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借鉴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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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近几年香港经济发展状况的描述,强调了香港金融监管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其次,介绍了香 港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和体系中各机构部门的职能,最后通过借鉴香港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内地金融监管改 革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三级制;香港
一、引言 2008 年 9 月,包括香港在内的全球各地的投资者因美 国 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的倒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对此当时金管 局调拨资源处理有关与雷曼兄弟相关的投资产品的投诉。 2009 年 金 管 局 已 完 成 约 八 成 雷 曼 兄 弟 相 关 投 诉 个 案 的 并 与 证监会及分调查工作, 并与证监会和分销银行就回购雷曼兄 弟发行的金融产品达成协议。 2009 年下半年,香港经济活动 有所回升,银行体系保持稳健及资本充裕。 资产质素转差,但 与以往水平相比仍然良好。 2010 年香港经济广泛复甦,生产 总 值 (GDP)达 到 15196.31 亿 港 元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上 升 6.8%。 而面对全球资金流波动及大规模的集资活动, 金管局加强与 市场人士沟通,借以巩固有关各方对联系汇率制度的信心,同 时金管局还推行审慎监管措施, 提升银行物业贷款的风险管 理及强化有关保障投资者及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从以上概述 中不难发现香港经济稳步发展与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密不 可分。 二、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特点 (一)四大机构,分层管理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 的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金 管 局 )、证 券 及 期 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金管局于 1993 年 4 月 1 日成立,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 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 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 行体系稳定的专门机构,向财政司司长负责。其主要职能是维 持港元汇价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 包括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健 全;管理外汇基金;协助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其运 行的政策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管理外汇基 金、操作货币政策等措施,维持货币稳定;通过规管银行和接 受存款机构的业务, 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及金融体系的 健全发展。 证监会是香港证券业监督管理的核心机构, 需要按期向 财政司报告香港证券业发展的状况。证监会设有 5 个委员会, 其中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负责提供政策建议, 另外 4 个部门分 别承担了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香港交易所和其他交易
(三)香港金融监管的特点 其一,香港监管部门自由化程度较高,各个监管部门都依 法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一般不受政府干预;其二, 提倡针对式监管,设置了四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 和期货业、保险业以及退休计划的业务的监管,根据监管对象 的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三,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 度上沿袭了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 所以其行业协会的作 用非常突出;其四,以法治为中心,法律为根本手段不断完善 投资者保障机制。 三、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 (一)内地不断加强与香港地区的经济合作 随着 2003 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 》(CEPA)的 签 署 ,香 港 与 内 地 金 融 业 的 合 作 日 益 紧 密 。 2004 年 10 月 27 日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补充协议》签订。 从 2006 年起,内地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 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同年 6 月 1 日,中国 银 行 在 香 港 上 市 ,创 造 了 IPO 全 球 融 资 75427 亿 港 元 的 全 新 记录。 2007 年,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先后宣 布扩展内地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代理客户进 行境外理财的投资范围。 同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 (QDII)容 许 内 地 个 人 和 机 构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通 过 合 格 的 金 融 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的资本市场投资。 该计划大大便利了内 地资金的流出, 促使香港与内地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进行紧 密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香港为内地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提供 一 个 稳 妥 平 台 ,另 一 方 面 也 给 予 香 港 金 融 界 更 多 的 商 机 。2008 年内地相关当局同意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范围。 (二)香港注重内地与其的金融交流 内地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 为香港金融业的 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同时也巩固和提高了香港的国际金融 中心地位。 2009 年金管局推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多种货币支 付系统互通安排,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计划在年内推出。 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有所增加, 其中包括国务院发行总 值 60 亿元人民币国债,成为中国首次在境外发行的国债。 鉴
2012 年 2 月 第9卷 第2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Feb.2012 Vol.9 No.2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借鉴
黄丽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二)金融监管体制“三级制” 香港金融监管“三级制”结构是根据 1981 年修订的《银行 条例》和《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制定,于 1983 年正式实施。为了 优化银行业的规模结构和限制银行业的恶性竞争, 香港实行 的金融“三级制”明确规定新的银行体制由持牌银行、持牌接 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级金融机构组成, 并对这 三类存款机构的经营标准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目 前,三类存款机构中只有持牌银行可以经营往来户口业务,接 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持牌银行开业要求较高,其实收资 本不得低于 1 亿港元。 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以接受金额在 50 万 港 元 以 下 的 定 期 存 款 ,期 利 率 和 期 限 不 受 限 制 ,其 实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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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不得低于 7500 万港元。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受 到香港政府的限制更多。 如在寻款业务方面,只有接受 10 万 港元以上和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 并且规定实收资本不得 低于 1000 万港元。
1990 年对《银行条例》内容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包括:1. 将“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分别改为“有 限 制 牌 照 银 行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2. 提 高 了 对 三 级 金 融 机 构的最低资本要求,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 司最低实收资本分别为 1.5 亿港元、1 亿港元和 2500 万港元。
参与者的监管。 (如图 1) 图 1:香港证监会体制结构图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简称保监处, 成立于 1990 年 6 月,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设的一个政府部门。 保监处不仅作为香 港保险市场的审慎监管者, 同时还扮演着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的角色,致力于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所订立的规 管监控既能加强对投保大众的保障, 同时也不会对市场参与 者构成过度监督。
香港积金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 条例》)于 1998 年 9 月成立,其使命是建立效益效率兼备的制 度,以审慎的方式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确保香 港的就业人士得享退休保障。积金局设有董事会,由负责监管 强积金制度各个范畴的两个法定委员会, 即强制性公积金咨 询委员会和强制性公积金行业计划委员会向其提供意见。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三级制;香港
一、引言 2008 年 9 月,包括香港在内的全球各地的投资者因美 国 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的倒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对此当时金管 局调拨资源处理有关与雷曼兄弟相关的投资产品的投诉。 2009 年 金 管 局 已 完 成 约 八 成 雷 曼 兄 弟 相 关 投 诉 个 案 的 并 与 证监会及分调查工作, 并与证监会和分销银行就回购雷曼兄 弟发行的金融产品达成协议。 2009 年下半年,香港经济活动 有所回升,银行体系保持稳健及资本充裕。 资产质素转差,但 与以往水平相比仍然良好。 2010 年香港经济广泛复甦,生产 总 值 (GDP)达 到 15196.31 亿 港 元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上 升 6.8%。 而面对全球资金流波动及大规模的集资活动, 金管局加强与 市场人士沟通,借以巩固有关各方对联系汇率制度的信心,同 时金管局还推行审慎监管措施, 提升银行物业贷款的风险管 理及强化有关保障投资者及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从以上概述 中不难发现香港经济稳步发展与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密不 可分。 二、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特点 (一)四大机构,分层管理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 的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金 管 局 )、证 券 及 期 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金管局于 1993 年 4 月 1 日成立,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 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 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 行体系稳定的专门机构,向财政司司长负责。其主要职能是维 持港元汇价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 包括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健 全;管理外汇基金;协助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其运 行的政策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管理外汇基 金、操作货币政策等措施,维持货币稳定;通过规管银行和接 受存款机构的业务, 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及金融体系的 健全发展。 证监会是香港证券业监督管理的核心机构, 需要按期向 财政司报告香港证券业发展的状况。证监会设有 5 个委员会, 其中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负责提供政策建议, 另外 4 个部门分 别承担了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香港交易所和其他交易
(三)香港金融监管的特点 其一,香港监管部门自由化程度较高,各个监管部门都依 法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一般不受政府干预;其二, 提倡针对式监管,设置了四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 和期货业、保险业以及退休计划的业务的监管,根据监管对象 的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三,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 度上沿袭了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 所以其行业协会的作 用非常突出;其四,以法治为中心,法律为根本手段不断完善 投资者保障机制。 三、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 (一)内地不断加强与香港地区的经济合作 随着 2003 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 》(CEPA)的 签 署 ,香 港 与 内 地 金 融 业 的 合 作 日 益 紧 密 。 2004 年 10 月 27 日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补充协议》签订。 从 2006 年起,内地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 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同年 6 月 1 日,中国 银 行 在 香 港 上 市 ,创 造 了 IPO 全 球 融 资 75427 亿 港 元 的 全 新 记录。 2007 年,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先后宣 布扩展内地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代理客户进 行境外理财的投资范围。 同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 (QDII)容 许 内 地 个 人 和 机 构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通 过 合 格 的 金 融 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的资本市场投资。 该计划大大便利了内 地资金的流出, 促使香港与内地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进行紧 密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香港为内地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提供 一 个 稳 妥 平 台 ,另 一 方 面 也 给 予 香 港 金 融 界 更 多 的 商 机 。2008 年内地相关当局同意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范围。 (二)香港注重内地与其的金融交流 内地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 为香港金融业的 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同时也巩固和提高了香港的国际金融 中心地位。 2009 年金管局推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多种货币支 付系统互通安排,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计划在年内推出。 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有所增加, 其中包括国务院发行总 值 60 亿元人民币国债,成为中国首次在境外发行的国债。 鉴
2012 年 2 月 第9卷 第2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Feb.2012 Vol.9 No.2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借鉴
黄丽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二)金融监管体制“三级制” 香港金融监管“三级制”结构是根据 1981 年修订的《银行 条例》和《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制定,于 1983 年正式实施。为了 优化银行业的规模结构和限制银行业的恶性竞争, 香港实行 的金融“三级制”明确规定新的银行体制由持牌银行、持牌接 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级金融机构组成, 并对这 三类存款机构的经营标准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目 前,三类存款机构中只有持牌银行可以经营往来户口业务,接 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持牌银行开业要求较高,其实收资 本不得低于 1 亿港元。 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以接受金额在 50 万 港 元 以 下 的 定 期 存 款 ,期 利 率 和 期 限 不 受 限 制 ,其 实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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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不得低于 7500 万港元。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受 到香港政府的限制更多。 如在寻款业务方面,只有接受 10 万 港元以上和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 并且规定实收资本不得 低于 1000 万港元。
1990 年对《银行条例》内容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包括:1. 将“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分别改为“有 限 制 牌 照 银 行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2. 提 高 了 对 三 级 金 融 机 构的最低资本要求,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 司最低实收资本分别为 1.5 亿港元、1 亿港元和 2500 万港元。
参与者的监管。 (如图 1) 图 1:香港证监会体制结构图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简称保监处, 成立于 1990 年 6 月,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设的一个政府部门。 保监处不仅作为香 港保险市场的审慎监管者, 同时还扮演着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的角色,致力于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所订立的规 管监控既能加强对投保大众的保障, 同时也不会对市场参与 者构成过度监督。
香港积金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 条例》)于 1998 年 9 月成立,其使命是建立效益效率兼备的制 度,以审慎的方式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确保香 港的就业人士得享退休保障。积金局设有董事会,由负责监管 强积金制度各个范畴的两个法定委员会, 即强制性公积金咨 询委员会和强制性公积金行业计划委员会向其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