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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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一条鞭法”

历史文化学院2007071106 巩毅

【摘要】自明朝建立以来,社会经济得到很好的恢复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重新开始繁荣起来,一种趋势在民间逐渐发展起来,并引起了官方的注意。这种趋势以农业商品化为核心理念,主张承认白银的合法地位。为应对明朝中期政府财政税收恶化的状况,也为满足这一来自民间的经济趋势,明政府开始了赋役制度改革的尝试,其中最为影响深远的就是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一条鞭法”的推行,缓解了明朝财政税收的危机,但它的局限性使它执行之后的实际效果十分有限。可“一条鞭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有进步性的。清也是在入关后承袭了这一制度。

【关键词】明朝社会危机一条鞭法赋役合一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有时称作“条编”或“条编法”。是明代中期至清代前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前后持续了300多年,在中国赋役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将地税和徭役合二为一,按田亩征收的税法。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明代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抑制豪强兼并,均平赋役,在清尺土地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条鞭法”,这种税制征收手续简化,将一年应收的赋役项目并在一起,“计亩征银”,此举堪称中国赋税史上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一条鞭法”的提出

㈠严重的土地兼并

明朝是我国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开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1”,随着自身规律的演进,这种土地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生产模式也逐步瓦解。到了明朝中叶,土地兼并已相当严重,不平衡的赋役制度更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一些佃户甚至“产去税存2”。明代前期建立的赋役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是进入明代中期以后,国家征收赋役的依据-----鱼鳞图册和黄册3没有及时加以调整和修改,当时丁口、资产、生没的变动情况大多未能真实的反映出来,而许多地方上的豪强地主为逃避赋役与官吏相勾结,肆意涂抹篡改这两种基本册籍,导致田亩数量与户丁数量出入较大,致使赋税徭役严重失衡,本应由豪强地主承受的赋役大量流

失或转嫁到农民身上,国家的赋役征收陷入及其混乱的状况。加上连年灾荒,人民不堪重负,有的隐匿地丁实数,有的被迫展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天顺、成化(公元1457-1487年)30年间全国流民达一二百万。永年间户口有两千万,迄孝宗年间(公元1494年)仅剩九百余万,减少了一半有余4。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官田变民田,民田负官田之税,田去税存、有田无税等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以致田赋、徭役无法正常征收,这就使得当时主要依靠土地税收来维系财政支出的明王朝税源日竭。

㈡商品经济的新发展

但是在此时,已经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正向着他的成熟模式发展,虽然这种状态比较缓慢。这主要是与明朝发达的农业生产有密切的关系。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在元末战乱时期,受到了严重破坏,所以明朝建立之初,北方和中原的广大地区内,呈现出一片荒凉凋敝的景象。“道路榛塞,人烟断绝5”,过去的“耕桑之地,变为草莽6”。得力的农业措施和明初统治者的重视,农业和耕地的这种破败状态逐渐得到改善,并开始迅速恢复和发展。到明中期,农业已经发展到较高水平,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工商业人口不断增多,一批城市也因此发展起来。商品经济发展趋势,必将成为影响明统治者制订税收政策的重要因素。

㈢明中期的社会危机

明朝中期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明朝经济政策提出了变革的要求。张居正在一场空前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危机面前,挺身而出,以“苟利社稷,生死以之”的大无畏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突破重重困难进行改革。他认为农民铤而走险,在于“吏不恤民,驱民为盗7”,是腐朽统治造成的。他说,土地高度集中迫使农民流亡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8”。所以,他在改革中,这里整顿吏治,裁撤冗官昏吏。在此同时,他不畏得豪强勋戚,毅然下令清丈全国土地,经过多年的努力恳田达七亿亩,较以前增加了两亿八千万亩9。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实行赋役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㈣何谓“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目的是,扩大税源,简化征收手续,缓解此时的财政危机。“一条鞭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一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享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

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10”。

二、一条鞭法的推行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人头税依然存在。

按照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挠”,从现存记载看,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确曾起到革新旧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众欢迎。“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刘光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父老于是无亲役之苦,无鬻产之虞,无愁叹之声,无贿赂侵渔之患”,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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