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精)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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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是案件受理的首要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确定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与要求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基本要求: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涵与外延1. 内涵: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使其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这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等。
2. 外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还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指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行政行为虽未直接侵犯当事人权益,但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1. 实体性标准: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这种影响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非抽象或模糊的。
2. 程序性标准: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包括了解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基本要求。
同时,当事人应当符合起诉期限等程序性要求。
3. 因果性标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五、“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认定过程和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分析在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如证据收集、因果关系认定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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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在行政法律领域中,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行政纠纷的案件中,证据不仅用于证明事实,还被用来决定案件胜负。
因此,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证据目的证据的定义是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的可信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目的是证明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明确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来解决案件,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案件中提供证据。
证据适用在行政法中,证据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明确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则是从相关事实中推断出来的证据,例如时间、地点、证人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适用需要谨慎。
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必须通过证据予以确认,而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也要进行判断。
通常,法官会通过以下原则来进行证据适用:1. 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
2. 偏重性:在判断证据可信性时,应注意不要过分偏重某种证据,应综合各种证据的情况来判断。
3. 唯一性:如果存在多种证据足以证实事实,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种证据。
4. 公正性:在证据适用中,应确保公正、平等的原则。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证据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作出判决。
证据保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账户等。
2. 申请制作书证或鉴定意见等。
3. 呼叫证人或者约见专家出庭作证等。
当事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证据。
如果证据丢失、毁损或者无法取得,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并补充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议题。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证据,并根据证据的适用原则,提供证据,以便法院准确的判断案情。
如果当事人遇到证据保全问题,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918d6be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3e.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原则、方法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的活动。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法律关系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 法律解释: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为裁判提供依据。
4. 法律漏洞填补: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习惯等,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裁判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确保裁判的准确性。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方法1. 直接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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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标准研究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根据该规定,只有某个单项法律具体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才受理。
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授权,扩大到法规授权。
(二)《行政诉讼法》有限制的统一授权阶段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统一授权,有限度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做法是采用“概括+列举+排除”的方法,通过这三种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界定。
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限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行政复议法》间接扩展授权阶段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这样,通过行政复议这一道转换,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限定为两种,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案件。
(四)司法解释自我扩展阶段“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秩序的运作要依靠两个因素的影响,其一是法典生效的时代;其二,司法机关对旧法疏漏的回应”。
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争议的案件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颁布司法解释来试图弥补制度漏洞与实践操作的鸿沟。
尤其是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解释》)在行政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概括+排除”模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重构和扩展。
表现在:对原告资格作了从宽解释;对可诉行政行为概念作了从宽解释;对被告资格作了从宽解释;对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作了从严解释,该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条文所能容纳的范围内创造性发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65ecca5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d5.png)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被告方的代表,承担着维护行政权威,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责任。
然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出庭准备不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仔细审阅起诉状、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应对策略。
然而,实际上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未进行充分的准备,面对诉讼方的质疑和辩论往往措手不及。
二、案情陈述不清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行政决策的依据,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但是,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陈述案情时往往事实不清,概念不明,言辞不当,难以使法庭和听证人员确切了解案件事实和行政真相。
三、法律适用不当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应诉时必须注意法律适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加以引用。
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引用不当,甚至有时错误地解释法律,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四、未能有效应对质疑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方往往会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解释。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应对质疑时不够机智灵活,甚至未能针对质疑提出有力的回答,导致法庭和听证人员对行政决策产生怀疑或不信任。
五、不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在庭审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诉讼方提出了新证据或新要求,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处理。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往往会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时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对能力,防止出现上述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https://img.taocdn.com/s3/m/57bd8e08844769eae009ed76.png)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依据法律、法规, 序,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法律、 (二)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 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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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照适用规章 行政诉讼法》 53条规定 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 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省、 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的规章。 布的规章。”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判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维持判决。 1.维持判决。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946d1870242a8956bece4ef.png)
规范冲突与处理
(一)规范冲突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
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同 的法律规范,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将导致不同裁判结果,形成法 律规范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 冲突也有多种表现形式。
规范审查
(二)附带审查的法院和提起 附带审查的法院可以是任何一级有行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既可
以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也可以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的,应当 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至少也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 提出。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一并提起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 出,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5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像其他冲突那么复杂,不同民族、不同 种族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特别规定。
冲突处理
6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冲突,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 定。内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冲突依下列规则解决:直接涉及本地区社 会、经济秩序、城市建设、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实行地域管辖规则,排除 其他行政区域行政法律规范对本行政区的效力;对行政相对人能力、身份、资格、 权利义务确认等事项,实行行为人户籍所在地规则;因不动产行政案件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行政法律规范;执法程序方面的冲突适用执法机关所在地程序法律规范。
思考题
1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2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中参照规章条款? 3 如何看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法
律适用中的地位?
4 试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与解决机制。 5 试述选择适用规则的具体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于(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于(2篇)](https://img.taocdn.com/s3/m/8d507eb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ce.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适用范围(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措施;③行政许可;④行政征收;⑤行政给付;⑥行政确认;⑦行政裁决;⑧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行政法规、规章;②行政规范性文件;③行政处理决定;④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三、行政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1.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 司法审查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法定程序原则行政诉讼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公正、及时、高效地审理。
5. 司法公开原则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行政诉讼法律的具体制度1. 诉权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诉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受理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 审理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错误(3篇)
![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错误(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618ebe4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2f.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之一,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的行政案件为例,分析法律适用错误的原因、表现及影响,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不服该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认为,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其土地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且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撤销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收补偿决定。
然而,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具体表现为:三、法律适用错误分析1. 法律适用错误的原因(1)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可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准确,导致判决依据错误。
(2)对法律法规的解读过于片面。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只关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补偿的部分规定,而忽视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判决不全面。
(3)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可能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判决依据错误。
2. 法律适用错误的表现(1)对法律条文的适用错误。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相混淆,导致判决依据错误。
(2)对法律法规的解读过于片面。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只关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而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导致判决不全面。
(3)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李某提供的证据,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作出错误判断。
3. 法律适用错误的影响(1)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化学部)
![专利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化学部)](https://img.taocdn.com/s3/m/08a65d28482fb4daa48d4b0d.png)
三、二十六条四款下的事实查明与举证 ----以证明责任为视角
【案例介绍】 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1.用于口服的药物组合物,该组合物由有效量的2-乙氧基-1[2′-(1H-四唑-5-基)联苯-4-基]甲基[-1H-苯并咪唑-7-(±)1-(环己氧羰氧)乙基羧酸酯和熔点范围为20-90℃的氧化烯的聚 合物组成;其中该组合物为片剂形式,并且其中氧化烯的聚合 物的量按每一份重量的组合物计为0.005-0.15份重。
械制造厂于1998年7月1日发布,7月10日实施的《AJQ型系列吹吸清洁 机》的企业标准-Q/320682KC01-1998看,该企业标准确已在如皋市 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在爱吉科公司提交的该复印件上有如皋标准备 案注册章。但是,证据5不能证明该企业标准在如皋市技术监督局进行 备案的时间以及该时间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不足以证明证据5所 载明的内容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得知或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 态。
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明与认知 ------“公知常识”的法律地位
【案例介绍】
二审判决认定: (1)在“燃煤、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实用新型专利 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已经有使用煤、油、气作为燃料的 三用锅炉,这种三用锅炉中有在炉门之侧开设燃烧器接 口的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是三用锅炉中普遍使用的, 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应当知悉的,可以作为该 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 (2)由于三用锅炉的出现,早于“燃煤、油、气常压 热水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故应认定是在“燃 煤、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前, 上述常识即已存在。对于常压热水锅炉技术领域的常识, 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均应当知悉,专利复审委员 会不应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证明是不是常识而提交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644076c9e314332396893ca.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6fa67b0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a3.png)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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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研究报告一、引言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运行及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学科。
行政诉讼程序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行政行为的争议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报告旨在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作用以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增加字数,比如增加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介绍、历史渊源等)三、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增加字数,比如增加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等)四、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或法人。
被告则是行政行为的制定者或执行者,即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都需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程序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时所要求的法律效果。
根据具体情况,原告可以提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权利、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等不同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方则可以进行答辩,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诉讼程序的证据举证证据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也可以在答辩中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举证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举证方的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断。
七、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结果行政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对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决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权利、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裁判结果。
八、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与建议(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增加字数,比如对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滥诉、审判周期长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九、结论通过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其在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维护行政法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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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一、司法解释问题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职权、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规范和解释,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 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司法解释在我国各级法院中,也有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解释。
这些解释包括适用法律和有关程序等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行政诉讼中,关键问题就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和判断标准等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必须明确标准和程序等问题。
2. 行政许可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当的情况,如超越许可范围、滥用职权等,就会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
3. 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也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对于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牵涉广泛,涉及面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审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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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要从法律上 明确行政机关 的法制 部门的职权和 职责, 并且
需要 给 予 相应 的人 财 物 方 面 的 支持 , 立 起 法 制 机构 在 行 政 系 统 内的 树 应 有 的权 威 其 次 , 立 起 多元 的 审 查启 动 机 制 。不仅 依 靠行 政 机 关 建 的主 动 备 案 审 查 , 且 更 要 重 视 公 民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提 出 的 审 查要 求 。 而 再次 , 在审查 的过程 中需要 以合法性审查为主 , 兼顾合理 性审查。最 后, 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 。 我们 以往讲到责任制往往提到 的是机 关责任 , 但是机关是一个抽象 的概念 , 要求这个概念就某件事 负责没 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 , 也就是说在人人都需要负责任 的时候 , 责任就 被 虚 化 了。 因此 行 政 系 统 内部 更 多 的 应 该 是 与 领 导 责 任 制 相 匹配 的 , ( )- 二 4 政复议 制度 i - 《 行政复议法》 7条部分地解决了规章 以下规范性文件 的合法 第 审 查 问 题 , 由于 理 论 准 备 的 不 足 和 制 度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化 , 所 发 挥 但 其 的作用十分有 限: 首先 , 申请复议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比较狭 窄, 可 国务 院及 法 律 、 规 授 权 组 织 制 定 的 规 范性 文件 不 在 审查 范 围: 次 , 除 法 其 排 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适 当性 审查, 降低了行政 监督的力度, 抑制 了复议 的纠错 功能: 再次 , 对于复议结果不能继续求助 于司法救济 , 最终 导致 行政复议制度 中的规范性文件 审查流于 形式 , 因此需要更近一步的 扩 大行 政 复议 的 受案 范 围 , 以及 审 查 的 深度 , 且 同 时 扩 大 行 政 诉 讼 并 的 受案 范 围 , 得 复议 与诉 讼 能过 更 加 充 分 的 衔接 。 使 上 面所提及的从事后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约, 只是一种治标 不 治本 的 策 略 , 认 为 最 关 键 的还 是 应 该 在 消 除 引 发行 政 权 的 异 化 的 我 因素上——最核心 的就是官本位思想 。 黑格 尔说中国是一个“ 空间的 国家 ” 这 与 中 国延 续 了 2 0 , 0 0多年 传 统 文 化 有 很 大 的 关系 , 官 僚 政 而 治又 伴 随着 传 统 文 化 的始 终 。 ( “ 官僚 政 治) 逐 渐 把 它 自己造 成 一种 就 思想 上 、 活 上 的天 罗 地 网 , 全 体 生 息 在 这 种 政 治局 面 下 的 官 吏 和 生 使 人 民, 配 者 与被 支 配 者 都 不知 不 觉 地 把 这 种政 治 形态 看 为 最 自然 最 支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案例(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案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01a5d9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3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在其居住地附近修建一座垃圾处理场,认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依法公开,遂向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某市环境保护局经审查,认定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以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处理张某的申请时,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作出的驳回决定是否合法。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某市环境保护局的驳回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案中,张某要求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本案中,某市环境保护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处理张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审查张某提供的证据,仅以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张某的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某市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某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处理张某的申请,并依法公开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真题(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真题(2篇)](https://img.taocdn.com/s3/m/9d147947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ce.png)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的供应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甲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建筑材料,但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乙公司应否承担举证责任?(2)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3)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二、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被告?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D.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证据?A.书证B.物证C.证人证言D.鉴定意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A.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B.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C.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D.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判决?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决D.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简述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https://img.taocdn.com/s3/m/756beca881c758f5f71f6704.png)
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也可以查 清事实后改判”,即对第一审法院的事实审和法 律审均予以否定,这种改判的条件是:其一,原 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准确的查清案件事 实,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的基础。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保证 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其二,一审审理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四)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参照规章。
(五)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
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适用力,不能 作为审理的依据,也不能参照一般规范性文件来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一般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具体表 现在:
2.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则按照一审判 决的形式,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 审结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 理。
3.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发现原二审判决事 实清楚,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改判。 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以撤销 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
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决定 应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加盖公章,口头决定应当记 入笔录。
三、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一)裁定的法律效力
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
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一经宣布 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 就行政法律规范形式而言,冲突主要包括: ①法律与宪法的冲突。 ②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③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 ⑤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⑥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 ⑦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 ⑧每种规范形式自身间的冲突,包括法律之间的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2篇)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fc5d1b0d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9a.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适用,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本文将从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行政诉讼的管辖、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
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适用,是指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运用到行政诉讼活动中。
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行政诉讼法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指将这些规定具体运用到行政诉讼活动中。
3. 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适用,是指将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运用到行政诉讼活动中。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2. 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3. 程序公正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司法独立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程序1. 起诉与受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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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讼中如何适用宪法? 1.代表性观点:
(1)法院通常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条款。 (2)在法院的个别判决中,引用了宪法条款。例如王发 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刊物侵害名誉案涉及新闻侵权案 件中,法院引用了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同时又引用了宪法 第51条关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的规定,以判断作为新闻一记者的合法权益的界限,以及新 闻记者是否构成诽谤罪。 (3)在法院的个别判决中,既引用了宪法条款又引用了 法律条款。如在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工伤赔偿案中,法 院认为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违反了 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样的条款直接违反了宪法第42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规定和精神,因此是无效的。
(二)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应当适用宪法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 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然而对于 这个“法律”却没有具体的界定。那么“法律” 中到底包不包括宪法?宪法可不可以作为行政 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上或观念上 的原因,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 依据。究其原因,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 和1986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见下页)限制 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也即是具有 最高约束力的法律。不仅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适用都要以宪法为准绳,而 且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都必须 在宪法的规范下实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无疑 为其在诉讼中可以予以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宪法既是国家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宪法主要调 整国家组织内部及其与公民的关系。而行政诉讼 法则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 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所适用规范的复杂性,因而在 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更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以宪 法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件:
案例:齐玉苓等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 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 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 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 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 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 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 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三、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否为“第 二次适用法律”
1.代表性观点: “第一次法律适用”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所作的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在 行政程序中所作的法律适用与人民法院在行政 诉讼程序中所作的法律适用,由于行政程序和 行政诉讼程序动时间的不同,在顺序上固然存 在着先后,但二者在内容上有着本质的差别, 它们之间决不是简单的“第一” 和“第二” 的关系。
2.笔者观点: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作的法律适用, 是其在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 照法律得出什么样的行政决定问题。 行政 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 律规则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法律 适用并非“第二次法律适用”,而是“审查适 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先审查,再适用 (这 种适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审查)换言之,行政诉 讼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所作法 律适用的审查。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问题研究
李夏
一、选题理由说明:
在我国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适用法律主 要是刑事法律规范,而刑事法律规范都是由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构成的,所以其审 判的依据比较单一化,一般只限于国家法律这 一个层次。民事诉讼也大抵如此。 而行政诉讼则完全不同,其争议是由行政 行为而引起,而行政行为正是以成千上万的不 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乃至其他行政规范为依据,在行政诉 讼的法律适用中必然会出现对众多的规范该如 何取舍适用的问题,与其他诉讼形式相比,作 为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情形最为复杂。 因此,法律适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便具有十分 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1.代表性观点: 围绕着齐玉苓案所引发的争议, 宪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学术界存在以下三种看法: (1)否定说。 (2)折中说。刑事案件不宜引用, 但民事案件可以引用。 (3)肯定说。
2.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宪法,理由如 下:
一、宪法也是法,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其中 包括规范性。因此,宪法也要进行适用,才能体 现其价值和生命力。宪法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基本 内容主要是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权力义务,即宪 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就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关系同宪法有着密切的 联系。既然宪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其 显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形式相同。因此,以宪法缺乏制裁 性条款而否认宪法的可适用性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二、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否为“第二次适用 法律” 2.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应当适用宪法及具体 应如何适用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案例是 否具有同司法解释相同的地位 4.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 中的适用问题 5.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研字第11298 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个刑 事案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宪法有无直接效力作 了司法解释,该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没有 规定定罪处罚问题,所以,“在刑事判决中,宪 法不宜引为论罪科罚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中认为,可以在 制作法律文书时被引用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被引 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 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 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 但是在这个批复中却没有罗列宪法是否可以被适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