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与义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法律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含义: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的相关性

权利要素——自由权(法律权利的核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对人权利,始终与特定义务人的义务相联系,它的内容范围就是义务人的义务范围)、诉权(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法律义务含义:义务是国家通过泛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民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特点:一种要求或者期望、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法律义务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分类

根据基本法和普通法法律规定不同——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相应的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绝对义务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相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的权利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相对义务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是

特定的)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联系: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权利)义务——有些权利是虚设的;权利<义务,

从产生过程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由义务本位向法律本位演进

法律本位——权利优先于义务,权利优先于权力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内容规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内容的确定性的程度不同——委任性(只是规定了某种概括性的指示,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准用性(加以援引其他法律规定,把规则的内容指向其他规则)、确定性(法律规则的内容已经明确肯定)

按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使用法律——强制性和任意性

按规则和行为的逻辑关系——构成性规则和调整性规则

正义的分类

实体正义(主要看结果)

程序正义(主要看过程)——纯粹的程序正义(事先不知道何种结果是公正的,只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得到的任何结果一定是公正的,比如赌博)、完美的程序正义(事先知道何种结果的公正的,但是结果的公正有赖于过程的公正,比如分西瓜)、不完美的程序正义(事先知道何种结果是公正的,但是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义,比如形式诉讼)

法的价值——在主体人和客体法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对人而言的有用性。

司法公正包含以下要素:

1、司法合同具有公开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具有参与性(认真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必须

对自己做出的决定的根据进行充分的说明、法官做出的

决定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论的基础

上)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实现个案正义

实施规则的8个要点

1、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

2、确定性

3、前在性

4、可预测性

5、稳定性

6、统一性

7、公开性

8、一般性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位阶原则——追求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其次是正义,然后

是作为基础的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当不同的主体(平等的

主体)同类的利益难以抉择时,应当兼顾二者或个方的利益,在他们之间取得平衡

3、比例原则——处理的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1,适合性

原则;2,最小侵害原则;3,合理性原则)

法律意识的功能

1、认识和评价功能: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法律的特

征、性质和作用等问题加以认识、理解或掌握。在此基

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评价,进而对人们行为的和合理

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

2、调整和指导功能: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对自己的行

为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调整和知道自

己的行为。同时,法律意识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立

法者创制法律,司法者适用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影响一

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立法制度和法律技术的形成。

3、传播和教育的功能:法律意识是通过“社会学习机制”

得以产生和流传的。这意味着,法律意识可以通过语言、行为、情感等中介在个人、社会共同体之间传播,进而

对人们产生教育的效果。由此,一个民族或者群体或者

地狱的法律意识相沿成习,积淀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持久

性生命力的法律文化,反过来作用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的建构。

法律解释的目标

1、主观说(原意说)——法律语词中所表达的明确的含义

就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立法者想利用法律来给社

会传达自己的意愿,那么法律解释就应该严格将立法者

所要表达的真实的意思揭示出来,即回到立法者的本来

意图中去。立法者的真实原意的寻找是可能的,因为立

法者原意的探求不仅仅依靠法律语词本身,还可以借助

制定法律时的依据的历史资料能比较客观地回溯到立

法时的意思本身。所以可以通过对法律文献加以研究去

探求历史的事实。基于对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坚持,

必须回到法律制定者的本来意思表达中去,因为立法者

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

2、客观说(文本说)

由于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主体,存在着

不同的主张和观点的争论,往往一个法律条纹或者一个

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不同的立法意志相互妥协的产物,因

此,人们很难确定谁的意思在最终意识主导某一法律规

定或法律的,甚至也很难说清楚在某个法律条文是那些

立法者共同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真正的独立的立法

者是不存在的,因此要去探究立法者单纯的立法意图是

不可能的。更重要的是,一但法律被创制出来,就不再

附属于立法者,法律脱离立法者而是成为具有自己独特

品质的客观存在。同时,即使存在着立法者的一定意图,而且这种意图可以通过立法文献被辨识和取得,但已经

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仅仅只是对立法历史过程的一种

推测。由于法律的经验品质的要求,坚持从文本中来解

释法律,可以很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

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