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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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相关部门也正在全面整合食品安全保障的不足。在食品安全的保障中,政府监管无疑是关键的核心。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落实,《食品安全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处罚机制不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严重缺失是关键因素。【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今,食品安全不仅仅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关,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无论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食品安全无疑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1.《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监管之前是分段监管的,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也是入法的。但这种分段监管制度,并没有实现各个阶段监管的无缝对接,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尽管《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职权有了明显的划分,还制定了国务院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整合协助各部门安全监管的执行工作,但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合力机制等各个方面没有实现有效的进展。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分别管理、真空地带没人管理,呈现出法律监督的空缺,最后形成行政执法严重的资源流失。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
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改革之后,食品安全法需要抓紧进行修改。要把改革的成果通过修改法的形式巩固下来。修改法本身也是改革,改革就是变法,就是要通过改革解决法当中不合理的问题,然后经过一段实践把改革成效看得准的,实践当中有效的这些,通过修改法再纳入到法里面,最后再按照法律来运行。改革后,修改法律后,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2.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具体构想
除了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相关成果写进法律外,还需要完善一些监管制度。
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食品检验检测体制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当前,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制的基础架构已形成,为确保食品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检验情况和当前的需要依然有很大距离,在检验设
备、技能、人才、技术、消费等各方面存在不足。对此,构建全面食品安全检验体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要素。应该整理并有效运用应有的食品检验检测部门,构建标准协调相互信任的体系,以免做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浪费资源;要和国际先进的技术相结合,增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技能的开展;构建检验检测信息系统,呈现监管立即反应,经常公布相关信息,激励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构建部门监督性抽样体系,经常对食品来检验,确保检验食品环节的风险,为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监管给予科学的依据。
2.2完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已经确立食品召回制度,但是这种方法针对食品换回体制的制度比较宏观一些,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真正做起来还不够。可以说,食品召回制度在我们国家还是刚开始的过程,好多困难必须要解决的。只要有效监督“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召回,加大惩处力度,食品安全才能落到实处。2.3完善处罚机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机制是指经过法律法规机制要求的由加害者给付受
害者重于其经济损失情况下的经济赔付。导入惩罚性赔付是呈现出补偿性赔付所不能给予食品安全状态对法律体制的需求,惩罚性赔付体制应有体谅弱者、避免、惩治和提前做到非法行动等特有功效,做到每项法律体制为使社会秩序正常,确保社会大众利益而做到的有效选择。从行政惩罚的立场增加处罚效果,《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体制关键是对违规的惩罚,但是惩罚体制的力度不够,应加
大一些。
2.4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赔付基金
有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出现,可能表现出长期性的损害、隐蔽性、赔付数目非常大、索赔路程较长等特性,而食品生产厂商已经处于经营困难,面临倒闭破产的局面,同时消费者向厂商索赔是不现实的,假如消费者很难得到及时补救和有效赔付,那么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探索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赔付基金显得尤为重要。基金的来源,可以由国家拨付、社会捐助和食品生产企业一起承担。
【参考文献】
[1]王妍.浅析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2).
[2]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法律制度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6).
[3]刘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