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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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

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MEPC.181(59)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

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

附录的形式公布;

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

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

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

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

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第一章总则

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

.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

.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13.7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13.10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13.2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

.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18.2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

.1 4.50%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

.2 3.50%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

*依照附则VI/13,作为DD/MM/YYYY,没有区域被划分为排放控制区。

.3 0.50%m/m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14.8,14.9,

14.10条提出的要求。

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

.1 1.50%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

.2 1.00%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

.3 0.10%m/m,2015年1月1日之后;

或,

.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

.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

烧炉;和

.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

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1.3 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

第二章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

2.1 初步检验

2.1.1 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件,如适用:

.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则VI/6),及其补充证书*;

.2 每一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证书)(NO x技术规则2.2段)及其补充证书;

.3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NO x技术规则2.3.4段);

.4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其用来证明氮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支持方法;

.1 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仪表的记录簿(NO x技术规则6.2.2.7),通过船用柴油发动机仪表参数检测的方式证明其符合附则VI/13要

*依据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6.2,对于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该附则生效后的第一个计划坞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生效后三年,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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