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转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转岗管理办法员工待岗转岗管理办法待岗是企业针对部分员工而执行的一项政策!在这一工作中,要明确员工待岗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基本流程,有效的开展待岗工作。
所以,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员工待岗转岗管理的相关资料吧!员工待岗期间有关规定1.职工待岗期间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
2.职工接到待岗人事通知书后,到教育科培训一周,由车间将待岗人员送到教育科并签认。
培训后返回原车间,教育科与车间沟通,由车间将待岗人员接回并签认。
待岗人员培训结束后,由车间安排培训或从事临时性日勤制工作。
异地车间自行组织培训。
3.职工待岗并撤职的,要在待岗人事通知书下达时注明改职岗位,教育科按照新岗位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返回新岗位所在车间继续待岗。
4.待岗期满后,返回原岗的由职工本人提出返岗申请,由车间提出解除待岗呈报表,车间组织进行返岗考试,符合上岗条件后,由劳人科下达人事通知书。
撤职人员同时提报转岗呈报表,按照教育科新岗位培训考核结果,由劳人科下达转岗人事通知书。
5.职工待岗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前返岗,确因生产需要或表现突出,需提前解除待岗的,其待岗时间不能少于待岗期限的百分之五十。
提前解除待岗的职工,返回原岗或改职的,由车间提出返岗申请,经车间考核同意后,报段长审核,并按返岗审批程序办理返岗手续。
6.待岗期间考勤管理,待岗期间教育科和职工所在车间要对待岗人员加强管理,安排日勤制工作或组织学习。
员工待岗转岗管理规定为满足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各项指标,企业内控制度将越来越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机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同时,人员结构性调整的步子越来越大。
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部分员工因不能及时跟上企业改革的需求而竞聘落选,或因有些岗位压缩而自身转岗能力不足。
为了给这部分员工提供重新上岗的过渡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网通集团《关于正式启动人员重组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国网通人力[2004]4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办法
Q/SMGD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办法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网、离岗、内部待岗的工作。
2 引用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机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人员责任事故及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使各级人员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尽职尽责,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巩固和提高,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3 主要内容与要求3.1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对安全目标严格管理及考核。
对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发生事故,而又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惩罚。
3.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违章处分管理办法,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4 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生产部门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4.1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4.2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视贡献程度给予表彰奖励。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3.2 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
(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4.6 试岗期结束: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核表》(附件三),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理: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1999)30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待岗人员,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因单位生产经营、临时性施工任务不足、工程项目解体、业务岗位人员富余、业务能力一般等原因而下岗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遇生产、经营、或机构解体、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安排职工待岗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安排职工待岗前,需首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章待岗范围及程序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竣工或宣布解体,除公司规定的留守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工人统一将实力关系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公司机关因机构变动、编制调整压缩而业务系统已无岗位安排的编外、富余人员;一个月内由系统提出意见,将实力关系从机关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七条各专业分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施工淡季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时,采取内部待岗,内部分流;确因业务岗位调整,出现管理人员富余时,先由公司业务系统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因无岗位或本人能力原因不能安排的,方可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条件、材料、资金、冬施、甲方等原因影响,出现短时间停工,人员过剩,而内部无法调剂的,采取内部待岗。
并将职工待岗计划、原因、时间、人员、岗位(工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的单位内部待岗职工的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其实力关系不得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管理系统,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需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
仍不能安排岗位的人员,继续留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时间过长(超过三个月),按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9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待工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待工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待岗员工、返聘员工等。
三、岗位设置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待工待岗岗位,岗位设置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需要经公司领导团队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四、培训1. 待工待岗人员入职后,须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2. 入职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3. 待工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的培训规定,认真学习,听从培训师的指导。
五、工作要求1. 待工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待工待岗人员要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3. 待工待岗人员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行为。
4. 待工待岗人员应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或推诿。
六、考核1. 待工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将通过定期考核评估。
2. 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或转正的重要依据。
3. 待工待岗人员应当配合公司的考核工作,提供实际工作情况的反馈。
七、奖惩制度1. 待工待岗人员表现优异者,公司将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表彰等。
2. 待工待岗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调岗或辞退等。
八、续聘及转正1. 待工待岗人员的续聘或转正将根据其考核评估结果、工作表现和公司规定进行评定。
2. 满足公司要求的待工待岗人员将获得进一步续聘或转正的机会。
九、其他事项1. 待工待岗人员可根据个人需求提出调岗、换岗或离职等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
2. 待工待岗岗位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事宜。
3. 公司对待工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公司对此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希望所有待工待岗人员能够遵守该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停职待岗管理办法(处理员工关系制度依据)
xxxx有限公司停职待岗管理办法修改记录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人员待岗、停职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
3释义3.1待岗:因非过失性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部门、子公司无法安排新工作岗位,具体见5.1条所列情形。
3.2 停职:因涉嫌过失性原因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部门、子公司暂时无法安排新工作岗位,具体见6.1条所列情形。
4权限4.1董事会员工停职及部门主任以上干部(含部门主任)的待岗,由董事会领导会同经理会成员共同审议确定。
4.2经理会4.2.1总经理负责经理会各主管经理待岗的提出与部门主任待岗的审核,负责一般员工待岗的批准;4.2.2主管经理负责其分管部门一般员工待岗和停职的审核,负责所分管部门主任待岗的提出;4.3部门主任负责其部门内部员工待岗的提出。
4.4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部门提出的待岗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根据公司安排对相关人员发起停职申请。
5待岗5.1待岗条件5.1.1组织架构调整,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不复存在时。
5.1.2产品结构调整,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不复存在时。
5.1.3员工本人身体状况,不能从事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
5.1.4员工本人工作能力或态度,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时。
5.2待岗管理流程5.2.1符合上述待岗情形的,由其直接上级与其进行工作沟通。
5.2.2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停职审批表》,交人力资源部会签,并报分管经理批准。
5.2.3待岗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5.2.4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接受安排。
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培训,并及时提供公司人事需求信息。
5.2.5待岗期间如有用人部门达成录用意向,可依《入职、离职及调动管理制度》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新部门后,待岗自动终止,进入新岗位试用。
员工待岗的国家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员工待岗,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暂时停止员工工作,员工在待岗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保障。
员工待岗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员工权益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员工待岗的国家法律规定,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参考。
二、员工待岗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员工待岗,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暂时停止员工工作,员工在待岗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保障。
员工待岗分为内部待岗和外部待岗两种。
2. 类型(1)内部待岗:指企业内部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暂时性调整,员工在待岗期间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2)外部待岗:指企业因外部原因,如合同到期、员工辞职等,导致员工暂时失业,员工在待岗期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三、员工待岗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员工待岗的条件及程序(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安排员工待岗。
(2)协商一致:企业与员工就待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3)经济补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2. 程序(1)企业提出待岗申请: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待岗申请,说明待岗原因、员工名单、待岗期限等。
(2)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待岗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与员工协商:企业将待岗事宜告知员工,与员工协商一致。
(4)签订待岗协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经济补偿等事项。
待岗人员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待岗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结构调整等原因,暂时停止工作,但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享有本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待岗人员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待岗人员再就业。
第二章待岗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一)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或者经工会协调,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的;(二)因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等原因,导致职工工作岗位被撤销或者工作量减少,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或者经工会协调,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的;(三)因企业转制、兼并等原因,职工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四)因其他原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或者经工会协调,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的。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待岗,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拟安排职工待岗的,应当提前30日向职工或者工会告知,并说明待岗的原因、期限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三)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待岗协议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待岗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八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待岗期间的待遇第九条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工资待遇: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社会保险待遇: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待岗期间个人缴纳部分由待岗人员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三)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待岗期间个人缴纳部分由待岗人员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四)其他待遇:待岗人员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公司员工待岗、离岗、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待岗、离岗、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和维护公司劳动制度,强化以法制企的管理理念,尤其是提升广大员工接受规范管理模式的自觉性,逐步培养员工忠诚企业、爱岗奉献的主人翁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待岗学习1、因机构调整、暂时没有安排上岗的。
2、非本人原因调整工作岗位,暂时没有安排上岗的。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离本岗位离岗学习。
1、无故旷工二天以上者;2、违反规章制度,脱岗、串岗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较大的;3、在岗睡觉、打牌、赌博、电脑玩游戏的,酒后上班和在岗饮酒的;4、违反质量管理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较大的;5、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无理取闹影响恶劣的;6、工作玩忽懈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年度各项经济责任考核指标,造成利润亏损、成本上升、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经审计无正当理由);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8、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10、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11、《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中关于离岗的规定。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解聘)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3、贪污、盗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且构不成刑事处分的;4、劳动教养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泄露公司技术专利或商业秘密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工作秩序的;7、违反操作规程,故意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燃材料造成重在经济损失的;8、越权签定或履行经济合同、擅自处理、决定职权范围外的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的;9、强令员工冒险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11、《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中关于解聘的规定。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五)年末考核不合格;(六)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待岗员工待遇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
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职工待岗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职工待岗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职工待岗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待岗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述职工待岗制是指本局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党风党纪、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给本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调查核实,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系统各科室(管理处、中心)、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局领导、中层干部、在编干部职工、合同制职工、人才派遣制职工、劳务派遣制职工、借用人员、监时骋用人员、双重领导单位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挂靠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因违反本局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车辆管理处工作制度等原因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时间按上述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因个人原因,给本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当事人待岗1-6个月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如因本局进行内部机构或岗位设置调整推动原有岗位时,对涉及到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用工作性质进行处置:1、在编工作人员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岗位;2、工作人员,担任本局科(股)级职务的,由本局另行安排工作;3、合同制职工,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六条待岗人员管理:1、受到待岗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律免去现有职务,取消相应待遇;2、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从事原有岗位工作,由局统一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并守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待岗人员上下班必须按作息时间到局办公室签名考勤,否则作旷工处理。
3、待岗期间,待岗人员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每周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并由局指派专人作好书面记录。
待岗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方可解除待岗。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企业职工待岗规章制度
企业职工待岗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待岗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特制订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企业职工待岗指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的职工,在解除其暂停工作限制前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状态。
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孕期、产假、事假、休假等情况。
第三条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第五条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全体在编在岗职工。
第六条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程序:职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待岗状态。
2.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时限:职工在待岗状态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需重新评估是否继续待岗或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3.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待遇:职工在待岗状态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待岗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
4.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考核:职工在待岗期间应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以评估其是否符合返回工作岗位的条件。
第七条待岗职工应履行的义务:1.待岗职工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考核。
2.待岗职工不得利用待岗状态擅自离岗,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待岗职工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活动,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八条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监督:1.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2.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程序、待遇、考核等事项应当在公司内部公布,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职工待岗管理的违纪处理:1.待岗职工有利用待岗状态擅自离岗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待岗资格。
2.待岗职工有从事与公司竞争活动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员工待岗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员工待岗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技术改造、生产调整等原因,暂时停止员工工作,但保留员工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法律行为。
员工待岗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员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待岗期间员工的权益保障以及待岗制度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员工待岗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技术改造、生产调整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员工工作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暂时停止员工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暂时停止员工工作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暂时停止员工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暂时停止员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暂时停止员工工作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暂时停止员工工作。
三、待岗期间员工的权益保障1. 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暂时停止员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 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员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社保权益。
3. 休息休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待岗相关的管理条例,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待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待岗管理规定如下一、待岗范围、对象:1.公司内部由于战略发展需要,对于因机构改革、人员编制、业务改革、生产任务变化等客观因素,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方式未能上岗的人员。
2.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但未解聘的人员。
3.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但未解聘的人员。
4.科室、部门定编定员后富余人员。
二、待岗管理: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研究讨论确定。
2.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放待岗通知书,所在部门负责送达,待岗人签字生效。
待岗人员拒接待岗通知书或逾一周未回执待岗通知且未做任何书面答复的,视作本人同意待岗决定。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或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辞退处理。
4.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5.待岗期间公司如有工作安排,待岗人员应及时上岗。
三、待岗待遇:待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各类奖金,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参考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四、重新安置: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劳动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并经考核通过后进行重新安置。
五、相关工作:1.应由待岗人员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2.员工待岗期间,如其聘用合同期满的,即终止聘用关系或按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决定。
3、待岗人员经公司培训后未能考核通过或经重新安置后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按辞退处理。
4.因工作失误而待岗的人员上岗后试用期为2个月。
5.待岗期间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的,公司从员工提出辞职之日起停止发放待岗工资及交纳保险费用并按公司规定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违反其它规章制度的,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六、附则1.本制度归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公司内部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人员范围1、因个人原因达不到工作岗位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脱岗培训、锻炼的人员。
2、因机构精简、职能调整、竞聘等原因而撤并原有工作岗位,公司给予调整岗位,员工本人不接受公司安排,且短期内没有合适岗位的人员。
3、其他需要进行内部待岗管理的情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四条公司内部待岗管理中心1、为做好待岗员工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内部待岗管理中心。
待岗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本部,人力资源本部相关人员具体兼职负责。
具体职能有:(1)落实和完善公司内部待岗管理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2)指导各区域成立内部待岗中心,并监督、检查各区域待岗管理中心运行情况;(3)负责协同培训部做好待岗人员培训工作;(4)考核进入公司待岗管理中心的人员;(5)负责待岗人员进、出手续的办理;—1 —(6)负责核定和发放待岗人员工资等待遇;(7)其它管理工作。
2、公司内部待岗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待岗员工管理:(1)公司中副二级及以上职级员工;(2)总部科级及以下职级合同制员工。
第五条济南门店内部待岗管理中心1、为方便济南各门店待岗员工管理,济南各单位设立内部待岗管理中心,职能设在济南各店综合部(课)或营运部。
具体职能有:(1)落实、完善本单位内部待岗管理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2)管理本单位待岗人员,科级员工的处理须报公司内部待岗管理中心备案;(3)负责培训、考核进入待岗管理中心的人员;(4)负责待岗人员进、出手续的办理;(5)负责核定和发放待岗人员工资等待遇;(6)其它管理工作。
2、济南门店内部待岗管理中心负责济南门店科级及以下职级合同制员工待岗管理。
第六条区域内部待岗管理中心1、为方便各区域待岗员工管理,各区域设立内部待岗管理中心,职能设在区域总部综合部。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子公司及按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同)。
经公司批准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各种原因岗位解聘后未被重新聘任上岗的员工。
根据待岗原因的不同,将待岗人员分为两类:一、因公司改革或机构重组待岗的;二、因员工自身原因待岗的。
第二章待岗程序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待岗人员,应在岗位解聘后一个月内签订待岗协议,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待岗人员待岗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从签订待岗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未签订待岗协议、以及待岗一年期满后仍未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照《XX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三章待岗期间的管理第六条待岗人员由原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职责是:(一)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待岗人员进行转岗培训;(二)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待岗人员转变观念,并积极了解人员需求信息,为待岗人员创造再上岗的条件;(三)积极向公司及社会有关单位推荐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四)按照规定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费部分。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一)待岗人员从签订待岗协议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因公司改革或机构重组待岗的员工,生活费标准为XX市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因个人自身原因待岗的,生活费标准为XX市本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后,随XX市物价变动情况,将适时对生活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二)待岗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均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三)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上述待遇外,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四)从签订待岗协议的下个月起,用人单位停止为待岗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其它各项福利;(五)待岗人员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电信公司待岗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待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待岗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技能,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自身职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派遣制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待岗的范围、对象第四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员工。
第五条员工工作业绩不佳,经部门帮扶后,连续3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且排名部门最后,由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定为待岗的。
第六条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第七条公司业务、流程、架构及人员调整中,经双向选择未能竞聘上岗的富余人员。
第八条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处以待岗的.第九条因其他原因被公司确定为应进入待岗的。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合同条款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实行待岗:1.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
2。
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或经劳动部门鉴定了伤残等级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三章纳入待岗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公司确定待岗的员工直接纳入待岗管理。
第十二条部门申请员工待岗的,由各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申请。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业绩不佳的员工,各部门要切实体现组织的关心和关爱,进行内部帮扶,未进行内部帮扶的不得进入待岗.在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待岗前,各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加强本部门员工技能的培训和帮扶工作,确保员工不断适应本职工作的技能要求.(二)员工当月工作业绩不佳,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且排名最后,即时启动部门内部帮扶措施。
(三)对工作业绩不佳的员工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帮扶措施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由部门填写“XX部门帮扶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表.2.帮扶原因专题分析,帮扶人员确认(部门负责)。
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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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企业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围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围:
(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
(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
(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
用的员工;
(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书的员工;
(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
(六)严重违章或一年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
(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围:
(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
(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
(四)、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
(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不服从企
业安排上岗的待岗、下岗员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九条待岗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应各种情况的待岗,如已规定待岗期限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明确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相应期限。
第十条待岗员工待岗期间执行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定为:本人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
待岗期每增加一个月,岗位工资减少一级,但不低于一岗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下岗员工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经考核仍不能上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下岗员工下岗期间执行下岗生活费,下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现技能工资、一岗岗位工资之和。
下岗第一年执行生活费的100%,第二年执行生活费的85%,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转岗或下岗员工重新上岗均执行试岗期,试岗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执行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不享受奖金。
待岗员工恢复原岗位不实行试岗期。
第十四条待岗、下岗员工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修造企业的待岗、下岗员工待遇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四章待岗、下岗员工的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下岗培训由各企业组织实施。
待岗培训
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企业需要,结合个人专长进行岗位适应性或转岗培训。
第十七条下岗培训应注重于提高下岗员工综合素质,主要从安全意识、规程规、标准化作业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强化培训。
第十八条待岗、下岗培训期限、计划和容等由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根据本企业岗位需求,结合待岗、下岗员工意愿,努力做到有效、实用。
第十九条待岗、下岗培训条件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委托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或电力工业学校以及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
第五章待岗、下岗员工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待岗员工,在上岗条件具备时,需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一)因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进入待岗的员工,待岗期,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
(二)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取得职业(工种)书的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取得职业(工种)书的,恢复原岗位。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根据企业需要及待岗、下岗员工个
人专长,积极为他们提供竞争上岗机会。
第二十二条待岗、下岗员工在待岗、下岗期间,如遇有企业部招聘活动,且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可参加相应的竞聘(受处分下岗员工在处分期的除外),同等条件下,各企业应优先考虑待岗、下岗员工。
第二十三条下岗员工下岗培训期满,由企业组织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在企业定员允许的情况下,员工可提出上岗申请,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下岗培训考核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上岗。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鼓励待岗、下岗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自学、转岗培训,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待岗、下岗员工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推荐待岗、下岗员工,促进待岗、下岗员工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直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电力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