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平的提⾼,有车⼀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的发⽣频率也越来越⾼。
那些因交通事故失去⽣命的⼈们的家⼈在悲痛之余,⾯对交通事故之后的⼀系列事情不知如何处理?华-律⽹⼩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0 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30⽇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04年5⽉1⽇起施⾏。
公安部部长周*康⼆○○四年四⽉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节⼀般规定第⼆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特别重⼤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牌。
第⼆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职责2.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3.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保障厂内人员和财产安全,规范厂内交通秩序,提高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全部员工以及进出厂区的车辆、行人等。
第 3 条交通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安全工作应始终以安全为核心,以预防为主要手段,确保厂内各种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2)科学管理,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能够得到切实落实。
(3)法律法规,守法守规: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人员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依法行驶和通行。
第二章交通安全设施第 4 条厂内道路规划和标示:(1)厂区内的主干道和分支道路要按照交通规划合理设置,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流通顺畅。
(2)厂内的道路应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和行人行进的路径和限速要求。
(3)在厂区的重要路口和弯道处设立交通标线和交通提示牌,提醒行车人员注意交通安全。
第 5 条停车场管理:(1)厂内停车场的位置应合理规划,容纳车辆数量要与厂内员工数量相适应。
(2)停车场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车位应划定清晰的停车标线。
(3)设置指示员或者电子导向系统,引导车辆有序进入停车场,并保证车辆的通行顺畅。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 6 条车辆进出管理:(1)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出,不得逆行、变速、超车等危险行为。
(2)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且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年检、保养和维修。
第 7 条紧急救援措施:(1)厂区应设置紧急救援点,并配备急救车辆和急救药品,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事故伤员。
(2)厂区内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
第四章行人管理第 8 条行人通行管理:(1)行人必须走人行道,不得在车辆道路上通行。
(2)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不得擅自闯红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铁路企业汽车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车辆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哈铁安[2011]16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齐齐哈尔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体系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段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后勤的副段长副组长:安全副段长、技术副段长、纪委书记。
组员: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技术科科长、信息技术科科长、劳人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教育科科长、调度科科长。
第五条管理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违规车辆及驾驶员,及时通报有影响的交通事故。
3、对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4、制定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对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和驾驶员,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段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的审核、发放、考核等工作。
6、利用GPS系统提供的信息,监控各车间的日常派车的规范性、合理性及是否有违章驾驶行为。
出现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GPS系统记录,及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
根据GPS信息严格控制短途运输费用。
7、对各车间日常用车进行检查、抽查,发现违纪用车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六条相关科室职能.1、办公室。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依法管理、守法管理,以人为本,科技支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格局。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确指示交通规则和信息。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设置、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适当进行科学规划和研究。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设置、维护应当得到专业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农村居民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得到政府和学校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应当通过有效方式了解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有效,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第5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现场保护
采取应急 措施
现拆 场除 勘现 查场
▪ 接到事故报告后,尽快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保护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并监护事故当事人,询 问当事人和调查证人;现场复核,处理现场遗留物,拆 除现场,恢复交通。
3. 现场勘查方法
(1)方法1:按顺序展开调查,即按照事故过程的先后
顺序进行调查;
(5)恢复现场
——是指根据有关证据材料重新布置的现场。 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的原因主要有: ①为满足事故原因分析或案件复查的需要; ②为确认事故的关键细节,根据目击者和当事 人的描述,恢复其原有形态; ③因科学研究的需要,有条件的对事故现场进 行恢复。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1)保护事故现场的重要性
⑧事故后果调查: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⑨其他调查:上述未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如目击者、 证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的特殊性等。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①人工方法:通过调查人员的观察、询问、人工测量等
方式获取资料的过程。该方法适合于大多数情况。
②仪器方法:利用相关仪器进行调查,如用照相机现场
照相、用酒精仪测定当事人的饮酒状况。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1)定义及构成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也简称为“事故现场”。
定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伤亡人员、牲畜 以及与事故相关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路段或 地点等空间场所。 事故相关者加上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形成了 特定的交通事故现场。这是客观存在的。
构成:须具备5要素:时间、地点、人员、车辆、 物品。 5要素缺一不可。
胎印:轮胎在路面上作自由滚动时留下的印迹
制动印迹:可分为制动压印与制动拖印。 制动压印是指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驶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994年出台的《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于2007年11月 被省政府在规章清理中明令废止。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号)
5、规定了事故补报制度
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 内补报。
6、规定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迟报是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漏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时间到报上一级的报出时间不 得超过2小时
3、规定了事故快报制度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 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 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 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办法》对事故快报制度有两点突 破,一是《办法》增加了快报的事 故等级。
二是《办法》还拓宽了快报的上报 渠道。
使安监系统与政府应急办系统以前 不一致的上报时间也因此相衔接 。
4、规定了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 基本情况。
二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是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是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及未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3、关于事故处理。 一是明确了事故督办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而设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事故报告义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现场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调查程序:对道路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依法进行,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具体流程包括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责任人的询问和陈述、相关证据收集和审查等。
3. 调查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门的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机构,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调查机构需公正、独立,不受外界干预。
4. 调查结果公示:对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依法对道路运输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情况,采取适当的行政、刑事或民事法律措施,使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通过建立和健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其他交通相关事件。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正确的调查与处理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事故损失。
首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首先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时进行伤亡救助,并尽量移动车辆到安全地带,避免造成二次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向警方、救援部门或医疗机构报案和求助。
其次,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采集十分重要。
当事人应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尽量保留现场原貌,及时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并记录事发时间、地点、天气等细节信息。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填写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在必要时请现场目击者提供证言。
第三,报警及处理保险索赔。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受损严重,当事人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由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在警方出警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警方认定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协商。
另外,当事人也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启动车辆保险索赔程序,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后,交通事故并不是一件轻描淡写的事情,涉及到重要的法律和保险问题。
因此,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保持冷静理性,遵守交通法规,不随意承认或否认责任,不私自和对方和解,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意见,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需要当事人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妥善处理证据、合理安排赔偿和协商,最终维护自身权益,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希望每个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都能按照正确的流程进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2.20•【文号】公安部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05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最新编辑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考试复习题及答题解析(共70套)第 (31)
最新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人的生理学行为模式表述正确的是()。
A、外部刺激→大脑判断→行为反应→肌体感受→目标完成B、外部刺激→行为反应→肌体感受→大脑判断→目标完成C、外部刺激→肌体感受→大脑判断→行为反应→目标完成D、外部刺激→大脑判断→肌体感受→行为反应→目标完成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人的行为模式【答案】:C【解析】:20世纪5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莱维特(H.J.Leavitt)将人的生理学行为模式归纳为:外部剌激→肌体感受(五感)→大脑判断(分析处理)→行为反应→目标的完成。
各环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了个人千差万别的行为表现。
故选C。
2.下列关于“三不伤害”的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A、不伤害他人B、不伤害自己C、不被别人伤害D、不被自己伤害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4节>安全哲学观【答案】:D【解析】:“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故选D。
3.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给出了13种法定尘肺病。
其中,发病人数占前三位的疾病是()。
A、矽肺、炭黑尘肺、水泥尘肺B、煤工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C、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铝尘肺D、矽肺、煤工尘肺、铸工尘肺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答案】:D【解析】:由统计数据可知,矽肺发病人数最多,占48%;煤工尘肺占第二位是39%;铸工尘肺人数占第三位是4%。
故选D。
4.承包商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接受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组织教育的责任主体是()。
A、承包商B、发包企业C、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5节>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答案】:B【解析】: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向承包商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切勿进行作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7.11•【文号】国务院令第501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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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2 事故现场的特性 (1)事故现场的整体性和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2)现场存在的客观性和现场状态的可变性 (3)现场现象的暴露性和因果关系的隐蔽性 (4)事故现场的共同性和具体现场的特殊性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3 事故现场分类 (1)原始现场: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的现 场。 (2)变动现场:指在事故发生后到现场勘查前 这段时间里,由于自然的和非故意的人为原因, 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动。如: 抢救伤员或排险,保护不力,自然破坏,特殊 情况,其他原因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3 现场勘查的要求 (1)及时迅速 (2)细致完备 (3)客观全面 (4)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第三节 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二、事故调查方法 1 人工方法 2 仪器方法 3 鉴定方法 4 实验方法 5 录像方法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定义及构成 (1)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有关车辆、人 员、牲畜及其他事物、痕迹、物证所共同占有的空间 和时间。 (2)事故现场的构成 必须具备时间、地点、人、车、物五个要素。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3)伪造现场: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了毁 灭证据、逃避罪责或为了嫁祸于人,有意加以 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指肇事者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的情况下,为了要逃避责任,驾车逃逸而导致 变动或布置的现场。 (5)恢复现场:指依据有关证据材料重新布置 的现场。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内容 1 事故相关人员调查 2 事故相关车辆调查 3 事故发生道路调查 4 事故发生环境调查 5 事故现场痕迹调查 6 事故发生过程调查 7 事故发生原因调查 8 事故后果调查 9 其他调查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二、现场勘查内容及程序 1 含义:指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人员用科学的方 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和 调查,并将得到的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与现场勘察
2 现场勘查内容 (1)时间调查 (2)空间调查 (3)当事人身心调查 (4)后果调查 (5)车辆与周围环境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