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一、事故概况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市信访局: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
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
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
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
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
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
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
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关于交通事故报告篇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
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3月8日晚19时30分,xx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
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xx县云峰镇驾驶员刘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x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xx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一、基本信息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时xx分事故地点:xxxx路口当事人信息:车主:xxx驾驶员:xxx车牌号:xxx二、事故经过1. 当事人陈述事故发生后,我与对方驾驶员进行了简要沟通,并记录了双方的陈述。
车主陈述:我是车主,但是当事发生时并不在车上。
我交代给亲戚驾驶员将车送至目的地,不清楚具体事故经过。
驾驶员陈述:我驾驶车辆行驶到路口时遇到红灯,停在停车线前等候。
突然,从右侧飞驰而来一辆车,直接撞向我驾驶的车辆。
事发时,我正坐在驾驶座上。
2. 目击证人陈述通过调查,共取得两名目击证人的陈述。
目击证人1:我当时正站在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目击了整个事故过程。
肇事车辆以高速行驶过来,没有减速或刹车,撞击后方车辆的速度很快。
之后,发生了擦碰事故。
目击证人2:我也注意到了肇事车辆的高速行驶,从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撞击时,被撞车辆明显是静止状态。
3. 事故现场勘查到达现场时,我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查,包括测量了车辆碰撞的坠角、撞击点及刮擦痕迹等。
4. 车辆损坏根据勘查结果和现场观察,肇事车辆遭受严重损坏,造成驾驶员受伤。
被撞车辆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三、事故责任通过调查和事故现场勘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肇事车辆超速行驶,未按交通规则减速或刹车。
2. 目击证人的陈述证实了驾驶员的说法,肇事车辆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3. 根据勘查结果,肇事车辆的撞击角度和碰撞点位置表明被撞车辆当时处于静止状态。
综上,肇事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相关证据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照片记录了事故现场车辆的位置、受损情况等。
2. 目击证人陈述记录:记录了两名目击证人对事故的陈述。
3. 车辆维修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表明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
五、处理建议1. 肇事驾驶员责任认定后,建议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
2. 保险公司应尽快处理车辆维修和损失赔偿事宜,并协助受害人索赔。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桥头镇“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头社区湴湖村路59号的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锻打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桥头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8年10月16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安监分局、桥头镇住建局、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卫计局、桥头镇公安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2、岳阳,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2017年至今岳阳独立做包工头从事更换铁皮瓦工程。
岳阳是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包工头,是吴华辉和罗章亮的直接雇佣者,没有与吴华辉和罗章亮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购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保额为25万。
3、吴华辉(死者),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吴华辉为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施工人员。
4、姜正俊,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姜正俊是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的经营者。
5、罗章亮,男,汉族,1988年0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4·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26日9时22分左右,位于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雅堤南一街389号的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7年4月28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应急办、桥头镇政法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司法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住建局、桥头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1、东莞市奥宇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奥宇公司是本起事故的建设单位。
2、广东宏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钢公司”),宏钢公司是本起事故的施工单位。
3、李纯柱(死者),男,汉族,是该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人员。
(二)工程基本情况2016年12月,建设单位奥宇公司与施工单位宏钢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
宏钢公司承接奥宇公司厂房四、五、六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宏钢公司负责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及安装施工,包工包料。
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6283平方米,其中厂房五建筑面积5429平方米,总工程造价338万元人民币,总工期为180个晴天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4月26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工人李纯柱与黄胜武开始进入五号厂房施工。
两人在距离地面约10.3米的大梁及檩条处的作业面工作,李纯柱负责画线、黄胜武负责钻孔,两人在同一条大梁的两侧不同的檩条上作业,当时两人相距10米左右,背对背。
9时22分左右,李纯柱突然坠落地面。
黄胜武立即通知项目管理人员成诗国。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员成诗国马上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救,约10分钟后桥头医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二)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三)事故涉及车辆及人员:1、车辆 1: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2、车辆 2: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四)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数人死亡,受伤人数人受伤。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约损失金额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操作动作、碰撞瞬间等情况,按照时间顺序清晰地呈现事故的发展过程。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一)道路情况:1、事故路段为道路类型,如城市道路、公路等,道路走向为走向,道路宽度为宽度。
2、路面状况为路面材质,如沥青、水泥等,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破损、积水、结冰等情况。
3、道路标线、标志是否清晰、齐全,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
(二)车辆情况:1、车辆 1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1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如车头变形、挡风玻璃破碎等。
2、车辆 2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2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
(三)痕迹物证:1、地面刹车痕迹长度、宽度、方向等。
2、碰撞散落物的分布位置、种类等。
(四)周边环境:1、事故现场周边有无建筑物、树木、电线杆等障碍物。
2、现场视线是否良好,有无影响驾驶视线的因素。
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驾驶人姓名 1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如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结果。
2、驾驶人姓名 2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1、车辆车辆 1 或 2的车辆技术状况问题,如制动系统故障、轮胎磨损等,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
2、道路管理部门对事故路段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维护不及时、交通设施不完善等。
3、运输企业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2. 事故地点,XX市XX路口。
3. 事故车辆,XX公司货车(车牌号,XXXXX)与私家车(车牌号,XXXXX)。
4. 事故经过,货车在红灯停车时,私家车追尾货车,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货车司机行为分析,货车司机在红灯停车时,未及时拉紧手刹,导致货车在停车状态下发生了一定的滑移。
2. 私家车司机行为分析,私家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及时减速避让,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3. 路况分析,事故发生地点为交通繁忙的路口,路面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发生并非由于恶劣的路况所致。
三、事故责任认定。
1. 货车司机,由于未能及时拉紧手刹,导致货车在停车状态下发生滑移,应承担部分责任。
2. 私家车司机,由于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及时减速避让,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事故损失评估。
1. 车辆损失评估,货车尾部受损,私家车后部受损,初步估计货车维修费用约为5000元,私家车维修费用约为3000元。
2. 人身伤害评估,货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均未受伤,无需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五、事故处理意见。
1. 对于货车司机,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培训,提醒其在停车时及时拉紧手刹,确保车辆停稳。
2. 对于私家车司机,提醒其在行车过程中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交通信号灯的变化,避免发生追尾事故。
3. 对于车辆维修,货车和私家车均需进行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4. 对于事故赔偿,由私家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事故预防措施。
1. 货车司机,提醒其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制动系统的正常运行。
2. 私家车司机,提醒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交通信号灯的变化,避免发生追尾事故。
3. 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信号灯的正常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结论。
本次事故为货车与私家车追尾事故,初步认定货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分别承担部分和主要责任。
桥头镇“9·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发时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宋屋洲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东江方向,北往龙溪方向,砂石路面,干燥,白天。
(四)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项目为“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十一届148次【2016】21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采用PPT模式建设,博罗县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具有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在博罗县共同签署了《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PPT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T项目合同”)。冠粤公司按照PPT项目合同的约定,与政府指定出资主体惠州东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境内合资设立惠州东江龙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2017年5月9日,发包方惠州市东江龙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包方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签订了《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单位为恒建公司。工程路线全长为1.894公里,按施工图设计预算暂定人民币421396662.00元,工期为1825日历天。
5、徐满常(死者),身份证号码: XXX,男,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埔上村委会沙头小组。持C3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证有效期止:2012-11-22,当前状态:注销),是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东江大桥引桥28#墩处施工现场运泥司机。
桥头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1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0月2日,在S120东莞市桥头镇桥东大桥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7年10月10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安委办、安监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交警大队、综治办、总工会、监察室、司法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粤BW7019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深圳市越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老村社区沙博小区卓宇商务大厦101,注册日期:2013年12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
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3252P34C9M3,车辆识别代码:LZ5N2CD3XDB620839,发动机号码:1613Y731697。
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900kg。
经东莞市桥头美兴地磅称重服务部称重,粤BW7019号牌重型货车载货全车总重:43930kg,超载18930kg,超载146%。
事故发生时该车从深圳市龙华区福民的工地运送干土到惠州市沥林镇倒土。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为每座位10万元*3座。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汇报第1篇:交通事故调查汇报书(1)事故单位:机电安装工区(2)事故时间:2023-10-12(3)事故地点:厂房至大坝新公路(4)事故类别:交通事故(5)事故损失状况: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估计RM5000元。
(6)事故通过及原因:10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四川明瑞队现场施工负责人樊杰驾驶我工区皮卡车(QAA5131),前去建设部办公室,当车辆行驶到新公路快抵达机电仓库路段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冲到公路边排水沟中,导致车辆前保险杠、前部外壳部分损坏变形,驾驶员头皮擦伤。
之后工区安排人员将受损车辆运回厂房,并于第二天送往明都鲁,此车辆为租赁车辆,已联络车主申报了保险企业维修。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旳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公路转弯处超速行驶所致。
(7)对事故旳责任分析:a.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项目部制定旳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b.此受损车辆负责人蔡世民未经工区领导同意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c.机电安装工区对车辆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负有一定责任。
(8)对事故有关负责人旳处理意见:根据事故旳责任调查状况,结合企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遵照“四不放过”旳原则,对有关负责人作如下处理:a.驾驶人员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应承担事故直接损失旳20%,并缴纳安全教育基金RM1000;b.车辆负责人蔡世民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交纳安全教育基金RM500;(9)防止反复事故发生旳措施:a.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专题学习,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b.加强工区车辆管理,各车辆负责人严格遵守工区制定旳《车辆管理措施》,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c.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下班后各负责人规定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职工营地,并将车辆钥匙收回。
d.严查超速行驶,目前厂房与大坝之间公路路况很好,严格规定驾驶员遵照路边限速提醒牌控制车速,严禁超速行驶,车上乘坐人员要进行监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3篇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3篇交通事故调查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调查报告涉事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编号: XXXX-XXXX调查单位: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时间: 20XX年X月X日调查地点: XX市XXXX路口涉事车辆信息:车牌号码: XXXXX车辆所有人: XX某车辆品牌型号: XX品牌XX型号车辆颜色: XXXX涉事人员信息:驾驶员: XX某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 XXXXXXXXXX事故经过:经调查,事故发生在XX市XXXX路口,涉事车辆为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
当事驾驶员为XX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交通状况良好。
根据目击者证言及现场勘查,事故经过如下:当事车辆行驶于XXXX路上,准备右转驶入XXXX路口。
与此同时,对方车辆行驶于XXXX路上,准备从XXXX路口驶出。
在交叉口处,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经初步估算,事故中对方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而当事车辆速度约为20公里/小时。
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于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对方车辆前部受损严重,受损区域包括前保险杠、前车灯等。
当事车辆则出现侧面受损,主要集中在车辆左侧前轮附近。
事故现场无明显刹车痕迹,但有树木和道路障碍物受损。
证据收集: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调查组采集了以下证据:1. 目击者证言2. 现场照片和视频3. 当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数据初步责任判定:根据事故经过、现场情况和证据收集,初步判定对方车辆驾驶员存在过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对方车辆在未让行的情况下驶入交叉口,并未注意到即将右转的当事车辆,导致碰撞发生。
调查结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组得出以下结论:1. 事故发生时,对方车辆驾驶员存在过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 当事车辆的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无明显违规行为。
建议措施:基于调查结论,调查组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规则和注意力分散的风险。
桥头镇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桥头镇“7·1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18日2时10分左右,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北二街7号昌盛工业园C栋厂房三区(以下简称“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7年7月20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应急办、桥头镇政法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司法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工商分局、桥头镇供电分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1、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位于昌盛工业园C栋三区,两人各占50%的股份,该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做塑胶废品加工,产品为塑胶颗粒,2017年6月1日正式投产。
2、东莞鑫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鑫亚公司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厂房出租方。
3、中山市华特机械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丰路1号之二,投资人:邓锦辉,成立日期:2010年01月08日,经营范围:加工:塑料机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山市华特机械厂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生产设备(SJJP全自动水环切粒塑料挤出造粒机组)的供应商。
4、王发金(死者),王发金是陈尚广和谢付强共同经营的加工厂的工人。
(二)事发厂房基本情况2017年4月25日,出租方(甲方)鑫亚公司代表刘桥与承租方(乙方)代表陈尚广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桥头镇“3·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2020)

桥头镇“3·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2020)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38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五街66号的嘉健包装(东莞)有限公司印后加工部手啤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2020年3月13日,市政府成立了由桥头镇人民政府、监察室、总工会、政法办、公安分局、人社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桥头镇“3 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嘉健包装(东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3CF105,注册资本:陆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08月02日,营业期限:2018年08月02日至2048年08月02日,法定代表人:马伟武,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五街66号3栋102室、4栋101室、201室,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纸质包装制品;从事纸质包装产品的批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纸质包装产品。
公司员工32人,实际主要负责人为贝宇。
(二)相关人员情况1、马伟武,(略),汉族,中国香港人,(略),港澳通行证号码:,嘉健包装(东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一职,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拓展,常驻香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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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基本每天都在发生交通意外,所以成功进行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有必要的,透过报告看事故的本质,从源头上阻止源头交通事故的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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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篇一XX 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闽宁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一秒钟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太轻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纪检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其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监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班子成员同志的重要批示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 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道路交通危化品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钢制进行调查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暴发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交通安全是我们都要注意的都环境问题,下面整理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随着现在汽车的普及,车祸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了,很多丘陵地区都有车祸的发生。
道路的追尾是最常见的,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小,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大的。
相关机构会对较大的咨询机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下面的就是一篇2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大家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2021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朝向1670KM+74M处发生一起会发生较大便道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总结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加工重庆市防护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质监牵头,市监察局、地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严重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请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依法处理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简述: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1号,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25日。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最新4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最新4篇)交通事故报告(精篇一甲方:姓名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事实甲方由____向_____行驶,乙方由_____向____行驶。
因_______造成_________________。
经过交警队认定甲方_______责任,乙方___________责任。
依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和解方案:一、乙方选择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甲方支付事故赔偿款: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事故赔偿款合计__________元;2.乙方分_____次向甲方支付事故赔偿款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具体还款周期和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按照上述方案支付赔偿款后,甲方出具书面,保证不再就该部分提起诉讼。
三、乙方如果未依照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须按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甲方保留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救济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追回赔偿款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
桥头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桥头镇“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23日,在省道S255线东莞市桥头镇禾坑天桥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桥头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桥头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8年6月27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安监分局、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桥头镇交警大队、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同时邀请了寮步镇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二)肇事驾驶员情况1.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康平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刘康平,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肖家村镇白鹭村11组,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4年03月23日,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3日,准驾车型:A2,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条件。
经查,刘康平2015年06月至2018年06月共9次交通违法记录,主要是违法禁令指示(2宗)和不按车道行驶(2宗),已接受罚款9次。
经交警部门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刘康平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经调查,刘康平是粤SB5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
车祸调查基本情况汇报

车祸调查基本情况汇报近期,我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及时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特进行了车祸调查基本情况的汇报如下:一、事故地点及时间。
事故发生在本市XX路与XX街交叉口附近,具体时间为XX年XX月XX日上午8点30分左右。
当时正值交通高峰期,路上车辆较为拥挤。
二、事故原因。
经过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交通信号灯失灵,事故当时,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导致交叉口交通秩序混乱,车辆难以正常通行。
2.驾驶员违规驾驶,部分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信号灯失灵的情况下,未能依规停车等候,而是选择了闯红灯行驶,加剧了交通混乱,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道路施工影响交通,事故地点附近正值道路施工期间,导致部分车辆绕行,增加了交通压力,也是事故发生的一大原因。
三、事故损失。
据初步统计,此次车祸共造成了5辆车的不同程度损坏,其中3人受伤,无人死亡。
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在进一步核实中。
四、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交通疏导,并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证据保护,保障了后续调查工作的进行。
五、后续处理。
针对此次事故,我们将继续深入调查,查清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同时,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道路施工的交通疏导工作,力求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结语。
此次车祸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管理力度,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朋友们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以上就是本次车祸调查基本情况的汇报,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李新龙交通肇事逃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永公(交)行罚决字[2021]0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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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龙交通肇事逃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永公(交)行罚决字[2021]019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永公(交)行罚决字[2021]01957号
【处罚日期】2021.07.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桥头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永嘉县
【处罚对象】李新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05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09日,李新龙在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李新龙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新龙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李新龙实施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新龙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李新龙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李新龙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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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2月08日,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于2018年01月02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周富财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存在超载204.9%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3日,依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安委办、安监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交警大队、综治办、总工会、监察室、司法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商水县周商路北段,注册日期:2014年01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
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3252P34C6M,车辆识别代码:LZ5N2CD37DB002345,发动机号码:1613B027798。
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405kg。
事故发生后,经东莞市桥头美兴地磅称重服务部称重,该载货全车总重:50420kg,超载25420kg,超载204.9%。
事故发生时该车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的工地运送废土到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每座位10万元*1座。
经查,该车近3年有1宗违法,违法行为为超载,已接受罚款1次,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所有人:何肖莲。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1.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富财,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52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4年07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07月20日,准驾车型:B2,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
经查,周富财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无交通违法记录。
经交警部门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周富财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经查,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驾驶人周富财进行了安全教育,车辆驾驶人周富财通过了该公司的安全培训考核。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何肖莲,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文笔路31号。
经交警部门抽取何肖莲血液样本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何肖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浓度小于5.00mg/100ml。
何肖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肇事车辆车速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的车速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6.14km/h-59.29km/h。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1.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中的主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3.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属机动车。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1.天气情况。
事发地点2017年12月08日22时18分,阴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省道,呈南北走向,中间有水泥隔离带,沥青路面。
双向六车道,道路宽度为22.2米,各机动车道宽均为3.7米。
3.车辆痕迹。
(1)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见碰撞刮痕、右侧护栏见刮痕、右后轮面见人头积液、左前角见与中间水泥隔离带刮痕。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多处见倒地刮痕。
(六)货物源头情况2018年1月11日事故组调查人员赴樟木头镇确认货源地点,未能找到业主或管理人员,未能确定货运源头单位。
2018年1月17日,涉事车辆车队长闫森带领事故调查组调查人员再次到樟木头镇对货物源头进行指认。
据闫森指认,货物源头地点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路西50米处,为一块靠山临时空地,无具体门牌号码。
调查人员现场仍未能找到业主或管理人员进行进一步确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2月08日18时30分,周富财驾驶的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开始从樟木头镇樟深路西50米处工地与桥头镇大洲进行往返运送渣土。
2017年12月08日22时18分,何肖莲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从桥头镇石水口银湖工业区往桥头镇镇标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车身左侧与从常平镇往桥头镇镇标方向直行,且避让不及的周富财驾驶的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右侧发生刮碰,致电动车倒地后何肖莲头部再被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何肖莲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12月08日22时22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桥头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天桥路段发生一辆泥头车与一辆电动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1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报后,值班室立即通知事故值班民警出警处置。
22时28分,事故值班民警邓永林、肖德明出警,并于22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
邓永林、肖德明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有一人已当场死亡,并同时将事故上报值班大队领导。
接事故报告后,谭颖大队长立即带领陈勇副中队长,机动中队民警郭耀光以及数名协管员赶赴现场协调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
当日23时30分,事故现场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死者何肖莲于2017年12月27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死者何肖莲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具体情况如下:1.死者,何肖莲,女,身份证号:,54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文笔路31号。
经交警部门法医鉴定,何肖莲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截止目前丧葬费用4.3万,死者赔偿费用尚在保险理赔程序中)。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当事人何肖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何肖莲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
2.周富财驾驶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对驾驶二轮电动车进行左转弯的何肖莲避让不及,未确保安全行驶。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桥头镇“1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何肖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通过道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富财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一)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负责镇辖区内道路运输许可审批、道路运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
2017年镇交通运输分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扎实推进“道路运输平安年”、“平安交通”等活动,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履行了相关职能。
本次事故中,涉事注册地址位于河南省商水县,其道路运输资质由河南省商水县运输管理部门颁发。
(二)桥头镇交警大队桥头镇交警大队负责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经查涉事车辆均办理了相关证照。
桥头交警大队定期每月组织一次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交管局和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工作一系列部署安排的同时,结合辖区实际适当增加整治频次,以“两客一危”、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及危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
2017年,桥头交警大队严格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联合镇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以打击超载超限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治超工作。
经统计,2017年,镇交警大队共出动警力约15000人/次,警车4100辆/次,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5672宗(含电子警察违法数),暂扣机动车9280辆(其中各类汽车2156辆、摩托车6207辆、电动车917辆),查处酒后驾驶68起,醉酒驾驶41起。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1.何肖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周富财,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超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对驾驶二轮电动车进行左转弯的何肖莲避让不及,没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1.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属单位,在事故发生时,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