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学会管理制度汇编
学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会的管理机制,促进学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会员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会是一个具有固定成员资格、有明确宗旨和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促进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服务学术界和社会。
第四条学会遵循学术公正、民主自治、独立卓越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学会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中国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学会的正常运转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会的管理包括内部管理和对外合作两个方面,要健全学会章程,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会应当在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的基础上,保证学术界和社会对学会管理的监督和公众参与。
第八条学会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建设高素质的学术团队,推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九条学会应当加强与国际学术组织的合作,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扩大学术影响力。
第十条学会应当倡导学术诚信,推动学术规范,培育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学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学会组织机构第一节学会章程第十二条学会章程是学会的基本组织法规,规定学会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和运行规范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会章程应当遵循《学会章程范本》等相关指导文件,确保章程内容合法、公正、合理。
第十四条学会章程应当经学会理事会或大会讨论通过,报备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学会章程的修订应当经学会理事会或大会讨论通过,报备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学会章程的修改或废止,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保障会员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节学会理事会第十七条学会设立理事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会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第十八条学会理事会由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学会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决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审议重大事项等。
河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长联席会议章程
河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长联席会议章程作者:来源:《档案天地》2020年第02期为加强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各级档案馆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经省、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共同协商,拟建立档案馆馆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档案工作姓党”,认真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神圣职责,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适应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新格局新变化,大力推进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加速各级档案馆提质转型,不断提升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全省档案馆事业发展的新期待。
二、基本原则(一)联席会议由河北省档案馆发起,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主参与,旨在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课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好经验、好方法,不断推进档案馆事业向好发展。
(二)联席会分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出席人为省档案馆馆领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档案馆馆长,专题会议出席人为相关馆长或副馆长;必要时可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同志作为特邀代表列席。
三、联席会议组成(一)联席会议由省档案馆馆长任召集人。
省档案馆为联席会议主持单位。
成员单位为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成员单位分层级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档案馆为一级成员单位,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召开时出席会议;各县(市、区)档案馆为二级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需要,列席相关会议。
(三)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档案馆办公室。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工作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联系,联络员工作组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1名干部组成。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青民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QHFS08-2020-0003青民发〔2020〕58号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已经2020年第3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20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六章党建工作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说明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青民发〔2019〕81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依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五、“〖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全称)是。
英文名称是,缩写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XXX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行业/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等。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档案学会章程模板
档案学会章程武汉市档案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武汉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Wu Han Archives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WHA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武汉地区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 是发展中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全体会员, 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面向现代化, 面向未来, 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 促进武汉地区档案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档案事业的发展, 为武汉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5号, 邮政编码: 430014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理论交流, 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会, 促进本学科发展。
( 二) 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
( 三) 在会员中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 培训、发展和推荐人才, 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 四) 宣传档案学基础知识和档案法律知识, 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成果及市档案局、馆编辑出版《武汉档案》, 编印档案学术论文集与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五) 加强与兄弟省市档案学会的联系与学术交流, 认真总结工作经验, 推进学会工作活动的开展;( 六) 向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工作及相关档案知识的咨询服务, 调动广大会员积极为领导决策和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 七) 鼓励会员为发展我市档案事业,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档案工作者的意见与要求; 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条例》新变化新要求,是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现发布《<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4年6月5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
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对于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原实施办法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入会须知范本
入会须知一、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档案工作者;2、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中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学会活动者;3、从事其它专业工作,但热心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4、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校档案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研究生。
中国档案学会、广东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三、各区(新区)档案学会,以及未成立档案学会的区(新区)档案部门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全系统专兼职档案人员5人以上的委办局,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2、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3、交纳会费;4、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出具会员登记回执。
五、会员基本权利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业务咨询活动;2、可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深圳档案》期刊及其他由本会编研出版的资料文献;3、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将得到优先安排;4、可向本会申请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活动;5、有资格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人选;6、单位会员可与本会网站建立链接,并在“单位会员之窗”栏目获得宣传服务;7、在《深圳档案》杂志上优先发表论文;8、有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评估和评奖活动;9、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给予监督;10、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基本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5、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及咨询活动;6、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七、会费标准1、个人会员80元/年;2、普通单位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八、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档案证章管理制度
协会档案证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档案证章管理工作,保障协会档案证章的安全、完整和规范使用,据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档案证章是指协会的文件、记录、证照、奖状、证书、章程等文字、图像资料及协会章章、印章、协会会徽等标志。
协会档案证章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协会档案证章的价值。
第三条协会档案证章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协会档案证章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保护协会档案证章的利益,保障协会档案证章的准确、及时、方便的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内外各级各类档案证章管理相关工作及人员。
第二章档案证章的管理第五条协会档案证章应当按照文件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档案档案证章目录,设立专门的档案证章管理机构,负责协会档案证章的整理、保管、借阅、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协会档案证章管理机构要建立档案证章管理信息系统,对协会档案证章的使用、借阅、调查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
第七条协会档案证章的保管应当做好密封、防潮、防火、防盗、防虫等工作,定期进行巡检、保养,确保协会档案证章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章档案证章的利用第八条协会档案证章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不得随意丢弃、遗失或外借。
第九条协会档案证章的利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如内部利用、外部利用、咨询利用、研究利用等。
第十条协会档案证章利用需遵循保密管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严格限制。
第四章档案证章的销毁第十一条协会档案证章的销毁应当根据文件等级规定的存续期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进行销毁工作,销毁过程要做好记录,确保销毁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协会档案证章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销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毁工作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章档案证章的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协会档案证章的管理责任由协会档案证章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相关部门、人员要按照协会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落实档案证章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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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文件 通报性文件 记录性文件
保密要求
非密级文件
时限要求
时限文件
非时限文件
基本文种
(1)指导性文件:决定、决议、计划、规划等。 (2)规章性文件: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章 程等。
(3)公布性文件:公告、通告、布告、启事、通 报、通知、简报等。
(4)请示批复性文件:请示、批复、指示等。 (5)函类文件:公函等。 (6)报告类文件:专题性报告、综合性报告等。 (7)会议类文件:开幕词、讲话稿、会议总结、 闭幕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议程等。
实例: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准确理解词语的 含义或使用时缺乏认真的推敲,而出现词语使用失 当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A、词义界限不清 “前方道路施工,为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天黑 以后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应改为:“前方道路施工,为防止发生人身伤 害,19点至次日7点之间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B、褒贬失当 “该报告具体介绍了一个养鸡专业户处心 积虑地学习科学知识发展生产的过程。” 应改为:“该报告具体介绍了一个养鸡专 业户潜心学习科学知识发展生产的过程。” C、文字马虎 “在进行困难补助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四号文件的标准办理。” “对‘六月会议’的精神要抓紧传达贯 彻。” (随意省略单位的名称或法定签字人的全 名、职务) D、语言陈旧 (贵局、贵处、鄙人、鄙厂、鄙社等)
某单位给下级单位关于评定职称问题的复函是:
“最近很多单位来函反映职称评定工作中出现很多问题, 这样搞下去有不少困难,希望我们订一个具体点的标准。其实 我们机关内的职称评定工作也有与下面反映的问题类似的情况, 现在只好先试着来,过一段时间再看看,不行就开个会,大家 集中起来把各自遇到的情况都摆一摆,一块儿订个具体办法。 所以现在你们也不必太着急,着急反而不好办。什么时候开会, 定下来告诉你们就是了。”
档案学会章程
武汉市档案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武汉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Wu Han Archives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WHA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武汉地区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武汉地区档案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武汉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5号,邮政编码:430014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理论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会,促进本学科发展。
(二)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
(三)在会员中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培训、发展和推荐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四)宣传档案学基础知识和档案法律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成果及市档案局、馆编辑出版《武汉档案》,编印档案学术论文集与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五)加强与兄弟省市档案学会的联系与学术交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学会工作活动的开展;(六)向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工作及相关档案知识的咨询服务,调动广大会员积极为领导决策和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七)鼓励会员为发展我市档案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档案工作者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管理石油档案 应站在国家能源高度
杨冬权说 ,国家档 案局 与湖北省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是档 案工作服务国家大 局的体现 ,是 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 制的一项创新 。国家档案局将 以此为平台 ,更
好地为武汉城市 圈和全国 “ 两型社会”建设 服务 。
( 北省 档 案局 ) 扬 权局 李鸿 省 签 协 书。 书 罗 泉( )刑 长 岱梨 湖 冬 长. 忠 长 ■ 议 雀羹 记 清 左六 . 省 张
好、 用好石油档 案, 并对 中央企 业档案 工作提 出了三 点摊 导性 意见, 一是 中央企业在调整与重组中要 强化档案管 玛 职 能, 二是中央企 业档案工作要加强 “ 两个体系”建设 , 三 是 中央企 业要以信息化推动档案工作跨越式发展。
中石 油集 团公 司 副总 经理周 吉 平在 讲话 中强 调 挂 出,档 案是企 业的重要知 识资产 和核心信息 资源 ,档 舞 工作是 企业基础 工作 的重 要组成部 分 。今后一 个时期 , 中石油 集团公 司档案工作 要紧紧 围绕公司 中心工作 ,全 面落 实科学发展 观 ,服务 企业改革 发展稳定 大局 ,努 把 中石 油档案 工作提高到 一个新水 平 ,为推进 综合性 匡 际能源公司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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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档案局合作共建新型档案信息服 务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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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月2 日,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档案局就共建新 型档案信息服务体系 、服务武 0 1 汉城市 圈 “ 型社会”建设签署 合作协议 。湖北省 委书记罗清泉 出席签字仪式 。 两
7名 ,占总数的6 .% 5 8 7 。其中拥有博士学位的2 名 ,硕士学位的2 人。 1 3 新修订的 《 中国档案学会章程》以及 《 中国档案学会2 1 - 2 1年学术 活动计 0 0 04
档案学会章程
市档案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Wu Han Archives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WHA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地区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倡导献身、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地区档案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所在地为省市江岸区一元路5号,邮政编码:430014第二章业务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围(一)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理论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会,促进本学科发展。
(二)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
(三)在会员中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培训、发展和推荐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四)宣传档案学基础知识和档案法律知识,介绍国外档案学研究成果及市档案局、馆编辑出版《档案》,编印档案学术论文集与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五)加强与兄弟省市档案学会的联系与学术交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学会工作活动的开展;(六)向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工作及相关档案知识的咨询服务,调动广大会员积极为领导决策和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七)鼓励会员为发展我市档案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档案工作者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章程;(3)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4)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档案专(兼职)人员;(二)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德下列条件:(1)应具备一年以上的档案工作时间;(2)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3)从事其了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的。
档案学会会员入会工作规范
档案学会会员入会工作规范为了加强上海档案学会组织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档案学会会员入会工作制度,实现团体、个人入会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上海档案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团体会员入会条件:与本会专业有关,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各区、县档案学会,企业、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款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档案工作者;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十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有贡献者;4、热心于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者。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1、会员入会,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每年的第一、三季度为学会办理接受申请手续的时间;2、对申请入会会员的条件逐一审核,提出审查意见,造具名单清册,以备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使用;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一个月内发给会员证书,并向团体会员单位下发入会通知书;4、交纳当年会费;5、本会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6、中国档案学会的个人会员在本市工作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四、入会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入会申请登记表,2、个人会员交二寸免冠照片1张。
五、上海市档案学会会员证分为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会员证由上海市档案学会统一注册颁发。
持有会员证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上海市档案学会会员的权利。
六、会员享有的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4、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刊物和学术研究参考资料;5、有权向本会申报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6、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履行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关心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5、按规定交纳会费。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2020年8月4日,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年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抓紧组织落实。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年会会议纪要2020年8月4日,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档标委)第二十八次年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有5项:一是通报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审查档标委2019年度工作报告;二是确定2020年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三是审查档案行业标准送审稿;四是复审满5年档案行业标准;五是审议《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研究报告)》《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档标委主任委员王绍忠同志传达了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对档案标准化工作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立足全局,强化档案标准顶层设计;二是深化改革,提升急需档案标准供给能力;三是建章立制,加强标准全过程管理;四是开放共享,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治理。
会议审查并通过了档标委2019年度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2019年以来,档案标准化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发布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光学字符识别(OCR)工作规范》等12项行业标准,委托相关单位编辑出版《档案工作标准汇编13》,继续与《中国档案》杂志社合作每期推出1项标准解读,完成42项档案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调查评估工作,印发《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基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北京市档案学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
北京市档案学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作者:北京市档案学会秘书处来源:《北京档案》2021年第01期2020年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档案学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市档案馆召开,中国档案学会理事长杨冬权,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张利民,市档案馆馆长程勇,市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荣大力同志出席会议并致辞;李立军同志当选为市档案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長。
开幕式上,杨冬权同志代表中国档案学会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希望北京市档案学会新一届理事会以服务中心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广大会员为宗旨,积极开展活动,做好学会工作。
张利民同志指出,当前首都档案事业正处于加快转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转型期和攻坚关键期,要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档案事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档案学会。
一是进一步增强对做好新时期学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和学术建设,提高政治站位;三是进一步提高学会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闭幕式上,程勇同志在讲话中表示,市档案馆将积极支持、深度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共同开展档案学术交流,促进档案业务开展,形成推动首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他对进一步办好学会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坚决把准政治方向;二是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始终紧贴大局工作;三是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大力提升吸引力、凝聚力。
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档案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北京市档案学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市档案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五个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立军同志当选为市档案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他在讲话中表示,当选为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深感任务艰巨,今后将在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的领导下,始终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影响首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难点问题,广泛调研,开展攻关,不断加强档案学会自身建设,带领全体会员,竭尽全力、恪尽职守、努力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档案学会的工作水平。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缩写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挨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学术性社会团体普通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普通称联合会、促进会、校友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普通称协会。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自愿组成的 (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指定一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
【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填写: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区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填写:上海市××区民政局、上海市××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本市各区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明确住所设在上海市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任务:(一);(二);(三);·。
【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档案学会章程模版
省档案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xx省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xjian,英文缩写为:AAF。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挂靠在xx省档案局,以xx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接受xx省科协、省社科联、中国档案学会和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x楼,邮政编码350003。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围绕档案科技及管理开展以下活动:(一)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档案学发展;(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三)协助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档案干部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四)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咨询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档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六)推荐会员中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七)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八)组织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xx省科协、xx省社科联的学术活动,开展同省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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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档案学会,英文名称: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ves,缩写:SC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团体围绕档案及档案工作开展以下活动:(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广泛联系档案工作者,建立档案人才专家库,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决策的咨询、论证;(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档案学术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积极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等科技评价活动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六)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向社会提供档案技术服务;(七)积极引导档案学术和科研活动的开展,组织专家开展课题指南、学术立项等活动(第五条已有评审鉴定等内容);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学会和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境外专家、学者,由本人申请、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境外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普通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 获得档案类硕士以上学位者(含硕士学位);4. 对档案学科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5. 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领导干部;6.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者。
(五)在读研究生有档案学研究成果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六)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中国档案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三)交纳当年会费;(四)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获得团体服务的优惠权;(六)对团体工作的知情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关心、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可委托一位代表参加理事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受理事长委托,可由理事会指定,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一位副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2月10日中国档案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