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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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广州某男子出轨小三,并且在小三赴港产下私生子后,赠予巨额财产。其中赠予小三三百多万,私生子七十余万。
问题一:赠与小三三百多万能否追回?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七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二:赠与私生子的七十余万能否追回?
夫妻一方无论出于给予私生子女抚养费,还是,购置房屋安顿私生子女,赠予给第三者大量财产,由于所付金额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前未经原配同意,事后未经原配追认,均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除非是以私生子女的名义请求支付抚养费。像案件中的,男方直接给付私生子女钱财的,是可以予以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