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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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完善医疗卫生人才管理体制
(一)规范医疗卫生单位编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合编共用、动态管理”原则,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实行“基本编制+备案编制”总量管理。区编办负责在全区编制总量范围内核定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总量、基本编制和备案编制数量。在医疗卫生单位编制范围内,区卫计局统筹安排各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和岗位设置,报区编办审核备案,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区编办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单位编制,重点解决医疗机构人员编制短缺问题,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
1、区级公立医院编制。依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和X省编办、省人
社厅、省卫计委《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X编办发〔X〕13号)中“按照县域户籍人口每千人3.0张病床、床位和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明确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床位和人员编制比例。”核定三所区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为(178×3×1.5)801人。
2、镇卫生院(分院)编制。依据省编办《X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X编发〔X〕81号)中“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然平衡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各县(区)乡镇户籍人口总数的1.2‰核定全县(区)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核定全区14所镇卫生院(分院)人员编制为(178×1.2)213人。
3、区卫生监督所编制。依据原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X〕103号)中“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核定区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至少为18名。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依据《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印发关于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不低于20名,不超过80名。”核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按照原人员编制35名核定。
5、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国家、省、市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核定标准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核定人员编制。区爱卫办按照原13名人员编制核定;区药品配送服务中心按照原6名人员编制核定。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共应核定人员编制1086名。
(二)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用人自主权。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重新核定后,或因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不足,区编办暂时不能足额重新核定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医疗卫生单位可暂时按照上述核编标准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明确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及岗位等级、基本条件,经区卫计局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区编办备案。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核准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聘用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优秀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待
遇。还可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工勤人员可根据工种、岗位等级、实际工作能力等条件,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
2、聘后管理及解聘制度。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考核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聘用人员实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励和解聘的主要依据。副院长(主任)及以下的所有管理、卫生专业技术、工勤人员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贻误工作、医德不好、服务质量不高的,院长(主任)有权按照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按程序予以解聘。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又暂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视情节实行诫勉、转岗、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院长(主任)在聘期内由于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管理不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国家、单位、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区卫计局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提出解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单位予以解聘。
3、待岗及托管。未聘人员可自愿选择待岗,待岗期限为两年。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发放生活费。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基础工资基数比例缴纳。待岗期间,单位要组织未聘人员加强政策及业务知识学习,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单位有空缺岗位时优先聘用。同时鼓励到其它事业单位应聘。两年后仍未被聘用的,所在单位可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托
管。托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其它相关问题仍按待岗规定执行。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辞职。未聘人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辞职。辞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由原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发给辞职人员一次性补助费。
5、调离。鼓励未聘人员调出。未聘人员在待岗期间一年内调离的,待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原单位补发应发工资。待岗时间超出一年后办理调动手续的,原单位不再补发应发工资。
6、辞退。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应服从单位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待岗调剂仍未聘的人员,责令其在3个月内调离或辞职,逾期未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所在单位可予以辞退,介绍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谋职业。
二、建立医疗卫生人才长效补充机制
坚决遏制医疗卫生人才负增长趋势,逐步使医疗卫生人才总量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一)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补充。给区卫计局和医疗卫生单位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权,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优秀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引进。依据《X市X区招才引智实施办法》为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紧缺性、高层次和实用性人才,在引进人才数量上向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倾斜,逐步使区级公立医院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应核编制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