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
思考:结合法律保留原则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的违法性。
•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 “法”?
•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议会的立 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明,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具 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在我国现阶段,行 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 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本意是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 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 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 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补充内容
法律保留
含 义
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 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1、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界限 2、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 案例: •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 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 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 • •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一)法律性 (二)部门法特定性 (三)运用的普遍性 (四)可操作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订、实施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 基本使命。 (二)整合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维系着行政法制 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单理解,就是调整民与官之间的关系。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开原则;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比例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公民权利(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2)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3)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一方重权利(权力)、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
二、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2、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的渊源1、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相关概念: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2、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知识课件
(一)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一切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都不得与之抵触。
(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
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 种关系。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复议机关、诉讼机关和信访机关。
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
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
行政法基本知识
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一)概念
行政法: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
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 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 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 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人民政府制定和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等。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 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地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 权利或增加义务。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 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 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规规范。
行政法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 如:《行政强制法》等。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事中控权);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 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01
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02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
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部委
法律位阶图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 )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
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不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上的依据 行政委托通常是要式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由授权方承担,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国家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0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02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03
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00261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定义: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三个特征: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系。
3、行政法的功能(1)政治意义上: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2)法律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很弱消灭;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4、行政法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法学的定义:是以行政法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6、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没有行政法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
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
区别表现在:归属不同。
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
对象范围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
再则,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他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此处的“法”,是广义的法,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法。
2.内容
(1)法律优于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思考:比较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更加严格。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
1.适当性原则
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2.必要性原则
即行政主体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的行政手段,或者选择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手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概念
它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二)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或承诺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适用条件:
(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主体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2.执法上的法律保留
其实质是无法律即无行政,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
理解:(1)该原则不是从行政和法的历史,而是从依法行政和法治角度来解释的。
(2)该原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就意味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3)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负担行政而言的,对于授益行政有所例外。
行政法培训课件
合理划分各部门职责范围,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和 执行力。
加强跨部门协作能力培训
提升公务员跨部门协作意识和能力,促进部门间协同配合,形成工 作合力。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管理中作用
1 2
选拔优秀人才
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优秀 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 质量。
社会监督力量参与方式
社会监督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 监督。
社会监督力量引入
执法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 士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反馈机制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反馈机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 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反馈。
案例二
某公民成功维护自身权益行政 诉讼案例。
案例四
某律师团队协助客户成功应对 复杂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构,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强化外部监督
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 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保障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行 政机关及公务员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
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04 行政执法过程中权益保障 措施
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途径
陈述和申辩权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 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权力滥用。
推进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透明 度和可追溯性,减少人为干预
和误判的可能性。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 务水平,增强其对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一篇范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02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有助于一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 和适用条文 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 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1、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 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然 而,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行政法律规范所体 现的基本精神是统一的。同样由于上述行政管理 的特点,使得行政法律规范更易变动,但相对多 变的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则是稳定的。 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中坚持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显然有助于我国行政法制的统一、 协调和稳定。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 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 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 依法授予 。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 行政的基础。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 守行政法律规范
这里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两项 内容。它要求每一个行政主体既要依法“管理” 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主体的管理中遵守 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 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 羁束行为 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1、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 为,不适用羁束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存在以及对它的控制而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确 立以后,主要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发生作 用,在自由裁量权限以外以及对于羁束行为,不 再是合理性问题,而是合法性问题。合理是指合 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指合法范围以外的合理 性。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 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 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 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 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 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行政法2
一、行政与行政法的基本内涵1、概念: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体系: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法、救济法3、行政法的特点:①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数量多③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稳定性④程序法和实体法交织在一起,程序法占重要地位⑤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4、地位:①仅次于宪法②最重要的实施法③行政法影响的地位越来越突出5、作用:①维护控制保障监督行政法②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行政法渊源1、概念: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和存在的形式,它包括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就法律而言,行政法渊源是形式渊源,我过行政法渊源是指各种成为法2、成文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权解释法国际条例和协定3、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指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4、行政法分类:①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②实体法和程序法③行政组织法、行为法、监督法、救济法④经济行政、军事行政、民主行政、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2、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效率原则3、功能(作用)①有助于行政法统一、协调和稳定②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统一与协调③有助于弥补行政法的不足与疏漏之处,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力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一种综合性的、具体事实性的法律体系,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
它既有法规组成,也有行政程序、行政管理等其他形式组成。
它规定政府及其机构的权限、职责以及行政程序,以及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法律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应当遵守;
(2)诚信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不应擅自改变行政行为;
(3)公开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开,不得隐瞒或者掩饰行政行为的事实;
(4)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不得有歧视、偏袒或者贿赂行为;
(5)宣传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宣传,应当使公众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
(6)责任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对不当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基本概念
行政法概念:是以一定层次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为基础,并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行政的概念: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包括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结果是否显失公正,包括平等对待和比例原则;在主观上表现为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正常判断。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职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权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签:标题]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缺陷:1、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2、无法防范行政立法越权3、无法防止立法懈怠三、比例原则(又称作最小侵害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帝王条款(陈新民))(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在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二)比例原则的起源“十字架山”判决(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1、妥当性原则(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成语:治丝益棼(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2、必要性原则(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避免的、最小的)3、均衡原则(价值、法益取向)(四)对比例原则的评价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2、对比例原则功效的认识(五)比例原则的实证分析篇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读《行政法的原则》有感25015114唐桑旺姆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为了更深入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特意翻看了周佑勇教授所著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全书共分五章:第一章着力于阐释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第二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的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它们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第三章在对国内现有理论研究状况进行全面把握及评述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第四章对这三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深人的分层研究;第五章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深层次的哲理思考与实证分析。
本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行政法的原则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两种。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定义为: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
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往往带来的是政府的社会角色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而只是在一种现实的行政管理范式内所进行的局部改变,也可能带来政府的社会角色和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改变。
由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随之而来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调整以及行政法对这种改变的确认和维护。
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行政法能够被称为“动态宪法”,那也只是从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来说的。
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许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
行政法是调整与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政府自身的能力决定了政府现实的角色问题,这个问题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现实角色问题。
对于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和维持,而对于不符合社会现实、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变,这也是法律的实然向应然趋近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近代行政法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而演变的。
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导致了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确认、对行政权的控制、对公民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权利的集合也成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社会控制权力”。
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过是使行政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同时也使公民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
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
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一种“完美的分工”和随之而来的“专业化”,它们能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这种平衡涉及行政权和公民权各自的“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在实体权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关系上的度。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之达到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指导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过程的最基本准则,在社会发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的努力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通过规定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来限制行政机关的滥权行为成为众多国家的新诉求。
以上是我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本书中所普及到的。
从我的主观方面而言,“无法律即无行政”是我所领略到的一个重中之重。
这涉及到我国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在行政法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无法律无行政也可以理解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本书真是让我受益匪浅,但我想这本书更深刻的意义我还没有领略到,我要再看几遍才会明白。
篇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