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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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种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合法、及时、足额、现金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六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支付日期应固定。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八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民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正式的管理办法之前,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公众咨询。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民工管理办法随着我公司快速的发展,对农民工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的农民工标准化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项目用工管理不规范,不仅影响了公司信誉,而且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身份管理,打造一支“数量足、素质高、队伍稳”的新型建筑工人,是我公司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城建的重要内容,所以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施项目部(用工单位)的分项工程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

三、公司劳务管理体系图四、职责分工(一)工程部劳务管理的工作职责1、工程部劳务主管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资格预审和业绩能力考察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资源库和不良分包方资源库,对分包方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保存分包方档案,并报送局劳务管理服务中心部备案。

2、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部门对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项目部调剂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的流向。

4、负责指导、监督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及技术交底工作。

5、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督导项目在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6、负责对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的审核、签订的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管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

7、依据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职责,对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8、指导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项目部的农民工管理员工作职责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民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留有培训痕迹备存。

2、每月定期牵头召开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月度工作例会(见附件6)3、负责监督、核查劳务分包企业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总包备案,并确保人、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_____成员:_____(二)职责1、组长职责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成员职责(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农民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等工作,建立农民工用工档案,核算农民工工资。

(2)财务部门负责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

(3)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管理,如实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审核农民工工资表,协助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签订劳动合同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

(二)考勤记录项目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的考勤记录,每天如实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

(三)工资核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核算农民工的工资。

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

(四)工资审核项目部负责人应审核农民工工资表,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审核无误后,报财务部门。

(五)工资支付财务部门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支付时间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本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2024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2024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政府不断加强农民工管理的法规制度。

本文是农民工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民工的管理政策。

二、劳动合同管理(一)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与农民工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等内容。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合同权益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违反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农民工相应的赔偿。

三、工资支付(一)工资支付要求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人的工资。

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且不得拖欠。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单位进行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支付证明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证明。

工资支付证明应当包括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日期、工资支付方式等信息。

农民工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确保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社会保险政府应当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职工资中按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同时,应推行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让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福利待遇雇主应向农民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休假制度、工作补贴、交通补贴等。

政府应当加强对雇主的福利待遇监管,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一)劳动环境雇主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政府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监督,以及对劳动环境的评估和改善。

同时,对于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二)劳动时间和休息雇主应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不得逾越劳动法规定的工时上限。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的平等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指在城镇就业、劳动并以薪金为回报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农民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环境与条件、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第四条农民工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发展机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提供必要服务,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章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或变相克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第三章农民工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其提高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和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农民工的工作计划和分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心理辅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侵害农民工的权利,如果侵害农民工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1、《劳动合同格式范本》2、《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督检查表》3、《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表》4、《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劳动并以薪金为回报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岗位、以临时工种为主的非农业户籍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的管理应当以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福利。

第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引导和就业指导,促进他们的就业稳定和职业技能提升。

第二章农民工用工第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向劳动部门报备用工信息,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劳动相关手续。

第七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工作岗位的工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相关信息,并保证用工舒适和安全。

第八条农民工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农民工,不得少数该群体享受合法权益,不得恶意拖欠工资,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和工时记录。

第九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合法的工资支付凭证。

第十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农民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农民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权利,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并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休假、年假、病假、婚丧假等合法假期的权益,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工有假期的权利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农民工享有合法的劳动仲裁和法律救济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阻碍农民工维权和申诉。

第四章农民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第十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关的培训资金和培训场所。

第十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和经济支持。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法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法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规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实行身份信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招用农民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经农民工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

第四条农民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包括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工资支付凭证上注明支付金额、时间、账户等信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时间规定,保证农民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违规处理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农民工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 未按照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3. 未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4. 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关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法规的详细文档,内容包括了总则、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要求、违规处理和附则等部分,旨在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保障,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民工的定义和权益保障第一节农民工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人员,包括城市及农村常住人口以及跨地区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工人相同的劳动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 工资按时足额支付;2.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 休假、带薪年假等休息休假制度;4.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5. 劳动条件和环境保障。

第三章农民工的用工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应明确以下内容:1. 聘用方式、期限和工作地点;2. 工作任务和责任;3. 工资和待遇;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5. 工作条件、环境和安全保障。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共同签字并留存备查。

第二节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迟延或克扣工资。

工资标准应当与岗位要求相匹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节劳动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第一节维权渠道农民工享有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行政复议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二节维权保护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节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虐待农民工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农民工的流动性和用工特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以上为《农民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法

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法

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农民工。

1.3 管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2.1 招聘条件:项目部应明确招聘条件,包括技能要求、工作经验等,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2 录用程序:农民工应聘后,项目部应进行面试、技能测试等环节,择优录用。

2.3 劳动合同:录用后,项目部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三章工资与福利3.1 工资支付:项目部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3.2 福利待遇:项目部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餐、住宿等福利。

3.3 社会保险: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4.1 安全教育:项目部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2 安全设施:项目部应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 事故处理:发生工伤事故时,项目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并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劳动纪律5.1 工作时间:项目部应合理安排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5.2 休息休假: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合理安排调休和轮休。

5.3 纪律要求:农民工应遵守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6.1 技能培训:项目部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

6.2 职业发展:鼓励农民工提升个人技能,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6.3 激励机制:项目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农民工给予奖励。

第七章权益保护7.1 投诉渠道:项目部应设立投诉渠道,保障农民工的投诉权利。

7.2 纠纷处理:项目部应公正处理农民工与项目部之间的纠纷。

7.3 法律援助: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章附则8.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民工及其雇主。

# 第三条管理原则农民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民工权益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雇主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 第五条工资支付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 第六条社会保险雇主应为农民工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其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 第七条劳动条件雇主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

# 第八条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农民工管理# 第九条信息登记建立农民工信息登记制度,记录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和培训经历等信息。

# 第十条就业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 第十一条权益维护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服务。

#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雇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农民工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修改和补充根据实际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农民工管理行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本户籍所在地界限内,以谋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到非户籍所在地从事建造工程、房屋装饰装修、清洁、餐饮、农业、渔业等劳动活动,并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礼聘农民工,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农民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农民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

第二章农民工聘用和用工单位义务第七条用工单位对于农民工的聘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人种、族裔、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歧视行为;(二)遵循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基础,依法独立自主聘用;(三)根据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量;(四)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对农民工进行劳动卫生教育,防止职业伤害和劳动争议发生。

第八条用工单位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四)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五)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六)双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及时了解农民工的生活、工作情况,代为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艰难问题。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人事代理活动,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招聘、聘用农民工过程中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第十一条农民工的工资及其支付方式、时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管理行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城市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以及雇用农民工的雇主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

第三条农民工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受到合法的待遇和待遇晋升机制的尊重。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

第四条农民工的服务项目应当聚焦其个人发展,注重教育和培训,促进其技能水平提高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法用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中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超时工作工资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农民工入职之前,向其解释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并承诺不得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和变更。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福利和保险等费用,并预存工资的部分用于工资拖欠或者经济失误的情况。

第十条农民工有权拒绝违法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合法的条款,以及不满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条款。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一条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不得迟到、克扣、拖欠。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结构表,保证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等相关补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私下交易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将社保费用计入农民工工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保费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社保、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未经农民工同意的费用。

第四章工作保障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符合安全、健康、舒适的标准,发布劳动防护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安全。

农民工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农民工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1. 引言农民工是指从农村地区流入城市就业的农民,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管理问题一直存在,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民工群体,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制定农民工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2. 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农民工作为城市劳动者,也应当享有与城市劳动者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劳动报酬- 农民工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与城市劳动者相同的工资水平,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惩罚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得到及时支付。

- 劳动合同-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权益义务。

-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内容,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 对于农民工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应当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率。

3. 农民工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民工群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以下是一些管理农民工的措施:- 建立健全农民工登记制度,明确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状况,为他们的权益保障提供依据。

- 通过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增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权益意识,使其主动维权。

-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 建立农民工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评估机制,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确保农民工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

4.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农民工权益保障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农民工群体庞大,管理难度较大。

- 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充分意识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 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劳动条件复杂,安全风险较高。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所使用的农民工。

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一)实名登记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所使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工种、技能等级、文化程度、进退场时间等信息。

(二)劳动合同签订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三)实名制考勤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对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

考勤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依据。

(四)信息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民工实名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考勤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实时更新。

同时,应当将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一)工资支付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二)工资专户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用于存储和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

(三)工资支付流程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实名制考勤记录,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制造等行业对农民工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一、管理办法(一)实名登记制度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种、工作时间等。

实名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无误。

(二)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三)工资核算制度建立规范的工资核算制度,根据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准确计算其应得工资。

工资核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四)工资支付方式优先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无法通过银行代发的,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五)工资支付周期明确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应当按月支付,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特殊形式的,支付周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保证措施(一)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足以支付工程项目中所有农民工的工资。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监督检查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抽查。

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提供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用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工资款项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情况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出具工资清单,确保工资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档案,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章工资结构和核算第七条工资结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项工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商议确定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核算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工作小时数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得存在剥削、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方式、计算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核算工资,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农民工参预审查。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程序包括工资计算、工资审核、工资发放和工资记录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应当依据正常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并按照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工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工资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工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数额、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督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协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和检查。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1. 引言农民工是指在城乡发展中转移就业的农民。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民工管理办法。

2. 统一管理为了规范农民工的就业和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需涵盖以下内容:2.1 农民工信息登记政府部门应建立农民工信息登记系统,统一登记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统计农民工数量和分布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处理农民工纠纷时提供准确数据。

2.2 就业合同管理所有用工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归档备案。

2.3 工资支付保障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工资的安全和准确到账。

如有拖欠工资情况发生,农民工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2.4 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对于危险作业岗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

3. 职责划分农民工管理办法还需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3.1 政府部门职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农民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2 用工单位职责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同时,用工单位还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机会。

3.3 农民工职责农民工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工作纪律,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秩序。

如有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农民工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民工。

二、劳动合同1. 签订: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三、工资支付1. 按时支付: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2. 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强制农民工加班。

2. 休息休假:农民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1. 安全培训: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安全设施: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六、社会保险1. 参保: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2. 缴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权益保护1. 投诉渠道: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 法律援助: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八、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农民工违法行为:农民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 解释权: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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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劳务队伍与民工根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第6条劳务队伍在项目部一分部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7条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8条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办理本合同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项目部一分部承担。

同时项目部一分部也支持同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9条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一分部相关规章制度。

第10条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务队伍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劳务队伍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11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劳务队伍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

因民工的个人行为,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民工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13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一分部及劳务队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项目部一分部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14条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劳务队伍应按照项目部一分部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3),同时劳务队伍应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项目部一分部备案。

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15条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进行投诉申诉,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民工工资管理第16条劳务队伍招用民工时,必须在入场半个月内与其所用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劳务协议书》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

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第17条民工必须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办理工资卡,项目部一分部集中在每月10日和20日为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并负责监督将民工工资卡发到本人。

第18条民工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机打卡考勤。

要求每个民工在上下班时进行打卡,且每天都必须打卡不少于2次。

若当天无打卡记录,项目部一分部将按离岗处理。

第19条劳务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各劳务队伍每月5日前向项目部一分部上报上个月的《民工工资清单》(附件4)。

劳务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项目部一分部有权暂时停付相关劳务费,直至劳务队补齐相关资料。

第20条劳务队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项目部一分部将根据班组的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核查工资清单,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部一分部已结算可支付的劳务款。

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项目部一分部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21条民工工资由劳务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由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上。

第22条民工办在工资打卡发放到位后,项目部一分部将会在三天内进行告示,并将工资发放清单复印给劳务队伍。

如有异议请在告示后5天内到劳务队伍查询核实。

四、处罚规定第23条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用。

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担。

第24条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使用未按项目部一分部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项目部一分部将给予劳务队伍8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第25条劳务队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处以劳务队伍5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协议书》,如限期内未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26条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清除出场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劳务队伍处以0.5~5万元罚款。

第27条对劳务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给予劳务队伍0.2-2万元的罚款。

第28条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五、附则第29条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将予以修正补充。

第30条本办法适用XXXXXXXXX,由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1条本办法是项目部一分部与各劳务队伍合同的补充。

第3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参考范本)劳务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甲方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性别:籍贯: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协议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协议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地点)从事工种(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种(岗位)进行调整。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及本工程的相关要求,严禁违章作业,预防劳动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1、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3、其它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实行下列第( )种薪酬标准:1. 按月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元/月;2. 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

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3. 参与班组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按班组结算额及其内部协商分配。

4. 其它劳动薪酬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上劳动报酬包含了甲方所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劳动纪律和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五)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如需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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