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十项制度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的行为]导学案【学习目标】1.区别动物的先天性行为和学习行为。
2.结合生活经验尝试描述社会行为的特点以及群体内的信息交流。
3.运用研究动物行为的方法,探究动物行为的成因。
1.小猫吃奶2.大象帮人运木材3.鸡孵蛋4.变色龙能改变身体的颜色5.听见上课铃响,同学们赶紧走进教室6.鹦鹉学舌7.黑猩猩堆叠木箱,去摘香蕉8.蜜蜂采蜜9.导盲犬帮助盲人过马路10.蜻蜓点水 11.蚕吐丝【我比较我快乐】【我挑战我快乐】1.下列几种动物行为中,属于学习行为的是()A.蚂蚁挖洞B.蜘蛛结网C.蜜蜂采蜜D.蚯蚓走迷宫2.汉高祖刘邦的谋士张良死后葬在微山岛上,他生前曾利用生物学知识设计让项羽乌江自刎。
他用白糖汁在乌江边书写了“项羽死于此”五个大字,然后将收集的大量蚂蚁放于其上。
项羽逃至乌江边,误以为天意如此,随后拔剑自刎。
你认为张良利用了蚂蚁的()A.学习行为B.社会行为C.先天性行为D.繁殖行为3.下列动物中,学习能力最强的是()A.蚯蚓B.大山雀C.牛D.黑猩猩4.下列动物行为中属于先天性行为的是()A.大山雀偷喝牛奶B.蚯蚓走迷宫C.海豚表演D.母鸡哺育小鸡5.下列各项中,属于社会行为的是()A.蜜蜂跳“8”字形舞蹈B.两只公牛格斗C.田鼠在洞中内堆放谷粒D.母鸽哺育幼鸽6.为了探究动物的行为,小明把鸡窝里正在孵化的鸡蛋全部移走,其结果是母鸡照样趴在鸡窝里孵卵。
由此小明得出的结论是,母鸡的孵卵行为属于()A.社会行为B.先天性行为C.学习行为D.后天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目录一、岗位职责制度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三、仓库质量管理制度四、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五、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七、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八、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贮制度九、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十、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十一、售后服务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一、岗位职责制度(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3、负责签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健康检查.(二)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5、负责对企业经营产品质量审批。
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的管理,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专门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乳粉,包括初生儿配方乳粉、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应遵循科学性、安全性、适宜性的原则,确保配方的稳定性和营养完整性。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管理主管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配方注册的内容第六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配方的详细成分表;(二)合适的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性试验和评价结果;(四)饮用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婴幼儿的生长与发育的影响研究的结果;(五)其他与婴幼儿食品安全性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编制审核规范,对申请中的文档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及时向申请企业发出注册意见。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进行监督和抽检。
第三章注册管理的程序第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注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请、审查注册、公开通告、监督抽检、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并向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时,向申请企业发出注册证书,并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企业可以申请延期注册或重新注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
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完整版奶粉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2)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3)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4)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5)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6)六、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7)七、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8)八、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9)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0)十、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11)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十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3)十三、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4)十四、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5)十五、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 (16)十六、仓储、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17)十七、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8)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二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三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四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五条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奶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婴幼儿奶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奶粉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监控、责任到人;(三)科学监管、规范操作;(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奶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设立奶粉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监督、检查奶粉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奶粉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下部门:(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奶粉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控;(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奶粉生产过程的监管;(三)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奶粉销售环节的监管;(四)监管部门:负责奶粉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婴幼儿奶粉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选用优质的原材料,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奶粉质量。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验收制度,严格检查原料质量,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出厂合格。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可追溯。
第四章流通环节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婴幼儿奶粉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销售企业应从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企业购进婴幼儿奶粉,确保产品来源可靠。
第十七条销售企业应加强销售过程中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规章制度一、引言婴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而婴幼儿配方食品作为婴幼儿成长过程中的重要营养来源,其质量和安全更是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生命健康。
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其次,原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再者,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不得随意添加或减少成分。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获得特殊的生产许可。
相关部门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生产许可,并且在生产过程中,要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生产许可的要求。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制度为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实行配方注册制度。
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将其配方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注册过程中,会对配方的营养成分、安全性、适用性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通过注册的配方才能用于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完整。
要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
并且,标签和说明书中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营养成分、有害物质、微生物指标等。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会依法采取召回、处罚等措施。
同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营养需求。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经营管理义务。
第二部分: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经营许可。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并保持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部分:产品质量控制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厂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环境、产品检测等方面。
第八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厂商应进行原辅料的抽样检测,并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厂商应建立召回制度,及时调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部分: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销售,并不得将过期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第五部分: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督和抽检,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如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经营、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一、明确产品定位在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中,第一条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产品的定位。
母乳代用品可以分为多个类型,如婴儿配方奶粉、母乳替代品等,每种产品都有其特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
销售者需要清楚了解自己销售的母乳代用品的定位,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销售和宣传。
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母乳代用品的质量安全对于销售者和消费者都至关重要。
销售者需要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加强产品的质量监控和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母乳代用品。
三、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销售者需要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营养价值、适用人群等。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销售者应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并传达准确的产品信息,避免误导和虚假宣传。
四、合理定价销售者在制定母乳代用品的价格时,需要考虑到产品的成本、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过高的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抵触情绪,而过低的价格则可能引发市场乱象。
销售者应该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五、加强市场监管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涉及到国内外多个市场,销售者需要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安全性。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销售者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应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销售者可以通过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七、建立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销售者需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产品退换、投诉处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只有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八、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销售者应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婴儿奶粉销售管理办法
婴儿奶粉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婴儿奶粉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销售的有序开展而制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婴儿奶粉的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生产管理
婴儿奶粉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生产卫生规定和生产流程,确保婴儿奶粉质量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
第三章销售管理
销售者应当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反映给生产企业。
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欺骗、误导等手段销售产品。
第四章进口管理
进口婴儿奶粉应当符合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有关健康、安全、质量、卫生、标识要求等程序进行检验检疫。
进口婴儿
奶粉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监管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
方人民政府应对婴儿奶粉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第六章处罚与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publish后实施。
对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为婴儿奶粉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该管理办法坚持对婴
儿奶粉从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严格监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
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doc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区域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以该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药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划定本市区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了解食品流通安全相关信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依据来信来访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制度一、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
二、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
三、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四、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方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
五、对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下列责任:(一)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二)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应当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三)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四)认真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五)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2年。
六、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二)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三)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四)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乳粉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乳粉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四、原料控制1. 严格筛选原料供应商,确保原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对进厂原料进行检验,不合格原料不得用于生产。
五、生产过程控制1. 制定详细的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六、产品检验1. 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对留样产品进行定期检测。
七、储存与运输1. 乳粉产品应在干燥、清洁、无异味的环境中储存。
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确保产品包装完整无损。
八、从业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九、信息记录与追溯1. 建立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批次、销售去向等。
2. 实施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十、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十一、监督检查1. 定期对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对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婴幼儿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十分必要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是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该承担以下责任:首先,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
这包括配方的科学性、原材料的选用与检测、生产工艺的标准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生产企业应注重科研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原材料进货准入制度、生产过程监控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
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和归档,确保可追溯性。
再次,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主动和有关部门积极合作,处理问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罚。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首先,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添加非法添加剂。
这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或对婴幼儿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其次,生产企业虚报产品营养成分、误导消费者。
这可能导致家长选购时误判产品的营养价值,影响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再次,生产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获得正品产品或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的追究和惩罚,切实维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应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执法监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市场秩序。
为了有效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监督检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1月27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阅企业记录、调取企业生产控制资料、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是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以118:1票的绝对优势通过的。
当时我国卫生部部长钱信中率代表团出席大会并投了赞成票。
《守则》意在通过母乳代用品销售活动的严格管理,抵消其对母乳喂养的干扰作用,以提倡、促进和保护母乳喂养。
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奶及各种婴儿奶粉,也可包括其他喂哺婴儿的奶制品,米麦粉、饮料、菜汁等,还包括人工喂养用的奶瓶及奶嘴。
《守则》有以下十条重要内容:
●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奶瓶及奶嘴的广告宣传。
●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购乳品样品。
●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禁止公司向母亲销售这些产品。
●禁止向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上婴儿图片。
●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
喂养的代价及危害。
●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即使国家无相关法律,制造商及推销者也均应遵守《守则》之规定。
奶粉销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奶粉作为婴幼儿的重要营养来源,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奶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奶粉销售进行监管。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奶粉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奶粉销售的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奶粉销售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奶粉。
2. 公平原则:奶粉销售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诚信原则:奶粉销售者应诚实守信,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虚假宣传。
4. 依法原则:奶粉销售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
三、奶粉销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奶粉销售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保证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
(3)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奶粉产品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2)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对奶粉广告进行了规范,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4.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四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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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十项制度1、岗位职责制度;2、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4、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5、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6、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7、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贮制度;8、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9、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10、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岗位职责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本单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康查体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2、负责维护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的审验,供货单位、销售合法资质的审核,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4、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日常运输、存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
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拒收退货、下架退市及销毁清理工作。
7、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状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8、负责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采购员工作职责: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2、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的82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品牌,其余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3)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4)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安全相关条款。
(四)仓储、维护人员工作职责:1、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对因储存不当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2、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隔墙离地整齐堆码储存。
3、确保所储存的乳粉进、销、存记录相符。
(五)销售人员岗位职责:1、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条件进行摆放,并确保所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销售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外观性状和距离有效期截止的时间,发现问题应立即下架并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
2、销售人员应熟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成分、适宜人群、食用方法、食用量、存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对消费者扩大宣传,严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疗效和封建迷信方面的宣传。
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专业指导和帮助的能力。
二、经营场所日常管理制度1、营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和整洁;(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5)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6)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2、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应设置专区,并在柜台、货架显著位置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
3、经营者要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
4、经营者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菌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
员工患上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单位,病愈后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才可以重新上岗。
3、企业发现患有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4、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1、质量管理部制定员工的培训计划,并负责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方式以企业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为主,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2、新招录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需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安全记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考核结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存档。
3、员工培训要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五、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1、购进乳制品时,按照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及该批乳制品的检验报告并保存,并做好台账记录。
2、对购进的乳制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进行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2)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3)产品规格、等级、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3、绝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无标签或标签标识不清、过期变质的乳制品,如发现假冒伪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1、对于乳制品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本公司应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本公司应根据购进的乳制品的产品特点,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晒、防雨、防鼠等设施;2、乳制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3、如购进需冷藏的乳制品,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乳制品安全的冷藏温度。
七、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储制度1、乳制品入库要验收,验收时要检查乳制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入库登记要与乳制品名称、批号相符。
2、乳制品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乳制品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乳制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
4、库房应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乳制品,如有超期乳制品及时清理。
八、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1、建立乳制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对外销售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并配置有经专业培训的乳制品安全专职管理人选。
2、保证乳制品的销售记录真实、有效,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对每批拟对外销售的乳制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乳制品进入市场。
4、向消费者及下级经销商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1、在经营的乳制品中,对质量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将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2、在自行销售乳制品过程中,如发现自有乳制品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经进入空气的乳制品,将及时撤下货架推出市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乳制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货架。
十、婴幼儿配方乳粉现行赔付和追偿制度按照食药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现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进行专区专柜销售,对发现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停止销售,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方法予以处置;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的处理措施;对于消费者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问题的投诉要及时予以沟通,积极履行先行赔付的责任,事后再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联系进行追偿,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岗位职责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本单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康查体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2、负责维护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的审验,供货单位、销售合法资质的审核,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4、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日常运输、存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
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拒收退货、下架退市及销毁清理工作。
7、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状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8、负责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采购员工作职责: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并建立供货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