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公约附则II新程序布置手册-白杨中文new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精)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6年4月19日交通部交函外[1996]146号文发布)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11月召开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5年9月3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73/78防污公约》第16(3)(C)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5年9月3日被视为接受,并于1996年3月3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我国已接受了上述四个附则,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78/78防污公约》附则Ⅰ和Ⅱ的修正案1.在附则Ⅰ现有规则第8条后增加下列第8A条:“规则8A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3)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
(4)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2.在附则Ⅱ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15条:“规则15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颁布日期】1973-11-02【实施日期】1983-10-02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吨及2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应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交函外[1994]313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交函外(1994)313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1992年10月30日通过两项决议〔MEPC.57(33)和MEPC.56(33)〕,分别对《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化规则)作了修改(两个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这两个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
因此,该修正案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两个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及附录Ⅱ和附录Ⅲ修正案文本第1条第(6)段现行文本由下述内容替换:“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的或根据第3条第(4)款规定暂时被评定为属于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第(7)段最后一句现行文本修正为如下内容:特殊区域应为:(a)波罗的海区域,和(b)黑海区域,和(c)南极区域。
插入新的第(9A)款,内容为:(9A)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第2条增加如下新第(7)款:(7)(a)如果本附则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的修正案涉及到由于装运某种物质的要求的提高造成构造或设备和装置的改变,而直接适用该修正案被视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的适用,作出变更或推迟一个指定时间。
Marpol公约附则
4. 航行持续时间为一小时或以下的船舶,免除《垃圾记录 簿》的要求。
5. 缔约国主管机关可以检查《垃圾记录簿》,并可将该记 录簿中任何记录制成副本,并可以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 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 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机关对《垃圾记录簿》的检查以 及获取经确认的副本应尽速进行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 误。
特殊区域----地中海、黑海、波罗 的海、红海、海湾地区、北海、 南极、泛加勒比区域(包括墨西 哥湾和加勒比海) 航行例外 MARPOL 附 则 5 的 第 4 和 第 6 条 将 不 适用于航行中对食品垃圾的处理 ,因为食品垃圾的存放将对在船 人员的健康 带来直接威胁。
当垃圾与其他有不
同排放要求的混合 物混在一起时,其 应适用较为严格的 要求;包括有毒气 体及重金属残留物 的塑料禁止焚烧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 --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 垃圾公告牌、垃圾排放记录簿
第一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航行操作中产生的需要
连续或定期排放的所有食物垃圾,内部垃圾,操作 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渣,食用油,渔网 ,动物尸体等,不包括现有规范附则中所定义或列 举之物。还不包括在航行途中捕获的鲜鱼及其它水 产品,也不包括养殖的水产品。 垃圾定义的补充:新的垃圾定义中增加了动物 尸体,货物残留,食用油,生活垃圾,操作性废弃 物,渔具,食物垃圾,焚烧炉灰几项。
Placement in the aquaculture facility and the transport of harvested fish including shellfish from such facilities to shore for processing.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目录第 1 章–总则1 定义2 适用范围3 例外4 免除5 等效措施第 2 章-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6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和名录第 3 章–检验与发证7 化学品船的检验与发证8 检验9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10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第 4 章- 设计,建造,布置和设备11 设计,建造,设备和运作12 泵系,管系,卸货布置, 和沉淀柜第 5 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运营性排放13 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排放14 程序和布置手册15 货物记录簿Page 2第 6 章- 港口国监督的措施16 监督措施第7 章- 防止涉及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17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第8 章- 接收设施18接收设施和卸货码头的安排附录 1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导则附录 2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格式附录 3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的格式附录 4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 5 对货舱、泵系及相关管系中残余物的评估附录 6 预洗程序附录7 通风程序Page 3经修正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条款第 1 章–总则第1 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周年日期”系指相应于《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截止日期的每年的月日。
2 “相关的管系”系指从液货舱吸点到用于卸货的通岸接头的管道,包括船舶所有的管系、泵系和与卸货管线相连的露天的过滤器。
3 压载水“清洁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从上次装载含有X ,Y或Z 类物质的货物以来,该舱已被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分隔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个附则中所定义的非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或货物。
4 化学品规则“散化规则”系指经本组织修正的并经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号决议通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规则规定此类修正案将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适用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并生效。
17---防污染公约规定(二)#
防污公约与规定(二)
六个附则:MEPC--IMO下的海环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是必选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同M公约同时生效)。 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是必选附则。 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书说1987年4月26日生效)。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是任选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是任选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我国2007.2.2生效。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是任选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005年1月19日生效。我国2006.8.23生效。 议定书Ⅰ--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关于争端仲裁。
(I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一、消耗臭氧物质:见P100 二、氮氧化物(NOX):2001年1月1日,130KW以 上柴油机。 三、硫氧化物(SOX):含硫不超一般4.5 控制区 1.5 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蒸气收集系统 五、船上焚烧:P102 六、接收设备:略 七、燃油质量:保存加油记录单,供随时检查。 保存 三年。油样保存至油用完,但不少于12个月。
我国附加:
我国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沿海 项目 生化需氧量(5 天) 悬浮物 大肠杆菌 内河 不大于 50mg/L 不大于 150mg/L 不大于 250 个/100mL 距最近陆 4nmile 以内 不大于 50mg/L 不大于 150mg/L 不大于 250 个/100mL 无明显悬浮固体 不大于 1000 个/100mL 距最近陆地 4—12n mile
MARPOL公约附则II演示..
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MARPOL附则II/第13条 1 排放规定 1.1 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质,或含有此类 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 物应禁止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按照本附则 中适用的操作性要求进行。 1.2 在按本条规定进行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之前, 相关舱室应按照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排空至最大程度。 1.3 未经分类、或未经暂时分类、或未按本附则第 6条予以评定的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压载水、洗 舱水、或其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应禁止载运及 排放入海。
一.附则 II概述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程序和布置手册, 货物记录簿(13-15条) -第6章 港口国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控制(16条)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7条) -第8章 接收设施(18条)
一.附则 II概述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 物质污染规则,至今已进行了多次修正。随着修 正次数的增加,无论是条目,还是文本内容都越 来越复杂和混乱,不利于执行。为此,国际海事 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决定整体修 正。吸取近年来相关船舶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引 入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正。
二.定义
清洁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从上次被用来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后, 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已按本附则的相应 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定 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货物,并且与 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 残余物/水混合物:指以任何目的添加了水的残余物 (例如洗舱水、压载水、舱底污水)
船舶主要配备的防污染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10
《油类记录簿》(货油、压载的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
11
《货物记录簿》
海事管理机构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12
《垃圾记录簿》
海事管理机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
13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
签发机关
适用船舶
1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3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所有船舶
4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20米及以上船舶
5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机构
载运2000吨以上作为货物的散装油类的船舶
7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
船级社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8
《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COF证书)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9
《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7378防污公约综合文本(2002) 附则II
!" # !$ 防污公约附则 %% (包括修正案)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第&条 就本附则而言: (&) 化学品液货船, 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 并包括本公约附则 % 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 清洁压载水, 系指装载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 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 (、 )、 * 或 + 类物质的货物以来, 已予彻底清洗, 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 专用压载水, 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 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 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 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 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 最近陆地, 见本公约附则 % 第 ( 条的定义。 & -) (.) 液体物质, 系指在温度为 "! / $0 时蒸气压力不超过 ’ / $12 # 34’ 的物质。 (5) 有毒液体物质, 系指本附则附录 %% 中所指明的或根据第 " ( ,) 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 为 (、 )、 * 或 + 类的任何物质。 (!) 特殊区域, 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 在该海域中, 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 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 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 洋。特殊区域为: ( 6) 波罗的海区域; 和 ( 7) 黑海区域; 和 ( 3) 南极区域。 见本公约附则 % 第 &8 (&) ( 7) 条的定义。 ($) 波罗的海区域, (-) 黑海区域, 见本公约附则 % 第 &8 (&) ( 3) 条的定义。 (-() 南极区域, 系指南纬 589以南的海域。 (&8)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 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 &(’’) 决议通 !, 过的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但这些修正 案应按照本公约第 &5 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 散装化学品规则, 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 ’8 (’’) 决议通过的 ", 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 本公约第 &5 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
或通过齿轮箱联接推进轴的推进方式。
41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非常规推进系指除常规推进以外的推进方式,包括柴
油-电力推进、涡轮推进以及混合推进系统。
42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具有破冰能力的货船系指设计为当冰层厚度为 1.0 m
或以上且冰层弯曲强度至少为 500 kPa 时,以至少 2 节航速独立破冰的货船。
2
在现有第 37 款之后新增第 38 至 43 款如下:
“38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液 化天然气(LNG)的货船。
39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豪华邮轮系指无货物甲板且专门设计用于对海上航行
中过夜住宿乘客进行商业运输的客船。
40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常规推进系指主要以往复式内燃机为原动机并且直接
《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 《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及实施导则
2013 年版 补遗
2015 年 9 月
自《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及实施导则出版以来,海上 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通过了修正《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及实施导则的一些决议。本补遗按照其通过的年月顺序排印那些已经生效或将在出版下一综合 版本之前生效的修正案。
审议了经修订的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草案,
1
按照《1973 年公约》第 16(2)(d)条,通过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
修正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在 2015 年 3 月 1 日视为被接
立且有文件记录的一个过程。
45
审核机制系指本组织建立的、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各项导则的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2) 结构要求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 --清洁压载舱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 --分舱和稳性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专用压载舱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 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 以及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和成品油船(原 油油船可用原油洗舱系统替代设置专用压载舱,成品油船 可用清洁压载舱替代专用压载舱)。 专用压载舱应与货油和燃油舱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 载压载水或其他压载货物。专用压载舱除应满足一定的舱 容外,还应考虑压载舱的布置,即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 (SBT/PL)-以每一压载舱或非油舱按型尺度在舷侧或在 船底的投影面积计算。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原油洗舱系统
适用于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若40000载重 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设有原油洗舱系统,则可替代设置 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的设计、操作和控制必须符合IMO制定的 《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和控制技术条件》。所有采用原 油洗舱系统的油船,都应备有一本《操作和设备手册》,详 细说明该系统与设备及操作程序。 注意:对于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成品油油船,如 果是在第1(6)条定义日期之后但在1(26)条定义日期之 前建造的,则必须设有专用压载舱,但不必满足专用压载舱 的保护位置要求;对于符合上述日期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 的原油油船,则不强制设置原油洗舱。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途径及污染类别
●非油类污染物
有毒液体物质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 空气污染物 核污染物 噪声污染 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 防污底系统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
所谓《73/78防污公约》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防污公约”而非“73/78防污公约”,否则的话,后者就可能将1997年议定书通过的附则Ⅵ排除在外。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一览表
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
附表二:
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文书一览表
序号
证书、文书名称
签发机关
适用船舶
1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3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文书配备一览表
序号
证书、文书名称
依据
签发机关
适用船舶
1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海事管理机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
16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17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则Ⅱ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C、蒸汽绝对压力超过0.28兆帕的液化气体及其他同类的散装其气体运输船舶
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
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正文:----------------------------------------------------------------------------------------------------------------------------------------------------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各有关船公司、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修正案中文文本已正式印发),对公约附则I 和附则II进行了重大修正。
该修正案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做好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舶防污证书的换发《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对船舶防污染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正或更新,并要求船舶于2007年1月1日起配备新的证书。
请中国船级社尽快按照修正案的相关要求组织完成对中国籍适用船舶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以及《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的换证工作。
二、船舶防污文书的更新(一)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需增加岸基的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计算程序的计算机化提示程序,请各船公司对适用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重新编制,并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上述油船以外的其它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只涉及编制依据的变化,且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相关修改指南(MEPC.137(53))。
请各船公司通过所属船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记录中注明。
(二)附则II修正案对《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格式进行了修正,请各船公司对所属适用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按照新的标准格式进行更新,并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附则II及IBC规则介绍讲义
第12A条的统一解释
意外泄油性能的解释性注释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23条-意外泄油性能 的解释性注释(MEPC.122(52))的修正案 (MEPC.146(54)) 删除对“个别条款指导”部分。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0(7)条(泵系、管路和排放 布置-海水箱): 适用范围: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要求:如果设有永久连接于货物管系的海 水箱,应设置海水箱阀和舷内隔离阀,并且 在两个阀间设置一适当装置(法兰、盲管、 真空装置等),以防止货油的泄漏。
修订原则
• 编辑性修订: -删除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时过期的 要求; -将硬件要求与操作要求分离开; -确定需要纳入附则正文的统一解释; -寻求新的格式,将对新、老船舶的要求清晰地 界定。 • 实质性修订: -泵舱底部保护; -意外溢油性能。 • 现行附则I的新通过修正案内容纳入修订文本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9(3)条(固定和移动式平台的特 殊要求-对FPSOs/FSUs要求) 要求:应符合IMO制定的《MARPOL附则I要求适 用于FPSOs/FSUs导则》 导则指导原则要求:将FPSOs/FSUs定义为平 台,而非油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视为油 船。 上述导则以MEPC.139(53)决议通过,并经 MEPC.142(54)决议修正。 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后执行。
防污底公约
控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草案本公约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胜任的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已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它慢性影响,并且由于海产食品的消费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特别注意到人们对使用以有机锡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相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忆及《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的有机锡化合物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IMO)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大会决议,敦促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一个紧急事项,为尽快制订针对船用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强制性法律文件开展工作;注意到《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所确立的,并在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防患于未然的行动方式;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用防污底系统的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在船舶表面聚积对于商业效率的至关重要性;进一步认识到继续开发有效且无害于环境的防污底系统的必要性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第1条一般义务1.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履行本公约及其附则的规定。
2. 附件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附件。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4. 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 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无害于环境的防污底系统。
第2条适用范围1. 除非本公约另有明确规定,本公约须适用于悬挂当事国国旗的所有船舶。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II、附则III
船型
船型要求
液货舱的位置要求
Ⅰ
Ⅱ
Ⅲ 运输对环境或安全有 离舷侧船壳的距离不小于船 非常严重危险的货物 宽的 1/5 或 11.5 m 处(取小
根据《国际散化规则》对液货舱有进行了分类
和说明。
按液货舱与船体的连接情况:
独立液舱(通常用“ 1 ”来表示)
整体液舱(………“ 2 ”………)
注:(透气系统必须装设阻火装置,阻止火焰蔓延
进入液货舱) 在货物区域装设通风装置,是维持货舱安全运 输环境的最简便方法,特别是为了避免货物区域易 燃易爆蒸汽和有毒蒸汽的积聚,更为有效。
舱室管路设备系统
三、安全设备要求
1、温度控制系统
由于液货过热或过冷可能引起的化学反应,应 通过对温度的控制来限制发生诸如聚合、分解、热 不稳定性或放出气体等可能发生情况。(如前图)
按货舱设计压力的大小:
重力液舱(设计表压力不大于 0.07 MPa)
(…… “ G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压力液舱(……………大于 0.07 MPa )
(…… “ P ”…)
根据IMO的规定:型船的货舱容积不得大于1,250m3
……
不得超过3,000m3
二、液货舱的控制系统
1、环境控制
为了不使液货表面蒸发形成燃烧所需的浓度和 防止液货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要求对液货舱进行 特别控制来维持安全气压环境。
由GESAMP危害图示 A
NLS
B
确定污染类别
C
D
由GESAMP危害图示 1型
NLS(船舶)
2型
确定船舶类型
3型
NLS 按运输NLS类别 运输船 确定要求
有关防污公约附则Ⅱ接收设备
:
刊 1 9 8 7年 第 5 期 关 于 附则 1 港 口 接 收设备 指 南及 上海 港 实施 情 况 过
,
一 文 中已 有 介 绍
。
不 浮
用 添 加 剂使液 体 中 某种成 份 凝 聚 或 上
( )
,
该 指南 列 举 有毒 液体 物质 残 存 物 和 混 合
,
物 的 数量
是 根 据 排 放 有 毒液体 物 质 的 程
l
和接 收设备 的
14
,
、 1吕
编 写 防 污公 约 附 则 l 程 序 和 布 又手 册 有效 的 扫 舱和 规 定 的 预 洗
孰织 ) (
论述
第
叉 6
-
1 7等 则 论 述 了接 收设 备 本身的 问 题
。
从会议
,
4
国 河海 事
的报告 和 讨论
,
可 以归 纳 如 下
;
接收 设备 应具 有 收集 和处 置两 种 功 能
。
提 供 足够 的 有 毒 液体 侮质的接 收设 备
一
物 质污染规 则 已 于 1 9 8 7 年 4月
。
( 美 )
8
间 题较 多 的是第
7
条
验船师 在 执 行 附则 , 第
(挪 )
:
条 中的作用
—
口
、
接 收设备 和卸 货设 施 这一 条款规 定
,
各缔 约国 政 府 应 向媲
,
弋 有 关防 污公约附 则 I 代学品船舶 的操
意见 ( 英 ) 航 运 公会 对 执 行附 则 意见 ( 英 ) 港口
、
、
譬如
,
接 收设备 由谁 筹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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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程序和布置手册MARPOL 73/78 ANNEX II PROCEDURES & ARRANGEMENTS MANUAL船名Ship's Name白杨BAI YANG船旗国Flag中国P.R.C.船舶呼号Distinctiveletters BPLT IMO 编号IMO number 9389588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上海SHANG HAI船级Classification 中国船级社CCS船舶类型Type of Ship二类化学品船兼油船TYPE 2 CHEMICAL TANKER/OIL TANKER船舶所有人Owner上海中化思多尔特船务有限公司SHANGHAISINOCHEM-STOLT SHIPPING LTD引言1.为防止船舶排放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出物入海而污染海洋环境,制定了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后称73/78 防污公约)。
为达到其目的,73/78 防污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 类有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规则,即附则I(矿物油),附则II(散装运输的有毒物质)、附则III(散装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附则IV(生活污水)、附则V(垃圾)、附则VI(空气污染)。
2.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以后称附则II)第13 条禁止将X、Y 或Z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入海,但符合规定的条件除外,包括以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标准为基础的程序和布置,以确保满足针对每类物质而规定的衡准。
3.附则II 要求的程序和布置标准,要求核准散装运载有毒液体物质的每艘船舶都应配备一份程序和布置手册(以后称《手册》)。
该《手册》已按附则II 之附录4 写成,涉及清洗液货舱和从这些作业中排放残余物和混合物时海洋环境方面的问题。
《手册》不是安全指南,而应参考专门用于评估安全性危险的其他出版物。
4.《手册》的目的是确定能符合附则II 所需的布置和设备,以及高级船员确定有关货物装卸、液货舱清洗、污液处置、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所有操作程序,这些是为符合附则II 的要求所必须遵循的。
5.此外,《手册》连同船舶的货物记录薄,以及在附则II下签发的证书∗,将一起被主管机关用作控制目的,以确保船舶完全符合附则II的要求。
6.船长应确保对含有X、Y 或Z 类物质的货物残余或残余物/水混合物不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符合本《手册》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7.船长应确保对含有X、Y 或Z 类物质的货物残余或残余物/水混合物不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符合本《手册》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8 《手册》已经CCS代表主管机关批准,未经预先同意,不允许对其中的任何部分作变动或修改。
∗只包括签发给本船的证书:即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章节索引1. 第1节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主要特性2. 第2节船舶设备和布置的说明3. 第3节卸货程序和扫舱4. 第4节关于液货舱清洗、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程序5. 第5节资料和程序表1 允许运载有毒液体物质的名单表2 液货舱资料汇总表表3 压载舱资料汇总表补遗A:流程图补遗B:预洗程序补遗 C:通风补遗 D主管机关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操作指导书资料: USCG 货物相容性指南图纸:图1 总布置图图2 货舱和污油舱容量图3 船舯剖面图图4 货泵布置图图5 货泵和管路系统图图6 压载管路系统图图7 洗舱管路系统图图8 加热盘管布置图图9 水下排放出口图10 透气系统布置图第1节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主要特性1.1 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威胁的物质分成X,Y和Z三类,X类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为最大,而Z类物质的威胁为最小。
1.2 附则II禁止将含有这些物质的任何排出物排放入海,除非排放是在对每类物质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参数(如适用):.1 每个液货舱可能排放入海的最大物质数量.2 排放期间的船舶速度.3 排放期间距最近陆地的最小距离.4 排放期间所在海域的最小深度,和.5 在水线下实行排放的必需性。
1.3 对于某些识别为”特殊区域”的海区, 适用更为严格的排放衡准。
附则II所指的特殊区域仅指南极区域*。
1.4 附则II要求每艘船舶配备液货泵和管路系统,以确保指定运载X,Y类和Z类物质的每一液货舱在卸货后所留存的残余物量不超过附则中规定的量。
对于拟运载这些物质的每一液货舱,都必应确定残余物量。
只有当所确定的残余物量小于附则规定的量时,液货舱才可准许运载X,Y类或Z类物质。
1.5 除上述条件外,附则II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即某些货物残余物、液货舱清洗和通风作业的排放操作只能按照批准的程序和布置进行。
1.6 为满足第1.5条的要求,手册第2节中包含了船舶设备和布置的所有详细资料,第3节中包括了卸货和扫舱的作业程序,第4节中包括货物残余物、洗舱水、污液、压载和排除压载水等可能适用于许可船舶运载物质的排放程序。
1.7 遵照本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将能确保船舶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所有有关要求。
注: MARPOL73/78附则II定义这些区域如下*: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第2节船舶设备和布置的说明2.1 通则本节包括能使船员遵照第3节和第4节规定的作业程序所必需的船舶设备和布置的细节。
2.2总布置图和液货舱的说明2.2.1船舶登记和类型的细节船名:白杨船舶呼号:BPLTIMO 编号: 9389588船籍港:上海总吨位:2646垂线间长:90.00 m型宽:15.00 m型深:6.9 m设计吃水:5.40mIMO船型:Type 2船级社:中国船级社船旗国:中国航区:无限航区2.2.2 总布置图本船是一艘IMO 2&3型的化学品船,依照IMO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构造和设备的相关规则,取得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适装证书。
在总布置图中简要说明了液货舱的位置和容量。
(参见图1和图2)。
2.2.3允许装载的货物在表1中列出了所有符合附则II要求的液货舱允许运输的A、B、C、D四类物质名单。
运输环氧丙烷时需要注意装运的特殊要求,见《环氧丙烷装卸计划》。
2.2.4液货舱本船设有8个液货舱, 包括一个液货舱/污液舱。
所有的液货舱和液货/污液舱均由低碳钢建造,并用CARBO ZINC 11漆特涂。
上甲板许多刚性结构形成液货舱外部。
上甲板许多刚性结构形成液货舱外部。
液货舱的布置参见图3 船舯剖面图(MIDSHIP SECTION)。
所有液货舱、液货/污液舱分别设有热油加热盘管,加热盘管的材料为SUS316L。
液货舱的加热盘管请参见图8。
液货舱内底板如图3所示倾斜。
3.3节中所描述液货舱的扫舱操作在船舶适当的纵倾和横倾时会更容易进行。
因本船为双层底船,每一液货舱均设有吸入井,液货舱内吸入井位于每一液货舱后部向船内紧靠总向和横向舱壁。
每个液货舱的吸入井有助于液货舱的排放。
液货舱被认可适合于运载表1中所列的货品。
所有吸入井容积为0.0124m3.2.2.5溢流控制高位报警每一液货舱分别设有液位到达95%时的声光指示报警,此高位报警独立于其他设备。
舱室溢流控制每个液货舱还分别设有在液位到达98%时液位开关动作的声光报警。
并且每一液货舱装有同液位测量装置组合在一起的可调整液位报警。
2.3液货泵吸和管路布置及扫舱系统说明2.3.1液货泵本船共有8台液压马达驱动的潜液式货油泵,如下所列:No.3, No6 液货舱(中舱):FRAMO SD 125排量 150m3/h , 110 m.l.c(Sp.Gr. 0.8 ~ 1.0cst)No.1, No5 液货舱(中舱),No.2, No4 液货舱(边舱):FRAMO SD100排量 120m3/h a,110 m.l.c(Sp.Gr. 0.8 ~ 1.0cst) 一旦货油泵不能使用,准备使用一台便携式潜液式货油泵。
便携式货油泵通过软管连接到卸货管线上。
便携式货油泵规格如下:FRAMO TK80排量 70m3/h ,70 m.l.c(Sp.Gr. 1.0cst)关于货油泵的操作请参考FRAMO泵操作手册。
FRAMO泵货油系统的主要原理是在每一个货舱中安装一个潜液式的液压驱动的货油泵。
每一个货油泵由通过中央环管式的高压液压油总管输送的高压液压油驱动。
每一个货油泵液压管路相互独立,通过各自的流量调节阀可以进行无级调速。
潜液式货油泵布置如图4所示,货油泵的开启、停止、速度控制均在现场进行。
2.3.2液货管路系统布置每一个货油舱设有一个独立的货油吸入管,通过货油泵排至靠近货油泵的一个截止阀。
每一个货油舱设有一根单独的带有截止阀的加油管,旁通货油泵进行加油。
货油排出管的材料是SUS 316L不锈钢。
货油总管和总管阀布置在上甲板上,如图5所示。
上甲板上的排出管截至货油总管。
在总管区域每一货油排出管设有单独的货油总管。
总管所允许的最大压力是10.5 bar.━每舱的加油和排出管 100mm━货舱总管 150mm货油总管溢流盘的污油通过一个气动的隔膜阀排至No.5货舱,该舱可作为污油舱使用。
No.5货舱的污油可以通过该舱的货油泵排至:━通过总管排至岸上━排油监控系统━防污公约附则II规定的水下排放口2.3.3扫舱系统本船扫舱系统是通过货油泵和压缩空气进行扫舱。
每根货油舱的扫舱管连接至靠近货油泵的排出阀后的货油管和货油舱内吸油#附近的货油管上,然后接至货油总管通岸阀的排出侧。
扫舱管分别接至货油总管两舷的通岸阀的排出侧。
每舱扫舱管直径 25mm.所有的扫舱管上的阀件手动操纵。
关于扫舱系统的进一步信息,见图5。
2.4压载舱和压载系统布置设有专用的压载系统,并可在不对任何液货舱压载的情况下使船舶满足IMO稳性和纵倾衡准的要求。
在恶劣天气下为了船舶安全,如果船长判断确实需要,可在货油舱加入额外的压载水。
船上设有由8个双层底压载舱1个艉尖舱、和1个艏尖舱组成的压载系统。
参见图6。
压载舱的舱容参见表3。
压载管由碳钢钢管做成,压载总管通径为200mm,通往各压载舱支管通径为150mm。
详细的管路布置参见图6。
压载支管上的阀件位于各压载舱内。
艏尖舱的压载水吸入阀为直接装在防撞舱壁上的直角截止阀,并可在主甲板上人工遥控操作。
设有2台CIS150-125-250压载泵。
每台压载泵排量为200 m3/h,压力为0.2MPa。
压载泵在货控室可以遥控。
除艉尖舱外其余压载舱通过上述压载泵加载和卸压载。
压载管系通往上甲板,可以通过短管与货油总管相连接用于应急压载。
艉尖舱通过机舱内的通用泵进行注入和排出。
上述压载泵不能被用于液货系统,否则不能满足附则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