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海砂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适用法律依据研究
定规 律分布于不 同 的区域 。 这些砂石构 成 了保护
海岸、 海堤 的天然 水下屏 障。但 无 限制 地大量 开
采 海砂 , 使海 岸失 去保 护 , 将 海浪 直接 作用 于海
堤, 进而 引起海 岸坍 塌 、 退 等地 质灾 害 。例如 后
我 国渤海 沿岸 某县 未经 科 学论证 在 浅滩 大 量挖
砂, 使水 深增加 了 4 m, 去防 浪功 能 的海 岸在 失
两 次 大风 后 后退 了 2 0 m余 ,直 接 经 济 损 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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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 洋 法 苑
事人 的采砂活 动经海事 部 门许 可 , 在一个 相对 固
十六条 的规 定 , 当事人 作 出 了 “ 对 责令 立 即退 出
法 》) 的相 关规 定 , 法 的海 砂开 采须 经地 质矿 合
产 主管部 门和海 洋行政 主管部 门批准 , 依法取得
三证 ,即地质矿产 主 管部 门颁发 的 《 查许可 勘
重影 响。例如 东部沿海 某市原来 沙滩平坦 , 沙质
细 软 , 岸绿 化 良好 , 沿 每年 吸 引大量 游 客前 来观
并 没 定 的区域 内进行 , 有一 整套 设 计 、 同及采 砂位 采 砂海 域 , 处 罚 款 人 民币 陆万 元 整 ; 收所采 合
置坐标 图 。因此 , 采砂 行为在 时 间和区域上都 相 对 固定 , 基本构 成 了一个 在特 定海域 持续三个 月 以上的排他性 用海工 程项 目。经测 定 , 违法 用海
面 积 为 19 18h 3 .5 m 。
海 砂”的行政 处罚 。
《 海洋环 境保 护 法 》 七 十六 条 明确 以 “ 第 造
成珊瑚礁 ……破坏 的”为处 罚要件 。 案 当事 人 该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非法开采砂石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开采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进行砂石开采活动。
非法开采砂石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开采砂石?又应该如何确定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呢?首先,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砂石开采、超范围开采砂石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等。
在确定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需要考虑的是开采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在判定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时,需要明确开采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确定是否存在相关的开采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
其二,需要考虑的是开采行为的规模和影响。
非法开采砂石的规模和影响是确定定罪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开采规模较大,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定罪标准也会相对严格。
其三,需要考虑的是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确定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确保定罪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如果开采行为明显违法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定罪标准会相对严格,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而如果开采行为属于个别小规模的违法行为,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那么定罪标准则会相对宽松。
总的来说,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定罪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等建筑原材料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还对防洪、航运、水利设施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采砂、挖砂、取土、淘金、捕捞水生生物等活动。
”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采砂行为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该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非法采砂案案件评析(网络)
非法采砂案案件评析一、案情简介2019年1月15日15:10左右,大队例行巡查至辖区水域时,发现两艘运输船在一起,其中一艘运输船满载带水砂石并不断往外排水。
执法人员立即登船检查,经初步调查询问,其中一艘为“隐形泵”采砂船,现场工作人员声称他们是为武穴某杂货码头进行清淤作业,但他们无法提供相关清淤手续,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砂,执法人员随即将采砂船和运输船带回执法基地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违法主体及调查情况(一)违法主体经调查,该采砂船船主为姜某,湖北省XX市XX镇人,船号为“豫某某号”;运输船船主为樊某,湖北省XX县XX 镇人,船号为“鄂某某号”。
(二)违法事实XX码头因前沿淤积较多,XX市某杂货码头因前沿淤积较多,影响货物装卸,其委托XX负责该码头清淤事项,其联系姜某的采砂船和樊某的运输船于1月15日13:00左右从武穴锚地采砂船集中停靠点出发,到达该杂货码头后,14:30左右开始采砂,所采江砂由运输船装载,一直持续到15:10左右停止。
(三)调查及取证情况1月15日,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姜某、樊某等6名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采砂船和运输船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相关笔录;1月18日,XX 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关于申请对XX市某杂货码头港池清淤的函》、《关于XX市某杂货码头服务有限公司码头平台泊位清淤的请示》等相关文件,表明了该码头清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相关清淤手续也正在申报办理中;1月25日,经XX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姜某采砂船非法采砂一案偷采江砂XX吨,核算违法所得为XX元。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当事人“豫某某号”采砂船船主姜某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清淤审批手续,擅自在XX河段某杂货码头水域进行偷采江砂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砂行为。
樊某所有的“鄂某某号”货船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豫某某号”采砂船非法偷采的江砂,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
工程施工开挖砂土违法吗
工程施工开挖砂土违法吗
首先,工程施工开挖砂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砂石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挖砂土需要事先取得相应的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开采。
此外,在开挖砂土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土
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其次,工程施工开挖砂土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开挖大量砂土可能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侵蚀等环境问题,影响周边生态系统的平衡。
此外,在砂土开采过程中,往往会产生
较大的粉尘和噪音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工程施工开挖砂土需要合理规
划施工方案,并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另外,工程施工开挖砂土也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在进行砂土开挖的过程中,地质条件
的突变、坍塌等意外事件可能会发生,给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因此,在进
行砂土开挖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开挖砂土并不违法,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只有在取得了相应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进行合法的砂土开挖活动。
同时,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
的监管和治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非法采挖砂石在刑法上的定性研究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下面 , 我们 试从 犯罪构 成 要件 的角度进行 分析 , 以期 揭开笼 罩 在 非法采 挖砂 石行 为上 的迷 雾 。 三、 罪名 适用 的分 析
( ) 窃罪 一 盗
司法 实践 中,主张对 非法 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以盗窃 罪进 定性 处 罚, 主要是 因为 非法采 挖 、 倒卖 砂石会 使不法 分子 获得 巨大的经济 利益 。非法采 矿罪 的最 高刑 为 7 有 期徒刑 ,以此 罪对行 为人 予 年 以刑事 责任追 究 , 不利于 打击 和遏制 非法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单纯 从 危 害后果 来看 , 有罪 刑失衡 之嫌 , 那么对 非法 采挖砂 石 的行 为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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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水平 , 能够兼顾 繁杂 的经 济法与 其他 部 门法 (刑法 》 的关系 , 《 ) 并 能及时应 对立 法过 程中 的各种 问题 。尤其 在规 定相关 责任 时要 比 照 刑法及 其解释 作 出慎重 规定 , 量全面 的与 刑法 相适应 , 免实 尽 避 体 法规 定的不 统一 导致 的经济 法刑 事责任 的落 空 ,也要注 意对 单 位 主体和 自然 人主 体的 界定 问题 , 免在 法律 内部 出现漏 洞使 自 避 然 人代 单位受 过或 单位 帮 自然 人逃 脱法律 制裁 的现象 发 生 。 ( ) 后 , 需要 出具刑法 的法 律解 释或 更改刑 法 的经济 法 三 最 对 责任 , 及 时适应 形势在 《 应 刑法 》 方面 出具 相应 的 司法 解释 或 作出 相 应修 改 。刑 事责 任有 其特殊 的人 身 惩罚属性 , 刑法 的稳定性 非 常 重要 , 经济 关系 日新 月异需要 及时 调整 , 但 为适应 性 的经济形 势 保 护更 广大 的利益 , 对刑 法作 出及 时的修 改极 其必 要 。 在 保证法 律稳 定性 的同时 从经济 法和刑 法两 方面入 手使 刑法 和 经济 法协 调 的工作将 更加 容易 实现 ,从而 更有效 的促 进经济 法 刑 事责任 的 实现 。 第二, 建立 适合 经济法 领域犯 罪 的诉讼程 序 , 使在法 律追诉 过
非耕地内取土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破坏土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 山东省土地 《 ( 下转 第 3 4页)
作者简介 : 赵文玉( 94一) 男 , 16 , 山东 寿光人 , 主要从事国土资源执法 、 监察 、 信访和地租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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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9 2 期
1 非耕地内取土无适用的法律条文
现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 十六
条 、 四十二 条 和第 七 十 四条对 在 耕 地 内取 土做 出 第 了 明确 禁止 规定 和 处罚 措 施 , 对 非 耕 地 内 的取 土 但
理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 未经批 准或 者采取欺骗手
段 骗取 批准 , 非法 占用 土地 的 ,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土地行 政 主管部 门 责令 退 还非 法 占用 的土 地 , 违 对
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 用地改为建 设用地
的, 限期拆 除在非 法 占用 的土 地 上 新 建 的建 筑 物 和
行为如何规范 只字未 提, 国务 院的行政规章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山东省政府 的
地 方性 法规 《山东 省 实 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管
坏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以非法 占用 耕 地 罪定罪 处 罚 。 其 中 , 法 占用 耕 地 “ 成 耕 地 ” 非 造
大量毁 坏 ” 是 指 行 为 人 非 法 占用 耕 地 建 窑 、 坟 、 , 建 建房 、 沙、 挖 采石 、 矿 、 土 、 放 固体 废弃 物 或 者 采 取 堆 进 行其 他非农 业 建设 , 造成 基 本 农 田 5亩 以上 或 者 基 本农 田以外 的耕地 1 0亩 以上 种 植 条 件严 重 毁 坏 或 者严 重污 染 。 以上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在耕 地 内取 土 造 成种 植 条 件毁 坏 的 , 一 种 非 法 占用 耕 地 行 为 。 是 由此 可推断 , 在非 耕地 内取 土造成 土地 大量 破坏 的 , 也 应 当是非 法 占用 非耕 地 的行 为 , 即非 法 占地行 为 。 对于非 法 占地 行 为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地 管 《
工程施工中贩卖沙石
工程施工中贩卖沙石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销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挖掘出的沙石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因此,工程施工中贩卖沙石的行为是违法的。
首先,沙石属于矿产资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这意味着,无论是天然形成的还是人工开采的沙石,都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
其次,沙石作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这表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沙石的国家所有权都是不可侵犯的。
最后,要想获得开采砂石的权利(即采矿权),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资源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想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销售沙石,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中贩卖沙石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国家的矿产资源利益,危害了市场秩序。
因此,对于工程施工中贩卖沙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工程施工方来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开采、销售沙石。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挖掘出沙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开采许可证。
同时,工程施工方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擅自销售沙石的行为。
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应当加大对工程施工中贩卖沙石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此外,还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总之,工程施工中贩卖沙石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只有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才能切实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鲁水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2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19年10月17日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具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报告和危害防洪安全报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权的其他部门或者公安、司法等机关(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办理在我省管理的河道非法采砂案件时,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且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难以确定,向省水利厅申请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报告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报告和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成立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和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厅长任主任,厅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由厅政策法规处、河湖管理处、运行管理处和水旱灾害防御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和若干专家担任。
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和有关评估报告,并向省水利厅提交审查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0.31•【文号】[2006]行他字第15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5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即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人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解释,水电站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水电站大坝混凝土浇筑工程的,无须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缴纳资源补偿费。
此复。
2006年10月31日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青行他字[2006]01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我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黄南州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诉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对该复函是否能参照执行,因意见不一致,特向你庭请示。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在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康扬镇黄河段动工修建康扬水电站。
2004年初黄南州国土资源局发现三江水电公司在未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证的情况下,从批准用土的施工现场大量挖取砂石料浇筑混凝土大坝。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非法开采砂石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越开采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砂石开采活动的行为。
非法开采砂石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破坏了土地资源,还会引发土地沉降、滑坡等自然灾害,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对于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非法开采砂石?以及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未经审批或者超越开采许可范围。
砂石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建筑材料资源,开采砂石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批程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开采。
而非法开采砂石往往是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是超越了开采许可的范围进行的。
二是违反了环保规定。
砂石开采过程中往往会对周边的土地、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非法开采行为往往是在无视环保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三是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证据。
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资料等。
其次,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
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人必须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目的,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开采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二是实施了非法开采砂石的客观行为。
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开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挖掘、运输、销售等行为。
三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等。
四是具备明确的证据证明。
对于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资料等。
总之,非法开采砂石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对于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需要具备明确的违法行为证据、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实施了非法开采砂石的客观行为以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
河道非法采砂入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6月Jun.2021第21卷第2期Vol.21No.2一、非法采砂行为入刑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①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无证开采、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砂入刑,为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非法采砂行为形成了极大震慑。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实践中对于非法采砂入刑的适用,在主观方面,主要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当事人任务分工、参与度以及工资报酬等因素,在此不予赘述。
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对“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等进行综合判断:其一,什么是无证开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无证开采指的是无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或者开采深度的,简而言之即未经许可偷采盗采、私挖乱采,持证砂场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等。
因此,行为人在采砂证期限届满未续期或者具有应当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但暂未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仍继续按照原采砂证规定的范围采砂,情节严重的,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也即两证并存的情况,由于两个证件效力没有先后之分,故只要取得其中任一证,也不属于无证开采,但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其二,达到何种情节?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②;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河道采砂治理适用法律法规探析
处滥采 乱挖 , 则会破 坏 河势稳 定 、 及 防 洪工程 安全 、 危 阻碍 河道 泄 洪 、 人 民的 生命 财产 安全 造 成 重 大损 失 国家 对 和 有 关 省相继 出台 了 多部 法律 、 规和 规 章 , 河道 采砂 作 出了相 应规 定 , 于规 范河 道 采砂 行 为 , 障河 道采 法 对 对 保
1 告 、 警 警 告 是 指 行 政 机 父 对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法 律规 范 的公 民 、 人 法 戈者其 他
围 内从 事 影 响 河势 稳 定 、 害 河 岸 堤 危
防 安全 和 其 他 妨 碍 河道 行 洪 的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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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山区和 平原均 有分 布 , 多 、 点 线长 、
理办 法 》 行 了分 析 、 究 . 河道 采 进 研 时
砂执 法 的法 律 依 据进 行 了归 纳 整理 .
提 出了一些 观 点 , 供参考 。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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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自采自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砂石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城乡发展的重要原材料,其需求量巨大。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保、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重视,砂石自采自用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由于砂石自采自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砂石自采自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砂石自采自用的定义砂石自采自用,是指企业或个人依法在自有土地上开采砂石,用于本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对外销售的行为。
三、砂石自采自用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开采矿产资源,保证开采的砂石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开采砂石、挖砂、采石等行为。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挖砂、采石等行为。
确需开采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砂石自采自用的程序1.申请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砂石自采自用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2.办理相关手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许可证申请书;(2)采矿权人身份证明;(3)采矿区域范围图;(4)采矿方案;(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7)其他相关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
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5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即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人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解释,水电站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水电站大坝混凝土浇筑工程的,无须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缴纳资源补偿费。
此复。
2006年10月31日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青行他字[2006]01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我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黄南州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诉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对该复函是否能参照执行,因意见不一致,特向你庭请示。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在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康扬镇黄河段动工修建康扬水电站。
2004年初黄南州国土资源局发现三江水电公司在未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证的情况下,从批准用土的施工现场大量挖取砂石料浇筑混凝土大坝。
4月6日黄南国土局向三江水电公司送达了《责令履行矿产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和9月17日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江水电公司 均未理睬。
9月24日黄南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矿产资源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检察机关土地沙化典型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土地沙化典型案例分析土地沙化是全球性和长期性的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土地沙化治理力度,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
下面将以中国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2024年,省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称该省地存在大规模非法采砂行为,导致当地土地沙化严重,给周边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
检察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发现了以下情况:首先,该地区的非法采砂行为长期存在且规模庞大。
非法采砂者无视环境保护规定,违法采挖河道中的砂石资源,不仅破坏了河道生态平衡,导致河床下降,还加剧了土地沙化进程。
其次,该地区的非法采砂行为涉及人员复杂,组织有序。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与非法采砂者存在勾结关系,为他们提供保护和便利。
非法采砂者面对责任追究的时候,往往轻易逃脱,重新组织开展非法活动,严重妨碍了治理工作的开展。
最后,该地区的土地沙化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大规模非法采砂导致水源减少,农田灌溉困难,农作物死亡,进而影响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此外,土地沙化还危害了当地生物多样性,破坏了区域的生态平衡。
在面对这一典型案例的挑战时,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
检察机关与公安、环保等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
同时,与地方政府加强合作,破除勾结关系,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其次,依法追究犯罪责任。
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深入侦查,搜集证据,起诉相关人员。
并对相关官员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加大土地沙化治理力度。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
同时,监督相关部门执行责任,推动土地沙化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通过以上措施的采取,该省土地沙化案件的处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非法采砂行为受到了严厉打击,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治理工作逐渐有序开展,土地沙化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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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综述
(一)非法采挖砂石情况背景
成都平原作为冲积平原,在许多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地理特性,疯狂地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偷采超采等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砂石资源枯竭,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等。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还为了划定采砂范围形成了黑恶势力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其它社会问题的产生。
最后,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适用难度过大。非法采矿罪要求必须对采挖的砂石作出鉴定,而面对大量的非法采砂行为,侦查机关往往会对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人先行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然后再申请有关部门对砂石进行鉴定。这种鉴定少则十几天,多则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如果鉴定结论表明非法采挖的砂石不属于矿产,那么侦查机关就会非常被动。再则,如果今后大量的非法采挖砂石案件均进行鉴定可能会造成鉴定部门不堪重负,并进而导致案件的鉴定可能都需要拖延几个月甚至一年。此种恶性循环只能让当前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加雪上加霜。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二)法律规定的现状
我国就专门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可谓是付之阙如。就一般性的法律规定,有《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的法规,就刑事法律规定而言,有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规定,同时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但是,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针对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按照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理由在于:首先,砂石也是我国矿产资源法保护的对象之一,非法采挖砂石显然是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定之,在行为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况下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置,其次,法律的适用原则应当是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适用,如行为人盗伐林木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又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表现,那么就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以盗伐林木罪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而不能按照想象竞合犯[2]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对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适用特别条款处罚,即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其次,无论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都有适用的局限性。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言,其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农用地上采挖砂石,如果行为人在河滩上、滩涂上、荒地上采挖砂石,那么显然就无法适用这一罪名,此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还有面积限制,即必须占用农用地达到一定面积才能构成此罪,而正如前文所述,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这种法律规定来逃脱处罚。而非法采矿罪则首先要求采挖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只有含有石英的砂石才属于矿产资源,如果砂石中没有石英,那么显然就不能以该罪定之。其次,非法采矿罪还有情节严重的限制,而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很多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根本达不到情节严重。
但是按照这种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置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包括:
第一,行为人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导致这种现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部门执法不力,对此种行为视而不见导致行为人肆无忌惮,二是行为人与土地使用人达成协议,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大肆采挖砂石,三是行为人势力庞大,有恃无恐。通常认为,盗窃罪必须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如果丧失行为的秘密性,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盗窃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而秘密性在这里有特指对象,即相对于谁而言是秘密的,不知情的。通说认为,这种秘密性只能相对于财物持有人(所有人、保管人或使用人)而言,那么,非法采挖砂石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呢?很显然,行为人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采挖砂石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特征,同样,在有关部门知道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也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因此,基于盗窃罪所要求的这一客观要件,不能对所有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均以盗窃罪定之[1]。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2.地道式采挖。所谓地道式采挖是指行为人为避免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采取的控制采挖面积向纵深采挖的方式。
3.回填式采挖。所谓回填式采挖是指采砂行为人采挖砂石后有用废渣、垃圾等回填坑洞,然后再将表面泥土重新覆盖,这样就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以上仅仅是非法采砂行为人惯用的几种采砂方式,除此之外,非法采砂行为人还经常利用采挖砂石处的土地性质等方式逃避法律打击。这也确实给我们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总结近年来我国对砂石资源保护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即使是在行政处罚方面,相关部门的追罚也显得相当乏力。导致这种现象原因很多,诸如执法部门人员紧缺、非法采砂人势力庞大或刻意躲避打击等,而就刑事司法而言,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尚属司法新领域,这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当属刑事司法中适用何种罪名来打击非法采挖砂石行为。
二、非法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常而言,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可以适用的罪名包括盗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实践中对于如何就此类行为适用法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一律按盗窃罪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按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处理。
从实践操作来看,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即按照最没有争议,侦查、审理程序最为简单的方式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以新都区为例,新都法院从2008年1月至今共处理非法采砂有关的案件4起,打击人数5人。这几个案件均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这与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采砂行为很不相称,而成都地区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仅双流法院一例,且因案件非常特殊,完全不具普适性。司法的这种现状很难从根本上震慑非法采砂行为人。
(三)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类型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司法中对诸多非法采挖砂石行为难以处罚。因为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也往往会采取诸多措施,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来逃避法律惩处。具体而言,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往往有以下几个类型:
1.游击采挖。所谓游击采挖是指行为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某个地方采挖砂石还未达到刑法惩处的程度时其又换一个地方采挖砂石,从而逃避国家的打击。
三、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适用
如何适用法律才既能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又能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我们认为,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
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
前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类行为以盗窃罪处罚更符合实际和有利于打击。理由是:第一、砂石属于公共财产。《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第二、盗采砂石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采砂石一般以出卖为目的,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盗采砂石的行为与其他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三、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一是立案追诉更简便快捷,定罪证据收集固定相对容易。二是执法力度更强,也与该类行为动辄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现实危害相称。
但是,此种观点面临着打击力度不够、适用范围过窄、适用难度大等问题。
首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高刑为五年,而非法采矿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此种量刑显然不足以打击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按照基层有关同志的介绍,非法采挖砂石就是一个暴利行业,行为人雇佣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3天挖出一个宝马车已经不是新闻了。如果仅以这两种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足以威慑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因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行为人认为其获得的收益比可能遭受的处罚要大得多。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非法采砂行为一律以这两种罪处罚不仅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砂行为,反而会助长此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