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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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学校的财产、物资是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失,充分发挥作用,特制订校产保管制度如下:

一、校产的添置、验收领用与消耗

1.因教学上的需要、急需添置的财物,应事先与领导联系,提出申请,方可购买。①教师购买教学必需的办公、业务用品须经校长批准方可购买。②设备性等物品应先向校长提出,报上级批准后再行购买。

2.所购买的财物与发票一起送有关人员验收签字登记入册,然后经领导签字报销入帐。

3.领用公物必须登记。平时教师所用的办公用品由教师签名登记领取。

4.学校统一发放的物品,由财务人员签名登记。

5.凡自购、自制、外单位(或个人)赠送的公物都应有凭据登记入册、入帐。

6.学校财产应十分爱护,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发现财产破损,应及时查明原因与总务负责人联系,采取维修措施。但对已不能使用、确属报废、报损的应及时请财务人员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损申报单”,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报损。

二、保管使用和借用

1.学校财产、物资的保管、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根据学校财物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落实到人,谁用谁管,明确职责,定期检查。

2.学校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如确需用,必须向校长办理借用手续。

3.各班卫生用具开学时发放一次,扫帚、拖把如有使

用损耗可酌情补发,其他卫生用具破损由各班自己负责。期中考试后再发放一次。

三、清理和移交

学年末由财务人员对各班各位教师所保管财产进行检查清理,并认真填写公物登记表,同时对特殊情况可以进行抽查。

四、奖励和赔偿

1.对校产保管好的室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2.属自然损坏的财物、应及时报损,如不报损的,当事人,应酌情赔偿。

3.对保管不善、属人为损坏、丢失的应照价赔偿,价格以赔偿时的市场价为准。

4.学校财物被盗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①学校主要领导落实安全防范制度,造成财物被盗应负领导责任。同时应按其责任大小负责经济赔偿责任。

②有关保管人员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致使财物被盗或遗失,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③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位或玩忽职守,致使财物被盗,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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