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上市流程介绍(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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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上市流程介绍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一、改制与设立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合规性。
(一改制与设立方式
1、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改制与设立程序
1、新设设立基本程序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基本程序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基本程序
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上市辅导
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为一年。
(一上市辅导的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二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发行申报与审核
(一检验公司是否达到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设立股份公司已满3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可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3、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公司发行前股本不少于拟发行股本的35%,且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7、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发行前1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后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9、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