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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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23期2011年第13期Serial No .123
No .13,2011警察休息权指的是警察所享有的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休息的权利。鉴于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警察休息权是警察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
尽管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从优待警的政策,但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法律保障缺失等原因,公安民警长期超时、
超负荷工作的状况难以在近期内改变,警察正常的休息时间无法得到保证。
一、中国警察休息权的现状
据报道,200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3302人,其中因公牺牲431人,因公负伤2871人(不含轻微伤)。因长期超时超负荷工作导致突发疾病猝死占52.4%;因交通事故牺牲占30.9%;因工作时间遭受意外牺牲占9.9%。派出所民警、交警、刑警、治安警、消防警,成为牺牲人数较多的警种。从2006年以来,因突发疾病猝死已取代交通事故成为公安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猝死民警平均年龄46.1岁[1]。
正是由于缺乏对警察休息权的保障,使得积劳成疾猝死成为警察牺牲的
“头号杀手”。尽管2007年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法定公告昨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然而实际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国警力的严重不足加上工作任务繁重,使得节假日对基层警察而言几乎就是加班日,一遇上重大的活动如奥运、世博等,公安民警便得倾巢而出,加班加点成为家常便饭,即使是正在休假的也必须暂停休假,投入到安保活动中。
而长时间的加班加点工作却没有给民警带来优厚的待遇。虽然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联合下发了
《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通知规定,补贴标准为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线实战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6天,综合管理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2]。
按照这个规定,民警一个月最多只能拿到6天的加班费,超过部分仍然属于“义务劳动”。此外,这项规定尽管已经实施了一年多,但是所谓的加班补贴对于基层民警来说,还是镜中花,水中月。
二、警察休息权现有法律保障的缺失
现阶段,《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保护警察权益的法律体系[3],然而尽管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但现有法律在保障警察休息权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立法上的缺失
警察,是千锤百炼的利剑,是坚强的后盾,鲜有人关注警察休息权的保障。这一心理定势反映到法律上,就是立法者往往强调警察的义务与责任,而忽略他们的权利。中国法律在警察休息权保障上的立法缺失,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立法层次低,相关规范性文件较为分散。2000年公安部颁布了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通知》,2005年制定了《从优待警暂行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这些都是在内容上涉及到保障警察休息权的法律规范。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效力等级较低,以部门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为主,仅有一部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在实践中带来许多问题,比如约束力低,存在重复立法的现象,浪费了法律资源,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等。第二,立法重心在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警察的执法权益界定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以便与警察所享有的公民权利相区别。《人民警察法》作为中国第一部警察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然而对警察的休息权却未作任何规定。
除此之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收稿日期:2011-04-07
作者简介:张珏(1987-),女,福建龙岩人,学员,从事军事法学、刑事法律制度研究。论警察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张
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四队,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为了完成繁重艰巨的公安保卫任务,广大公安民警普遍长期超时、超负荷地工作着,有的年纪轻轻,却积
劳成疾,不少民警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分析警察休息权受侵害的原因,从法律上对其加以保障,有利于提高警察的劳动效率,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警察;休息权;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1)13-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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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50条),《刑法》(第277条)等都设定了对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初步构成了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框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涉及的法律位阶较高,也明确规定了侵犯警察执法权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人民警察法》第49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公务员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从优待警的若干意见》规定,“科学组织实施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证民警得到必要的休整。对超过法定时间工作的民警,应当安排补休。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的民警以及常年工作在基层和一线的老业务骨干进行疗养。对患严重疾病的民警要强制进行休假、疗养。”
虽然以上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涉及了对警察休息权的保护,但是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如何安排补休,补休时间长度,没有安排补休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等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警察的休息权仍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三)缺少对警察休息权的救济途径
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体现了人的某种要求,救济则是实现这项要求的具体途径。从性质上看,救济具有纠正或者减轻的性质,它是对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一种矫正。具体来说,对权利的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仲裁救济。
在立法上,《人民警察法》没有规定警察休息权的救济途径,《公务员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但针对的是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结果,警察休息权的救济则难以适用。而一项缺少救济渠道的权利,最终会沦为“纸面上的权利”。2005年成立的中国警察协会,虽然其下设了“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权益部”,其章程中也规定了“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的职能,但是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警察协会对于警察休息权的救济也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
三、完善警察休息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法律层面上完善对警察休息权的保障
从中国公安民警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脉络来看,对警察休息权的保护应当向着从行政调整到法律调整,从事后保护到事前保护,从内部保护到社会保护的方向发展,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律的完善与细化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保护警察休息权的规定,但却过于原则,无法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因此,公安部应当将对警察休息权的法律保障提上议程,根据现有的法律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不同地区、不同警种的民警工作的强度为基础,明确其每月所享有的休假、补休时间及具体的轮休办法,同时还应当具体规定侵犯民警休息权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不可否认,民警休息权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警力严重不足而执法任务繁重,不得不牺牲警察的休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可以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辅警制度,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辅警机制以缓解警力不足的现状。虽然目前中国存在协警等辅助警力,然而由于缺少对其角色、职权、体制、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协警非法搜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行为屡禁不止,激化了人民群众与警察之间的矛盾。因此,公安部门应当加紧制定针对协警队伍的法律规范,细化其法律定位、职责权力、待遇保障等问题,打造一支精良的协警队伍,使其真正起到分担警察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
(二)实践中采取多种方式保护警察的休息权
首先,增加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警察编制的扩大,一些公安机关不得不自筹经费,使得警察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为办公经费所困扰。而警察由于经费的短缺,无法得到彻底的放松疗养,体力一再透支,久而久之将严重影响警察的执勤效率。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手扩大对公安机关经费的支出。其次,增加警务人员的编制,扩大警力投入。警察是一支24小时待命的队伍,犯罪分子作案时间的不确定使得警察即使在深夜也必须处警参与破案,不得不调用正在休息的警察。那么,如果能够扩大警员的编制,使得警察即使在深夜处警后第二天也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就不至让警察拖着疲惫的身躯继续工作,将他们的工作时间依次排开,就不至于疲劳作战,体力透支[4]。最后,减少非警务活动的数量。自从1997年公安机关作出了“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后,110也逐渐成了一支“万金油”服务队,维修水管、爬楼开锁、救助宠物等千奇百怪的服务名目令众多民警苦不堪言,浪费了大量警力。2004年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减少非警务活动,遇有综合执法等需要动用警力的,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此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警务活动中。
以上仅仅是保障警察休息权的几点建议,实践中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安排警察的轮休、补休制度,在保卫一方平安同时保障本机关内警察的休息权得到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于呐洋.去年全国3302名公安民警伤亡[EB/OL]./index/content/2010-04/06/content_2104034.htm,
2011-04-20.
[2]赵阳,徐伟.人民警察加班补贴政策已经实施[N].法制日报,2010-01-27.
[3]林蕾.中国公安民警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与发展[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5):22-33.
[4]吴道霞.人民警察休息权的法律保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1):128-133.[责任编辑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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