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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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贷款总结评价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责任人包括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
贷款发放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等职责,并对形成贷款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人员。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贷资料、客户维护、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总结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司信贷岗位人员。
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条 信贷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内容包括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含评级授信情况)、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呆帐核销等过程中形成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
第七条 公司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信贷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具体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条 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 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
第十一条 客户维护内容包括收集客户意见,提供宏观政策和市场信息,推介公司金融产品,提供结算便利、做好客户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重点客户和优良客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回访。
重点客户包括经董事会会审批的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及本公司贷款余额最大十户。重点客户回访内容主要是提供最新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行业信息,掌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客户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安排资金,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优良客户包括近三年在公司借款均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客户。优良客户回访主要内容是了解客户服务需求,
提供优先便捷服务,推介公司金融产品,拓宽合作领域等。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管辖客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做好客户的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等。
第十三条 信贷员将回访的情况每次以文字记录并归入信贷档案,回访总结材料分别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贷后检查分为贷后管理检查和信贷资金跟踪检查。
(一)贷后管理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机构对贷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基本内容包括信贷制度建设及执行、贷款台账与统计准确性、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性、操作程序规范性、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及时性、不良贷款管理等情况。
(二)信贷资金跟踪检查是指贷款管理责任人对客户履行借款合同、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基本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客户及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户资金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检查的重点
(一)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重点检查贷款“三查”、审贷分离制度执行及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性等情况。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检查对客户调查的真实性、资信评级和核定信用额度的合理性、贷款流程的合规性。
(三)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外的贷款,重点检查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性、操作程序规范性。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跟踪检查重点
(一)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重点检查客户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内部重大事项(包括资产、负债、机构、体制等)变动、按约使用信贷资金、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户资金回笼及归社等情况。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检查客户个人信誉、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
(三)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外的贷款,重点检查客户履行借款合同、经营效益,到期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对经董事会会同意后发放的贷款每年将组织一次检查。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对所管辖贷款必须坚持壹万元(含)以下的每年、壹万元(不含)以上至伍万元(含)以下的每半年、伍万元(不含)以上的每季至少要进行一次信贷资金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归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四章 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
第十八条 贷后风险预警是指公司在贷款发放后,通过多种渠道获悉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客户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及时发出
贷后风险预警提示。
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分为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和外部经营环境因素。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包括客户信誉程度、企业高层变动、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重大诉讼事件等情况。外部经营环境因素是指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市场行情、自然灾害等情况。
第十九条 在客户经营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信贷员应及时发出贷后风险预警信号,提醒并督促公司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发现贷后风险预警信号或收到贷后风险预警提示后,应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并督促贷款管理责任人落实。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客户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贷后风险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在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变化或收到贷后风险预警提示后,应及时提醒客户采取措施,并与客户协商提前归还贷款或补充担保;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置抵押物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要求限期纠正、补充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加罚利息、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授信额度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五章 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二十三条 客户提前还贷的,应向贷款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其中法人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应按月建立《到期贷款登记簿》,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向客户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并督促客户在到期日前筹措还款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客户申请展期且符合展期规定的,在收回全部贷款利息后方可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六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人员对到逾期贷款应严格按照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及时调整贷款形态,进行帐务处理,并与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台账进行核对,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贷款余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每季都应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对贷款余额1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每半年应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对贷款余额5万元以下的不良贷款,每年应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同时要约见客户(客户为法人企业的,还应约见其主要经营管理人)谈话,要求其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符合转贷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贷手续。
以物抵债、权利
抵扣的,按抵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不良信贷资产重组和置换的,按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信贷员应在次月5日前向公司报告,详细说明客户基本情况、不良形成原因、贷款责任认定与划分以及清收处置措施等;对不良贷款绝对额当季上升在50万元(含)以上或不良贷款占比上升的,应在季后10日前向公司报告,详细说明原因、责任落实情况及处置措施等。
第三十条 公司对新增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当季新增50万元(含)以上或不良贷款占比上升的公司,要求信贷主管向总经理、董事长当面汇报,并按照稽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贷员对新发生不良贷款应在次月15日前向公司书面报告,逐笔说明贷款客户基本情况、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贷款责任认定与划分及清收处置措施等。
第七章 贷款风险责任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责任的认定是指对贷款责任人工作失职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成立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监事、总经理、风险、信贷、稽核、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主要对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进入不良形态的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责任认定不能形成决议的贷款、反映公司责任认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贷款、涉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认定的贷款进行认定。
对贷款风险责任认定不能形成决议的贷款、反映县联社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责任认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贷款、涉及主要负责人责任认定的贷款可报董事会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贷款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后,由相应的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承担。
(一)贷款调查人对调查内容真实性、调查行为规范性,以及调查报告结论承担调查责任。
(二)贷款审查人对贷款业务合法合规性、贷款手续完备性、资料完整性承担审查责任。
(三)贷款审批人(小组、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者,应在审阅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判断,承担审批责任。
(四)贷款管理责任人对日常贷后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具体贷款风险责任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责任认定,按
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实行审贷分离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中已明确了风险责任认定之外的贷款,由贷款发放人承担100%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免责事项。
(一)因自然灾害等难以预见且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相关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及时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仍无可挽回的,相关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免责。
(二)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伪造调查资料,误导审查(批)判断的,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贷款审查(批)人免责。
(三)贷款调(审)查人调(审)查后,书面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贷款有权审批人未采纳,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贷款调(审)查人免责。
(四)贷款有权审批人逆向操作,强行要求贷款调(审)查人办理信贷业务,致使贷款风险形成或损失,贷款调(审)查人在其分析报告中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免责。
(五)参与贷款集体调查、集体审查、集体审批的个人,书面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免责。
(六)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免责。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第四十条 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是指贷款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移交。贷款发放责任人的责任不随工作岗位、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四十一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工作岗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进行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一)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由公司总经理和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并监交。
(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的移交,由所在公司总经理主持并监交。
(三)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之外的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由公司稽核部门主持并监交。
(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并监交。
第四十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经交接双方与监交人三方在贷款管理责任移交登记簿上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九章 贷款总结评价
第四十三条 总结评价内容包括:客户基本评价、贷款基本情况评价、贷款发放责任人评价、贷款管理责任人评价、经验教训总结等。
第四十四条 贷款总结评价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进行贷款总结评价后将结果董事长。
贷款本息全部收回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应在贷款收回后一个月内,进行贷款总结评价,并作为客户长期信用记录和该客户今后评级授信重要参考依据入档保管。
贷款形成不良的,公司应对该户贷款进行贷款总结评价,通过分析
信贷风险成因,提出重要警示和清收处置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