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强债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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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债权』

1•处理关系:

(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

(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

(3)理论&实务

2.参考文献:

•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推荐)

•《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

•《合同法研究》(王利明)

•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

•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

•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

•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讲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中国古有“债” :0仅包括金钱之债;O2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

O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

•《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 (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O 1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O 2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

1.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

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①特定当事人;O2以请求权为基础

(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二,债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材: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C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_________ D债是财产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的特点显示出来。(两者都是最纯粹的财产权,在实践中错综复杂)

1.相对权VS绝对权:

(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A两头栓债权人和债务人,效力仅及于对方;B仅能有权约束对方)

――债的约束力及于且仅及于双方。(我只受我的允诺约束)一一>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方式

例:购销合同,甲一乙一丙,甲和丙之间没有约束力,丙对甲是完全自由的。

•从前的做法:甲可以告诉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一违反债的相对性

――在英美法中存在类似的“合同的相对性”。

例:甲&乙(女)结婚,双方父亲之间签订合同,乙父在他们结婚后赠与甲200镑,没有交付。甲父死后甲将乙父告上法庭,法院不接受,认为甲非合同当事人,无告诉权。(后改变)

(2)物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不作为义务)。

•债权效力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及于第三人,具有代位权和撤消权。

例1:甲<—乙<—丙。乙没有财产,但是如果乙对丙的债权实现,则拥有财产,自然可以满足甲的债权。如果乙怠于行使债

权,因代位权..制度,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效力延伸)

例2:甲<—乙<—丙。乙为了规避对甲的债务,将钱赠与给丙。因撤消权...制度,甲可以主张撤消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实现债权。

•债权的物权化:债权在特殊的时候具有某种物权(绝对权)的属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①承租权的物权化一一可以对侵犯承租房屋的人主张权利;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

②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中没有)

③预告登机制度/商品房预售登机制度:债权具有了排他性(如他人不能再买预售出的商品房)

④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A:信托关系中,A将财产赠与B但决定B每月给予C一万元—>C具有得到钱的请求权例B: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有请求权进行索赔。

例C: A请客吃饭,大家食物中毒,A与餐馆间有债,但是其他人是被附保护的,也有权请

求。如果按照侵权责任,中毒者需要举证;但违约的举证责任较轻。

-物权的债权化:

7.非优先权VS优先权

(1)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之间一“设定在先权利在先”;物权优先于债权

•体现:。1破产取回权;O2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别除权(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矛盾:破产清偿顺序:职工安置—>国家税收—>一般债权,其中没有抵押权(抵押财产不在其内),《企业破产法》的别除权表明抵押权最优先,但明文规定如上,抵押债权在第三位

三、债的历史演变

(一)债的产生及演变过程

1.自力救济阶段(原始的自力救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社会,其内部关系稳

定、和谐,外部关系相对险恶。氏族对外最需要自力救济的能力,采用“同态血亲复仇”的方式,以保持氏族

的威信和繁衍。一一>社会不平衡,方式残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不利一一>采用“杀害和解费”(最早最原始的一种赔偿,是对方放弃复仇的变通解决办法)

2.人身责任阶段(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强制力保护下的血亲复仇。债权人一旦受到损害,他拥有控制债务人全部人格的权利(人身强制)。

3.财产责任阶段:法律的伦理化(人道化)使纯粹的人身责任变为纯粹的财产责任。但并没有形成债,只是债的雏形,还处于责任的阶段。

——>债从责任中分离:

4.债的阶段:商品交换频繁,逐渐形成社会公认的交易习惯和准则。给他人造成损害慢慢模式化,成为习惯,

甚至法律化- >人们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法律后果可预知)。人从被动状态转化到主动状态,在损害后,在法律惩治之前主动赔偿。- >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从前台退到了幕后。从制裁力量变成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法律的

(二)债从具体到抽像的过程

•债从责任的分离只是债的发展的第一步,分离出来的是具体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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