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允诺行为
论行政允诺及其合法预期保护
21 0 1年 6月
重 庆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C o g igRa i o r a h n qn do& T nv ri o V U iest y
VO . 3 N0 3 1 . 2 J n2 1 u .0 1
d i0 9 %.s. 0 - 32 0 0 .1 o1. 6 i n 0 86 8 . 1. 0 : 3 s 1 2 13 1
利 主体 , 权要求前者兑现 。 有 如果行政 主体的履 诺不受 约束 , 相对人 的合 法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 , 允诺
行为不是一 种完全 自觉行为 ,而是具有 自我约束力 的 法律行 为 ,不能将 自己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当作是对相
向社会 不特定 或特定公众 作 出的待某种 条件成 就时 .
应允 、 保证履行法律允许 的 自由裁量义务 的行为 。
二、 行政允诺法律关 系的构成要素
1拥有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行政 主体 . 行政权 指一种行政 的资格或 能力 . 行政行 为是行 政权行使的外在表现方式 ,只有具备行政权 的组织或 个人 才能实施法律和作 出行政行为 ,也只有具备行政 权 的组织和个人所作 的行 为才有 可能是行 政行 为 . 不 具 备行 政权 的组 织 和个人 所作 的行 为 就不是 行政 行 为[ 。 1 基于行政主体意志 的参与程度 。 以将行政行为 可 划分 为羁束行政行 为和裁 量行政 行为。 所谓行政裁量 . 就是指在法律许可 的情况 下 。 对作 为或不作 为 , 以及 怎
一
是 强调 行政允 诺 是行政 主体 的 自觉行 为 。譬
如 ,余凌云教授认为行政允诺 是指行 政机关 以及法律
收 稿 日期 :0 10 4 2 1— 5
行政允诺解释的司法审查——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
行政允诺解释的司法审查——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作者简介:张怡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司法文明专业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章剑生主编:《公法研究》第21卷,转自浙大公法公号。
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内容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的争议焦点是行政允诺的限缩解释。
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一经成立,法院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查行政允诺解释的问题。
行政允诺解释的审查首先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以及法律解释方法,行政允诺解释的主体、解释方法等问题可得以优先且妥当的解决。
为了填补法律规整的漏洞,行政允诺解释内容的审查可以诚信原则为依据,考虑解释的内容是否明确及其与公益裁量的权衡。
当行政机关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缩解释行政允诺而拒绝履行允诺义务,可以认定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具体个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往往伴随着解释。
行政允诺的履行过程中,对允诺内容的解释普遍存在,且往往对行政允诺的履行起着决定性作用。
针对行政允诺的关键内容,行政机关不能任意进行解释。
行政机关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缩解释行政允诺,从而不予给付相对人行政允诺的利益,由此产生在此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行政允诺的争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允诺,相对人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并付诸行动,双方形成行政允诺的法律关系。
此时,有关行政允诺解释的问题往往是行政纠纷的关键。
行政允诺的解释包括主体、程序以及内容等方面,在司法审查中,其首先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以及依法行政的判断逻辑。
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一经成立,若行政机关限缩解释行政允诺的内容继而不予履行允诺义务,行政机关的行为则违法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值得探究的是,诚信原则在行政允诺解释审查中的规范作用具体为何?诚信原则作为契约法上的“帝王条款”,早已经被实体法所规定。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142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诚信原则予以确定,“合同编”第466条规定了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2015-17行政允诺司法审查路径之反思_基于黄银友案展开的分析_郭兵
度 査 证 属实 后 举 报 人 可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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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至 5 00 元 不 等 的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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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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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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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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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 向 当 地交警 提 供 了 由 他 拍摄 涉嫌 交 通 安 全违 法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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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要 求兑 现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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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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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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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
年 8 月 李宏 伟 将 广 安 市 交 警 支 队 告 到 法 院 要 求 兑现 行政允诺
这 类 新 型 行政 案 件 时 司 法 审 査 路 径 的 拓展 方 向
。
出 台 招商引 资 文 件 结 果 不仅 不 仅没 给 当 地政 府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反 而 引 来 上 级 领 导 批 示 20 ②
,
例如
1
9 92
,
年 湖南 省 南 岳 区 政府 为 了 兴 建 南 岳 小 商 品 批 发 市场
,
”
,
但 结 合 该案 案 情 更 宜 将 洛 阳 市 政 府 与 谷
,
西村 委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定 性 为
一
种 行 政合 同
。
二
、
个案聚 焦 黄银 友案 中 的 行 政允 诺审 查
:
与 华 侨 陶 瓷 厂 案 张 炽 脉案 郭 伟 明 案 谷 西 村 委 会 案 等 典 型 案 例 相
”
(
简 称 黄银 友 案
“
” )
、
第
行政允诺不履行案件的司法审查研究
案例二:某地政府承诺给予企业土地使用权,但未履行,法院判决政府履行承诺
案例三:某地政府承诺给予企业贷款支持,但未履行,法院判决政府履行承诺
评价:法院在行政允诺不履行案件中,倾向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竞争环境。
加强行政允诺的透明度和公 开度
立法展望
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 机制,确保行政允诺的履行
完善立法:明确行政允诺的 定义、范围和效力
提高透明度:公开行政允诺 的履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行 政允诺的行为进行处罚,追
究责任
国际经验借鉴
英国:通过立法明确行政允诺的性质和效力,保障公民权 益
协商: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寻求 解决方案
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 身权益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行政允诺不履行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等 建立问责制度:制定明确的问责制度,对责任主体进行问责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允诺不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完善救济措施:完善行政允诺不履行的救济措施,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正、公平
司法审查的程序
提起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允诺不履行案件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受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确定行政允诺不履行案件的司法审查结果
典型案例分析
司法审查的范围
行政允诺不履行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机关 不履行行政允诺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允诺的原因等。
行政允诺不履行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允诺的后果、行政机关 不履行行政允诺的法律责任等。
行政允诺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允诺行为是否可诉?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承诺在某种情况出现或作出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完成某种行为或给予某种利益的单方意思;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其行政职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所作出的待条件成就时履行相关义务的信守性承诺。
对于行政允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允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从内容上看,行政允诺包括假定条件和允诺义务两个部分,在假定条件成就时,行政主体允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从对象上看,行政允诺具有不确定性;从效力上看,行政允诺仅对作出者即行政主体产生约束力。
当特定的社会主体接受允诺并实施相应行为时,行政允诺即具备了法律关系的要素,使得行政主体向不特定人所允诺的义务演变为对特定人的义务,允诺的内容也就具有了强制性和确定性。
因此,行政允诺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行政允诺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鲁高法函〔1998〕150号请示的答复》明确:《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行政职能,为吸引外资、加快辖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经济行政措施;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实质上是为自己设定了义务。
行政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当事人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将“行政允诺”作为26种行政行为类型之一;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要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督、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
虽然行政主体可以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特定事项作出允诺,但行政允诺的事项必须符合允诺者的职权范围,行政允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作出无原则、无界限甚至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允诺。
行政允诺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
一
除应对行政 主体 “ 而不践” 诺 行为进 行 审查外 , 还应对 允诺行 为 自身的合 法性 作 出判 断 。
为的意思表示 即可认为是一种行政允诺。 它包含有条件允诺
担义务 , 该负担义务可能是 作为义务 , 也可能是不作为义务 ,
但 于相对人而言具有授益性质 。
二、 行政允 诺 的性质 考察 对行政允 诺性质 的争议主要在于 能否 确定其行政 行为
属性 。关于这一点 , 在对行 政行 为有 比较深人研究 的德 国也 有不 同的认识 。 一种观点 以设立义务 的特性为 出发点, “ 认为
、
行 政允诺 的 内涵认 知
人。 允诺 仍为一种行政 管理 行为 , 不过方式更加 温和 , 行政主
体与相对人不再明显地表现出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系 , 过程 此 中相对人较为轻松 自由 , 而行政主体需受 自己意思 表示 的约
“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采用非强制 的方法履行行政职 责的一种方式。对 此种方式 的概念 内涵, 至今 没有形成 学界
束。 本文所要讨论 的是能够产生实际法律效果 的行政允诺行 为, 即狭义 的行政允诺 。其包含三个层面的内涵 : 其一 , 发生 在行政领域 ; 其二 , 是一种单 方允 诺意思表示 ; 三 , 其 是一种 负担行为。其 中第 一层 面表 明, 行政允诺 不可能发生在平等 主体 之间 , 即使 当事人之 间权力服从关 系不明显 , 也仍未脱 离行政管理范 畴 ; 第二层面表明其是一种 意思表示行为且能 够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 第三层面则表 明允诺人 为 自身设有负
浅谈行政允诺行为
浅谈行政允诺行为通过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鲁行终字第1号文件内容来看,我们了解了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荣成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允诺纠纷的大体情况及法院对该纠纷案件的最终认定和审判。
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就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二、以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为根据,荣成双太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荣成双太公司)可兑奖数额的具体确定。
由于仅从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并不能很全面的了解案情。
因此,我想仅就能从判决书中了解到的事实中,谈谈我对该案的争议焦点一的认识,即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以及其所主要涉及的行政允诺行为的部分看法。
本案中,上诉人清算组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荣成双太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存在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同时连带承担给付上诉人奖励的义务。
而第一被人诉人荣成市政府答辩称,荣成市政府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经济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荣成市政府依法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能与开发区管委形成互负连带责任关系。
其主要理由有二:一、上诉人在荣成的行为是直接投资而非招商引资;二、《投资指南》不是答辩人印发的,也不是答辩人的规范性文件,因而不应认定其是答辩人为发展本辖区经济向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允诺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答辩称,经济行政允诺并不是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个别专家学者在理论探讨中提到的一种新观点,并未被法律所确立,因此不应作为法院立案的依据,一审法院以此立案,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判决确认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而且代替答辩人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导致判决错误。
《行政过程论下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
《行政过程论下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过程论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其中,行政允诺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重要互动方式,其法律控制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过程论下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允诺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允诺概述行政允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它包括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两种形式,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建立信任、促进合作的重要手段。
行政允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三、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现状当前,我国对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法规对行政允诺的作出、履行和监督进行规范;二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对违反行政允诺的行为进行救济;三是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
四、行政过程论下的行政允诺法律控制问题在行政过程论的指导下,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应更加注重过程控制和结果导向。
然而,当前我国在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允诺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
2. 监督机制不健全。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导致对行政允诺的监督不够到位。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违反行政允诺的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五、完善行政允诺法律控制的路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允诺的作出、履行和监督进行规范,为法律控制提供依据。
2.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行政允诺的监督力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浅析行政承诺的法律规制
浅析行政承诺的法律规制作者:苏韫菡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传统的行政承诺研究只关注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力,对承诺本身的内容、承诺对公民的拘束力的探讨并不深入。
本文认为承诺的制度功能是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承诺拘束力的来源是诚信原则或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并澄清承诺被变更、废止的合法性界限;公民信赖利益的成立要件;承诺被合法变更、废止时,无需补偿信赖利益。
关键词:行政承诺;自我拘束力;信赖利益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80-03作者简介:苏韫菡(1974-),女,上海人,硕士,华东理工大学后保处。
行政承诺是近年来我国涌现出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措施。
在立法上,2004年的《最高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正式确立了行政承诺这一法律用语。
“行政承诺”又称“行政允诺”,是指行政机关向不特定或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做出一个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保证将来采取特定的作为、容忍或者不作为。
[1]当前行政承诺的规制与研究存在着如下不足:一是偏重承诺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研究,忽略对承诺本身的研究,导致“承诺不作为是否违法”,“怎样的承诺变更才是合法的”等问题均缺乏清晰的界定。
二是对公民信赖利益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
由于传统理论将承诺权视为行政裁量权的自愿限制,导致行政机关肆意改变承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
本着打破传统上“行政承诺研究=行政自我拘束研究”的目的,本文试图在理论上重新思考行政承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审查,为实务界的尝试提供素材和理论支撑。
一、行政承诺的性质解析(一)基于承诺内容的概念界定国内对行政承诺的认识沿袭了德国的传统学说,将重点置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效果。
如行政承诺是“行政机关对将来是否做出某项行政决定,公开作出具有自我拘束效果的承诺”;[2]或者“行政机关公开向全社会做出的一种自觉性承诺行为。
”[3]这种偏重于拘束力层面的概念界定,对行政承诺本质、特征的描述显得粗略。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允诺性质制度探析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允诺性质制度探析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林伟发布时间:2012-05-22 08:32:28招商引资作为各级政府部门重大事业之一,是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新动力的来源。
在各级政府大力提倡招商引资的背景下,为鼓励招商引资,政府部门往往会作出一定的承诺,出台一系列的奖励办法、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内容包括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税收的减免、土地的供应、配套设施的完善等。
优惠政策关系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投资者考虑是否投资该区域的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
优惠政策一旦提出,即视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职责,一旦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条件,行政主体应兑现该允诺,否则构成不履行职责。
目前,政府招商引资中因优惠政策无法落实而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一定程度上阻扰了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承诺后不兑现,表面上受害的是那些被“骗”进门的企业,实际上对政府而言却潜伏着“失信于民”的巨大伤害。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法律性质。
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一系列的招商优惠政策,名称多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等,这种行政主体(政府部门)为了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发展地方经济),向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给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我们称为行政允诺。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对外公开作出一定的单方允诺意思表示,为自身设定一定义务,在行政相对人作出符合要求的行为或者符合特定要求时,行政主体实现允诺的内容,履行为自身设定的义务。
体现在招商引资中就是政府部门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这一目的,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等,鼓励投资者到本地投资,并承诺在其投资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给予投资人或者投资项目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者物质及其他利益。
比如某区政府出台的投资优惠办法规定:凡在我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受益单位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后五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受益单位财政减半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论行政允诺范式的阿基米德支点--以“黄银友案”为分析对象
论行政允诺范式的阿基米德支点--以“黄银友案”为分析对象黄琳【摘要】行政允诺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增列为新型行政行为之一,但行政法学及法律规范中均缺少对其内涵的进一步解释。
以“黄银友案”裁判文书为观察切入点,发现行政相对人从不特定转变为特定并引起法律关系端点发生变动,进而从中抽象出行政允诺二阶段论之范式。
通过剖析其他涉及行政允诺的司法实例以检视这一初步范式。
对比分析显示,行政允诺之相对人既包括特定相对人,也包括不特定相对人;涉及行政允诺的司法实践易与他类案由发生复合。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taken the administrative promise as one of new administrative behaviors, which still has less further connot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and law regulations. The article, taking Huang Yinyou Case as example, found that certain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have change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concludes a new mode of administrative promise.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include both specified counterparts and unspecified counterparts,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ncerned the administrative promise tends to reach the composite with other similar cases.【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7页(P23-29)【关键词】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作者】黄琳【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浙江杭州 31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312现代行政目的及机能日益复杂、行政活动形式日趋多样化等认知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界的共识。
行政允诺行为司法适用的检讨
摘
要: 在积 极行政观 念的政治 实践 中, 行政允诺作 为独 立案 由被 纳入 到可诉性范畴之 中, 其司法适 用中的种 种
内容应该成为理论的考察对象。 文章 以行政 允诺的司法适用为基本线 索, 试图分析行政 允诺制度 的理论基础及 司法适
用过程 中的性质界 定、 司法裁判基 础、 司法裁判限度等基本 问题 , 并通过 类型化的基本方 法为该 问题 的司法适 用提供
一
般 性的标准。
关 键 词 : 政 允诺 性 质 界 定 裁 判 基 础 裁 判 限 度 行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1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4 ( 0 1 0 — 0 5 0 10 — 2 0 2 1 )5 0 7 - 4
文件层面将行政允诺纳入 2 种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 6 之中 ,并 明确其作 为行政诉讼 的具体案 由的法律地 同时在《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 行政允诺作为行政行为 的具体类型并纳入到可 位 ; 事人诉权 的意见的通知 ) 法发 (0 9 4号》 2 0) 5 文件 中指 诉性对象范畴之 内,是行政法发展态势 中积极行政 、
之 中并具有一定规则可言 、 可反复实施 的 , 才能称之 为 : 山东 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结 的“ 辽宁省本溪市民族 为软法规范 。”1 [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 、 1 “ 行政制裁 、 行政强制手段 , 淡化权力色彩。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 , 贸易公 司清算小组与荣成市人 民政府经济行政允诺 、河南省平顶山市 中级人 民法院审结 的 行政机关应该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 , 积极推行 纠纷上诉案” 、 行政指导 ,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 , “ 张新成 与 张 新成 土 地行 政允 诺 纠纷 上 诉 案 ” 山东 省 温兴利与垦利县招商局 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 维护两者的平衡 。”行 东营市 中级人 民法院审结 的“ 嘲 、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 政 允诺 就属 于柔 性行 政 规 制 的具 体形 态 , 美 法 系虽 招商行政允诺纠纷上诉案 ” 英
行政允诺行为司法适用的检讨
作者: 黄辉
作者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75-78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行政允诺;性质界定;裁判基础;裁判限度
摘要:在积极行政观念的政治实践中,行政允诺作为独立案由被纳入到可诉性范畴之中,其司法适用中的种种内容应该成为理论的考察对象。
文章以行政允诺的司法适用为基本线索,试图分析行政允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性质界定、司法裁判基础、司法裁判限度等基本问题,并通过类型化的基本方法为该问题的司法适用提供一般性的标准。
浅析行政承诺诉讼
浅析行政承诺诉讼“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行政承诺是指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以一定的方式自愿为自己设定公法上的义务,允诺在将来一定条件下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行政活动行为。
行政承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是伴随着行政改革而来的,有利于树立行政主体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利益,行政承诺在行政执法中价值巨大。
但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越权承诺、诺而不践、瑕疵承诺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相对人的利益屡遭损害。
因此,对行政承诺相对人给予有效强力法律救济就变得非常重要。
现阶段行政承诺的法律救济方面无疑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行政途径,即行政复议。
第二个途径是司法途径,即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由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承诺纠纷等行政争议上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等特点,因此,以下就对行政承诺的诉讼救济作一探讨。
一、行政承诺的可诉性分析行政承诺要通过诉讼解决,首先必须具有诉之利益,诉之利益是指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行政承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我设定义务,对相对人许诺条件成就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比如在悬赏奖励性行政承诺中,相对人如果按要求做出了某种行为,而行政机关不践诺的话,相对人利益受损是必然的。
这时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没什么争议。
行政承诺的诉之利益归根到底是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承诺经过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生效后,相对人就会产生一定的信赖利益,行政承诺内容包括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当相对人在条件成就时请求行政主体履行行政承诺时,如果行政主体违反自己的承诺,就会使产生信赖利益的相对人在实体上本应获利的没有获得;本应在程序上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却成本加大。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心得体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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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行为的行政法理论透视
行政允诺行为的行政法理论透视行政允诺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特定的对象做出的具有明确内容和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行政允诺具有约束力,同时也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行政法理论的透视,对行政允诺行为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允诺的法源基础行政允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法源基础主要可以追溯到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这就为行政允诺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基础。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条第3款也对行政允诺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允诺的法律效力,即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做出明确的允诺决定。
二、行政允诺行为的特点1.明确性与约束力:行政允诺一般以书面形式表现,内容明确具体,具有明确性和约束力。
行政机关通过允诺,向特定对象承诺提供或不提供某种行政权益,这种明确性和约束力使得行政允诺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2.独立性与自治性:行政允诺行为是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而非受到上级机关的指令或命令。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允诺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但也需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权衡与协商:行政允诺行为涉及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协商。
行政允诺的制定需要考虑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允诺行为的效力问题1.允诺效力的确定:行政允诺的效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明确的许可决定,即允诺效力确定。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行政允诺,其效力问题仍然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认定。
《行政过程论下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
《行政过程论下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民主的推进,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期待和要求不断提高。
其中,行政允诺作为政府履行职责、服务公众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法律控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在行政过程论的框架下,如何有效实施对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
二、行政允诺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其基本特点包括:公开性、自愿性、明确性和约束性。
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的行政允诺行政过程论强调以公众需求为出发点,注重过程的开放性和动态性。
在行政过程论的框架下,行政允诺作为行政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仅是对行政管理行为的承诺和约定,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它强调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和效果评估,确保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的重要性在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政府的基本要求。
对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是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透明的重要手段。
它能够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通过法律控制,还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五、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的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允诺的定义、性质、法律效力以及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为对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允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通过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对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允诺,公众有权提起诉讼或申诉。
六、结论在行政过程论的框架下,对行政允诺的法律控制是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透明的重要手段。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以及强化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允诺的有效法律控制。
行政允诺行为
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允诺行为摘要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允诺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完成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
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允诺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特别是行政允诺是否有法律效力及效力大小。
行政允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对不履行允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
关键词行政允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一、行政允诺的概念行政允诺,又称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应行政相对人或者公众在一定期限内作为或者不作为某一特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
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制,体现行政机关的服务功能和态度。
行政允诺是一种新型的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允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2)行政允诺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如果行政允诺不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就不具有做出该行政允诺的资格。
(3)行政允诺是单方的行政行为。
它是基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能而做出进行某一项行政管理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4)行政允诺的形式有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书面或口头方式。
(5)行政允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公信力,行政相对人依照信赖保护原则信赖该允诺而行事。
(6)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与允诺相一致,不能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允诺的性质考察对行政允诺性质的争议主要在于能否确定其行政行为属性。
关于这一点,在对行政行为有比较深入研究的德国也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设立义务的特性为出发点,认为允诺具有处理性,属于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允诺没有包含处理行为,而只是答应实施处理行为,因而不是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允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行政允诺是一种独立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允诺发生在行政领域,其作出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宪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属行政执法的具体体现,从法律效果要素来讲,允诺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影响,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而并非没有处理性,因而性质上属行政行为当无疑问。
上诉人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周儒生行政允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周儒生行政允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湘10行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周儒生【当事人】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周儒生【当事人-个人】周儒生【当事人-公司】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培福【代理律所】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嘉禾县塘村镇人民政府【被告】周儒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周儒生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塘村镇政府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三、周儒生关于塘村镇政府履行承诺、支付补偿金980000元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按照《承诺书》所作承诺,地基补偿问题应当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再根据评估价值作出补偿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允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周儒生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塘村镇政府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三、周儒生关于塘村镇政府履行承诺、支付补偿金980000元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
塘村镇政府为解决2003年塘村商贸城开发时占用周儒生地基修路遗留问题,于2016年8月2日向周儒生作出《承诺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承诺,该不作为行为产生的影响一直处于存续状态。
虽然周儒生没有提交要求塘村镇政府履行承诺的书面申请,但实际上周儒生一直在要求塘村镇政府进行处理,且多次向嘉禾县政府、湖南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就此事进行信访,塘村镇政府也认可双方就此事进行过协商,只是因案涉土地面积问题协商未果。
关于行政承诺性质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承诺性质的几点思考作者:李小强张翠然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2期行政承诺在行政法上的意义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但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同时告诉我们:承诺容易践诺难。
某些行政机关视承诺为运动式、形式化工作,与其他机关进行攀比,不求实践承诺只求所谓的“形象工程”;另一些行政机关则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让公众空欢喜一场,甚至损及相对人的利益①。
依循对行政活动类型化研究的思维逻辑,我们会习惯性地提出如下一系列问题:行政承诺是否属于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②?是行政契约还是其它?应适用怎样的法律效力规则?违反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何在?这里所说的行为定性实际上是要解决它是属于既有几种行政方式中的一类,如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还是独具一格、自成气候的问题。
而且看行政承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还要视行政行为的具体内涵而定,正是基于对行政行为内涵的不同理解才有了各国学界对行政承诺的不同定位。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承诺的定性德国是对行政承诺研究最为详细并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
德国现行《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主管当局关于以后将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政行为的承诺(又称承诺),需使用书面形式才生效。
学者将该定义称为保证,实行政承诺的一种,如保证发放建设许可证、保证将采取某一开发措施,其核心在于承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的承诺成为其他承诺。
当今德国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行为的定义体现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第1款,行政行为是当局进行的,有直接外部效力的,对单独事项的高权处理。
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处理性,即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确定一种法律后果。
因此,无直接法律效力的告知等事实行为、无命令特征的行政机关法律意义上的显著的意思表示都不具有处理的性质③。
学界关于承诺是否可解释为行政行为的争议焦点就是看它是否具有处理性。
一种认为存在处理,因为它具有义务性特征,即关于将要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有约束力意志的高权的自我义务特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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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允诺行为班级:姓名:学号:成绩:通过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鲁行终字第1号文件内容来看,我们了解了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荣成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允诺纠纷的大体情况及法院对该纠纷案件的最终认定和审判。
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就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二、以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为根据,荣成双太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荣成双太公司)可兑奖数额的具体确定。
由于仅从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并不能很全面的了解案情。
因此,我想仅就能从判决书中了解到的事实中,谈谈我对该案的争议焦点一的认识,即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行政允诺法律关系,以及其所主要涉及的行政允诺行为的部分看法。
本案中,上诉人清算组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荣成双太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存在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同时连带承担给付上诉人奖励的义务。
而第一被人诉人荣成市政府答辩称,荣成市政府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经济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荣成市政府依法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能与开发区管委形成互负连带责任关系。
其主要理由有二:一、上诉人在荣成的行为是直接投资而非招商引资;二、《投资指南》不是答辩人印发的,也不是答辩人的规范性文件,因而不应认定其是答辩人为发展本辖区经济向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允诺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答辩称,经济行政允诺并不是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个别专家学者在理论探讨中提到的一种新观点,并未被法律所确立,因此不应作为法院立案的依据,一审法院以此立案,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判决确认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而且代替答辩人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导致判决错误。
上诉人是投资人而非中介人,其据以兑奖的荣成双太公司也不属于《奖励办法》调整的对象,因此,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行政经济法律关系。
在评析该案前,我想先概括的论述下行政允诺行为在我国的现状。
几年前的今天,从山东济南市某些行业率先向市民实施有关承诺起,神州大地刮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承诺风”。
各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发展本地经济、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相继制定过了一系列含有奖励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逐渐抛弃了传统的命令式的行政行为模式,转而采取协商、激励、引导的方式开展行政活动。
这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模式有效地促进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体现了行政的民主、文明、宽容与高效.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已得到广泛运用,行政允诺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允诺引资奖励、允诺举报奖励、允诺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奖励。
对构建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过多的规定,导致这种政府的行政允诺行为也常常成为一种华丽丽的“装饰品”,诺而不践的现象时常发生。
曾经一度对政府的这种允诺行为的性质,即其为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有过很多分歧,但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列举了26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就有行政允诺,至此行政允诺被看做行政行为的一种已有了法条依据。
当然该法条也是行政允诺行为唯一的现有依据。
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允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采取或不采取特定措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另一位德国行政法学者平特纳认为,允诺是行政机关以一定方式在将来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单方表示。
我国有学者认为,行政允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如下属财政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资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
其中定义中所说的特定行为,亦可称为行政请求事项。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而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
我国行政法学经过20多年的迅猛发展,学界对“行政行为”概念虽没有统一认识,但已基本形成共识,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和法律效果要件。
具体为:1、行政允诺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允诺行为的作出者也是行政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所作出的允诺是民事允诺,不是行政允诺。
2、行政允诺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权力要件。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允诺也是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缺少行政职权要素的行为,即使是行政机关做出的,也不是行政允诺。
需要说明的是,对行政允诺中的职权要素要做灵活的理解。
由于现代行政管理所涉及的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立法者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因此,自由裁量权成为行政权的明显特征,行政允诺正是行政权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一种表现状态。
面对具体的行政执法任务,是否要采取行政允诺方式以及行政允诺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可根据情况灵活决定。
由于行政允诺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约束。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允诺要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不乱允诺,要讲究效益和成本的比例,不能为较小的效益而允诺付出较大的成本。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作出行政允诺行为,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允诺,严格按照行政允诺行为所设定的内容履行行政机关的义务,保护公民对行政允诺行为的真诚信赖。
3、行政允诺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要件。
“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或者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加、减少,或者表现为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肯定、否定等等”。
行政允诺行为的实施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表现为,行政机关通过允诺某种利益引导相对方作出某种行为、参与某项活动,在相对方完成了某个行为后,相对方就有权利请求某种利益的给付(如为本地招商引资成功后,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公告给付奖励),行政允诺行为为相对方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即增加了相对方的权利,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通过对上述的行政允诺行为内涵的理解,我们可以总结出,当出现了符合行政允诺设定条件的人,其要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允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允诺(包括当事人认为的情况),从而引发诉讼时,法院应该如何对该行政允诺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包括:1、对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允诺设定条件的审查。
个人认为,行政允诺诉讼,相对人作为行政争议的一方,其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允诺设定的条件,应是审查的第一个重点。
即首先得确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满足其提起的该行政允诺行为所设定的条件。
假如发现相对人的行为本身并不符合行政允诺设定的条件,则可以直接判决驳回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2、对行政允诺内容本身的审查。
在审查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允诺设定的条件后,个人认为,还应该对行政允诺本身仍应进行审查。
一般行政行为的审查是进行合法性审查,但由于行政允诺,如招商引资奖励、举报案件奖励、鼓励辞职奖励等行政允诺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许多政府在作出行政允诺后往往在相对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后,以无权,无国家规定为由不履行其允诺。
但政府机关的这种行为,虽看似有理,但它与政府诚信原则相违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且如果法院支持政府机关“行政允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抗辩依据,而驳回义务履行相对人的诉讼,是很没道理的。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允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被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对行政允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对行政允诺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更多地要顾及到合理性问题。
对行政允诺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有学者认为:首先要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符合。
如果其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与国家政策相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其行政允诺行为违法。
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为履行行政允诺设定的义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为原则。
其次,要审查其奖励数额是否过分高昂。
因为这笔费用毕竟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支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并不能无原则地乱“许愿”,以过分浪费国家或地方财政。
在行政奖励数额过分高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有限度地予以变更,变更的幅度既要考虑政府诚信,又要使其在一个合理的相对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在行政奖励数额不是过分高昂的情况下,即使稍高,一般也以不变更为宜。
不过个人认为,这种想法太单纯了。
首先,国家赔偿的金额一般远远低于政府允诺的补偿资金,所以政府也是料到这一点了,所以才愿意反悔的。
其次,法院调整奖励数额也是有难度的,这要涉及到标准问题和法院是否有职权的问题。
这些都是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又怎么能去实际处理他们呢?而且最终都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质疑。
因此,对这方面的问题还是有很多方面有待研究的。
3、对行政主体是否适当履行行政允诺内容的审查。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主体有可能已履行了一部分行政允诺义务,但是,相对人认为其没有全部履行其为自己设定的义务。
此时,对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全部设定义务就要由法官进行司法审查。
已经全部履行的,由法官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未全部履行的,判决行政主体继续履行为自己设定的义务。
经过前面看似很多,但其实很泛的行政允诺有关信息的了解,相信对行政允诺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也对往下的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荣成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允诺纠纷案件中,有关他们是否有行政允诺关系的判定起很大作用。
下面我将根据本案提供的材料,谈谈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之间及与荣成市开发区管委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一、上诉人民族贸易公司清算小组是否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政府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根据1993年荣成市政府发布的《投资指南》第五章第1项规定,“凡为我市直接引进国外资金及项目,不论市内市外,国内国外的团体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我们可以看出。
荣成市政府发布的《投资指南》明确指出,其使用对象是荣成市直接引进的国外资金及项目。
但本案中的上诉的引进外资人并非荣成市政府直接引进的,而是其公司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自己主动去联系而引进外资的。
且根据第8项规定,“引进外资及项目的提成奖金,除外商独资企业将根据情况分别由市、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余者均由引进外资项目的我方受益单位在投产后半年内用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