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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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xxx版,x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防范案件发生,维护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统计制度(试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案防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案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负责制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防,是指为了预防案件发生、化解案件风险,按照监管部门法规文件规定和本行实际进行的案防管理体系建设、案防合规文化培育、制度及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与员工行为管理、监督与检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与登记、案件处置与问责、案防情况统计、案防评估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第五条案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管负责制原则。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案防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有效组织落实本单位案防职责和开展案防工作。案防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主动原则。各单位应主动履行案防工作职责,主动进行案防形势分析和案件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流程,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合规文化宣导,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案件发生。

(三)联动原则。案防是全行各部门各机构的职责,也是全行员工的责任。各单位要加

强内外部单位间、部门机构间、上下级之间、员工之间的互动,建立有效沟通协调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案防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我行建立与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案防工作是我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应将案件风险作为我行的一项重要风险进行管理。董事长是我行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下设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其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我行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对履行案防职责的方式和措施做出安排,并协调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落实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案防工作决议和指示。

第八条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监事会秘书处对监事会履行案防职责的方式和措施做出安排,并协调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配合、落实监事会监督案防工作的决议和指示。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行案件风险,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办法关于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本行由分管法律合规的行领导分管案防工作,分管行领导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分管行领导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本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本行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是案防工作的牵头部门,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其重要职责。法律合规部对分管行领导负责,配备适当的案防管理人员,承担以下案防方面的职责:(一)拟定本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行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组织开展合规及案防培训。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按本办法关于制度与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监督检查、案防工作评估与考核等案防工作相关领域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别履行各自的案防职责。

第十四条总行稽核监察部是案防工作的审查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关于制度与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监督检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与登记、案件处置、案件问责、案防情况统计、案防评估与考核等案防工作相关领域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案防审查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案防职责为:

(一)建立和完善本机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二)制定本机构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落实监管和总行案防工作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案防管理人员,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第三章案防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总行设立案防合规委员会,作为全行案防、合规、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决策、协调及监督涉及案防、合规、内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案防合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门。

各相关条线部门应根据委员会要求及会议安排报告本条线、部门案防工作的相关履职情况,并落实委员会的决议和指示。

分行应成立案防合规委员会,按照总行案防合规委员会要求并结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各项案防、合规内控工作。分行案防合规委员会接受总行案防合规委员会指导。

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按照本行案防合规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总行和分行应认真分析本单位的案防形势,结合自身案防特点和风险管理能力,由法律合规部门组织案防工作相关条线部门制定本机构年度案防工作计划,明确案防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协调落实,确保各项案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总行法律合规部组织开展分行案防合规督导、条线事业部案防合规协同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安排按照督导方案、协同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分行应加强基层网点及一线员工的案件风险防范,保障监管及总行案防工作要求和措施的有效落地。分行班子成员应根据“深筑防线,齐抓共管—案防到支行”行动要求通过现场调研、会议等形式走访、督导支行,针对案防工作重点领域了解情况、收集问题和意见并推动协调解决。

第四章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总行各部门制定的业务制度和办法(包括分行制定的分行特色业务的制度)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应对本行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二十三条总行相关部门、各分行应按照本行案防形势及发案风险分析、重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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