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贫困生认定细则(5篇)
贫困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____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___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____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____%以上。
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____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____进行____。
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4)因特殊情况或____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一、背景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承担学习和生活费用,需要依靠学校提供的经济援助来完成学业的学生。
为了确保对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援助,各学校需要制定一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1.收入情况:(1)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数;(2)家庭年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倍数;(3)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4)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减去基本生活开支的倍数。
2.资产情况:(1)家庭不动产和汽车等财产净值低于一定的标准;(2)家庭银行存款低于一定的标准;(3)家庭高消费品数量低于一定的标准。
3.家庭状况:(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或慢性病患者;(2)父母双亲均失业或因病无法工作;4.其他特殊情况:(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认为需要特殊帮助的情况;(2)学生个人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三、认定程序1.申请:2.审查:学校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现场核查家庭状况、调查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等。
3.认定:经过审查确认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的学生,学校将统一进行认定,并通知学生及时了解认定结果。
4.异议处理:未通过认定的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并作出最终认定结果。
四、援助措施1.学费减免: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可以享受学费一定比例的减免。
2.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3.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提供一定的奖助学金,鼓励其努力学习取得优异成绩。
4.临时救助: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提供临时救助,帮助解决其短期经济困难。
五、监督和评估学校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援助措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决定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以确保资源合理分配,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认定标准1. 综合收入水平:家庭综合收入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确认。
2. 家庭成员人数:认定学生的家庭成员人数要经过实地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特殊情况: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家庭,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低保户家庭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
三、认定程序1. 学生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应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并附上所需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社保证明、户口簿等。
2. 家访调查:学校将安排相关人员对申请学生家庭进行家访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并与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了解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需求。
3. 综合评价: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学校将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认定结果。
4. 公示和申诉:学校将公示认定结果,并留出一定的申诉期,供学生及其家长申诉和提出异议。
5. 评估周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将定期进行,通常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帮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认定效果1. 资助政策: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将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种资助政策,如减免学费、资助课本、补贴生活费等。
2. 优先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享受到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其他学校资源的优先分配权。
3. 照顾关怀:学校将加强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系与沟通,关注他们的学业进展和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认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补充说明1. 以上认定实施细则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细节将视学校实际情况而定,可进行适当调整。
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确度,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让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好的接受教育,切实做好学校学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2、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5、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议小组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3、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音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XXXX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2OX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档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
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 .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直系亲属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 .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4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5 .重点困境儿童;6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7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8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资助和教育援助,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认定机构和责任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组成。
2.认定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性。
3.认定委员会成员需进行相关培训,了解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认定标准1.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因素。
2.学生家庭的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学生家庭的固定资产、存款、投资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4.学生家庭的高额债务、大额贷款等符合认定标准。
5.学生家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生病、残疾等,应特殊考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1.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2.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进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提出具体的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4.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结果。
5.学校应建立申诉机制,对不满意认定结果的学生提供申诉通道,进行重新审查。
四、认定结果处理1.通过认定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或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学习用品等。
2.认定结果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公示在学校网站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公开透明。
3.认定结果将在每个学年重新评估,学生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新的收入证明和材料。
五、保密工作1.认定委员会的成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学生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
2.申请资料的存储和使用,需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六、宣传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和流程,提高认识和理解。
2.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贝IJ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XX)16号),及XX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学籍在校生第四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S)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划分为一档二档第七条年级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
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家庭困难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提供相关材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机会应该平等地向每个孩子敞开,不论他们来自何种家庭。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获得公平与公正的教育机会,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2.家庭负债:家庭拥有大额债务或长期还贷等经济困境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人员:家庭独生子女或家庭成员中有高龄、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程序1.申请表: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家长需要填写和提交学校提供的申请表,将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详细地填写。
2.材料准备: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经济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负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3.审核调查: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家庭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过程中将保护个人隐私,并尽量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便。
4.初步筛选: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和调查情况,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进入下一步骤。
5.信息公示:学校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7天,接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6.复核认定:学校将对提出异议和申诉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综合审查,重新认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7.公布结果:学校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公布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认定效力及保密措施1.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学校会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经济情况,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3.学校将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人的材料和认定结果,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五、其他要求1.学校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调整认定名单。
2.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和家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援助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3.学校将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发展能力。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前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保证其获得相关教育经费及资源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扶贫工作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认定公正、规范和科学高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固定资产净值低于当地财产保险基数的50%;3.家庭成员受到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家庭经济受到严重困扰;三、认定程序1.学生家庭提出申请,填写《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建立认定小组,由学校教育局负责人、班主任、副班主任、德育主任等组成,负责进行初步审核;3.学校教育局就初步审核结果向学生家长发出通知,公示期为7天;4.公示期结束后,认定小组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教育局审批;5.学校教育局审批通过后,向学生家长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期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学年,须在每学年开始前进行重新认定;2.若在学年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学生家长可提交申请,学校可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五、奖励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免除学费、书本费等教育费用;2.提供补助金,用于购买学习用品、课外活动、校服等;3.学校提供贫困生食堂,保障学生的营养需求;4.优先考虑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夏令营、志愿者活动等;5.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资源,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和生活能力。
六、监督和评估1.学校教育局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学校教育局定期组织评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效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便捷高效的原则;2.学校教育局要加强对认定小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3.学校教育局要积极与相关教育扶贫部门和公益组织合作,争取更多优惠政策和资源支持。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水平:参考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三)学生家庭供养人口: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供养情况;(四)学生家庭特殊情况:包括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五)学生本人经济状况: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用等支出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较大困难;(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一定困难。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初。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传发动:学校、院(系)、班级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让学生了解认定标准、程序等;(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四)院(系)审核:院(系)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五)学校审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六)公示:学校将最终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七)资助:学校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应的资助。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根据政策,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由XXX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政教处等部门负贵人负责监督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学校认定评议工作组,以学校分管学生德育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XXXX为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1 -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资料不真实的;(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第十条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第十一条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细则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定义、认定细则、认定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定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家庭因种种原因在经济上面临困难,无法提供基本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这些原因可以包括家庭收入低、父母失业、家庭成员患病等。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特殊关注和支持。
二、认定细则的制定为了明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可以制定一套详细的细则。
首先,可以以家庭收入为主要依据,将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认定为经济困难家庭。
其次,还可以考虑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家庭负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此外,尽量避免仅依靠学生本人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多渠道收集和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三、认定过程的透明和公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过程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认定机构,负责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并发放认定证明。
该机构应该有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培训,确保认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同时,还可以建立申诉制度,允许被认定家庭提出异议,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四、认定结果的有效使用认定结果应该得到有效的使用,让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真正的关爱和支持。
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的学费、书本、教材等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同时,还可以提供一系列的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培养良好的心态和学习习惯。
五、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为了更好地支持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共同的合力。
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业提供资金、物资或义工支持,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同时,可以加强学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相关项目和活动,推动社会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周期性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应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及时更新家庭经济状况。
可以每年或每学期对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进行重新认定,确保资源能够更加准确地被分配到需要的人群。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手册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
则手册
1. 目的
本手册旨在规定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认定程序。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2.1. 定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生所在家庭经济状况欠佳,无力支
付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 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特困家庭: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殊困难,临时
失去经济来源;
- 离退休职工子女:父母均为离退休职工的学生。
2.2. 认定流程
步骤一:申请材料准备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 学生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步骤二:提交申请
学生应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幼儿园认定工作组。
步骤三:认定审核
幼儿园认定工作组将审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认定判定。
步骤四:结果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收到认定结果通知,并根据结果享受相关
优惠政策。
3. 认定结果的审查与调整
3.1. 审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定期进行内部审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2. 调整
如果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幼儿园有权对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并通知相关学生及其家庭。
4. 公开透明
幼儿园将保持认定程序的公开透明,确保每位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5. 附则
本手册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就业办、后勤集团、财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寝室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人数为班级学生数的20%,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月240元),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有困难的学生,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具体如下:一、认定标准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 家庭遭遇不幸或突发特殊情况,家庭经济信用状况较差;3. 家庭中存在一定特殊人群,如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等。
二、认定方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2. 学校也可根据其它材料和信息,主动了解家庭情况。
三、认定组织管理1. 确定专人或由团委组织专项工作组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核查认定工作;2. 学生会、团委、社会工作志愿者等要参与认定工作,确保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认定成果公示1. 在学校网站或公共场所,公示认定学生名单和认定依据,接收社会监督;2. 认定结果及时更新,不得向他人泄露学生家庭信息。
五、认定结果执行1. 对于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帮扶政策,如提供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提供一定的学习用品等;2. 学校还将对有困难学生的家庭提供情感关怀,积极协调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困难。
以上就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通过认真核查和评估,希望能够为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好的帮助,让他们走出困境,拥有属于自己的美好未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性的文件,实际上它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作为教育集团的一部分,在教育事业中,学校更需要垂直责任、层层落实。
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是学校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学校中通过细则严格执行认定流程和标准,不仅能够保证资助政策越发明朗化,还可以为困难学生构建一条公平、诚信和发展道路。
对于任何一个高质量的学校来说,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关注群体,制定认定实施细则,是确保学生心理和生理健康成长的一种方式。
在学校中,影响学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因素很多。
亲近和关戒家庭团结是造成学生身体和心理紧张的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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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校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各系部、班级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原则上划分为2~3档。
第七条各系部、班级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
系部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班级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
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
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三)(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
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三)和(四)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系(部)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
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九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提前预设计划,不按系(部)、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一条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
系部、辅导员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每学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定期对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系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9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