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2345市民热线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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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2345市民热线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12345市民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工作(以下简称市民热线),建立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运转有序、监管有力的热线接办机制,更好地服务决策、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市民热线的承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民热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西安12345市民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求助、建议、表扬、投诉和举报的与政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市民热线是市民和政府的“连心桥”,其工作原则是“为民、便民、利民”。

第五条市12345市民热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热线办)是市民热线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市各相关单位市民热线工作承办情况,负责市民热线平台外包服务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级市民热线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市民热线平台转办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本单位市民热线工作承办情况。

第六条市民热线主要受理以下事项:

(一)各级政府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理流程、执法程序、审批事项及范围等政务信息咨询。

(二)各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救助。

(三)各级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五)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六)制假售假、欺行霸市、非法垄断等各类扭曲市场机制、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经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七)向市民推荐生活、工作等服务企业名录。

(八)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热线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一)非本辖区各级政府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二)110、119、120、122、96333等紧急服务专线处理的事项。

(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事项。

(四)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

(五)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六)党员干部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违纪事项。

(七)承办单位已办理完毕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事项。

(八)纯属恶意攻击或无实质内容的事项。

(九)市民反映要素内容不齐全,无法处理的事项。

(十)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正在处理的和已经行政调解并结案的消费投诉事项。

(十一)其他不宜受理的事项。

第二章办理机制

第七条按照“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分析研判”的运行机制,妥善办理市民热线平台受理事项,确保市民的合法诉求得到解决,一般求助得到帮助。

第八条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以“12345”一个号码对外,通过语音、短信、网络、传真等渠道统一接收。属于国家部委、省政府等上级单位的热线号码可暂时保留,与市民热线双号并行,但应接受市民热线的监督、考核,并逐步进行整合。

第九条常见问题依据知识库信息解答群众;对无法立即解答的,由市热线办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优先”相结合的原则,转相关承办单位处理。属110、119、120、122、96333等紧急服务专线处理的事项及紧急类事项,通过热线系统呼转至相关热线处理。

(一)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应直接派发相关承办单位进行办理;涉及多个部门,且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但能明确属地的,属地优先办理,涉及多个区县、开发区,但能明确属于同一行业的,部门优先办理。

(二)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或同一事项需多部门共同办理的,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认定责任主体或主办、协办单位后,派发相应单位办理。

第十条各级市民热线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民热线平台限定的时

间内办结交办事项。通常情况下,承办单位须在2小时内接收确认交办事项;3个工作日内联系群众并办结咨询类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诉求

类事项。

对因事项复杂,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限的一倍,且延期不多于两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时限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确因情况特殊,需办理周期较长的,由承办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确认后,报市热线办。

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负责的事项,应在接收到该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提出退件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市热线办。

第十一条市热线办要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对办理进度缓慢,办理成效不明显,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二条市民热线平台通过回访核实办理结果并进行满意度

调查,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承办部门,同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市民热线平台定期梳理、分析业务数据,对有关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预判,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对应急突发类事件进行预警,为市应急指挥平台提供信息。

第三章事项承办主体审定

第十四条责任不清晰、区域不明确、职能交叉或缺失导致承担责任主体存在争议的事项,需组织机构编制、民政、法制部门,以及可能涉事的单位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应当在尊重事实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有利于群众利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确定承办主体。

第十六条市热线办、市编办、市民政局、市法制办是承办主体审定的主要成员,根据事项紧急程度按照电话沟通、书面征求、会议协调等形式确定承办主体,需多部门协同办理的,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对审定后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及时对“三定”方案、区域划分、有关规章进行调整,同时纳入市民热线平台作为同类事项派单依据。

第十七条承办主体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热线办根据争议焦点,通过市民热线平台向争议认定部门派发责任主体认定文书。

(二)争议认定部门按照规定时限,通常情况下为1个工作日内反馈认定结果,无法确定的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市热线办根据争议认定部门出具的责任主体认定书,将有关问题派发承办单位执行。

(四)承办单位在收到认定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且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的,按照市民热线考核监督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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