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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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发布时间:2010-06-29 | 文章来源:办公室 | 浏览次数:59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2008年10月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分别藉决议MEPC.176(58)和MEPC.177(58)通过《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修正案和《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 7月1日全球生效。

《防污公约》附则VI的主要改动包括:

1、逐步调低全球的燃油含硫量上限,先由2012年1月1日起调低至3.5%(现时为4.5%),再由2020年1月1日起调低至0.5%(具体情况视乎最迟于2018年完成的可行性检讨结果而定)。适用于硫排放控制区的燃油含硫量限值由2010年7月1日起调低至1.0%(现时为1.5%),并由2015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低至0.1%。

2、逐步调低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凡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其NOx排放限值调低至14.4 g/kWh(现时为17.0 g/kWh),以符合“II级”排放标准;凡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且在排放控制区内运作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则受最严格的“III级”排放标准所管制。

3、凡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输出功率超过5 000 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现有船用柴油机,在为其而设的认可方法面世并经核准后,必须符合“I级"排放极限值(即17.0 g/kW)。

4、运载原油的液货船必须备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5、船上如有含消耗臭氧物质(ODS)的可重新充注系统,必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涵盖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的条文、为现有柴油机制订的发证程序,以及适用于须符合II、III级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的试验循环。该修订文本将影响到EIAPP证书的格式、台架试验条件和程序、计算验证公式及计算软件(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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