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办法】新会区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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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办法】新会区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
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
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新会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新会区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档案中介机构设立的备案登记审查”、“档案中介机构变更的备案登记审查”和“档案中介机构的复核审查”2项内容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为做好以上行政审批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YYY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区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具备档案中介机构相关条件后,可先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档案中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把相关登记资料(含复印件)交到区档案局进行事后备案登记。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
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档案中介机构注册事后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获准备案登记后,区档案局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区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把变更后相关资料交到区档案局办理变更事后备案登记。

第九条对已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区档案局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条档案中介机构获准注册营业,应遵守有关YYY,严格自律。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文件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会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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