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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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办法

假期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假期治理,爱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公司治理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假期治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表达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保证职员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实现休息与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假期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以及其他休假。

第二章事假

第四条事假是职员因私事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经批准而获得的一种假期。

第五条职员每一工作年度休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天;休事假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六条职员在事假期间,遇有非因工负伤、疾病并取得相应凭证的,伤病天数可按病假运算。

第七条职员1个月内事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运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运算。

第八条事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三章病假

第九条病假是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请病假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

第十条职员长期病休,公司依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职员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职员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十一条职员休病假时刻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时刻,对某些患专门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等)的职员,在24个月内尚

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二条职员1个月内病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运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运算。

第十三条病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十四条探亲假是职员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假期。

第十五条凡工作年限满1年的职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都市(或地区),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能够享受探亲假。

第十六条探亲假假期:

(一)职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职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十七条下列职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与配偶或父母虽不住在同一都市(或地区),但能够在公休假日团圆的;

(二)当年新入公司的;

(三)在试用期间的。

第十八条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十九条其他探亲规定:

(一)职员的父母和职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当年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员,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能够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不再另给婚假,假期累计运算;

(三)职员享受探亲假,应提供往返车票(机票)等票据证明。

第五章婚假

第二十条婚假是职员结婚时给予的一种假期。

第二十一条职员结婚时,持结婚证书,可享受3天婚假。

第二十二条职员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参照地点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假。

第二十三条若职员双方不在一地,本人申请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不超过4天)。

第二十四条婚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五条丧假是职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的一种假期。

第二十六条丧假假期3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不超过4天)。

第二十七条丧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七章产假、哺乳假

第二十八条产假亦称生育假,是女职员在生育期间享受的休假以及男职员因妻子生育而享受的护理假。

第二十九条产假假期:

(一)女职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样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早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男职员护理假为7天。

(二)女职员婚后首次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依照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三)晚育(已婚女职员满24周岁后初育)的女职员,可按照国家规定,增加奖励假30天。

第三十条女职员产假期满,因躯体缘故仍不能工作的,经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产假包括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二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员,工作时刻内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刻增加30分钟。每天的两次哺乳时刻,能够合并使用。

第八章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年休假是按照职员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职员一定的连续休息时刻并保留工作或职务的年度带薪休假。

第三十四条年休假假期:职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运算截止休假当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年休假不含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七条依照工作的具体情形,并考虑职员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一样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员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第九章其他假期

第三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员加班的,可给予同等时刻的补休。安排职员补休的,职员应填写补休单。

第三十九条统计考勤请假情形时,可用年休假或加班享受的补休假冲抵病事假。

第十章各类假期的审批

第四十条职员申请休假按隶属关系由上级领导审批。休假1天以上的,应提早填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假期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如遇专门情形,本人确实不能提早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托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事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部门领导对下属职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不超过3天;

(二)职员请事假超过3天,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领导请事假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事假超过3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要紧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职员申请休产假,或1个月内病假超过5天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职员申请休探亲假,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申请休探亲假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要紧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四条职员申请休婚假、丧假、年休假和补休假等,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申请休婚假、丧假和补休假等,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申请年休假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要紧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各级要紧负责人的各类假期,由上级单位要紧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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