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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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安顺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

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安发改成监审〔2015〕1号监审项目: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形式:送审与实地监审相结合监审日期:2015年2月-2015年3月被监审单位:安顺市供水总公司监审机构:安顺市发展改革委监审人员:陈智肖敏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于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对安顺市供水总公司2012年至2014年度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

本次监审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授权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黔发改价格〔2015〕152号)的规定进行。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成本二、成本监审的依据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五)《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六)《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授权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黔发改价格〔2015〕152号)。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一)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包括日程安排、工作内容和步骤、所需材料等。

(二)初审。

对安顺市供水总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和成本核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保靖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保靖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保靖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技术报告保靖县价格成本调查队二〇二〇年六月保靖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技术报告一、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保靖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2、项目由来:根据省发改委《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165号)文件精神,由保靖县自来水公司提出调整价格申请,经保靖县发改局审定符合价格制定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安排保靖县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本次成本监审。

3、审核对象及范围:本次成本监审对象为保靖县自来水公司。

调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是2017-2019年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供水量、销售水量、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包括人员费用、公用支出、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职工人数等情况。

4、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保靖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74年5月,注册资本754万元,公司地址: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法人代表:龚明忠,是一家从事供水生产、销售的国有小型社会公用企业单位。

公司下辖梅花、银雕两座水厂,三座加压站(梅花加压站、城东加压站、要坝加压站),设计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现有三处水源取水点,即白岩洞水源、梅花花井水源、塘口湾水库补充水源。

目前拥有DN75mm以上环状型供水管网约98公里,供水范围东到高新工业园区,西至太山坪小学、南到黄土坡、北至钟灵山工业园区,现有用水户34349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率达95 %,城区供水普及率99.9%,水质合格率99.9%。

2019年末公司职工总人数157人,其中:从事供水主业的在岗职工人数112人(制水环节50人,输配水环节14人,销售环节30人,管理环节18人),三产人员7人,退休人员38人。

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供水量595万立方米,其中2017年供水总量555万立方米,2018年供水总量568万立方米,2019年供水总量662万立方米;2017年至2019年三年平均售水量443万立方米,其中2017年售水总量413万立方米,2018年售水总量425万立方米,2019年售水总量492万立方米。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书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书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书概述本报告书对城市供水成本进行监审,旨在评估供水成本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监审的范围包括供水设施、运营管理、人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方面。

监审目的1. 评估供水成本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确保供水服务的可持续性;2. 发现和解决供水成本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3. 提供监审结论和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和改进。

监审方法1. 收集和分析城市供水单位的财务数据,包括成本支出和收入;2. 对供水设施和运营管理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设施状况和运营情况;3. 调查相关部门和人员,收集信息和意见;4. 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评估供水服务的经济效益;5. 比较不同城市之间的供水成本数据,找出潜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

监审发现与建议成本支出分析根据监审发现,城市供水单位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设备维护、人员工资、水资源采购等方面。

建议加强对成本支出的监控和控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收入来源分析城市供水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用户缴费和政府补贴。

建议增加收入来源的多样性,探索其他可行的收费方式,以减轻财务压力。

运营管理评估监审发现运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供水设备维护不及时、人员培训不足等。

建议制定更加规范的运营管理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工作,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改进建议1. 加强成本控制和监控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 探索多元化收入来源,减轻财务压力;3. 完善运营管理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

结论通过本次监审,我们对城市供水成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建议相关部门认真对待监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城市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文档共计800字)。

铜仁城中心城区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铜仁城中心城区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铜仁市城市中心城区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贵州省成本调查监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等有关法规和企业《成本资料提交报告》等,对铜仁市供水总公司2011年至2013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定价成本监审项目铜仁市城市中心城区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二、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铜仁市城市中心城区供水主要由铜仁市供水总公司承担。

铜仁市供水总公司成立于2009年,属于国有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3403万元,现有水厂2座(桐梓坳水厂、鹭鸶岩水厂),抽水站1座(清水塘抽水站),加压站7座。

设计日供水量12.5万立方米,2013年实际平均日供水量6.4万立方米。

截止2013年12月,企业供水主业在职人员共237人;供水总资产37,277.24万元,供水总负债7,686.27万元。

三、定价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五)《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黔价办〔2007〕96号);(六)贵州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企业人员编制试行标准》的通知(黔城建通〔2004〕333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相关财务资料。

四、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五、定价成本监审程序(一)受理。

收到企业《成本资料提交报告》后,及时拟制成本监审工作方案,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通过对提交的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下达《成本监审受理通知书》。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 年3月17 日至3 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 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 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1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2015 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 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内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二)2024

内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二)2024

内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二)引言概述:本报告旨在对内黄县城镇供水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

通过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的分析和比较,揭示潜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提供决策参考。

正文:一、供水设施建设投资1. 建设新水厂的投资2. 管网改造和扩建的投资3. 水质监测设备和系统的投资4. 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5. 堰塞湖治理工程的投资二、供水运营成本1. 水源净化和处理成本2. 水泵和输水管线的维护与修理成本3. 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成本4. 水表管理和计费成本5. 供水设备运营人员工资和培训成本三、能源消耗和排放成本1. 水泵运行所需的电力成本2. 水源净化和处理过程中的化学品成本3. 水泵和输水管线的维修成本4. 废水处理与排放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成本5. 废弃物处理与回收的成本四、供水服务质量评估1. 物理指标:供水压力、供水断面和管网覆盖率等2. 水质指标:水源水质、水源保护和水处理等3. 服务时效指标:供水持续时间、维修响应时间等4. 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5. 相关部门的评估和监督意见五、改进建议1. 优化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分配投资预算2. 提高供水运营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3. 加强供水服务质量监管,提升用户满意度4. 探索新的供水模式,例如水量计量和差别化计费5. 强化供水管理体制和人员培训总结:本报告对内黄县城镇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通过对供水设施建设投资、供水运营成本、能源消耗和排放成本、供水服务质量评估以及改进建议的分析,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方向和建议。

希望本报告能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以实现内黄县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和优化。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是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进行审核和监督的一种报告。

该报告主要总结了以下内容:
1.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包括取水、净水、输水、配水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相应的管理、财务和税收等费用。

2. 成本监审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成本监审的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3. 成本监审的结果:包括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结果。

4. 成本监审的建议和意见:针对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改进和优化。

5. 成本监审的结论:总结成本监审的结果,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公正性等方面做出结论。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集团)2014年磨盘山水源城市供水相关成本费用情况实施了定价成本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供水集团是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地址道里区尚志大街31号,主要负责江南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范围内的供水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配合市政府进行供水管网配套改造和建设,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等工作。

现有城区输配水干支线约1390公里,自2010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江南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户,全部由磨盘山净水厂供应自来水,磨盘山净水厂日供水能力为90万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三)《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黑价成字[2007]第121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六)哈尔滨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及披露的相关情况;(七)供水集团提供的财务核算资料及其他材料;(八)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市场调查搜集的有关资料。

三、成本监审计算公式供水单位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售水量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四、成本监审过程成本监审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程序是:向供水集团送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对提供的成本材料进行初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核工作;到供水集团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形成初步监审意见,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征求供水集团意见;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长清区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长清区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关于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我们于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24日对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长清区自来水服务中心位于长清区大学路468号,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该中心成立于1984年7月,现有干部职工180人,是以深层地下水资源勘察开发,生活饮用水处理、输送及污水处理为主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单位,现有13个科室,1个水质检验中心,2个水厂,下辖济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和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两个企业,输水主干管道约300公里,设计日供水能力6.0万吨,供水服务面积7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30万人。

自2003年调整居民生活基本水价以来,由于供水比例逐年加大,加上社区管网改造面广,保障投资多,电费上涨等因素造成供水成本不断增加,致使供水企业负本经营。

2009年至2011年企业分别累计亏损550万元、723万元、950万元。

该中心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保本的原则申请适当调整基本水价,建议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1.50元/立方米(其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6元/立方米)拟调整到1.70元/立方米(其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6元/立方米)。

其上报的2009-2011年均供水定价成本是2.27元/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4、《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5、《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号)。

6、《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1年发布)。

7、《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万宁水业公司

万宁水业公司

万宁水业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对万宁水业公司2014~2016年度供水成本项目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本次监审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613号文》)的规定进行,我局依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万宁水业公司供水定价成本审核结论。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万宁水业公司2014~2016年度供水定价成本。

二、企业基本情况(一)概况万宁水业公司于1991年10月组建,1996年开工建设,2000年12月建成投产。

总投资1.38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国别:挪威)、市财政配套、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公司原名称为“万宁县经济技术协作公司”,后更名为“海南万州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2005年3月8日,经万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海南万州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更名为“万宁水业公司”。

2015年8月,经万宁市人民政府文件万人字[2015]15号决定,聘任李书贵为公司法人代表、经理。

公司座落在万城镇加神路滨湖商住区1号,占地面积95亩,注册资金为4500万(人民币),性质为国有,是万宁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我市唯一的国有独资市政供水企业。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活饮用水、工商业、机关团体、特殊行业用水销售;供排水管道勘察设计、铺设、安装、供水管网配件,器材销售等。

公司设有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物资管理部、管网部、安监部;取水泵站、水处理车间、送水车间、化验室、加压站、城区管网维修站、片区管网维修站、收费室等。

2012年,市政府决定完善(改造)5万吨/日供水规模,使总体供水规模达到10万吨/日。

完善(改造)工程于2012年10月15日开工建设,2013年5月20日工程实现功能性通水,8月15日竣工。

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石发改监字〔2018〕1号成本监审项目:城市供水价格被监审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监审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审人员:资培忠李海全2018年11月5日共4页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8日依法对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2015年至2017年的供水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监审。

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城市供水价格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六)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工作规程》;(七)《云南省定价目录》。

三、成本监审程序(一)石发改价成监通[2018]01号通知发出后,被监审单位于2018年10月14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二)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位。

(三)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资料。

(四)实地监审。

2018年10月15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

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

(五)审核、测算定价成本。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

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告知书,并于2018年10月23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送达了(石发改价本监告〔2018〕01号)成本监审告知书,县自来水厂接到《告知书》后,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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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年3 月17 日至3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 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 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
2015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 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监审项目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依据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14年供水总量为24026.93万立方米、售水总量为20509.79万立方米,产销差率为14.64 %。

平均售水价格为1.39元/立方米(不含税)。

目前的基本水价及销水类别为:居民水价1.6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1.91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水价2.91元/立方米。

五、成本费用审核情况
(一)成本审核内容。

依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审核公司上报的成本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和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填报的成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成本项目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1.核减项目
(1)职工薪酬。

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8,845.09万元。

(2)业务招待费。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3.57万元。

(3)管理费用-税金。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485.42万元。

(4)修理费。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2,014.63万元。

(5)应计未计成本。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294.53万元。

2.核增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0,868.28万元。

(2)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18.90万元。

(3)成本冲减项目。

包括其他业务应分摊成本、其他应扣减的支出等。

按规定核算,审定为970.54万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2014年度供水总定价成本为36,988.90万元,单位定价成本为1.80元/立方米(含应计未计成本0.26
元)。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在“应计未计成本”中,2014年相城、胥江水厂发生挂账利息影响供水成本0.24元/立方米;白洋湾水厂已使用固定资产未计折旧影响供水成本0.02元/立方米。

(二)白洋湾水厂已于2014年10月运行的深度处理工艺和2015年投入运行的污泥脱水系统,按2014年售水量计算,预计影响2015年供水成本约0.02元/立方米。

(三)受资料提供条件限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本次成本监审中未作剔除或单独反映。

(四)本成本监审结论受监审条件的限制,当监审条件变化时,监审结论随之变化。

(五)本报告是根据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作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六)本监审机构及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七)本报告仅供价格决策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事项。

2015年4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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