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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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同管理范围为项目开发成本及费用支出涉及的全部合同,包括土地取得、可研、勘察设计、专业审查、市政配套有偿使用、工程监理、施工、重要工程物资采购、造价咨询等。

第三条本规定约定合同承办部门为该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该合同起草,组织谈判、会签及签订,监督和检查该合同的全过程履约执行情况等;承办人为承办部门指定的具体实施人员。

第四条分管领导为承办部门的直接上级领导。

第五条合同签订原则

一、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的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原则,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二、合同文件是指导我们进行商务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原则上除即时清洁者外,

日常商务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作为正式书面依据。即时清洁金额较大的合同

行为,也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合同签署坚持“法人授权委托制”、“一事一委托”。合同签订须有法定代表人或

经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授权范围和日期

表达准确、有效,并作为合同附件。严禁二次授权委托。

四、合同坚持会签制度。包括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其他部门分

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长等。

五、合同签订坚持“先签订后实施”原则,绝对禁止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董事长是合同管理的审批最高机构,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批及签署;

第二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一切事务,全方位把关合同各要素。监督各分管领导制定并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分管领导负责主管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业务系统承办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逐步完善其承办合同文本格式;

三、审定签约方的资格;

四、审定合同主要条款;

五、主持重大合同的会商、谈判;

六、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条承办部门:工程合同承办部门为成本合约部,其职责有: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二、归集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条款;

三、起草或完善合同文本;

四、负责协调落实合同谈判、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交底、合同履行、合同争

议的处理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原件的移交归档工作。

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编号、登记、归档。合同正本(含变更、补充协议、公司

内部会签审批手续等原件)交公司档案部门存档,合同副本一份转公司财务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留存副本一份备查。有关来往函件函电、电报图表等由合同主板部门分类存档,妥善保管,以便查阅。任何个人不应持有合同文本的原件

七、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时统

计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合同承办部门还应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供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说明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支付等内容,以便其全面把握开发项目的对外委托情况。

八、对履行完的各类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要尽快清理,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

九、监督、检查各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参与其他部门承办的合同的会签工作,对报价依据、计算项目、变更费用处理

等涉及开发成本及费用的条款提出会签意见;

十一、参与工程合同纠纷处理,配合法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承办人具体组织和落实合同每一个步骤,态度严谨,严格要求。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一条、合同订立主要条款

一、签约方的合法名称及详细联系方式、签约日期、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或其他合法签约人;

二、合同生效时间和生效要件;

三、合同效力的约定;

四、合同双方职责,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五、合同金额与付款、收货方式;

六、合同变更与权利义务转让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约定。

第二条、合同订立一般程序

一、明确委托范围、内容、要求;

二、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签约候选人,审查签约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三、进行合同谈判;

四、办理合同会签审批手续;

五、合同签字、盖章;

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合同备案、公证手续;

七、登记合同台账,办理合同传递、归档;

八、合同交底。

第三条、合同事项的提出

根据项目开发进度以及委托计划的安排,合同承办部门应提早安排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工作,明确委托事项、范围、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签约方的确定。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签约方在资格预审阶段进行评价确定。直接发包的项目,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成为签约方。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具有已通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力能力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

符;

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含前置审批),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3、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

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历史以来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订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

6、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决、裁定、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涉及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可请法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或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8、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前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重大合同实行多部门会商制度,合同谈判前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谈判原则,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根据谈判原则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需要参加重大合同的签订工作,掌握谈判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履行以下合同审核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财务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收付款项约定是否符合资金计划的安排;

三、对合同所涉及税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任何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第九条、除非与垄断企业或与特殊行业的企业签订合同,原则上合同文本的选择或起草均应有我方或以我方为主承担。合同承办部门和法务部门负责逐步完善各种类型标准合同范本。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一条、合同履行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合同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解读合同条款,揭示合同履行的关键点及主要风险,落实行驶合同权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部门,制作备忘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备忘录原件留存备查。

第二条、合同履行的具体责任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认真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协调和督促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履行责任人在合同履行中一经发现合同相对方有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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