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一)
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摘要:本文以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学位案的争议焦点(撤销学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立论,通过阐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和本质特性,论述撤销学位的法定依据、实际情形,比较撤销教师等职业资格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于现有立法精神和学理考究,提出了撤销学位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撤销(行政撤回)的法理依据。
摘要:本文以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学位案的争议焦点(撤销学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立论,通过阐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和本质特性,论述撤销学位的法定依据、实际情形,比较撤销教师等职业资格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于现有立法精神和学理考究,提出了撤销学位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撤销(行政撤回)的法理依据。
案情简介:陈颖于 1986 年考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学习,因数门功课不及格而退学,后参加工作。
1994 年 11月,陈颖通过伪造大专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取得中山大学 199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考资格,并通过考试进入中山大学学习,获得学校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
1998 年毕业后,陈颖进入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工作。
2005 年 7 月 20 日,该出版社的上级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经调查致函中山大学,说明他在报考研究生时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情况。
11 月 18 日,中山大学有关同志和陈颖谈话询问情况时,他承认自己在报考研究生时确有造假行为。
12 月 31 日,中山大学在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此进行复审后,作出《关于撤销陈颖硕士学位的决定》(中大研院〔2005〕25 号) .2006 年 3 月23 日,陈颖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月15 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的《羊城晚报》、第二天的《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新快报》、《信息时报》进行了报道。
6 月 6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栏目对该事件作了专题采访。
6 月 27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颖的诉讼请求「(2006)海法行初字第 00015 号」。
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研究员。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法治人才培养计划— ——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参见芮振华:《我国高校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构成局限及其克服》,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2〕参见熊丙奇:《“于艳茹案”的启示:法律、学术不可混为一谈》,载《中国科学报》2017年8月29日,第7版。 〔3〕参见《三问“学霸”人设翟天临:论文谁写? 学位怎么拿? 如何过审? 》,载https:///newsDetail_forward_2970006,
学位撤销案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学位撤销,是指学位授予单位在发现授予学位的违法行为或者错误后,依法对已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位撤销案件逐渐增多。
然而,在学位撤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学位撤销案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学位撤销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是学位撤销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发现已授予学位的违法行为或者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位授予制度,严格执行学位授予标准,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学位撤销案法律适用问题探讨1. 学位撤销案件的管辖问题学位撤销案件属于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学位授予单位与撤销决定的作出单位可能不一致,导致管辖权争议。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明确学位撤销案件的管辖原则,即以撤销决定的作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 学位撤销案件的审理程序学位撤销案件的审理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
学位撤销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法定程序原则。
学位撤销案件的审理程序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3)举证责任原则。
在学位撤销案件中,学位授予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已授予的学位符合授予条件。
当事人认为撤销决定违法的,可提出反驳意见。
撤销学位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因撤销学位证引发的纠纷。
原告小王(化名)是某知名大学的一名本科毕业生,于2019年获得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士学位。
2020年,该校发现小王在本科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即论文抄袭,遂决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小王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学校处理程序不公,且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撤销学位证的决定。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小王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允许抄袭了多篇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提交。
该校在论文查重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
2. 学校处理经过调查,学校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某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学校决定撤销小王的学士学位。
3. 小王上诉小王对学校的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论文抄袭是由于对学术规范不了解所致,且抄袭行为发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不应影响其学位证的获得。
此外,小王还认为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未给予其充分申辩的机会。
4. 诉讼提起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学校撤销其学位证的决定。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小王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1)学校撤销学位证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不公?(3)小王的论文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学术不端?2. 法院判决(1)关于学校撤销学位证的决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学校有权撤销其学位证。
因此,学校撤销学位证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学校处理程序:法院认为,学校在处理过程中,虽未对小王进行充分申辩,但并未影响其撤销学位证决定的合法性。
因此,学校在处理程序上不存在严重瑕疵。
(3)关于小王的论文抄袭行为:法院认为,小王的论文抄袭行为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论学位撤销行为的法律性质
论学位撤销行为的法律性质作者:刘慧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5期摘要: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学位撤销”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尚不明确。
借助“型式化行政行为”相关理论,对比分析学位授予和学位撤销的性质,可对学位撤销行为作型式化认定,即一种带有负担性效果的行政行为;与此同时,通过对比作为典型负担性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亦可知学位撤销行为难以认定为行政处罚。
较为妥当的认识是,学位撤销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之撤销。
关键词:学位撤销; 型式化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19.05.016受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所影响,对生活现象中某项活动的行政法分析往往需要借助并架设于某一既定的行政行为形式。
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概念,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是基于法概念操作技术的方便性,在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或任务而实施的各种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之行为,作为控制行政活动适法范围或界限时之审查对象,以达到对行政机关进行适法性控制目的[1]53。
行政活动由多个基本单元构成,单个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等均可作为一个基本单元。
在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指引下,对行政活动的适法性控制便着眼于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且尤其是作为结果呈现的最后行为。
这些行政行为①存在“型式化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行政行为”之别:前者是指因广受实务、学说所讨论而已固定化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协议、行政事实行为;后者则指在拘束意思及规制范围方面尚不明确的行政行为。
讨论这一分类的目的在于经由将各种行政活动基本单元予以类型化、型式化、制度化,以产生法治国家之规律[1]54。
“未型式化的行政手段,因为欠缺制度上之稳定性及清楚性,对于人民权利之保障或是对未来行政行为之预测可能性,较诸型式化之行政行为,显有不足”[2],这促使对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加以型式化成为一种趋势。
人的价值观确实是变了
伪造学历读研被撤学位中大"硕士"告母校被驳回法院: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
陈作为无学籍的学生,不应具有毕业的资格。
中大撤销其学位证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12年前,大专肄业的陈颖通过伪造毕业证书考取了中山大学研究生,终获哲学硕士学位;毕业6年后,假学历露了馅,不仅硕士学位被撤销还因此丢了工作。
陈颖心有不甘,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中山大学关于宣布其毕业证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同时要求中山大学为此赔礼道歉。
海珠区人民法院27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陈颖本是湖北省红安县人,今年38岁,1988年通过高考考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1989年因7门功课不及格被该校勒令退学。
1994年11月,时年24岁的陈将其大专“肄业证书”涂改为“毕业证书”,并持该复印件等材料,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中山大学的中国哲学研究生,并成功通过考试被录龋1999年6月,陈在通过了各种考试和论文答辩后,被该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并授予了学位证书。
毕业后,陈进入广东省教育厅下属的某出版社工作。
学历造假的事情最终还是露了馅。
2005年7月20日,广东省教育厅向中山大学发函,提出对陈学历有异的意见,要求学校对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复审。
中山大学在同年11月18日向陈颖核对当时的情况,陈颖承认当年是以改动的学历材料报考研究生。
同年12月31日,中山大学认定:陈颖在报考199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时未取得大专毕业资格,伪造大专毕业学历,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不符合报考的学历要求,凭伪造的学历取得入学资格,决定宣布陈的毕业证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
2006年1月4日,陈颖被广东省教育厅辞退。
陈颖对此结果十分不满,他认为自己在就读期间经过考试和论文答辩,已取得了学位证书,事隔多年母校以报考时有作弊行为作出撤证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2006年3月24日,陈颖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母校撤销宣布他毕业证无效并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并赔礼道歉。
《学位法》学位撤销条款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学位法》学位撤销条款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适用目录一、内容综述 (1)(一)《学位法》概述 (2)(二)学位撤销条款的重要性 (3)(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产生与影响 (4)二、学位撤销条款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解析 (5)(一)概念界定不清晰的问题 (6)(二)相关术语的模糊性 (7)(三)条文表述的不确定性分析 (8)三、《学位法》学位撤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原则 (10)(一)合法性原则 (11)(二)公正公开原则 (12)(三)合理审慎原则 (12)(四)及时有效原则 (13)四、学位撤销条款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14)(一)学位撤销的情形与条件分析 (16)(二)学位撤销的程序规定与实施流程 (17)(三)案例分析 (18)五、完善学位撤销条款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立法建议 (19)一、内容综述学位撤销条款在《学位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涉及对学位获得者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与惩戒。
该条款在法律概念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给实际的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学位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研究结果等,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何种程度构成学术不端,尚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也是学位撤销条款中的关键问题。
何为“情节严重”?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但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往往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学位撤销条款还涉及到多方主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学生作为被教育对象,也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何在保障学术秩序的同时,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学位撤销条款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平衡的问题。
《学位法》中学位撤销条款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判断标准;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和法律解释工作,提高学位撤销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试论我国高校学位撤销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高校学位撤销制度的完善贾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摘要:根据我国学位撤销制度中存在主体缺位、标准不清、程序不当、救济不力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学位撤销主体作用、明细学位撤销标准、严格学位撤销程序、构建学位撤销救济机制,以完善我国高校学位撤销制度。
关键词:学位撤销;程序正当;权利救济;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48(2019)01-0037-04[收稿日期]2018-09-28[作者简介]贾念(1992-),女,湖北仙桃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 al of Shaoguan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2019年1月第40卷第1期Jan .2019Vol.40No.1我国高等教育在受众面逐渐扩大的过程中,与学位问题相关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学位撤销问题是学位争议纠纷法律问题中的关键环节,学位撤销不仅关乎到学位授予、学生相关各方的利益,同时会涉及到学术、法律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2005年,陈颖案的出现,学位撤销首次进入司法审查范围,此后,大量有关学位撤销的争议与纠纷出现,引起人们的关注,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教育法学界、司法实践中都开始注重这一问题。
2015年,北京大学于艳茹博士学位被撤销事件在社会上引发广泛讨论,引起社会的持续关注。
有人认为,高校打击学术造假行为体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也有人认为,高校在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时,存在处理过重、忽视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弊端。
学位撤销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环境和良好的学术风气,提升国家创新能力。
一、学位撤销的法律问题(一)学位撤销的法律属性学位授予行为在先,学位撤销行为在后。
1980年《学位条例》实施,我国学位制度得到了法律确认。
《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高校学位分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学位授予。
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
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反思与建议近年来,毕业论文抽检成为了高校教育质量监控的一项重要手段。
通过对毕业论文的抽查,可以有效地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
然而,随着抽检结果的公布,一些学生因为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而面临学位被撤销的风险。
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这一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的目的是维护学术诚信,提高教育质量。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和学术研究的可信度。
因此,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撤销学位是一种合理的惩罚措施。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学术不端行为并非都是恶意的,有时候也是由于学生对学术规范的不了解或误解所致。
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惩罚之前,应该给予他们机会进行自我反思和改正。
其次,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抽检结果的公布应该尽可能地客观、准确,避免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
同时,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对于被撤销学位的学生提供申诉的渠道。
申诉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研究能力,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应该考虑到学生的整体表现。
学位的撤销是对学生整个学术生涯的否定,对学生个人和家庭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
因此,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学校应该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表现、道德品质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因素。
对于那些在其他方面表现出色、具有悔过之心的学生,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机会,让他们有机会重新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诚信。
最后,对于毕业论文抽检撤销学位这一问题,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学术不端行为的问题。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是由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所致,包括教育体制、学术竞争压力、学术评价体系等。
因此,我们应该从改革教育体制、优化学术评价机制等方面入手,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和道德水平,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对撤销学位的行政法思考
对撤销学位的行政法思考——以中山大学撤销陈颖硕士学位案件为例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收集【内容提要】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中请人学术水平肯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是授益行政行为。
撤销学位的法定条件应是学位中请人存在学术造假或者学术舞弊事实并且申请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标准,撤销学位应遵守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事实不可更改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
针对上述条件和原则,本文对撤销学位的规范性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规范[Abstract]A warding degree is an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that union of awarding degee gives positive valustion to degree applicant, and also is a beneficial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Legitimate conditions of Withdrawing degree should be that applicant have had serious academic pretence and that applicant's academic level is far below the level of applying degree. Withdrawing degree must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credit protection、the principle of no-altering fact and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of law in administrative law. At last, some advice is given to regulate withdrawing degree.[Key words]A warding degree ;Withdrawing degree; regulation一、案情简介陈颖于1986年考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因当时有专业课不及格,1989年学校给他颁发了肄业证书。
学位撤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模式及其反思
学位撤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模式及其反思作者:***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6期内容摘要:通过对1998年至2020年间我国人民法院(以下统称“法院”)公开发布的所有学位撤销案件进行爬梳,我们可以观察到法院在学位撤销案件中到底审查了什么以及审查范围对案件结果的潜在影响。
基于不同的司法立场,法院在审查高校撤销学位决定的范围和内容层面存在“全面审查模式”“程序化审查模式”“实体性审查模式”和“直接审查模式”四种类型。
不同的审查范围模式对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在保护基本权利、强化法院释法说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下,“实质化的全面审查模式”对高校学位撤销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都进行全面审查,而且还对案件所涉舞弊作伪事实是否满足《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构成要件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论证说理,这种模式宜成为法院确定学位撤销案件司法审查范围标准的理想类型。
关键词:学位学位撤销司法审查范围全面审查程序化审查学位条例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6-0158-169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于艳茹案” 〔1 〕、“翟天临事件” 〔2 〕的发酵,学位撤销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众对于学术不端频发、学位质量下降的普遍性焦虑。
从学生角度来看,这也是“学生权利意识的萌发,使他们不再甘愿接受来自学校单方的各种决定,而是试图寻求法律的保护”。
〔3 〕自“田永案”开始,学位授予争议成为教育行政争议的最主要类型,围绕学位授予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与深入,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重塑〔4 〕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兴起。
〔5 〕长期以来,学位授予争议是教育行政诉讼的审查重心,〔6 〕而进入司法途径的学位撤销争议相对有限,学界关于学位撤销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整体偏少,与此同时,在这数量有限的研究成果中,又呈现出制度研究与案例研究两种方法的不均衡,学位撤销的案例分析研究进路严重不足。
浅析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中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浅析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中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摘要:实质正义与形式主义是近代以来法治的两个重要话题,也是法治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的必要界分,但是两者交织杂陈所产生的矛盾却成了行政法领域的“阿喀琉斯之踵”,尤其面对现代行政国家背景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行政权的正当化事由已经显得极其贫乏。
而民主科学的二维框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理性和民主正当性,但是这样的框架仍然突破不了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终极桎梏。
关键词:实质正义,形式正义,风险性与不确定性,民主与科学一、引言本文首先具体分析了中山大学撤销学位行为中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冲突,然后进一步叙述了案件中其他关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的界分,并因此提出了两者杂陈和冲突所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解决此问题,提出了民主与科学的二维分析框架,最后根据费雪的理论对此框架提出质疑。
因此本文,以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为分析材料,探讨了上述过程的发展,旨在提出风险规制的理论难题,以供方家思考二、撤销行为中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关于本案的撤销学位证书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1对撤销行为的支持依据主要是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法》,所以法院审查主要采取了一种合法性的审查,而包括二审法院和很多行政法学者在内,反对撤销行为的依据则是根据信赖保护原则。
而合法性审查所代表的无疑是形式正义,信赖保护原则代表的则是实质正义,由此形成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一)作为形式正义的“传送带理论”合法性审查的渊源是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2。
传统行政法理念源于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关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采取的是被斯图尔特教授称之为“传送带理论”的范式。
3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权力的来源上,行政的正当性仅滥觞于立法机关的授权。
其背后的基础是契约论的权力转移理论,即人民通过契约把权力转移给公权机关,而议会充当了代议机关的角色,而法律就是一种这样的契约,因此行政的正当性没有任何其1湛中乐:论对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陈颖诉中山大学案的分析,《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9辑),页2192参见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页103-1043(美)理查德.斯图尔特:“走入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田雷译,《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3-2,页他的依托,起到了民主促进作用二、在形式意义上,行政必须要“传送”代议机关所做出的判断和传达的价值,而其方式就是严格依法行政。
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
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
的思考
朱志辉
【期刊名称】《高教探索》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本文以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学位案的争议焦点(撤销学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立论,通过阐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和本质特性,论述撤销学位的法定依据、实际情形,比较撤销教师等职业资格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于现有立法精神和学理考究,提出了撤销学位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撤销(行政撤回)的法理依据.
【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朱志辉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广州 5102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对撤销学位的行政法思考——以中山大学撤销陈颖硕士学位案件为例 [J], 肖鹏;汪秋慧
2.宣布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的法律限制——由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J], 唐芬
3.试论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颁毕业证学位证案为
例 [J], 张玲
4.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界定的角度浅谈行政司法行为——关于伊某诉北京中天旅行社等六被告违约索赔、虚假广告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J], 綦骏
5.由《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引发的思考——对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性质的分析 [J], 周美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
销学 位 ” 均表 现 为 国家 公 权 力行 使 的规 定 为前 提 ,即 界 定 为 行 政行 为 ,以及 以 19 9 9年 “ 田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学 拒 绝
颁 发 毕业 证 、学 位 证 案 ”为 开 端 ① ,将 学 位 纠 纷 纳 入 司 法 审查 为 惯 例 .即 列 入行 政 诉 讼 .在 此 框 架 内讨 论 “ 销 学 撤 位 ”属 于 哪一 种 性质 的行 政 行 为
因 此 ,余 下的 第 二个 理 由就 成 为本 案 审 理 的关 键 ,该 理 由
的 出发 点 是将 撤 销 学位 这 一 行政 行 为认 定 为行 政 处 罚 。
一
学位 评定 委 员会 对 此 进行 复 审 后 ,作 出 《 于 撤销 陈 颖 硕 关 士学 位 的 决定 》 ( 中大 研 院 [0 5 5号 ) 0 6 3月 2 0 ]2 。20 年 2 t 3E。陈颖 向广 州 市 海珠 区人 民法 院提 起 行 政诉 讼 。5月 1 t 院 开 庭审 理 此 案 。当天 的 《 城 晚报 》 5E法 羊 、第 二 天 的 《 方 E报 》 《 南 t 、 南方 都 市 报 》 《 州 E报 》 《 快 报 》 、 广 t 、 新 、
关键 词 :撤 销 学位 ;行 政 处罚 ;行 政 撤销 ( 政撤 回 ) 行
案情 简介 :陈 颖 于 1 8 9 6年考 入 武 汉水 运 工 程 学 院 学
其硕 士 学 位决 定 的理 由有 两 个 :一 是 中山 大学 适 用 法律 错 误 。即 作 出撤 销 学位 决 定 的 法律 依 据 错 误 ,二 是 中山 大 学 实 行处 罚 过 时 ,即超 过 《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两 年 处 罚 期 行
维普资讯
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以陈颖诉中大和消协“吃皇粮”为例
No . 6 T M_ I E EDUC ATI ON June
我 国非 政 府公 共组 织 的行 政 主体 地 位 探 析
以 陈颖 诉 中大和 消协 “ 皇粮 ” 例 吃 为
雷艳
摘 要 : 着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深入 ,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的 法律 地 位 问题 日益 进 入 行 政 法 学研 究的 视 野 。 陈颖 诉 中 大案 件 反 映 了高校 的 随 非 法 律 地 位 即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问题 。 而 中 消协 变成 一 个 “ 皇粮 ” 吃 的协 会 组 织 , 映 了社会 自治 组 织 行 政 化 的 趋 势 。这 两种 现 象 实际 上是 反 市 民社 会 与 国 家分 野 二 元 化 趋 势 与 国 家权 力 不 断 集 中统 一 的 一 元 化 趋 势 的 反 映 , 而将 非政 府公 共 组 织 纳 入 行 政 主 体 范 围是 顺 应 二 元
营 报 》 道 , 20 财 政 年 度 开 始 , 消协 全 年 所 有 的 运 营 费 用 报 从 07 中
将全部从 中央财政拨付 的7 0 5 万元 资金中支取 , 成为迄今为止 内 地唯一一 家享 受此待遇 的在 民政部 备案注册 的社 团组织 。 中
消协 “ 皇 粮” 得这 种独立性 受到 一定挑 战 , 文 将详述 。其 吃 使 下
该概念进行 了实 质性 的改造 , 使之形成了具有 中国特色的行政主
体 理论 , 行 政 主 体 限 于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随 着 将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深 入 , 非政 府 公 共 组 织 行 使 公 共 职 权 的 增 多 ,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的 地 位 问 题 以及 因 其 行 使 公 共 职 权 而 引 发 的 系 列 问 题也 开 始进 入行 政 法 学 者 的视 野 。
学位撤销的标准及限制
大理大学学报JOURNAL OF DALI UNIVERSITY第5卷第7期2020年7月Vol .5No .7Jul .2020学位撤销的标准及限制林玲(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州510642)[摘要]我国学位授予可视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而学位撤销并非授予的延伸,而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学位撤销的标准参照学位授予的标准可分为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但是应该更严苛。
撤销该授益性行政行为受到时间、程序等因素限制,即学术事项无时间限制,而非学术事项则只限于事前撤销;学位撤销的程序遵循正当程序而非法定程序原则,包括启动程序、告知程序和听取意见程序。
[关键词]学位撤销;正当性;标准;限制[中图分类号]G64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2266(2020)07-0109-08[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GDJY-2015-C-b017);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2013JK030)[收稿日期]2019-12-11[修回日期]2020-03-10[作者简介]林玲,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伦理学、教育法学研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18条规定:“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前款的撤销是针对学位授予行为本身存在瑕疵,作为一种补救而予以撤销的情形;后款的撤销是批准授予学位本身并无瑕疵,但是批准授予后,授予单位“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作为一种惩戒予以撤销的情形。
我们这里研究的学位撤销是一种救济手段。
因为行政行为的撤销一般是将撤销作为对瑕疵行政行为予以救济的手段来对待,即成立时存在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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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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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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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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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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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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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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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家屠宰场的,而不是针对所管辖区域的所 有个人 组织。而且政府的通告直接确定“只给 甲发放定点标志牌”。可以认定是具体的行政 行为。
• 2.以市政府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市政府所 作出。
• 3.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 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关于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这一行为是属何种 行政行为,我认为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 行政行为 。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行 政惩罚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撤销学位的行政 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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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一 解答
• 法院应该判定王某胜诉,中山大学重新确认给 王某颁发的硕士学位有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工 商局、卫生局可以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 可证。因为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 、撤
销 、废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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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七》
• 某市国营农业机械厂是一家拥有5000人的大型企业。 1990年5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 机械厂新购置的10套二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 分房的条件列出。机械厂工程师黄某认为,他在该厂 已工作近9年,对该厂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作出过较大 的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老少三代11口人挤在 23平方米的平房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而且他也符 合分房通知中所列的分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上却没有 他。黄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厂行政办公室、厂 长及该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得解决 。黄某一气之下,于1992年4月以该机械厂行政办公室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论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及其建构方案
2021年第2期高教探索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论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及其建构方案张航摘要: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规定三个层面梳理,有关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的规范根据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所以,法院在相关案件处理中,不断通过正当程序原则的法理论证来支撑个案裁判,从而推动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的发展。
从规范和实践的角度观察,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存在三种理论向度,即在实践中从法定程序规则向正当程序原则转变;在理念上从程序工具主义向程序本位主义转变;在内容上从客观程序制度向主观程序权利转变。
基于此,本文提出以程序权利及其制度保障为内容的对应型模式建构方案,具体包括获得通知权及其公开程序制度保障;参与听证权及其听证程序制度保障;申请回避权及其回避程序制度保障;期间抗辩权及其期间程序制度保障等。
关键词: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程序权利;制度保障近年来,学位撤销案件纠纷层出不穷,在学位治理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可以预见未来相关争议还会继续重演。
与此同时,目前各层级实定法规范中关于学位撤销的规定相当有限且极为笼统,尤其是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以致于高校在撤销学位时常无视基本的程序正义,甚至恣意侵犯撤销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不过,自教育行政案件纳入司法诉讼的受案范围后,大量学位撤销案件涌入法院,即便在缺乏实定法规范依据的前提下,法院仍然通过正当程序原则来不断发展学位撤销程序法治的程序理念、程序制度和程序权利。
虽然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不能将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的理想完全寄托于司法个案回应性判决上,因此制定法必须承担起更多的程序规范供给责任。
鉴于“推动《学位条例》修改为《学位法》的工作”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所以未来立法必然会对学位撤销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回应。
然而,立法在实体问题暂时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率先解决程序问题是更为明智且妥当的方案。
所以,本文试图基于规范的梳理和判例的钩沉,分析并探寻学位撤销程序法治化的理论向度,并基于此提出程序权利及其制度保障的对应型建构方案。
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
参考内容三
内容摘要
一名画家精心创作了一幅作品,然而,在画展上却遭到观众的质疑。这些观 众并非画廊的拥有者,也不是画家的朋友或家人,而是与这个场景毫无关系的第 三人。他们提出,这幅画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个故事引导我们思考一个法 律问题:案外第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将探讨案外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相关内容。
二、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其次,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学位授予属于一种学术评价行为,其实质是对 学生学术水平的认定;而行政处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其实质是对 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再次,两者的程序要求不同。学位授予作为一项非讼行 政行为,其程序要求相对较为宽松;而行政处罚作为一项羁束行政行为,其程序 要求则相对较为严格。最后,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内容摘要
一方面,它涉及到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学生在学习期 间存在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高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这属 于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另一方面,它还涉及到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关 系。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其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 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内容摘要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权利。因此,高等学校有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而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其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撤 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位撤销行为的司法规制
高校学位撤销行为的司法规制
吕芳;肖胜男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23(46)1
【摘要】传统学位撤销行为的司法规制,一般是依靠法院对学位撤销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实现的。
通过梳理分析学位撤销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传统的合法性审查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困境,其优化受阻主要由司法实践中法
官对“合法”的解读不同、学位撤销行为的性质不明、高校自治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等三方面因素所致,具体应通过在实质合法观立场下理解“合法
性审查”、明确学位撤销行为的行政撤销性质、实现高校自治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等路径予以优化,将合理性审查纳入合法性审查模式中,使得学位撤销
权的行使更加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
【总页数】4页(P115-118)
【作者】吕芳;肖胜男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论高校学位撤销的权限设定与行为定性——基于行政『组织+行为』法的分析框架
2.高校学位撤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完善
3.基于司法大数据的高校学位授予
实证研究
——兼论高校学位授予关联行为的规范4.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5.高校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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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一)
摘要:本文以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学位案的争议焦点(撤销学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立论,通过阐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和本质特性,论述撤销学位的法定依据、实际情形,比较撤销教师等职业资格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于现有立法精神和学理考究,提出了撤销学位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撤销(行政撤回)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撤销学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行政撤回)
案情简介:陈颖于1986年考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学习,因数门功课不及格而退学,后参加工作。
1994年11月,陈颖通过伪造大专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取得中山大学199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考资格,并通过考试进入中山大学学习,获得学校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
1998年毕业后,陈颖进入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工作。
2005年7月20日,该出版社的上级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经调查致函中山大学,说明他在报考研究生时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情况。
11月18日,中山大学有关同志和陈颖谈话询问情况时,他承认自己在报考研究生时确有造假行为。
12月31日,中山大学在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此进行复审后,作出《关于撤销陈颖硕士学位的决定》(中大研院〔2005〕25号).2006年3月23日,陈颖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的《羊城晚报》、第二天的《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新快报》、《信息时报》进行了报道。
6月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栏目对该事件作了专题采访。
6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颖的诉讼请求“(2006)海法行初字第00015号”。
从一审判决结果看,法院是不支持陈颖将撤销学位视为行政处罚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却没有交代,本文尝试加以分析探讨。
该案之所以引人瞩目,在于它和以往学位案件有两个不同之处:(1)以往学位案件的纠纷发生在该不该授予学位的阶段,本案纠纷发生在授予学位若干年之后;(2)以往学位案件的违纪违法行为即时发生即时发现即时处理,但本案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却与发生相隔11年。
在本案中,陈颖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中山大学关于撤销其硕士学位决定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中山大学适用法律错误,即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法律依据错误,二是中山大学实行处罚过时,即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期限。
第一个理由涉及“授予学位标准”问题,即授予公民学位,除了要求其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外,是否还包括对其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的解释:“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见“学位〔2003〕号文作了明确答复。
因此,余下的第二个理由就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该理由的出发点是将撤销学位这一行政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将撤销学位视为行政行为
由于我国学界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非行政行为,尚有争议;世界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授予学位”的行为定性,也有不同的规定。
故本文对“撤销学位行为性质”的讨论,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下称《学位条例》)关于“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均表现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规定为前提,即界定为行政行为,以及以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为开端①,将学位纠纷纳入司法审查为惯例,即列入行政诉讼,在此框架内讨论“撤销学位”属于哪一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从《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可知,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即学位的授予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高校依据法律授权并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学位授予权,由此具有了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地位。
尽管授予学位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可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就规
定了四类行政行为不可诉。
逐一对照后,本人认为授予学位不在该四类行政行为之列。
那么,排除不可诉之后,余下的行政行为就
在可诉范围之内了。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的八类可诉行政行为和第2款的规定,法院受理撤销学位案件的依据无非限于三个选择:A,即“(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服的“;B,即”(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C,即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由于获得学历、学位是一种受教育权,那么,撤销学位显然不属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故余下A和C可作选择。
若选择A,撤销学位就被视为行政处罚。
若选择C,则要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此处的”等合法权益“可将受教育权等权益纳入,那么对撤销学位这一行政行为亦可提起诉讼。
二、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与撤销学位行为归类
视撤销学位为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总则第3条,行政处罚实行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七类行政处罚中,撤销学位只能属于第七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1998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十类教育行政处罚,也无列入撤销学位,更何况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依《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部门规章仅可设定警告和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
因此,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只能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学位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寻找。
《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并无直接明确的表述;上述条文也未置于“法律责任”或“罚则”的栏目之下。
所以,我们还不能理所当然地将撤销学位这一行政行为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从处罚法定原则出发,目前,将撤销学位视为行政处罚,并无法定依据。
由此,唯有从学理上考究撤销学位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性,而不要在乎法律有无规定或怎么规定的,以此论证撤销学位行政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