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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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司法领域任何改革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官法律专业评判的基础上,引进了公众的内心良知尺度,把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结合起来,使法度和情理更好地平衡,这不失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有益尝试。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试从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现状中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有助于制度的完善。

(一)缺乏法理支持1.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这些条款都是从宏观上阐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必要性,是任何制度出台以及任何工作展开的共同法理基础,所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虽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精神,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2.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制度改革,如何保证其规范化和有效性,如何确定监督的性质、范围及程序,都需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是因为,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国家制度的重要形式,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一切制度都必须以法律作支撑,不能长期以司法解释作为救济立法不足的手段。

因此,借以宏观法条来佐证这项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必要性、有效性,就显得底气不足。

(二)选任方式需要完善1.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機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试析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析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析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作者:陈国志陈国栋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对策与建议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这一国家司法制度的概念被人们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新含义,特别是对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是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高检察机关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巩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探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和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现检察民主要求的必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宪法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因此,从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看,它不仅与司法民主的进程密切相关,与反对司法专制和司法擅断不可分离,而且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司法民主、检察民主的要求。

民主政治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政治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上是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决策性实质权力交由人民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具体表现和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第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领域实现人民监督权的一项新举措。

“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科学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人类司法文明的发展就是逐步引入权力制衡理论的过程。

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特点,既受人大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

第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法律监督不论是人民参与,还是人民监督,宪法和现行法律都有原则性要求,但是,这些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难以操作。

权利只有在相应的程序下才能实现,否则将呈现“无程序、无权利”的尴尬局面。

第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及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检察权的人民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建立起一种新的司法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参照,两者具有相似的本质,都是以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并论述三个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的案例。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方向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3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全国共选任了30万名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法院和检察院也相应增加。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则是政治性、群众性和法制性,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的效果。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不够明确,有些司法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权力认识不够,常常忽视他们的监督作用。

其次,一些人民监督员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也不够完善,选任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监督的实质也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最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保障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和法律监管。

未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应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完善制度机制。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同时,建立规范的选任程序和专业化的选拔标准,确保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权力合法有效。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规范,加强对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增强其监督作用和权威性。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典型案例1. 杨锐案杨锐案是一起重大贪污案件,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7年,一名农民在拾荒时意外发现了一份关于杨锐贪污的情况报告,随后成功将情况报告给了最高检。

此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也印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管作用。

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普通群众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到法律监督中来,有效增强了司法透明度。

2. 河南洛阳“裸官”案河南洛阳“裸官”案是一起涉及较大影响的贪腐案件。

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管部门成功查出了涉案人员通过其父亲名下进行的贪污行为。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分享】

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分享】

摘要:随着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该项制度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重大意义乃至其成效都是令人嘱目的。

但是,通过几年试点工作的实践看,该项工作中还有不少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需要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本文着重围绕以下三个方面问题谈几点个人浅见,供商榷。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问题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检验,我们认为,该项制度符合当前检察工作需要。

但是,在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上,还需要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关注:一、关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数是根据高检院的《规定》要求,由检察机关内部主导自行选定和产生的。

正是由于此种现象的存在,因而,也就给人一种人民监督员受制于检察机关的印象,对人民监督员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从近几年来试点工作的情况看,综合各地的试点工作实践及理论研究,笔者认为,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逐步实现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的外部化是大势所趋。

其一,应当建立以各级人大常委会为责任主体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提名程序。

目前,不论是内部化,还是外部化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其产生基础还是根植于检察机关的任命或报请人大任命。

也就是说,人民监督员的选择权,基本上还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

这就不免给人以“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自己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评价和监督效果。

对此,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既然是定位于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应当逐步改革现有的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逐步弱化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产生环节上的控制力, 实现其产生的外部化,逐步实现由检察机关自行选定的方式改由人大常委会直接负责产生,并批准和任命。

这样做,既可以从程序上消除人民监督员受制于所监督的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又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人民监督员是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管理和监督程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先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但直接依据只有高检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行基本法未有规定,仅仅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选任条件比较笼统,随意性大,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性质。

由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来推荐,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具有公务员身份、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层次较高而群众性不足,导致人民监督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很难充分体现民意。

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和效果,监督公信力不足。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还存在缺陷1、监督范围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其它的职能,比如批捕、公诉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或其它刑事案件作出不诉决定时,人民监督员不能监督,这就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上的发挥。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路径(最新)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路径(最新)

工作心得: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路径(最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规范和制约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最核心的问题是建设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于2003年报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试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选任的公民有序参与的方式,重点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工作的监督,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说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那么,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检察机关自侦职能转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笔者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

虽然检察机关自侦职能转隶给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在十一种情形中,大多数监督内容并没有随着职能转隶而发生改变,制度根基没有动摇。

从监督案件范围上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决定逮捕等职权仍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按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仍然可以对职务犯罪中拟不起诉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形等实施监督。

多年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益探索,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巨大的优越性,转隶后继续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因为监察体制改革而失去存在的理由,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此要有强烈的制度自信。

(一)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视与反思

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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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视与反思
监督员的整体情况:“2003 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共选任人民监督员 70000 余人次,目前在 任 20000 余人,监督案件 60000 余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规范检察权行使、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民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③但报告 并没有提到 2016 年改革后的情况。2019 年《规定》根据具体的监督内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监督模式,有 利于提高监督质效。2020 年 10 月,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 2.2 万余人。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仅仅一 年的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了 21165 位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 14298 件次。在这一年中,监督 活动总量大幅提升。④与 2003 年至 2019 年这 17 年期间的情况相比,最近一年人民监督制度的发展已经 出现了新的高潮。在 2019 年《规定》实施一年之后,本文将总结和反思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成绩 和问题,以期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这一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处于相对的停滞与观望期。我们注意到,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只是简单提到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情况和“2014 年深化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 9241 件”,没有涉及上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总结了人民
① 董桂文《:〈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9 年第 21 期。 ② 同上注。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型的时代背景
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产物,在政策和法律上经历了一个酝酿的过程。2013 年 11 月 12 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 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但并没有限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7 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将人民监督员制度首次采取立法的形式固定,但这一规定也没有限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以上两个文 件的开放性规定,给人民监督员监督四大检察提供了空间。2019 年《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覆盖 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类型。这种转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发展与0善◎拜荣静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于2019年8月出台,文件高度重视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适应新时代司法实践要求,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司法的广度和深度$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现状在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实现监督权并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安排$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在当时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实现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即解决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完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在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点是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立案、强制措施采取、公诉等环节的程序规范性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可以列入外部监督主体,主动参与司法活动,有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实现对司法权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有效参与,及时知情、充分表达等监督权内容的法治化$检察为检察机关的主要,监察制改革,2018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共计14个罪名的自侦权$虽然如此,但是,自侦案件的为减少,人民监督员设立之初的本意和实际作用有所弱化,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机2021.02制体现的监督监督者的基本理念依然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相适应。

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重新规划核定内设机构,“四大检察”、“十大任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已经形成并取得成效,这就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范围拓宽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这是对来直接受理立案侦案件工作范围的创新设,是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人民监督员工作范围的法律确定。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一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为人民予。

因此,人民监督,同人民群众保,主动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路径探索-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路径探索-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路径探索课题组1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独有的一项体现检察民主、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制度,回答了理论界提出的“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拷问。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主动引入并吸纳外部监督,通过人民监督制度这一监督平台,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开创了新的路径,有利于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检察权,提升检察公信力。

然而,“在基层检察院实务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日益被边缘化、花瓶化,滑向虚置。

”这与该制度没有确立理性的制度目标,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等密切相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当前,着力于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确立及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并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权利的人民监督员依照相关规定和既定程序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

2003年10月,天津、河北、湖北、四川等10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2004年10月1日起,这项试点工作又扩展到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1课题组成员包括杨新芳、胡莲芳、李梅梅、吴子鹏。

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参与具体案件监督时,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并在北京、浙江、山东、湖北等10个省(区、市)开展改革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随着上述《意见》和《方案》的出台,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作出了重大改变,监督范围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三种情形,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赋予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权利,并设置的复议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逻辑困境及其破解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逻辑困境及其破解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逻辑困境及其破解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发布《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在天津、河北、山东等十个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六年时间的不断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现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施行。

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高检院的相关文件将人民监督员定位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即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应当承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尤其是制度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逻辑困境。

本文意图在对制度实践进行细致考量的基础上,找到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出逻辑困境的途径。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逻辑困境(一)监督者的选任办法由被监督者制定从现实实践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在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中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任职条件做了详细规定,随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以本院的名义制定出台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

选任办法的出台对各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几乎所有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方案或办法均是由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制定,这就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走入“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逻辑困境,给人落下“被监督者会请自己人来监督自己”的事实。

因此,无论由检察机关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是否可行、是否具有科学性、能否真正选出合格的人民监督员,都已不是民众关注的焦点。

(二)监督者的法律素养比被监督者低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中又一个逻辑困境是监督者法律素养比被监督者低。

从各地现任人民监督员个人职业情况看,有的来自国家行政机关,有的来自国家权力机关,有的来自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的来自高校等;从其个人学历情况看,大多具有专科以上文化学历;从其知识结构看,绝大多数人民监督员缺乏系统法律知识。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笔者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及法理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往往强调对外部监督多,而忽视了对自身侦查活动的监督,能否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关系到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大问题。

因此,如何强化人民参与监督的意识,主动地接近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民主基础,需要设置相应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和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文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的具体体现,是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完善检察制度的有益尝试,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来自于宪法,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主动引入外部机制,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这是检察机关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和权力的具体落实。

这种做法符合宪法的规定,也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

如果没有外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容易出现不廉洁的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改变只有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监督的观念,强化了人民监督意识,使人民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遏制司法腐败。

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20XX年10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或全部检察院正式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经过近半年的试点运行,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还存在着种种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但从其运行和实践的效果来看,确实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更加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司法制度人文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主旨。

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运行阶段,尽管高检院对此提出了宏观性的要求,但各地检察机关试行的程度、方法、措施等等还不尽一致,由此,笔者认为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应根据司法理论和现实实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中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一)必须强化人民监督员个人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有效发挥职责,充分行使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作用,确保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事务的机构除了应当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以外,还应广泛走访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谈话、听取介绍等多种手段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人信念,保证人民监督员个人行为清白、品行正直,对检察工作和案件当事人不存偏见,其目的是避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常现象。

(二)必须完善遴选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的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符合具体个案的特殊要求。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公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应按照要求进可能多地遴选和聘任人民监督员,聘任数量较多的人民监督员,其目的既是让人民监督员能够广泛代表社会各届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监督,又便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具体个案时能自由遴选人民监督员,以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非正常因素。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_体制外_模式与_体制内_出路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_体制外_模式与_体制内_出路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体制外”模式与“体制内”出路吴 俊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体制外”模式试点始于2006年3月,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确定了4个人民监督员体制外试点市———四川省广安市、辽宁省锦州市、山东省日照市和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笔者在田野调研中观摩了广安市岳池县人民监督员监督个案,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了走访式调查,参加了岳池县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体制外”模式有一些感想并预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体制内”出路,在此一陈愚见。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体制内走向体制外,其目标在于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化,让其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运作有效的、监督有力的民主司法制度。

所谓体制外,是相较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所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组织管理人民监督员,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而言的,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独立于检察机关之外,使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而体制内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检察制度,是一项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制度。

所谓“人民监督”在运作中实质上是一种自律行为,谈不上“监督”,因为“监督”必然意味着主体上的二分、利益上的无涉、管辖上的不及。

内部监督将因监督实效性的欠缺、权威性的不足、约束力的匮乏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检察权寻求自然正当性的标签,这是起初人民监督员制度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内运作3吴俊———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CJS)成员,司法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司法制度、司法的跨学科研究。

第13辑法治论坛的主要弊病,同时容易引发民众对检察权力对己的监督的真正动机的追问、怀疑,最终可能使得体现司法民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民主声中因民主事实的失去而失去民主性质。

体制外模式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司法民主、监督权外部配置等直接对接,使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构成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检察机关,从而奠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化的基础,但怎样才能保障实质性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真正建立并长效运作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这是通过试点推进司法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监督模式实例探索

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监督模式实例探索

实务SHIWU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监督模式实例探索◎陈燕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着手,对监督模式进行实例探索,就优化监督程序和提升监督效力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于2003年,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司法的重要制度。

随着司法体制和检察机关工作机制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先后于2003年、2010年、2016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并会同司法部于2016年联合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发生重大调整,“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全面确立,“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初步形成,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至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被国家法律确认。

2019年9月,最高检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岀台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院办案活动做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二)现行《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基本内容现行《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30条,主要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内容。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效及思考的论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效及思考的论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效及思考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创新,通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令人嘱目的成效,得到了社会的赞同。

本文着重结合我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的成果显现,谈几点个人思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成效;思考2003年以来,高检院相继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检验,该项制度不但彰显了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就我院而言,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通过开展对“三类案件”的评议和“五种情形”的监督,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其他工作活动,以及定期不定期的学习和交流等,对我院的工作也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转变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检察干警始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的工作主旋律,自觉摒弃思想中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切实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对待。

二是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

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前,我院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每年都会有一两件案件被作为撤销案件或作不起诉处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后,由于此类案件属人民监督员刚性监督范围,每一个办案人员的“铁证”、“铁案”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我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都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了字,没有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情形,也没有出现拟撤销案件的情形。

三是规范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深入推进,加之全国政法系统和各级检察机关逐年开展的各种主题教育活动,不但使我院形成了完整、系统的质量评估体系,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也有效地规范了全院干警的执法行为,截止目前,没有出现:有案不立;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五种情形。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初探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初探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初探[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了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度,这项检察改革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

但不可否认,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仍遇到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探索、去完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改革司法制度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

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遇到的问题1.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存在不足。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虽然由其他单位推荐,本人同意,但需要检察长聘任。

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这样难免会影响到监督者的监督力度。

2.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少。

3.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方式不合理。

监督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对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的监督。

4.人民监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体系不完整。

5.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措施和对策1.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担任人民监督员。

因此,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律师协会、工会、妇联、普通公民等群体中产生,应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选举相结合的形式。

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然后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人民监督员。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新创的一个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立和推行,旨在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以来,成功地监督了一批案件,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选任制度、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效力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同时这也是我们将要致力改善之处。

标签: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机制;司法公正2003年8月,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我国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与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05年8月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6 7l9件。

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 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 ,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O15名。

据统计显示,在6 719件监督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15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4.7 %,其中不同意的表决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155件,占不同意的表决意见的49.2%。

①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的初步的成效表明此项制度有其实行的必要性、科学性,也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概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从一出台就引起了理论学界的争鸣。

赞同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

②质疑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与要求,与司法改革的法治主义方向相悖。

③笔者认为,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法理和宪法规定,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精神实质,能够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对促进检察机关全面、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路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路径
法制沙龙
一 话
人 民监督 员制度的改革 与完善路径
蒋 义 红
( 5 4 1 0 0 2 广西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人 民检察 院 广西 桂林 )
摘 要 :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在 检 察 机 关提 高执 法 办 案质 量 和 水 平 、 增 进社 会 各 界对 检 察 工 作 的 了解 、认 同和 支 持 等方 面发 挥 了应 有 的作 用 。 修 改后 刑 事诉 讼 法 对 检察 机 关 执 法权 进 行 了 强 化和 扩 展 ,但 作 为 监督 检 察 机 关执 法 权 运行 的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却 停 滞 不 前 ,不 利 于 监督 作 用 的发 挥 ,应 尽 快 对 现行 人 民监 督 员制度进 行修 改和 完善 。 关键 词 :检 察机 关 ;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完 善路 径
改 革 的正 当性 和 必 要 性 1 . 建 立 真 正 获 益 于整 体 的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场 变革 可 以造 就一 个 新 社 会 ,现 有 的 改革 并 不 是 阶级 革 命 时期 破 坏 式 的变 革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产 生 的初 衷 也 只是 为 了 更好 地 促 进 司法 制 度公 正 、高 效 的 运行 ,并 不是 为 了 打破 现 有 的 司法 体 系 。 当然 ,一 旦改 革 开 始前 行 ,政 治权 力 、市场 利 益 都 不免 参 与 其 中 ,新 的 意识 产 生 必 然与 旧的 意识 与 习 惯产 生 碰 撞 ,利 益 与利 益 之 间 必然 产 生 摩擦 ,对 此 ,我们 仍 需 要在 制 度 的 冲撞 中建立 磨 合 ,遵 守 制 度 变革 中应 有 的社 会 规则 ,并 且 为 了使 人 民监督 员 制 度 真正 有 益 于 整体 利 益 而 进行 一 定 妥协 。 中 国式 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曾因逐步沦为单方利益 的替代 品而遭人 诟 病 ,西 方 的陪 审 团制 度 也 曾遭遇 过 异 国他 乡 的水 土不 服 ,前 者过 早 地 转 向制 度 推行 者 的 利 益而 为后 期外 部 参 与 者 利益 的 平 衡 造 成 了 制度 上 的 阻碍 ,后 者 过早 地 转 向外 部 参 与 者利 益 而 为 制 度 的有 效 运 行 造成 了 隔阂 。 中 国独 有 的人 民监 督员 制 度 在 中 国独 有 的检 察 权 运作 体 系 中的 推行 没 有 既成 的成 功经 验 可 循 , 但 也 少 了外 部 比较 与 干扰 。采 用渐 进 式 的修 正 模 式 ,优 先 关 注 制 度 设计 初 衷 中的权 益 对 象 ,再根 据 社 会发 展 的 现 实情 况 ,探 索 公 民权 与 司 法权 之 间 的平衡 点是 理 论 上较 为 可 行 的温 和 变 革 途 径 。 即使 如 此 ,制度 推 行 者 仍需 要 一 种 真正 可 以将 广 泛 意 义 上 的公 民纳 入监 督体 系 的作 为及 动力 。 2 . 弥 ̄ l - J , - 民监 督 员 制度 立 法 上 空 白的缺 陷 符合 《 宪 法 》 中人 民 监 督 国家 权 力 的规 定 和 要 求 。我 国 《 宪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十 七 条第 二 款 、第 四十 五 条第 一 款 等 条 款 对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都 作 了 相关 规 定 。作 为 对 检 察权 运 行 进行 监督 制 约 的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其 作 用 力 能否 充 分 发挥 将 直 接影 响 到 人 民群 众 监督 权 力 的 实行 与否 。由 此可 见 ,只有 修 改 和 完 善高检院 《 规 定 》 ,使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中 的监 督 机制 切 实 实 现 对 检察 权 运 行 的监 督 制 约 功 能 ,才 真 正符 合 宪 法 中关 于 人 民群 众 对 国家 机 关及 其 工 作 人 员进 行 监 督 的要 求 ,才有 助 于 将 宪法 中规 定 的 人 民 群 众 对 国家 权 力 行 使 监 督 权 进 行 具 体 化 和制 度 化 。作 为 对 检 察执 法 权 进 行监 督 的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其 监督 依 据 主要 体 现 在 最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规 定 》等 一 些 内部 规 范 性文 件 当中 ,而 《 刑事诉讼法 》、 《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 》等法律法规 均未 对 人 民监督 员 制 度 做 出 明文 规 定 ,造 成 监督 机 制 在 运行 上 缺乏 法律依 据 。 3 . 强 化监 督机 制 的 实体 功 能 从 监 督 效 果 上 来 看 ,根 据 高 检 院 《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 三 十 四条 等规 定 ,人 民 监督 员 的表 决意 见 应 提交 承 办 案 件 的检 察 院进 行 审查 ,检 察 长不 同意 表 决 意见 的 ,提交 检 察 委员 会 讨 论 决 定 ,最终 由检 察 委 员会 对 人 民 监督 员 的 评议 和表 决 意见 做 出决 定 。 检察 委 员 会 的决 定 与 人 民 监督 员 表 决意 见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向 参 加 监 督 的 人 民监 督 员 做 出 必 要 的说 明 。 由此 可 以看 出 ,人 民 监督 员的 表 决 意 见与 检察 委 员 会 的决 定 不 一 致 时 ,仅 是被 告 知 和说 明而 已。 这 表 明 ,人 民监 督 员 监督 意 见 仅 有程 序 性 的效 力 ,缺 乏实 质 意义上 的对 抗制 衡 功能 。 二 、 改 革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1 . 选 任 权 从 检 察 机 关剥 离 许 多 专 家 学 者普 遍 认 为 ,必须 改 革 人 民监 督 员 由检 察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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