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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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税务登记
篇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地税外证〔〕号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篇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
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区、县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1、纳税人申请需提交资料:
(1)外出经营签订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书(加盖公章)
(4)按照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2、《外管证》的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转载于: 池锝范文网:外出经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复印件;
(2)《外管证》。
4、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专用章。
篇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报验流程
四、报送资料
有关合同或协议、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