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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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作为最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任务。但近几年来,某县连续发生农村信用社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产生了严重影响。现结合经侦部门办理农村信用社职工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简要地分析一下农村信用社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一、表现形式:
1.冒用他人身份证,发放冒名贷款。行为人往往利用工作便利,冒用农户办理银行业务交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私刻印章,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挪作己用。
2.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行为人利用农户对自己的信任,以非正式储蓄存单加盖储蓄专用章后出具给农户,将资金挪作己用。如犯罪嫌疑人孙某利用其担任某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利用储蓄存单副本第五联、以及农户借款借据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犯罪嫌疑人赵某利用储蓄存单副本、现金收入传票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
3.收取农户归还贷款不入账。行为人往往在收到农户归还贷款时,不出具正规的还贷证明单,而是开具便条或收条给农户,将收回的贷款不上缴信用社入账,而是私下截留,归个人使用。
4.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储户存款。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储户姓名将储户存单(折)挂失补办或直接从储户存款中,将存款随意支取。如犯罪嫌疑人孙某冒用王某的姓名,提前支取王某定期八年的存款10000元,
5.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发放贷款。如犯罪嫌疑人徐某利用其担任某镇信用社会计的职务便利,模仿信用社主任及信贷员签名,私自发放贷款给他人使用。
二、原因分析:
一是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政治思想薄弱,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岗位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信贷管理工作混乱。贷款管理工作混乱,严重违反“三到场、三核对”制度,以及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审查不到位,不良贷款反映不实,各个工作岗位不坚持原则,起不到相互监督制约作用,违规操作、违反制度办理业务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内部监督管理不力,对职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教育不够。一些部门的领导只重视经济指标任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了对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基层信用社的监督管理不力,使一些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对应掌握的职工思想动态疏忽大意,对职工暴露出的作风腐败、赌博、贪图享受等不良行为,不仅不及时劝阻,听之任之,甚至同流合污。
四是有法不依,处理不力,助长了犯罪分子作案的胆量。一些部门的领导从维护本单位、本部门的声誉和考核成绩出发,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心慈手软,不深查、不深究,一味迁就,为犯罪的再发生留下隐患。
三、应对之策:
1.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学习,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制意识,提高职工的敬业精神。
政治思想是关键,要把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对信贷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民、为农业服务的思想,使职工从思想上找准自己的位置,划清公与私的界限。多方面组织职工分批分期进行业务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不上岗。
2.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做到岗位明确,责任清楚,互相制约。严格按照贷款管理规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贷款业务,定期进行贷款账务核对,严格按照贷款“三查”制度,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办理贷款业务,规范操作行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3.严格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推行奖惩机制。要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情况检查和对信贷人员的日常考核,推行奖励和惩处制度。落实各项考核、检查制度,既要对信贷人员储蓄存款和收贷收息等数量指标进行考核,更要对贷款质量指标进行考核。
4.公开业务操作规则,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不仅仅要将储蓄存款及办理贷款等业务的范围和程序通过张贴、悬挂的方式实行公开,还可以通过媒体广告、组织便民咨询活动、聘选行风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或设置举报信箱等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对广大群众发动宣传教育,一方面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发挥群众及舆论监督的作用,防止职工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及防范意识,提高识别力,及时举报此类经济犯罪案件。
5.狠抓预防工作,加大打击处理力度。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经济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查找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密切注视经济犯罪的新动向,搞好超前预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严厉打击,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增强责任感,从源头上根治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犯罪高发趋势。公检法机关要牢固树立为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服务的思想,对涉及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