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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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更好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信贷政策,依据××市农村信用联社对××联社

信贷业务咨询额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授权经营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股票、国库券、保险单、仓单质押贷款不在本授权范围内)。

第二章信贷业务管理授权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采取分类授权的方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的分类。

(一)联社根据各信用社(部)存款规模、信贷资产质量、信贷

管理水平、业务发展潜力、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21个信用社(部)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

(二)具体分类情况为:一类社六个(略);二类社十二个(略);三类社三个(略)。

第三章信贷业务管理授权范围

第五条新增抵/质押贷款

贷款对象类别划分为法人客户与个人客户两种,法人客户具体指企(事)业单位,个人客户为一般自然人。法人客户准入必须严格按《××市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新增授信风险控制实施意见》(×信

联发[2006]12号)执行。

(一)一类社

1.法人客户: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

户2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

自主审批单笔贷款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户总余额不得超过

20万元。

2.个人客户: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户贷款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

(二)二类社

1.法人客户: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

户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

自主审批单笔贷款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户总余额不得超过1 0万元。

2.个人客户: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户贷款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

(三)三类社

法人客户与个人客户: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

审批单笔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信用社(部)可自主审批单笔贷款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单户总余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六条新增保证担保贷款

新增保证担保贷款系指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单户成员贷款余

额不得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联保小组(至少5人组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

款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除此以外由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

证担保贷款项目一律上报联社咨询。

第七条为了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所有按揭贷款业务授信、代签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报联社咨询。

第四章信贷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第八条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抵(质)押物必须产权明晰无争议、能办理抵押登记。

(二)房产抵押须同时出具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

并抵押承诺(同宗房地产抵押时房产、土地必须一并抵押,不得分割),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作为抵押物(房产价值)附件由信用社保管,如未分割应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声

明(签章)未设置他项权利(须附房地产购买价格或建造价格)。

(三)住房抵押贷款抵押人须提供第二套住房的证明材料,原则

上不接受无第二套住房的抵押贷款。

(四)房地产抵押贷款最高额控制抵押比率:本市抵押房产或地

产应以其所处地理位置、性质、变现能力等为参考依据设定抵押率:1.房产抵押类:①城关商住类房产权利价值不得超过评估价值

的60%;②厂房类权利价值不得超过权利价值的50%(须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③为解决部分农户抵押担保难问题,对于集镇旺铺(权

属性质为村镇房产)抵押贷款信用社(部)应根据房地产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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