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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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

(四)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标准
1、A类有毒液体物质
A类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及混合物,禁止再一切 海域排放。
当排往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的物质浓度等于 或低于附录II对该物质所规定的剩余浓度,且 该液货舱完全排空,随后加入该舱的水,在 下列条件下,可直接排放入海:
1.定义 a.化学品液货船b.液体物质c.有毒液体物质d.特殊区 域(波罗地海、黑海、南极区域)
2、适用范围 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 的船舶。
(二)检验证书
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都应进行 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检验合格 后由主管机关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 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有效期5年.
2)货油和压载作业
(1)货油的装载(2)航行中货油的内部转驳(3)货 油的卸载(4)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5)货油 舱的清洗(6)污压载水的排放(7)污油水舱水的排 放(8)污油水舱水的排放后,阀门的关闭(9)残油 的处理(10)SLOP舱排放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 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ppm:百万分比,按体积的百万分之比计算的油污水 的含油率。
2. 适用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适于所有船舶
(二)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 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验、或强制 性年度检验。
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签发《国际防止油污 染证书》(IOPP证书“国际纺织油污证书”) 有效期5年。
同时生效),共7章39条3个附录。 (一)定义、使用范围 1、定义
油类:含油混合物:油船:(包括油/散两用 船)最近陆地:特殊区域:瞬间排放率:清 洁压载水:专用压载水:原油:原油(成品) 油船

02-1973防污公约

02-1973防污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FROM SHIPS, 197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个重大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订一些不限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第1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2)“有害物质”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BEING CONSCIOUS of the need to preserve the human environment in general and the marine environment in particular,RECOGNIZING that deliberate, negligent or accidental release of oil and other harmful substances from ships constitutes a serious source of pollution,RECOGNIZING AL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 1954, as being the first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to be concluded with the prime obj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appreciating th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which the Convention has made in preserving the seas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from pollution,DESIRING to achieve 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intentional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by oil and other harmful substances and the minimization of accidental discharge of such substances,CONSIDERING that this object may best be achieved by establishing rules not limited to oil pollution having a universal purport,HA VE AGREED as follow:Article 1 General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1)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undertake to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Convention and those Annexes thereto by which they are bound,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by the discharge of harmful substances or effluents containing such substances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Convention.(2) Unless expressly provided otherwise, a reference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titutes at thesame time a reference to its Protocols and to the Annexes.Article 2 Definitions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unless expressly provided otherwise:(1) Regulation means 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he Annex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2) Harmful substance means any substance which, if introduced into the sea, is liable to createhazards to human health, to harm living resources and marine life, to damage amenities or to interfere with other legitimate uses of the sea, and includes any substance subject to control by the present Convention.(3)(a)“排放”一词当对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言,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的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处置、溢出、渗漏、泵出、冒出或流出;(b)“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i)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ii)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iii)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本统一解释中使用了下列简称:1.73/78防污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规则──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中的各条规则3.IOPP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4.SBT──专用压载舱5.CBT──清洁压载舱6.COW──原油洗舱系统7.IGS──惰性气体系统8.PL──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9.H──73/78防污公约生效日期(见两年。

1.定义第1(1)条1A.0“油”的定义,因此,删去原解释(见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附录Ⅱ)。

)油碎布处理1A.0.2 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指南中所指的油碎布应按照附则V和该指南中的程序处理。

第1(4)条1.0 油船的定义1.0.1 按经修订的SOLAS74第Ⅱ-1章3.20条所定义的气体运输船,当其全船或部分散运油时,应如1(4)条所定义的油船处理。

第1(6)1(26)1.1 油船的定义1.0.1 第1(6)和1(26)条分别对“新船”和“新油船”所下定义应解释为,属于这两款的(a)、(b)、(c)、(d)、(i)、(d)(ii)或(d)(iii)中所列的任何一类船舶,应认为是新船或油船。

1.2 交船期预想不到的延迟1.2.1 就第1(6)、1(26)和24条关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定义而言,是在这些规定的日期之前订立建造合同(或安放龙骨)及交船,但是由于造船者及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得不延迟到所订日期之后交船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视为“现有船舶”。

对于这类船舶,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对待。

1.2.2 重要的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延迟而在所订日期之后交船、且主管机关允许作为现有船舶对待的船舶,港口国应同样予以接受。

为保证这一点,建议各主管机关在考虑这类船舶申请时,遵循以下做法:.1 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地考虑这类申请。

在此过程中,如船舶建造于某一外国,主管机关可要求造船国主管当局提出一份正式报告,说明延迟是由于建造者和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2 根据此种申请某船被视作现有船舶时,该船的《防止油污证书》应予签注,以表明该船已被主管机关认可现有船舶;.3 各主管当局应向本组织报告船舶的身分,及该船被认可为现有船舶的理由。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目录第 1 章–总则1 定义2 适用范围3 例外4 免除5 等效措施第 2 章-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6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和名录第 3 章–检验与发证7 化学品船的检验与发证8 检验9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10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第 4 章- 设计,建造,布置和设备11 设计,建造,设备和运作12 泵系,管系,卸货布置, 和沉淀柜第 5 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运营性排放13 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排放14 程序和布置手册15 货物记录簿Page 2第 6 章- 港口国监督的措施16 监督措施第7 章- 防止涉及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17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第8 章- 接收设施18接收设施和卸货码头的安排附录 1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导则附录 2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格式附录 3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的格式附录 4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 5 对货舱、泵系及相关管系中残余物的评估附录 6 预洗程序附录7 通风程序Page 3经修正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条款第 1 章–总则第1 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周年日期”系指相应于《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截止日期的每年的月日。

2 “相关的管系”系指从液货舱吸点到用于卸货的通岸接头的管道,包括船舶所有的管系、泵系和与卸货管线相连的露天的过滤器。

3 压载水“清洁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从上次装载含有X ,Y或Z 类物质的货物以来,该舱已被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分隔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个附则中所定义的非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或货物。

4 化学品规则“散化规则”系指经本组织修正的并经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号决议通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规则规定此类修正案将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适用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并生效。

7378防污公约综合文本(2002) 附则II

7378防污公约综合文本(2002) 附则II
!" # !$ 防污公约附则 %% (包括修正案)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 !$ 防污公约附则 %% (包括修正案)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第&条 就本附则而言: (&) 化学品液货船, 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 并包括本公约附则 % 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 清洁压载水, 系指装载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 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 (、 )、 * 或 + 类物质的货物以来, 已予彻底清洗, 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 专用压载水, 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 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 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 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 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 最近陆地, 见本公约附则 % 第 ( 条的定义。 & -) (.) 液体物质, 系指在温度为 "! / $0 时蒸气压力不超过 ’ / $12 # 34’ 的物质。 (5) 有毒液体物质, 系指本附则附录 %% 中所指明的或根据第 " ( ,) 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 为 (、 )、 * 或 + 类的任何物质。 (!) 特殊区域, 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 在该海域中, 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 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 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 洋。特殊区域为: ( 6) 波罗的海区域; 和 ( 7) 黑海区域; 和 ( 3) 南极区域。 见本公约附则 % 第 &8 (&) ( 7) 条的定义。 ($) 波罗的海区域, (-) 黑海区域, 见本公约附则 % 第 &8 (&) ( 3) 条的定义。 (-() 南极区域, 系指南纬 589以南的海域。 (&8)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 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 &(’’) 决议通 !, 过的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但这些修正 案应按照本公约第 &5 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 散装化学品规则, 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 ’8 (’’) 决议通过的 ", 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 本公约第 &5 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3.12.04•【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003年12月4日以MEPC.111(50)号决议通过,2005年4月5日生效)一、将原第13G条用以下内容代替:“第13G条防止事故性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条应:(a)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b)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c)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轴线处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

(2)就本条而言:(a)“重柴油”系指那些按本组织接受的方法试验,在不超过340℃时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燃油”系指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的拟作为生产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a)“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b)“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c)“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本款(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4)适用本条的油船,应在不晚于2005年4月5日或根据下表规定的日期或年份的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油船类别│日期和年份┃┠────┼────────────────────────────┨┃第1类│1982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1982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2类│1977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和│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3类│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5)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本条第(1)(c)款规定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运营,条件是:(a)2001年7月1日该船尚在服役;(b)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的条件;(c)船舶的上述规定条件保持未变;以及(d)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交船日后船龄满25年之日。

MARPOL7378防污公约

MARPOL7378防污公约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 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 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doc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doc

附件22第MEPC.186(59)号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审议了《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I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新增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的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Page 2附件(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1新增第8xx如下:“第8章-防止油轮间海上货油过驳期间造成污染第40条适用范围1本章中的规定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轮间货油过驳作业(过驳作业)的油船及其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过驳作业。

17---防污染公约规定(二)#

17---防污染公约规定(二)#

(I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一、消耗臭氧物质:见P100 二、氮氧化物(NOX):2001年1月1日,130KW以 上柴油机。 三、硫氧化物(SOX):含硫不超一般4.5 控制区 1.5 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蒸气收集系统 五、船上焚烧:P102 六、接收设备:略 七、燃油质量:保存加油记录单,供随时检查。 保存 三年。油样保存至油用完,但不少于12个月。
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 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 案确定)。八个。

船舶垃圾排放标准
排放物 塑料制品 漂浮物质 内河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沿海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 25nmile 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生活污水排放规定
公约规定: ①未经处理的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为12 nmile以上的地方排放。 经过粉碎和消毒处理的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4(新3)nmile以上的地 方排放。以上不论哪一种情况,排放时船的航速不小于4kn。 3mile以内临时储存在集污舱中. ②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正常运转,该装置符合主管 机关的规定,拟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液在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 也不应使水变色。 ③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港口和装卸站等设置生活污水接收设备和备有 标准排放接头,以满足到港船舶之需。
MARPOL公约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V中规定:
(1)公告牌使用的文字为船旗国官方文字或英文或法文 。 (2)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和允许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 制定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3)“垃圾管理计划”应用(船员工作语言)填写。 (4)每艘400 总吨及以上和允许载运15 人及以上的船舶,应 备有一份“垃圾记录薄”。 (5)垃圾记录薄应记录每次排放和焚烧作业,负责船员应于 当日签署。 (6)记录《垃圾记录薄》可用(英法船旗国)文字,有争议 时以(船旗国 )文字为准。 (7)“垃圾管理计划”须记录的事项有---①指定执行计 划的负责人;②船舶垃圾收集程序;③船舶垃圾加工程序; ④船舶垃圾储存程序;⑤船舶垃圾排放程序;

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范文

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范文

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第1条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条款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1.1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参见业经本组织以第A.716(17)号决议通过的或可能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

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1.2确认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导则载于本附则的附录中。

1.3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被定义为《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

2 有害物质的装运,除按照本附则各项规定进行外,应予禁止。

3 为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或将此种污染减至最低限度,本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例外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补充本附则的规定。

4 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用于装运有害物质的空的容器,除非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其本身视为有害物质。

5 本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备。

第2条包装在考虑其特定装载内容的情况下,包装应能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第3条标志与标签1 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得只用商业名称),并且还应永久地加上标志和标签,以表示该物质是海洋污染物。

此种识别标记,在可能时还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补充,例如,使用有关的联合国编号。

2 在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上标注正确技术名称和贴标签的方法,应是能使该信息在海中浸没至少三个月后仍然可以从包装件上辨认出来。

在考虑适当的标志和标签时,应考虑包件所用材料和其表面的耐用性。

3 装有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志要求。

第4条单证1 在所有关于海运有害物质的文件上提到这些物质名称时,应使用该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得只使用商业名称),并且在该物质上还应补充标明"海洋污染物"字样。

MARPOL73_78防污公约

MARPOL73_78防污公约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 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 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附则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附则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

经修正73、78防污公约附则一

经修正73、78防污公约附则一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

所谓《73/78防污公约》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防污公约”而非“73/78防污公约”,否则的话,后者就可能将1997年议定书通过的附则Ⅵ排除在外。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78.02.1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对我生效)本议定书各缔约国,认识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造成污染方面所能作出的重大贡献;也认识到有进一步防止和控制船舶,特别是油轮造成海洋污染的必要;还进一步认识到尽早并尽可能广泛地执行该公约附则Ⅰ所载防止油污规则的必要性;但认为在某些技术问题未得到满意的解决以前,有必要推迟施行该公约的附则Ⅱ;考虑到达到这些目的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一般义务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一)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和(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的各项规定,但须遵照本议定书中所列的各项修订与补充。

二、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三、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

第二条防污公约附则Ⅱ的执行一、尽管有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同意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或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会)中经本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确定的更长的期间内,各缔约国应不受公约附则Ⅱ各项规定的约束。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在涉及公约附则Ⅱ的各种事项方面,既不承担任何义务,也无权要求任何特权。

同时,就涉及该附则的各种事项而言,凡提及防污公约的各缔约国时应不包括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

第三条资料交流防污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文更如下:“经授权代表各该缔约国按规则规定办理关于装运有害物质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和营运事宜的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名单一份,以便周知各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公约执行和监督的加强和完善
强化执行机制
为了确保新公约的有效实施,将加强船舶防污染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各国政府将 建立更加严格的执法机制,对违规船舶进行严厉处罚,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共同打击船舶污染行为。
完善监督机制
新公约将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对船舶的排放监测、能效监测和安全检 查等方面的要求。各国政府将加强船舶的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向国际海事组织报 告相关信息,以确保新公约的有效实施。
目的
通过制定统一的船舶防污染标准 和要求,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 污染,保护全球海洋生态平衡和 可持续发展。
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排放限制
限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 向海洋排放油类、有害 液体物质、垃圾等污染
物。
设备要求
规定船舶必须配备的防 污染设备和系统,如油 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装
置等。
操作规范
制定船舶在航行、装卸 、维修等过程中的操作 规范,以降低污染风险
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研发新技术
为了满足新公约的要求,各国将加大船舶防污染技术的研发力度,开发更加高效、环保的船舶设备和 系统。例如,研发更加节能的发动机、高效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空气污染的排放控制技术等。
推广新技术
新公约将鼓励各国政府推广先进的船舶防污染技术,提高船舶的能效和环保性能。同时,国际海事组 织将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全球推广和应用。这将有助于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 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定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 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排放标准, 对产生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 进行处理和排放。
船舶应定期对防污染设备进行检查和 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 果。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2.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Ⅰ
附则Ⅰ 是必选附则, 附则 Ⅰ 是必选附则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MARPOL73/78同时生 同时生 效(1983.10.2)。附则Ⅰ共有四章(26条): 。附则Ⅰ共有四章( 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第三章 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 污染减至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附则Ⅱ 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Ⅱ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日生效。 必选附则) 年 月 日生效 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个附录: 附则Ⅱ共14条,5个附录: 条 个附录 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Ⅴ证书格式。 附录Ⅴ证书格式。
2011.10
一、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 防污公约
( 二 ) 、 MARPOL73/ 78防污公约有关 / 防污公约有关 规定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 防污公约
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 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 IMCO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 年 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 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 会议上, 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 《1954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 油污染公约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 年 7月26日生效。 日生效。 月 日生效 “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 公约” 公约 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 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 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 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防污底公约

防污底公约

控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草案本公约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胜任的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已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它慢性影响,并且由于海产食品的消费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特别注意到人们对使用以有机锡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相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忆及《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的有机锡化合物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IMO)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大会决议,敦促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一个紧急事项,为尽快制订针对船用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强制性法律文件开展工作;注意到《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所确立的,并在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防患于未然的行动方式;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用防污底系统的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在船舶表面聚积对于商业效率的至关重要性;进一步认识到继续开发有效且无害于环境的防污底系统的必要性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第1条一般义务1.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履行本公约及其附则的规定。

2. 附件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附件。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4. 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 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无害于环境的防污底系统。

第2条适用范围1. 除非本公约另有明确规定,本公约须适用于悬挂当事国国旗的所有船舶。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II、附则III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II、附则III
(通过下表可以清楚的对比出不同船型的特点)
船型
船型要求
液货舱的位置要求


Ⅲ 运输对环境或安全有 离舷侧船壳的距离不小于船 非常严重危险的货物 宽的 1/5 或 11.5 m 处(取小
根据《国际散化规则》对液货舱有进行了分类
和说明。
按液货舱与船体的连接情况:
独立液舱(通常用“ 1 ”来表示)
整体液舱(………“ 2 ”………)
注:(透气系统必须装设阻火装置,阻止火焰蔓延
进入液货舱) 在货物区域装设通风装置,是维持货舱安全运 输环境的最简便方法,特别是为了避免货物区域易 燃易爆蒸汽和有毒蒸汽的积聚,更为有效。
舱室管路设备系统
三、安全设备要求
1、温度控制系统
由于液货过热或过冷可能引起的化学反应,应 通过对温度的控制来限制发生诸如聚合、分解、热 不稳定性或放出气体等可能发生情况。(如前图)
按货舱设计压力的大小:
重力液舱(设计表压力不大于 0.07 MPa)
(…… “ G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压力液舱(……………大于 0.07 MPa )
(…… “ P ”…)
根据IMO的规定:型船的货舱容积不得大于1,250m3
……
不得超过3,000m3
二、液货舱的控制系统
1、环境控制
为了不使液货表面蒸发形成燃烧所需的浓度和 防止液货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要求对液货舱进行 特别控制来维持安全气压环境。
由GESAMP危害图示 A
NLS
B
确定污染类别
C
D
由GESAMP危害图示 1型
NLS(船舶)
2型
确定船舶类型
3型
NLS 按运输NLS类别 运输船 确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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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发布时间:2010-06-29 | 文章来源:办公室 | 浏览次数:59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2008年10月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分别藉决议MEPC.176(58)和MEPC.177(58)通过《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修正案和《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 7月1日全球生效。

《防污公约》附则VI的主要改动包括:
1、逐步调低全球的燃油含硫量上限,先由2012年1月1日起调低至3.5%(现时为4.5%),再由2020年1月1日起调低至0.5%(具体情况视乎最迟于2018年完成的可行性检讨结果而定)。

适用于硫排放控制区的燃油含硫量限值由2010年7月1日起调低至1.0%(现时为1.5%),并由2015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低至0.1%。

2、逐步调低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凡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其NOx排放限值调低至14.4 g/kWh(现时为17.0 g/kWh),以符合“II级”排放标准;凡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且在排放控制区内运作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则受最严格的“III级”排放标准所管制。

3、凡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输出功率超过5 000 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现有船用柴油机,在为其而设的认可方法面世并经核准后,必须符合“I级"排放极限值(即17.0 g/kW)。

4、运载原油的液货船必须备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5、船上如有含消耗臭氧物质(ODS)的可重新充注系统,必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涵盖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的条文、为现有柴油机制订的发证程序,以及适用于须符合II、III级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的试验循环。

该修订文本将影响到EIAPP证书的格式、台架试验条件和程序、计算验证公式及计算软件(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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