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黔地税函[2009]22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9]223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追征期的请示》(黔东南地税呈〔200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明确: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