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 十 三 章 债 的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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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严格说来 , 在债的关系中 , 债的当事人与债 的主体有一定的区别 , 债的主体只有债权人与债 务人双方 , 而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 人 , 例 如 多 数人之债 。 ( 二 ) 债的主体双方在利益上具有对应性 在债的关系中 ,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 正是债 务人负有的义务 。 ( 三 ) 债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和民事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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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 , 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 因 素 。 作为 一种法律关系 , 债的 要素包括债的主体 、 债的内容与债的客体三要素 。 一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它是债的关系中基本要素之一 。 债的主体可分为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权利主体是指债权人 , 义 务主体是指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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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为特定 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以债权 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为内 容 , 因此 , 债 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 。 ( 四 ) 债是依法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约定发生 , 也可因法 律规定而发生 , 包括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 不 当得利 、 单独行为 、 缔约上的过失以及其他原因 , 因 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 , 而不单指基于当事 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
( 三 ) 债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 事法律关系 原则上 , 物权的客体为物 , 知识产权的 客 体则为 智 力 成果 。 而债的 客体是给付 , 即债 务人应为某一特定行为 。 ( 四 ) 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 能实现 物权关系 、 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通过自己 的 行为 就可实现其权利 , 勿 需借助于义务人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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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债权保护请求权 。 从债的效力角度 看 , 债权保护请求权表现为 “ 强制执行力 ”, 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债权人可请求国家有 关机关给予保护 , 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 ( 4 ) 处分权 。 债权人可以通过抵销 、 免 除 、 让与债权等方式对其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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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债的内 容 尽管提到债权必有债务 , 有债务也必有债权 , 债 、 债权 、 债务 、 债权债务 , 这四个概念 的含义有时是一致的 。 ( 一 ) 债权 1.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 权利 , 债权体现一定财产利益或者精神利益 。 ( 1 ) 债权为请求权 。 请求权是根据权利 的内容 , 权利人得请求相 对人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权利 。 ( 2 ) 债权为相对权 。 传统民法理论根据 民事权利效力范围及实现方式不同将民事权利分为 9 绝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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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债权无追及性 。 物权具有追及性效 力 , 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 , 无论物权的标的物发 生何种变动 , 被何人占有 , 权利人均可基于物上 请求权追及其所在 , 请求返还或请求损害赔偿 。 而债权无追及性效力 , 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在移 转于债权人之前 , 已由债务人将所有权移转于第 三人的 , 甚至在第三人占有时 , 无论其占有是否 合法 , 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第三人主张返还或 者赔偿 ,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或者 承担因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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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权的内 容 债权人依其享有的债权而为的行为称为债权的 权能 , 也称债权的表现形态 。 ( 1 ) 给付请求权 。 这是债权的第一权能 , 并且构成债权的主要特征 , 从债的效力角 度看 , 这是债权的 “ 请求力 ”。 ( 2 ) 给付受领权 。 从债的效力角度看 , 给付受领权构成 “ 保持力 ”, 即 债权可以成为 保持给付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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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债的本质 债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 人们开始拥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 , 社会分工 的出现使得交换有了必要 , 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 就产生了 最初的债 。 三 债的法律特征 ( 一 )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与人身 权不同 , 无论是债权 , 还是债务 , 均可用一定的货币对债的关系进行衡量评价 。 ( 二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 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 因此 , 无论是权利主体 , 还是义务主体 , 债的主体 4 都只能是特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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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只有依合法行为才能取得物权 、 知识产权 , 并且其类型也具有法定性 , 当事人不能自行任意 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 、 知识产权 。 ( 六 )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 , 在同一物上不 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 , 同一物上有 数个物权关系 时 , 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 而在同 一标的 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 , 并且 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 , 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 性。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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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 系 , 受国 家法律保护 , 凡是非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民wenku.baidu.com关系 , 不属 于债 。 这种权利义务内 容 既包括债权 , 也包括债务 。 ( 二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 间的 , 也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 。
( 3 )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 物权的设 立须依法定 , 包括物权的 内 容及种类均须由法律 加以规定 ,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 称为 物权法 定主义 。 ( 4 ) 债权具有平等性 。 数个债权人与同 一债务人先后 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 , 各个债权具 有同等的效力 , 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 上的 先 后。 ( 5 ) 债权无排他性 。 债权有相容性 , 也 称无排他性 ,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 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