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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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黔地税函[2009]22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9]223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追征期的请示》(黔东南地税呈〔200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明确: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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