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最优化 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以 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 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 达到的最低水平。在进行防护设计时,应当谋求 防护的最优化,而不是盲目追求无限的降低剂量, 否则.所增加的防护费用将是得不偿失,不能认 为是合理的
18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个人剂量的限制在实施正当化与最优化两项原 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不超过 规定的限值。这样就可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中 的个人不致接受过高的危险度
19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剂量限制
放射工作 人员的剂 量限值
对公众受 照剂量的 控制
教学中接触 电离辐射时 的剂量限值
20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
的年当量剂量,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到外照射 的当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 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 照射和医疗照射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 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满足书中表10–2中的 两种限制值
2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分类:《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中将放射工作条件分为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有可能 超过15mSv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 能超过15mSv,但有可能超5mSv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 能超过5mSv
22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1次或多次接受的 总当量剂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
15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提出,对使用电离辐 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以及对放射 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 实践活动,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时, 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6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 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 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 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 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 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代价)的净利益,就不 应当采用该项实践
12
标准的发展
IBSS的建立代替了国际间原来的相应法规与标 准,并以此为基础,审定和建立其他的国际法规与 标准
ICRP1990年建议书的发表和IBSS的问世促使我 国研制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据悉我国新 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即将出 版,这将对我们的辐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4
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正在逐渐完 善和健全,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 后代的健康与安全, 促进电离辐射的合理应 用与放射事业的发展
5
第二节 放射防护标准
标准的慨念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 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 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 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放射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 管理放射安全的行政法规
3
自建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发 布了一系列卫生防护法规。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属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是当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中法律地位 最高的专门行政法规
现在除国家颁布的法规外,卫生部以及一些省市 发布的通知和规定也都属于法规
8
标准的发展
1977年
1984年
1988年
1990年
9
标准的发展
ICRP于1977年发布了第26号建议书,这是一部 国际性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参照这一建议书中提出的概念、原则和限值, 我国于1984年由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 本标准》
10
标准的发展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辐射防护规定 》,它们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领域中最重要、最 基本的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卫生标准的依据
13
医用放射防护标准
在《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辐射防护 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各类单项 放 射 防 护 标 准 。 见 书 表 l0-1 列 出 一 些 卫 生 部 2002年4月9日印发,6月1日起实施的与医用放 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
14
第三节 放射防护标准介绍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第十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放射性核 素与射线装置作为先进科学技术已广泛应用
由于放射性核素与射线的固有特性,我国 相应颁布了安全应用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 的放射防护法规
放射防护标准是开展放射防护监督与评价 的科学依据。
2
第一节 放射防护法规
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 命令等
6
标准的慨念
放射防护标准属于一种技术性规范。它包括基 本标准和派生的次级标准,它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 射危害而制定的科学规范,旨在通过标准的实施, 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免受电离辐射的 危害,促进放射事业的发展
7
标准的发展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 受电离辐射的危害,而阐述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并 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天然本底辐射以外的照射的基本 限值。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对辐射效应认识的不断 加深,以及对剂量与效应关系的研究逐步深入,基本 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
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 格按均匀的月剂量加以控制。
ICRP在总结了历年来发表的建议书,并在吸收 了当时新资料的基础上,于1990年发布了ICRP 1990年建议书,它已成为各国修订放射卫生防护 标准的基本依据
11
标准的发展
在lCRP 1990年建议书发布后,由国际原子能 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0)、世界卫生组织 (WHO)和经济台作与发展组织核能局(OECD/NEA)、 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和泛美卫生组织(PAHO)6个 与辐射防护有关的国际组织,组织各成员国数百名 专家,主要依据ICRP 1990年建议书的基本原则, 制定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缩写名为IBSS)。该标准暂行版于1994年问世, 1996年正式出版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最优化 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以 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 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 达到的最低水平。在进行防护设计时,应当谋求 防护的最优化,而不是盲目追求无限的降低剂量, 否则.所增加的防护费用将是得不偿失,不能认 为是合理的
18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个人剂量的限制在实施正当化与最优化两项原 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不超过 规定的限值。这样就可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中 的个人不致接受过高的危险度
19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剂量限制
放射工作 人员的剂 量限值
对公众受 照剂量的 控制
教学中接触 电离辐射时 的剂量限值
20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
的年当量剂量,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到外照射 的当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 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 照射和医疗照射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 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满足书中表10–2中的 两种限制值
2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分类:《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中将放射工作条件分为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有可能 超过15mSv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 能超过15mSv,但有可能超5mSv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 能超过5mSv
22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1次或多次接受的 总当量剂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
15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提出,对使用电离辐 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以及对放射 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 实践活动,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时, 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6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 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 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 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 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 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代价)的净利益,就不 应当采用该项实践
12
标准的发展
IBSS的建立代替了国际间原来的相应法规与标 准,并以此为基础,审定和建立其他的国际法规与 标准
ICRP1990年建议书的发表和IBSS的问世促使我 国研制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据悉我国新 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即将出 版,这将对我们的辐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4
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正在逐渐完 善和健全,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 后代的健康与安全, 促进电离辐射的合理应 用与放射事业的发展
5
第二节 放射防护标准
标准的慨念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 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 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 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放射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 管理放射安全的行政法规
3
自建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发 布了一系列卫生防护法规。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属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是当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中法律地位 最高的专门行政法规
现在除国家颁布的法规外,卫生部以及一些省市 发布的通知和规定也都属于法规
8
标准的发展
1977年
1984年
1988年
1990年
9
标准的发展
ICRP于1977年发布了第26号建议书,这是一部 国际性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参照这一建议书中提出的概念、原则和限值, 我国于1984年由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 本标准》
10
标准的发展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辐射防护规定 》,它们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领域中最重要、最 基本的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卫生标准的依据
13
医用放射防护标准
在《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辐射防护 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各类单项 放 射 防 护 标 准 。 见 书 表 l0-1 列 出 一 些 卫 生 部 2002年4月9日印发,6月1日起实施的与医用放 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
14
第三节 放射防护标准介绍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第十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放射性核 素与射线装置作为先进科学技术已广泛应用
由于放射性核素与射线的固有特性,我国 相应颁布了安全应用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 的放射防护法规
放射防护标准是开展放射防护监督与评价 的科学依据。
2
第一节 放射防护法规
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 命令等
6
标准的慨念
放射防护标准属于一种技术性规范。它包括基 本标准和派生的次级标准,它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 射危害而制定的科学规范,旨在通过标准的实施, 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免受电离辐射的 危害,促进放射事业的发展
7
标准的发展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 受电离辐射的危害,而阐述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并 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天然本底辐射以外的照射的基本 限值。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对辐射效应认识的不断 加深,以及对剂量与效应关系的研究逐步深入,基本 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
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 格按均匀的月剂量加以控制。
ICRP在总结了历年来发表的建议书,并在吸收 了当时新资料的基础上,于1990年发布了ICRP 1990年建议书,它已成为各国修订放射卫生防护 标准的基本依据
11
标准的发展
在lCRP 1990年建议书发布后,由国际原子能 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0)、世界卫生组织 (WHO)和经济台作与发展组织核能局(OECD/NEA)、 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和泛美卫生组织(PAHO)6个 与辐射防护有关的国际组织,组织各成员国数百名 专家,主要依据ICRP 1990年建议书的基本原则, 制定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缩写名为IBSS)。该标准暂行版于1994年问世, 1996年正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