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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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含义(略)

(二)功能

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

(三)特点

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

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一)法律优先原则

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

用。”(奥托·迈耶)

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

3、意义

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

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

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

(二)法律保留

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

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

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

会保留说

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

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

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

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

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

《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缺陷:

1、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2、无法防范行政立法越权

3、无法防止立法懈怠

三、比例原则(又称作最小侵害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帝王条款(陈新民))

(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

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在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二)比例原则的起源

“十字架山”判决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1、妥当性原则(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成语:治丝益棼

(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

2、必要性原则(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避免的、最小的)

3、均衡原则(价值、法益取向)

(四)对比例原则的评价

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

2、对比例原则功效的认识

(五)比例原则的实证分析

篇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读《行政法的原则》有感25015114唐桑旺姆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为了更深入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特意翻看了周佑勇教授所著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全书共分五章:第一章着力于阐释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第二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的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它们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第三章在对国内现有理论研究状况进行全面把握及评述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第四章对这三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深人的分层研究;第五章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深层次的哲理思考与实证分析。本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

了全方位的研究。

行政法的原则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两种。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定义为: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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