主张猝死不是意外伤害险承保范畴的学者认为,猝死本身的特点就具有意外伤害中的突然性、非本意性,但是由于猝死是由于内部潜在性的疾病引起的,不符合外来的和非疾病性两个特征。

实践中,当事人在猝死事故是否具备非疾病、外来的因素上存在较大争议,保险受益人主张属于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人则主张是潜在疾病的急性发作。

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的具体原因已无法查明,对是否具备非疾病、外来的因素的事实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认定。

(二)猝死本身不是近因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

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研究院认为,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于开始感到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的突然死亡。

①无论从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的还是从24小时内意外的等词语都可以看出,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死者的一种临床表现形态,猝死本身并不是死亡的原因。

只有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即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与保险承保的危险有因果关系,这就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一概念描述为“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很明显,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状态,是损失或损害的范畴,要探究其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近因,需要从造成猝死的原因着手。

(三)猝死近因的探究从通常理解来看,猝死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为病理性的,诸如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内部原因;二为非病理性①周馨:“保险赔付诉讼举证规则”,载《保险法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的,诸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外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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