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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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咸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3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城区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修订工作方案咸阳市基准地价是2002年更新制定的。

根据基准地价更新的规范要求,城镇基准地价应在二至三年更新一次,以便更准确地反映城镇土地市场价值规律。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和基准地价更新的规范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资产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市服务,现就咸阳市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系统的更新工作安排如下:一、基准地价修编的意义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其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体系的建立与编制是地价管理的核心工作,是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是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决策依据,也是政府对土地市场实施监督调控的重要手段。

因此,基准地价对地价体系中的各类用途地价具有一定的导向和控制作用。

定期及时更新基准地价能够保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我市基准地价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在实施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中加强了对地价的管理,大力推行土地招、拍、挂工作,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一是地价形成的机制不健全,人为干扰地价的因素还存在;二是基准地价更新不及时,现势性差,原基准地价与已发展了的咸阳社会经济现实不相适应;目前应用的基准地价是根据我市二○○二年的社会经济及地产市场状况编制的基准地价体系。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滁政秘〔2023〕149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完善全市公示地价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2022〕1号)及《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开展了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更新工作,并形成了更新成果。

经研究,同意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内涵2. 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公示信息表3. 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区域标准宗地布设图2023年10月25日附件1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内涵1. 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2. 土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工业用地;3. 容积率: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按照标准宗地的出让容积率或实际容积率。

已建成的按实际容积率,未建成的按出让容积率;工业用地不考虑其容积率;4. 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工业用地分别按40年、40/70年和50年计算;5. 土地开发程度:根据标准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设定。

附件2滁州市城区2023年标定地价公示信息表表1 商服用地标准宗地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表2 商住混合用地标准宗地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表3 工业用地标准宗地标定地价信息公示表。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郴政发〔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的通

郴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现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等有关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北湖区和苏仙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了验收,下发了《关于同意公布实施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函》(湘国土资函〔2013〕98号)。

现将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北湖区和苏仙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郴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
2.郴州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表
3.郴州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表
4.郴州市城区工业用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表
5.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表
6.郴州市北湖苏仙两区各建制镇基准地价内涵表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附件
郴政发[2013]5号。

盐城市基准地价表(完整版)实用资料

盐城市基准地价表(完整版)实用资料

盐城市基准地价表(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盐城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和2021年度地价指数请示的通知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已原则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盐城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和2021年度地价指数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日关于公布盐城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和2021年度地价指数的请示市人民政府:盐城市市区1995年首次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1997年和2002年底分别进行了调整,2005年又进行了更新,其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对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发育、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推进企业改制、旧城改造、资金融通、土地税费征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盐城市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业不断繁荣和地价的上扬,原有的土地估价范围和基准地价水平与实际情况已很不适应,严重影响了市区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充分实现。

为此,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局重新组织开展了盐城市区东至沿海高速公路、南至盐徐高速公路、西至盐靖宁高速公路、北至盐靖宁高速公路计393平方公里范围内,城市规划区的商业、住宅、工业等主要土地用途地价区段的划分和各地价区段基准地价的评定,以及2021年度地价指数的评估工作,其工作成果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该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其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来设定。

该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系市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盐城市区地价的指导价。

在运用市区基准地价及地价指数评定成果评估宗地地价时,要结合基准地价内涵、土地区位、土地开发状况、土地用途等具体情况加以测算。

为尽快将该成果投入应用,请市政府予以公布。

附件:1.盐城市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各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2.盐城市市区2021年度地价指数表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附件1:盐城市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各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估价基准日:2009年1月1日)商业用地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单位:m,元/m2住宅用地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工业用地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备注:“六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江苏县(市)级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系统的实现

江苏县(市)级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系统的实现

江苏县(市)级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系统的实现李江;宋佳波;罗吴亮;周浩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应用》
【年(卷),期】2014(0)34
【摘要】针对江苏省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2014年版)中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设计开发江苏县(市)级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系统,系统能辅助进行数据建库、内业处理、地价测算、地价更新、成果管理等,系统的建设能准确地反映县(市)级土地市场动态变化情况,为土地参与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科学、及时、准确的依据。

【总页数】1页(P77-77)
【作者】李江;宋佳波;罗吴亮;周浩
【作者单位】南京集艾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9;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苏州 215006;南京集艾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9;南京集艾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9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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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成果必须二到三年更新及验收依据

基准地价成果必须二到三年更新及验收依据

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及验收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2、《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公布。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4、《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加强地价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标准。

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6、《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

XX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XX项目支出成绩评价叙述

XX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XX项目支出成绩评价叙述

XX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XX项目支出成绩评价报告**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XX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1。

立项背景**市城区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的估价时点为2016年1月1日,至今**市城区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已经使用了3年时间,在这期间,**市的市场和土地市场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无论是土地成交单价,抑或是商品房成交单价的上涨幅度都较大,从而使得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已经不适合市场行情,如不及时调整基准地价,势必导致土地这项国有资产的价值流失.所以,在2019年开展新一轮的**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工作是适应市场变化,防止土地这项国有资产价值流失的需要。

国土部及有关文件规定,城镇基准地价需要每三年更新一次,至本项目委托日,距离**市城区上一轮基准地价的估价时点已经超过三年.所以,在2019年开展新一轮的**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工作也是遵守国家有关策文件的需要.2。

立项目的根据**市土地与市场以及地价管理工作的现状和趋势,立项目的如下:(1)、根据**市城市经济建设和自2016年以来、地产市场调整对地价管理工作在确**级估价等基础数据现时性上提出的要求,在2016年**市基准地价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综合定级、商业用地定级、商务金融用地定级、居住用地定级、用地定级、**用地定级等六类定级和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居住用地、用地等四类土地的级别基准地价及配套的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2)、**类用地的基准地价结果,不仅具有地面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而且还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基准地价。

(3)、完成**市城区**类用地的标定地价评估。

3。

项目内容、执行标准和实施期限4。

使用情况(须包含预算安排、截止2018年12月31日市财下拨及项目单位实际支出等情况)目前经费已拨付44。

7万,其余分批再拨。

5.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组织是搞好工作的保障,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是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成果质量的关键。

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2017年东明县建制镇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报告 (1)第一节工作概况 (1)第二节工作步骤 (2)第三节工作结果 (5)第四节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体会 (8)第二部分技术报告..........................................................................- 11 -第一章概述...........................................................................................................- 13 -第一节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13)第二节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概述 (23)第二章资料调查...................................................................................................- 34 -第一节工作底图数据收集与整理. (34)第二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资料调查 (36)第三章土地定级...................................................................................................- 41 -第一节土地定级的基本方法. (41)第二节定级因素、因子体系的建立 (43)第三节土地定级因素整理与分析量化 (47)第四节土地级别划分 (67)第四章基准地价更新...........................................................................................- 75 -第一节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的主要步骤. (75)第二节基准地价评估参数的确定 (75)第三节样点地价的测算 (82)第四节地价样点的检验与剔除 (89)第五节基准地价的综合确定 (91)第六节基准地价成果分析 (93)第五章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 - 100 -第六章更新成果及应用...................................................................................... - 116 -第一节更新成果. (116)第二节成果特点与应用 (117)第三部分附件················································································ - 122 -第一部分工作报告第一节工作概况东明县建制镇上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于2014年完成,基准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后,对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调控土地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常政发[2013]12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常政发[2013]12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常政发〔2013〕122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重要作用,有效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4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完成了2012年度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将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各级人民政府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调控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也是制定有关土地税费政策,进行评估宗地地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本次我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范围覆盖306平方公里的城市范围,共划分6个商业用地、6个住宅用地和4个工业用地土地级别。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2年度常州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6日2012年度常州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常州市市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土地级别一二三四五六地面基准地价14100101507450515034002450设定容积率2.42.221.81.51.2设定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一平常州市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土地级别一二三四五六地面基准地价625051504150320024501600设定容积率2.2221.81.61.3设定开发程度六通一平六通一平六通一平六通一平六通一平常州市市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土地级别规划限制区Ⅰ规划限制区Ⅱ一二三四地面基准地价1280800565490420370设定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五通一平注:“六通”指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气、通讯,“五通”指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一平”指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渭规〔2023〕005—市政府001•【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渭政发〔202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部署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用发〔2021〕13号)要求,我市对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组验收。

现将新一轮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表渭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8日附件: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表单位:元/㎡(万元/亩)基准地价内涵:①估价期日:2020年12月31日。

②平均容积率:中心城区商服用地3.0、住宅用地2.5、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③土地平均开发程度:商服、住宅用地各级别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从“七通一平”、“六通一平”到“五通一平”不等,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④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⑤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荆州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荆州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荆州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荆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荆州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价格评估与管理,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建设,保护土地资产权益,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批复》(鄂自然资批〔2019〕80号),现将荆州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2.荆州市中心城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成果3.荆州市城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使用说明2019年12月18日附件1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注:1.“六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2.公用设施(一)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的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供热等用地。

3.公用设施(二)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的排水、污水处理、消防、环卫、公共设施维修等用地。

表2 荆州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1)沙北新区、荆北新区建成片区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为2475元/平方米;商务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213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3216元/平方米。

(2)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主要采用楼面地价方式计价,楼面地价=土地总地价÷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宜宾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宜宾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宜宾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宜府函〔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宜宾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宜府函〔2021〕35号三江新区管委会,翠屏区、叙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33号)等要求,宜宾市主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基准日:2021年1月1日)已编制完成并通过自然资源厅技术检查,现予以公布。

成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届时,原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废止。

附件:1.宜宾市主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2.宜宾市主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商服用地)3.宜宾市主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住宅用地)4.宜宾市主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工业用地)5.宜宾市主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宜宾市主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7.宜宾市主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8.宜宾市主城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9.宜宾市主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10.宜宾市主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导价表11.宜宾市主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级别图(商业)12.宜宾市主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级别图(仓储、地下停车位〈库〉、其他)宜宾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8日附件1宜宾市主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备注: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滁州市2018年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滁州市2018年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滁州市2018年土地级别
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23
•【字号】滁政秘〔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滁州市2018年土地级别及基准
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适应土地市场管理需要,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滁州市2018年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用地类型级别土地四至及面积统计汇总表
2. 各用地类型基准地价表
2019年1月23日附件1
各用地类型级别土地四至及面积统计汇总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临政字〔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我市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成了新一轮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于2020年8月1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临沂市城区(含市区建制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临政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沂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2.临沂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3.临沂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4.临沂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6.临沂市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7.临沂市三区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8.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基准地价成果表9.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基准地价成果表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商服用地)临沂市城区及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7,住宅用地1.7,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3.土地使用年期: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4.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商服用地设定Ⅰ-Ⅴ级为“七通一平”,Ⅵ-Ⅶ级为“五通一平”;住宅用地设定Ⅰ-Ⅳ级为“七通一平”,Ⅴ-Ⅵ级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设定工业控制区内为“七通一平”,工业控制区外为“五通一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Ⅰ-Ⅲ级为“七通一平”,Ⅳ-Ⅴ级为“五通一平”。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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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盐城市区2014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56号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我市市区基准地价于2013年进行评定,为土地市场的地价定位和科学评判提供了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原有市区地价区段划分和基准地价水平与实际情况已有一定的差距。

为此,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对盐城市区东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盐淮高速公路、西至盐锡高速公路、北至盐锡高速公路计39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原有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其工作成果已于今年4月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

现予以公布。

附件:盐城市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各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嘉政办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34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嘉兴市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于2005年6月全面完成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其成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浙土资函〔2005〕217号),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嘉兴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1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界定。

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征地费用和开发配套费。

土地使用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其中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二、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三、基准地价表嘉兴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表1)单位:元/平方米嘉兴市南湖区建制镇及集镇级别基准地价表(表2)单位:元/平方米嘉兴市秀洲区建制镇及街道级别基准地价表(表3)单位:元/平方米嘉兴市秀洲区建制镇及街道级别基准地价表(表4)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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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更新成果登记表
表1 盐都区建制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
表2 盐都区建制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表3 盐都区建制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成果说明
1、更新范围:龙冈镇(含鞍湖社区)、大冈镇(含冈中社区),郭猛镇、大纵湖镇(含滨湖社区)、楼王镇(含北龙港社区)、尚庄镇(含葛武社区)、学富镇(含中兴社区),盐龙、张庄街道办事处。

2、基准地价内涵:本次更新的基准地价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和现状土地平均开发程度及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平均价格。

地类按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划分。

各类用地的使用年期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1)评估基准日:2012年1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水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五通”和宗地内土地平整“一平”,即“五通一平”。

(4)平均容积率:见更新成果登记表。

3、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4、此基准地价可作为区政府制定地价的依据,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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