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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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范文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范文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范文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毒品问题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为了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供高质量的戒毒医疗服务,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2. 为毒品成瘾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关爱,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自尊;3. 加强毒品监测和研究,为防治毒品问题提供科学依据;4. 提高公众对毒品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加强预防意识。

三、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选择和意愿;2. 综合治疗,采取药物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式;3. 个性化服务,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方案;4. 多学科合作,医生、心理专家、社工等多个专业合作,共同提供全方位的戒毒医疗服务。

四、具体措施1. 提供戒毒医疗设施:建立戒毒医疗中心,提供戒毒场所、设备和药物,为毒品成瘾者提供全程戒毒医疗服务。

2. 专业医生团队:组建由精通戒毒医疗的专业医生组成的团队,负责制定和实施戒毒医疗方案。

3. 药物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药物辅助戒毒。

在使用药物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理,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戒毒效果。

4. 心理治疗:提供个体心理咨询和群体心理辅导,帮助患者解决戒毒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高患者的心理健康水平。

5. 社会支持:建立社区戒毒组织,提供患者戒毒后的康复支持和帮助,包括就业培训、社会融入等方面。

6. 健康教育:开展毒品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毒品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增强预防意识,减少毒品的滥用。

五、实施和监督1. 资源保障:加大对戒毒医疗服务的投入,确保所需的医疗设施、药品和人力资源的充足。

2. 监督和评估:建立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戒毒医疗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防治毒品问题,分享戒毒医疗经验和技术。

六、预期效果1. 提供高质量的戒毒医疗服务,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2. 增加毒品成瘾者接受戒毒医疗服务的比例;3. 降低毒品的滥用率,减少毒品问题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4. 提高公众对毒品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加强预防意识,减少毒品的滥用。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目前,我国吸毒人数不断增加,戒毒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为了提高戒毒工作效率,改进戒毒医疗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的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为对戒毒人员提供综合性、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方案,达到戒毒有效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1.医疗保健1.1 戒毒人员体检每名戒毒人员入所时,应验身体状况,通过实验室检查、心理测量等方式对其进行评估,了解其身体状况、心理状态、戒毒意愿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定个体化的戒毒方案提供依据,并在戒毒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

1.2 日常检查戒毒所应建立定期的体检机制,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身体指标、免疫力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临床治疗2.1 戒毒人员整体治疗针对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采取药物替代治疗、戒毒康复等整体治疗方式,对其身体上和心理上都进行治疗。

2.2 心理治疗系统地开展心理咨询、治疗课程,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分析、心理干预等治疗,帮助戒毒人员树立健康的心理价值观,增强自我调节能力。

3.康复治疗戒毒人员出所后,应采取有效的康复治疗方式,对其进行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适应训练,提高他们的社交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四、工作要求4.1 思想认识加强对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视,强化纪律和担当意识,始终把工作质量和效益作为重点,做到立足实际,科学管理,多措并举,创新发展。

4.2 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职责,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形成团结协作、高质量高效、在工作岗位上不间断锤炼的工作氛围。

4.3 客户服务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以需求为出发点,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戒毒人员解决难题,建立并保障戒毒人员权益。

各级戒毒所要做到面向服务对象,强化客户服务,做到管理人性化、服务真诚、工作细致、效率高。

五、工作效果通过加强和改进戒毒医疗服务工作,达到以下效果:5.1 明显降低戒毒人员复吸率5.2 提高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5.3 明显提高戒毒人员的心理状态5.4 明显提高戒毒人员的社交能力六、总结依据本方案,加强对戒毒医疗工作的管理和落实,将对提高我国戒毒工作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戒毒人员提供更加高效的诊疗服务。

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

我院戒毒中心管理制度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自愿戒毒者住院管理制度我院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为主动要求脱毒治疗的药物依赖者提供自愿戒毒治疗的场所,主要由医务人员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医疗措施下,进行药物的、心理的治疗和法制教育,帮助脱毒者摆脱痛苦的戒断症状,再经过康复阶段回归社会.一﹑入院前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在戒毒期间应遵守病房管理制度,接受封闭式管理;遵医嘱服药,不私自服药,不藏药;住院期间随时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私藏毒品,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吸毒用具以及其他违禁品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戒毒期间不准探视接见,不准对外打电话及接电话,杜绝外来毒品的进入。

二﹑入院前的安全检查。

检查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仔细检查自愿戒毒者随身携带的物品,严把入院关,防止毒品的夹带。

自愿戒毒者所带现金及贵重物品全部由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建立现金使用帐本,不允许相互转帐,杜绝自愿戒毒者之间的毒品交易。

三﹑严格病区管理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病区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定期对病区的环境、物品及病员进行安全检查,对病房内出现的可疑现象,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并作出“五不”规定,即不准私自打电话、不准外出、不准进入工作区、不准串病房、不准探视(特殊情况下直系亲属与戒毒者会晤,应有医务人员在场监督,以及不准携带现钱、贵重物品以及食品和日用品等一系列规定)。

对照“五常法”标准,进行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应该以诚恳、宽容、克制的态度关心他们,不冷淡、不歧视,尊重他们的人格,理解他们的痛苦,从思想情感上接纳他们,为他们创造一个人性化浓厚的戒毒环境。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背景介绍戒毒是清除毒品依赖的过程。

许多毒品成瘾者在戒毒前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身体和心理上的问题。

治疗毒品成瘾需要专业的医护服务,以确保毒品成瘾者能尽快恢复健康并融入社会。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戒毒医疗服务的工作方案,以确保毒品成瘾者能以最快的方式摆脱毒品依赖。

目标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戒毒医疗服务,包括物理和心理上的支持,以帮助毒品成瘾者恢复健康。

该服务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治愈毒品成瘾者身体和心理上的问题。

2.提供支持和鼓励毒品成瘾者在社会中融入以及实现自我发展。

3.提供教育,以支持毒品成瘾者获取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基本框架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客户的健康情况和戒毒意愿,为每个客户制定适当的治疗方案。

2.为毒品成瘾者提供必要的物理和精神治疗。

3.提供决策支持、个人和家庭咨询,以支持毒品成瘾者掌控自己的生活。

4.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以帮助毒品成瘾者融入社会,并鼓励其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5.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毒品成瘾者了解健康生活方式。

6.提供监测和持续支持,以帮助毒品成瘾者在戒毒过程中保持稳定。

实施步骤实施该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步骤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客户的健康情况和戒毒意愿,以确认治疗方案的可行性。

2.为每位毒品成瘾者提供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和其他的治疗手段,以支持身体和心理上的恢复。

3.为毒品成瘾者提供充足的支持,包括个人和家庭咨询,鼓励其掌握自己的生活和拥有正确的决策。

4.通过向毒品成瘾者提供社会支持体系,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5.提供教育课程,帮助毒品成瘾者了解自己的疾病,以及帮助他们获得正确的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和技能。

6.记录和监测毒品成瘾者的恢复过程,确保他们在戒毒过程中保持稳定。

7.与各个社区的戒毒辅助机构协作,以进一步支持毒品成瘾者。

实施成果该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预期实施成果包括以下内容:1.参与戒毒的毒品成瘾者成功戒毒。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戒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戒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禁毒、戒毒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卫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与戒毒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使吸毒人员戒除吸毒恶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帮教人员应尊重吸毒人员的隐私权,不得向其他人公开吸毒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制定帮教措施,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防止复吸。

第六条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载入个人档案,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05•【文号】卫药发[1996]第35号•【施行日期】199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卫药发〔1996〕第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了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鉴于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为此,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

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戒毒医疗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

三、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及单位基本情况;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有关规章制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见附件)组织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做出同意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的书面批复,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的,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一、选址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背景毒品成瘾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戒毒治疗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戒毒治疗需要全面而综合的医疗服务,以确保患者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在实施戒毒治疗时,需要采用有计划、有组织、有科学、有协调、有连贯的工作方案,对社会上的各方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

目的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落实个体化、分类化、社会化戒毒等戒毒治疗政策要求,全面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毒品成瘾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内容具体的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需要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 入院前服务在入院前,需要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患者的基本状况、既往史、病程史等相关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为医疗服务提供基础资料;•安排患者进行体检和各种必要的检查,保障患者的健康;•为患者和家属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解答他们的疑虑和困惑;•为患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的病情、偏好和经济状况等设计最优的治疗方案。

2. 住院治疗服务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给予患者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包括:•提供毒品戒断、戒毒、戒康复等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患者建立自信心和意志力;•安排各种体育、文艺、劳动等启发类活动,健康、生动、有意义,提高患者自尊心和自信心;•提供所需的自我管理、计划性训练等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构建健康的心理和生活方式。

3. 住院期间服务在住院期间,需要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定期评估患者治疗效果和康复状况,随时调整治疗方案;•对患者进行各种社会能力培训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迅速融入社会;•为已经治愈出院的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患者出现的新问题。

4. 出院后服务在患者出院后,需要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安排患者进行进一步职业培训和社会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为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帮助他们及时发现出现的新问题。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戒毒是指将有毒瘾行为的个体,通过药物和心理治疗等方式,使其摆脱毒瘾、戒除毒品,并通过后期的康复工作确保其不再复吸。

戒毒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中医疗服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提供优质的戒毒医疗服务,帮助毒瘾患者戒除毒瘾,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三、内容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药物治疗药物治疗是戒毒医疗服务的核心。

在进行药物治疗时,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来进行科学、合理的药物选择和剂量控制,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常见的药物治疗包括:阿片类拮抗剂、蛋白酶体育苷类别等。

2. 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是戒毒医疗服务的辅助手段。

在进行心理治疗时,需要针对不同的患者,采用不同的心理治疗方法,如认知行为治疗、精神分析治疗、家庭疗法等。

通过心理治疗,可以帮助患者解决毒瘾方面的心理问题,提高其对戒毒的信心和意愿。

3. 康复治疗康复治疗是戒毒医疗服务的最后一个阶段。

在进行康复治疗时,需要根据患者的康复情况,制定合理的康复计划,包括社会适应训练、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等。

通过康复治疗,可以帮助患者重新融入社会,摆脱毒瘾和不良习惯。

四、流程本方案的实施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接诊登记:对患者的毒瘾情况进行初步登记和评估。

2.体格检查: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掌握其身体状况。

3.药物治疗: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规范的药物治疗。

4.心理治疗:针对不同的患者,采用不同的心理治疗方法。

5.康复治疗:在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康复计划。

6.跟踪随访:对患者进行后期跟踪服务,保证其戒毒效果。

五、保障为了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具备以下保障:1. 医护人员保障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医生和护士,掌握药物和心理治疗的相关知识和技术,具备执业资格和职业素养。

2. 设备保障必须有专门的戒毒治疗场所和设备,如药房、手术室、治疗室等。

六、总结本方案重视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的综合性,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各医院:为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安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分管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

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卫生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所辖医疗机构组织检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一)医院管理组织与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管理组织建立情况;院科两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执业档案与登记信息管理情况。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管理;病历、处方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专项技术管理;重点专科管理,包括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血液透析室、病理科、健康查体等;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放射诊疗管理;传染病管理;医院感染与消毒隔离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采取暗访检查、综合检查、专家评查、反馈核查、整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明查。

根据检查内容,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二)暗访。

对被检查单位执业人员资质、值班情况、服务情况(挂号、收费、分诊、取药等十大窗口)、医疗废物处置(含院感)、消毒隔离、放射防护等方面进行暗访。

自愿戒毒门诊管理制度

自愿戒毒门诊管理制度

自愿戒毒门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自愿戒毒门诊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戒毒者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自愿戒毒门诊的管理工作。

三、服务流程1. 接待登记:戒毒者前往自愿戒毒门诊时,需前往接待处进行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 咨询评估:戒毒者经过登记后,将被安排进行咨询评估,了解其戒毒需求和现状,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个性化的戒毒计划。

3. 治疗服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戒毒计划,戒毒者将接受相应的治疗服务,包括心理疏导、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

4. 随访服务:戒毒者在接受治疗服务后,将得到定期的随访服务,跟踪其戒毒进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结果评估:治疗结束后,将对戒毒者进行结果评估,评估其戒毒效果,并对接下来的康复进程进行指导。

四、管理责任1. 院长负有保障戒毒门诊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支持。

2. 医疗服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自愿戒毒门诊的各项工作,保障服务质量。

3. 医护人员负责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尊重戒毒者的权益,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各部门负责协同合作,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自愿戒毒门诊的正常运作。

五、服务标准1. 服务态度:医护人员应热情友好待戒毒者,尊重他们的意见和选择,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2. 服务质量:医护人员应遵守医疗行为规范,执行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 服务保密:医护人员应保护戒毒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4. 服务效率:医护人员应按时提供服务,保障戒毒者的治疗计划得以顺利执行。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医护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辞退。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戒毒者,将取消其自愿戒毒资格,必要时报警处理。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自愿戒毒门诊所有。

以上就是自愿戒毒门诊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戒毒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戒毒者的权益。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强制戒毒所的管理,确保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强制戒毒所是指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和教育的机构,旨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返社会。

第三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保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戒毒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确保戒毒所内部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戒毒人员的入所和管理第五条戒毒人员入所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非法拘禁或任意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六条入所的戒毒人员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必要的心理评估,以便制定科学合理的戒毒方案。

第七条戒毒人员入所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体育锻炼、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以提高他们的身心素质。

第八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戒毒人员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三章强制戒毒所内部管理第九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行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警示。

第十一条强制戒毒所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对戒毒人员进行常规体检,并及时处理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

第十二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戒毒所内部的安全与秩序。

第四章强制戒毒所外部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强制戒毒所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并主动接受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与社会各方力量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供更好的戒毒服务。

第十五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戒毒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五章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的要求和管理第十六条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卫医政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开展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一、床位至少设有治疗病床10张。

二、科室设置(一)与其他临床科室相对独立。

至少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

(二)医疗机构应当至少设有抢救室、药房、放射科、心电图室、医学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

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1名心理卫生专业人员。

(三)戒毒治疗科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精神卫生或戒毒医疗工作3年以上,并应具备相应的心理卫生专业知识。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治疗科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四、医疗用房(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和卫生要求。

五、设备设施供氧装备、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电动吸引器、必要的消毒设施、心电监护仪、洗胃机、必备的抢救药品和设施、器械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计算机,并配有戒毒人员专用的卫生洗浴设施。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2、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3、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工作规程1、样本采集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2、检测试剂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3、认定依据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4、认定报告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5、认定费用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规章制度: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正规的戒毒治疗方案(三篇)

正规的戒毒治疗方案(三篇)

正规的戒毒治疗方案____年戒毒治疗方案范文:引言:一、毒品戒断1.1 戒断期预警和处理戒断期是戒毒过程中最困难的阶段之一,患者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戒断症状和心理压力。

为了提前预防和应对,治疗方案将设立专门的预警系统,监测患者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同时,还将提供专业的戒断处理,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支持和康复技能培训等,帮助患者顺利度过戒断期。

1.2 戒断症状缓解戒断症状会给戒毒患者带来巨大的身体和心理痛苦,影响他们的戒毒意愿和康复效果。

治疗方案将采用多种方法缓解戒断症状,如药物替代疗法、理疗、中药调理和营养摄取等,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并提高治疗效果。

二、心理干预2.1 心理评估和咨询在治疗方案中,心理评估将作为戒毒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患者的心理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心理需要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干预方案。

同时,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障碍,培养积极的心态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2.2 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通过心理治疗的方式,如认知行为疗法、心理动力疗法和家庭治疗等,帮助患者认识毒品对其生活的负面影响,调整不良思维和行为模式,建立积极的生活和人际关系。

治疗方案还将引入科技手段,如虚拟现实技术和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提升治疗效果和体验。

三、康复辅助3.1 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戒毒治疗不只是帮助患者戒除毒瘾,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主、稳定的生活。

治疗方案将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帮助患者获得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经济独立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3.2 康复社群建设康复社群对患者的康复非常重要,它可以提供情感支持、交流互助和康复经验分享的平台。

治疗方案将建立康复社群,组织康复活动和康复导师制度,帮助患者建立积极的社交网络,与他人保持健康的互动和关系。

四、社会融入4.1 可持续康复计划正规的戒毒治疗方案需要设计一个完整的可持续康复计划,确保患者在戒毒后能够继续接受康复指导和支持。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背景我国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人民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毒品的禁制力度,同时建立了一系列的戒毒医疗服务体系,以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并重返社会。

在这个背景下,制定一份全面的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本工作方案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和科学地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工作,增强吸毒者的戒毒决心和信心,提高戒毒成效,使吸毒者能够健康快速地重返社会,为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幸福做出贡献。

内容一、戒毒医疗服务的流程和方法1.摸底筛查:对吸毒者进行初步的身体、心理、社会状况调查,并对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是否符合纳入戒毒医疗服务对象的条件。

2.个性化制定戒毒计划:对入选吸毒者的身体、心理、社会状况进行详细核查,结合吸毒者自身的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戒毒计划,包括前期戒毒训练、戒毒康复治疗、中期社区戒毒管理和后期回归社会的服务等。

3.实施戒毒计划:按照个性化制定的戒毒计划,对吸毒者进行全面的戒毒训练和治疗,并在此期间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监控吸毒者的戒毒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戒毒失败。

4.社区戒毒管理:在吸毒者完成戒毒康复治疗后,安排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社区戒毒管理。

实行一个月一次家访制度,进行吸毒者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状况检查,帮助吸毒者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做到不再吸毒。

5.吸毒者回归社会:在吸毒者完成上述全部流程后,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心理疏导等一系列服务手段,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二、戒毒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1.医生:主要负责吸毒者的身体检查和医学治疗。

2.心理咨询师:主要负责吸毒者的心理状况分析和心理疏导工作。

3.社工人员:主要负责吸毒者的社会状况分析和社会适应培训。

4.管理员:主要负责对戒毒医疗服务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三、戒毒医疗服务的机构与设备1.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由政府或社会机构设立,包括戒毒康复设施、社区戒毒管理站以及回归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判断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判断

第三章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判断题1、李某曾经进行自愿戒毒,有证据证明其再次吸毒,并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后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

(√)2、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吸毒成瘾,应当在作出其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3、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王某认定吸毒成瘾时,应当在王某的吸毒检测结论作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4、省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

(×)5、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

(×)6、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张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并要求张某承担认定的费用。

(×)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仅限于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

(×)8、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9、某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后依法对涉嫌吸毒的人员作出了处理,并要求吸毒人员支付检测费用。

(×)10、甲医院是《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属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的戒毒医疗机构。

(√)11、吸毒成瘾人员王某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2、某县公安局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刘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在刘某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13、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对郑某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张某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4、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王某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案情简单,没有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协助。

(×)15、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6、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认定人,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卫生部部长陈竺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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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后方可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根据床位及戒毒医疗服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安、工勤人员。

第十二条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二)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考核合格;(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十四条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护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二)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配备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戒毒病区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与戒毒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并符合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于戒毒治疗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

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规定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在指定地点购买,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戒毒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需要使用医院制剂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戒毒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携带毒品与违禁物品进入医疗场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戒毒医疗服务的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及其用具等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在戒毒治疗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加强护理观察。

第二十八条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戒毒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

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戒毒人员可与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戒毒医疗的适应症、方法、时间、疗效、医疗风险、个人资料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戒毒人员医疗档案,并按规定报送戒毒人员相关治疗信息。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戒毒人员提供真实信息。

第三十条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健康教育、报告、转诊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戒毒人员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其进行吸毒检测。

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采取多种康复措施,包括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社会功能恢复等,并开展出院后的随访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门诊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戒毒人员在接受戒毒治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其终止戒毒治疗:(一)不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诊疗秩序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规范治疗或者不服从医务人员合理的戒毒治疗安排的;(三)发现存在严重并发症或者其他疾病不适宜继续接受戒毒治疗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继续接受戒毒治疗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侮辱、歧视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戒毒人员与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戒毒医疗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戒毒医疗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戒毒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获得审批的临床试验研究项目,不得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向戒毒人员提供,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或者协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不得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戒毒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戒毒医疗服务的开展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禁毒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戒毒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的协作,并充分发挥卫生行业学(协)会和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司法部会同卫生部另行制订。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已经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评估。

符合规定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予以复查。

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应的诊疗项目。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35号)和《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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