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异动(变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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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新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设备异动(变更)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设备变更及异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备的变更及异动管理。
2 管理机构和职责
2.1 管理机构
2.1.1 班组应分别指派设备变更及异动管理负责人;
2.1.2 安全生产部是设备变更及异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2.2 管理职责
2.2.1 甲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须经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2.2.2 乙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须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2.2.3 丙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须经运维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设备变更及异动的分类
3.1.1 甲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
3.1.1.1 主要设备、太阳能发电系统,主结线、厂用电系统;
3.1.1.2 有原则上改变的各类保护装置;
3.1.1.3 新装、改装或拆除对设备布置有重大改变的生产设备;
3.1.1.4 改变主要设备的主要规范;
3.1.1.5 支架等建筑上的钻孔、凿洞以及影响附属建筑物主要物件结构的工作。
3.1.2 乙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
3.1.2.1 属于不影响设备出力、安全和效率等的附属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
3.1.2.2 附属建筑物中一般部位的钻孔、凿洞。
3.1.3 丙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
除上列甲、乙类设备外,不影响我厂的图纸、技术资料等记录的其它设备的变更及异动。
3.2 设备变更及异动手续
3.2.1 凡属甲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在施工前10天须经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在施工结束后15天内由施工组织单位提出执行报告(包括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报安全生产部;
3.2.2 凡属乙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在施工前5天须经安全生产部批准;施工结束后7天内提出执行报告报安全生产部;
3.2.3 凡属丙类设各的变更及动异,施工前应报运维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5天内提出执行报告,报安全生产部;
3.2.4 凡因事故修理而使设备发生变更或异动,—则按所属类别于修理结束后在“现场缺陷登记簿”上详细交待,并在三天内提交更改图纸、资料报安全生产部;
3.2.5 凡因基建工程而影响现有设备的变更或异动,由负责该项设备的部门填报设备变更或异动执行报告,在其所属部门办理手续。对于基建工程中的设备变更或异动,如有全套完整详细的竣工图纸,则可不再办理手续。
3.3 设备变更及异动呈报办法
3.3.1 凡甲、乙类设备的变更及异动均按3.2的规定,事先填写设备变更及异动呈报单,一式二份,经批准后一份送审批部门,一份自存;
3.3.2 凡设备变更及异动结束后,均需填写“设备变更及异动执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生产部,一份送控制室;
3.3.3 凡在改进工程及大修工程的技术设计、施工计划中已经上级核准的设备变更及异动,可不用做事前呈报手续,仅须执行“设备变更及异动执行报告”,在报告中应注明所依据的批准文件名称和编号。但设备变更或异动后影响运行操作时,须在事前十天由有关车间给出改变后的图纸、资料报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
3.3.4 设备变更及异动报告应附蓝图或标明尺寸的简图,并说明有关操作系统的变更,同时附报改变前、后的系统图。蓝图或简图上应注明有关系统机件的名称和规范;
3.3.5 改进工程已有详细竣工验收图纸的,可不必重复附报,仅须在报告中注明有关图号即可。
4 监督检查和奖惩或责任
4.1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运维班组负责监督检查,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
4.2 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本标准按照《宝应兴能电厂安全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5 附则
5.1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5.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