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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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的体制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联邦制国家。它是十月革命后于1922年底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制度一直是苏联(苏俄)的根本政治制度;苏联共产党〔俄国共产党(布)〕是唯一的政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1988年12月以后,苏联多次修改宪法,其政治体制不断变化,直至1991年底苏联解体。

1917年11月~1988年12月的政治制度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俄国人民在В.И.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政权,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胜利的当天即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从此,苏维埃成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1917年11月~1918年 3月,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18年 1月25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同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简称苏俄宪法),确立了以苏维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1922年12月30日,苏联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联盟条约》和《联盟成立宣言》,宣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1924年 1月31日,苏联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简称苏联宪法),确认苏联为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的联盟国家。1934年苏联宣布剥削阶级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统治地位。1936年12月5日苏联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宪法,进一步完善了苏维埃制度。1977年10月 7日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苏联宪法。该宪法继承前三部苏联宪法的思想和原则,宣布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宪法以专章规定了苏联的政治制度,宣布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规定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并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政治制度的核心。

苏维埃制度“苏维埃”一词是俄文“Совет”的汉语音译,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苏维埃制度是苏联的政治基础,是俄国劳动人民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早在1905年 3月,乌拉尔的阿拉帕耶夫斯克工厂的工人首先建立了工人代表苏维埃,作为领导罢工的机关。随后,伊万诺沃-沃兹涅先斯克市的工人建立了俄国第一个全市性的工人代表苏维埃。彼得堡、莫斯科等大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工人代表苏维埃,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士兵代表苏维埃、农民代表苏维埃。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苏维埃由领导罢工的机关转变为领导武装起义的机关,成为革命政权的萌芽形式。1905年俄国革命失败,苏维埃被沙皇专制政府取缔。1917年俄国二月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地又重新建立了苏维埃。1917年 6月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成为俄国无产阶级的政权组织。1917年11月~1918年1月,苏维埃

的名称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1918年 1月改称工农和红军代表苏维埃。1936年改称劳动者代表苏维埃。1977年又改称人民代表苏维埃。苏维埃作为苏联的政权组织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1918年的苏俄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22年底苏联建立后,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苏联的最高立法、执行和指挥机关。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其常设机关。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其常设机关,苏联部长会议以及苏联最高法院和检察机关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苏联部长会议必须贯彻执行。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同法律发生抵触时,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有权废除。苏联的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根据宪法、法律及上级机关的决议,有权解决本地区的一切问题。苏联的地方行政机关——执行委员会由相应的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

国家结构形式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根据当时俄国的民族状况提出国家结构形式采取联邦制,并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这是基于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它的成员是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的自治单位,如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等。1922年成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它的组成单位是在法律上享有一定主权的加盟共和国。到1940年,苏联已拥有15个加盟共和国。1922年12月第一次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联盟条约》,以及后来颁布的三部宪法,对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划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原则是:既要保障加盟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又要巩固联盟国家的统一(见苏联加盟共和国)。

政党制度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曾与左派社会革命党联合执政。1918年联合执政破裂后,一直由布尔什维克党(1952年改称苏联共产党)执政,形成了一党制的政党体制。1977年苏联宪法第 6条明确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见苏联政党)

选举制度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劳动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不完全普遍、不完全平等、不完全直接的选举制度,并采用公开投票的方式。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均有权参加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1977年苏联宪法继承了这些选举原则,只是在被选举权的年龄上作了改变,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的被选举权从23岁改为21岁,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代表的被选举权从21岁改为18岁。

1988年12月后政治制度的变化 1985年Μ.С.戈尔巴乔夫当选为苏共中央总书记后,苏联社会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8年 6月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苏联社会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议,同年12月第十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通过了苏联宪法修正案。1990年 3月和同年12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两个宪法修正案。苏联宪法的这三次修改,对苏联政治制度作了重大改变,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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